儀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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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常)[當]及主判公事,除合免得常朝外得:疑誤。

    ,有内殿起居、橫行參假入合、非時慶賀、侍宴,正冬仗、禦樓、禦殿,承天節行香,衆集議事,城外立 班,國忌行香,并令赴班。

    如實有公事急速赴班不及,即具公文報台。

    或公然托故,稍涉不恭,台司糾舉施行。

    」 二十日,诏:「三司職官、翰林侍講、侍讀、諸王府侍講、咨議、翊善、記室及監左藏庫朝官等,每遇五日起居及承天節、冬正仗、禦樓、禦殿、非時慶賀、橫行參假、國忌行香,依舊儀并綴宰臣大班。

    」 二十九日,侍禦史知雜事張郁言:「内班起居,百官皆無幕次,止權歇于客省合門使廳吏舍,及聚立廊下。

    欲望自今前一日,于東上合門内東北兩廊預設幕次。

    」從之。

     【宋會要】 至道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合門言:「寒食假開,文武百僚隻于崇政殿依常參起居此句疑有誤。

    ,宰臣、太子、親王、樞密使、見任節度使、内外馬步将校分為七班。

    後遇五日起居,亦于後殿。

    」從之。

    時太宗不豫故也。

     真宗鹹平二年六月,诏:「文武官五日起居及國忌行香、橫行參假,如有稱疾請,令禦史台密察實否。

    如托故,即牒差醫官看驗以聞。

    内監當倉場,慮妨滞人戶輸納者,即(計)[許]臨時申狀。

    」 四年閏十二月二十日,禦史台言:「舊例,假三日,臣并赴文德殿橫行朝參。

    近日以内殿起居不赴,望申舊制,以肅朝儀。

    」诏自今并許彈奏。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左衛将軍、恩州刺史、驸馬都尉柴宗慶令赴内殿起居。

    六年,右衛将軍、驸馬都尉王贻永;大中祥符六年,(在)[左]龍武将軍、驸馬都尉李遵勖并用此例。

     十二月,诏:「每(日)[起]居賜臣僚茶酒日,委禦史一人,與中使、合門祗候同钤轄,翰林司盡所破料例供應。

    」 景德元年正月十三日,禦史台言:「請百官内殿起居日,令引贊官一人于殿門裡伺候,報班祗應。

    」從之。

     十二月十日,車駕駐澶州河北行宮,免本州島諸軍将校每日起居免:原作「先」,據《長編》卷五八改。

    。

    以移軍河南,使就便董率也。

     二年九月八日,诏:「應三館、秘閣、主判尚書省諸司、諸寺監朝官等,除已赴内殿起居外,并令赴常朝。

    其審刑院、大理寺台直官、開封 府判官、推官、知縣、司錄、判司天監、五官正、帶翰林、天文、知筭造并監在京倉場庫務、勾當糧料院朝官等,并依舊免常朝。

    」先是,光祿寺丞錢易上言,請文武百寮并赴常參,命有司詳定。

    乃下是制。

     十一月三十日,左巡使艾仲孺言:「文武百官内殿起居日,文班先入殿門者隻于階下近南立班,遂緻後下階者難為排立,台司職掌人無例得至殿庭。

    乞下合門,遇起居日,輪差合門祗候一人于殿門階下排整班序。

    」從之。

     三年八月十三日,诏:「起居日所賜軍校茶酒,如聞有司阙于檢校,宜令内侍副都知閻承〔翰〕差使臣監領省視。

    其崇政殿賜番部酒食,亦令監殿門使臣督領其事。

    」 九月十六日,诏:「修長春殿,逐日皇帝于崇政殿坐,臣僚依長春殿例次第入起居。

    宰臣、知樞密院事已下依前殿不坐例起居,(依)[供]奉官更不排立,殿上祗應喝進奉依長春殿例不祗應。

    」 十月二十九日,诏:「長春殿修畢,依舊于前後殿起居。

    」 四年八月十四日,禦史台言:「文武百官五日内殿起〔居〕,文班(丞)丞郎及百官班次多立班不正,或近東,或近南。

    殿門階側逼隘,甚有難為拜跪者。

    台司知班公吏緣不得至殿庭祗應緣:疑有脫誤。

    。

    乞下合門,每遇起居,專差通事舍人一員排連班次,容近西立班。

    所貴東西臣寮拜舞稍便。

    」從之。

     【宋會要】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十一日,诏:「朝堂立班及起居入長春院立班,禦史台差引接排班人吏,及仆射以上差朝堂人吏引就班列者,一如舊制,無得于所差人數外更帶人入長春門。

    」 二十九日,诏:「自今宰臣依故事赴文德殿常朝立班。

    」 四年三月一日,祀汾陰回,次陝州,放百官沿路起居,令先赴西京。

     六月,诏:「自今常朝并起居,臣寮七人以上不到者,具官位姓名聞奏取旨,仍于朝堂告示百僚。

    」 八月,诏:「應常參文武官每日趨朝,并令早赴待漏院,候開内門,百官齊入。

    委知班驅使官二人常在正衙殿門視察,如有日出後方入朝堂者,以名聞。

    應稱病請假者,令禦史台據『自來多請病假者,相度得别無疾病』具奏,乞差醫官看治。

    如顯托疾,即具狀彈奏。

    」 五年正月十九日,诏:「每歲十月朔後内殿起居,海賜茶酒,頗聞班至朝堂,所由司并不宿設此句疑有誤。

    ,蓋禦史、合門曠職之故。

    又禁軍員僚逐日起居,所給茶酒亦不豐潔,自今當切戒之。

    」禁軍指揮使月給随食酒,故不賜茶酒;都頭、軍使而下無随(酒)[食]酒,故因起居賜之。

     二十二日,诏:「每遇起居,喝賜軍員茶酒,仰内侍省今後具四十合賜茶酒日數預前一日告報翰林、儀鸾司此句疑有誤。

    。

    如遇喝賜,便排當監散使臣點檢,盡料供給,仍仰合門、皇城司覺察。

    如敢違慢,具事由聞奏,當議勘斷。

    」,令先備座物、酒 二十八日,诏:「自今每遇百官起居合賜茶 酒,仰禦史台前一日牒報翰林、儀鸾司,令準備祗應。

    」 七年七月,诏:「應臣僚合赴常參,特令内殿起居,及主判職司特免常朝,五日一綴本班起居外,隻有橫行赴文德殿前立班隻:疑誤。

    ,至日多以上殿奏呈公事及引見人為言而不赴者「以」上疑脫「有」字。

    。

    自今凡遇橫行拜表、進名、行香,除宣(昭)[召]及本職合赴後殿祗應,或急速公事外,其餘并須赴本班如常程。

    合上殿奏事,又引見人仍候次者此句下疑有脫文。

    ,違者禦史台彈奏。

    」 八年四月二十七日,诏:「百官自拱宸門入,赴崇政殿起居,但不舞蹈。

    其鳴鞭、立殿文武班次一如長春殿之儀。

    」時大内火,權(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