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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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元年五月一日,诏:「前殿奏事,自今不得過五班,餘班聽對于後殿。
仍令禦廚給食。
」 六月三日,诏:「自今假日禦崇政殿亦如前殿,毋得過五班。
辰漏入内進食,俟再坐複對。
」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中書、樞密院、三司自今大節大忌給假一日忌,原作「日」,據《宋史》卷一一六《禮十九》改。
,餘小節、旬休并赴後殿奏公事。
」 慶(曆)[曆]五年三月十四日,合門言:「光州刺史曹佾(旬)[勾]當軍頭引見司。
檢會康定舊(則)[制],舒州團練使李端願(旬)[勾]當軍頭引見司,逐日後殿系鞋祗候,假日穿執起居。
」诏如例。
六年五月十六日,中書門下言:「制令:諸在京文武升朝官每日朝,其有制免常朝者五日一參起居。
其内外諸司官長上者不在此限。
若雨雪沾服失容及泥潦、祁寒、盛暑并停。
」皆臨時聽旨。
诏:「今後内殿常朝并起居,或遇雨雪沾服失容,如未有傳宣故免,即令合門禦史台旋取旨。
其泥潦、祁寒、盛暑臨時取旨。
」合門言:「看詳如非時雨雪不止,旋取旨,即須伺候門開,方始聞奏。
如是 得旨放免常朝,或皇帝卻禦崇政殿視事。
況前後兩殿儀制各異,深慮合赴後殿起居及祗應臣僚奔赴不及。
如以為遇紫宸殿起居,恐雨雪沾服失容,隻乞自今後每遇朔望及合過前殿日,或雨雪不止,即令合門旋取旨,乞傳宣前殿不坐。
如(旦)[但]循舊制,每遇朔望,須過前殿起居,即乞令侍衛司指揮使員僚等先于紫宸殿門外東廊上排立,俟班到依次起居畢,卷班西出。
其文武百官即依次第,先于垂拱殿柱廊上排班。
内左右巡使及禦史中丞知雜以下各于紫宸殿門外西廊上叙立,俟班到,即分引文武兩班于紫宸殿東西門入,起居畢,依舊分班出東西殿門,由垂拱殿柱廊歸朝堂。
如以為文武臣僚遇雨雪于殿門上立班不合禮制,設或得旨放免常朝,皇帝卻禦崇政殿視事,亦須自有合系後殿起居臣僚及上殿班次、軍頭司公事,複不免各在廊上起居。
況前後兩殿,事體一同,但遇常朝及起居日雨雪不止,即乞臨時降旨,前後殿不坐。
」诏今後如遇大起居并百官起居,值雨雪,并作常朝。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殿前(赴)[副]都指揮使李昭亮言:「自來非時放朝參,稍早即軍頭司有印劄子關報,值晚隻是系書合門承受姓名白劄子,傳付逐司,令行告報,難以審實。
欲乞令合門給印紙付當宿承受,非次放朝參,即填寫告報,貴有準憑。
」從之。
皇佑四年七月,合門言:「準中書批下東上合門副 使李惟賢狀,假日崇政殿起居,合門諸司使副、合門祗候班未到間,于東階下取便聚立,語話交雜,況儀制不載先詣殿庭立班。
欲乞依垂拱殿常朝起居,候宰臣以下入殿庭,以次序班。
仍添入儀制。
诏〔合〕門詳定。
今相度假日崇政殿起居,諸司使副、合門祗候等班次未到間,于東階下便分東西班綴行序立,(冬)[終]須端謹,候宰臣以下入班庭,以次序班起居,不得取便聚立,語話交雜。
有違,許合門彈奏。
」從之。
嘉佑元年六月一日,诏雙日不禦殿,止隻日禦前殿或後殿,至三伏終如舊制。
七月一日,诏三司、開封府、台谏官、審刑院複上殿奏事,仍一日一班。
初,帝不豫,惟二府得奏事,至是始引對近日。
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中書言:「聖體初安,未可日勞政事。
請每遇隻日,且于後殿坐朝。
其正衙辭見并權放。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十一日,诏:「十五日以後,依先朝舊制,每日前後殿視事。
」 六月十八日,步軍副都指揮使賈逵言:「自來軍員赴朝,隻據諸軍晚探兵士問當;若是常朝,即至次日五更鎖匙到城門,便開放入,畫時閉,别無條貫。
欲乞将朝門各置鐵牌一面,深鑿『開朝門』(四)[三]字,牌後各鑿逐門名,降付鑰匙庫。
遇常朝及非時合入,即與鑰匙牌一時降出。
假故及放朝參,即更不降出。
其牌與鑰(題)[匙]到門,令監門使臣親監開門,放入軍員,卻使閉。
仍下合門,今後常朝及假故逐日關與鑰匙庫照會。
」 從之。
十九日,合門言:「定到上殿侍立臣僚:客省、引進、四方館、合門使副、樞密院都承旨已下,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押班,修起居注,帶禦器械臣僚,勾當皇城、翰林儀鸾司監官。
殿下祗應臣僚:殿前馬步軍以下。
軍頭司如引公事,在殿階下進讀奏目,引撥公事。
如引呈射人,即逐旋令内弓箭庫勾當使臣依力旋□弓弩,階下進呈。
其提點軍器庫臣僚,或内有都知、押班、禦藥院使臣管勾,多進呈殿上祗候掌記策子,以備顧問。
左右骐骥院監官押禦馬入,在朵殿上祗候。
内衣物庫朝官并祗候庫使臣随準衣物等在排立諸班之後。
」诏可。
二年八月十三日,诏:「自今月十三日後遇常朝日,依例常朝。
新城門外住營軍員并權放起居,候水退道路通行依舊。
」 神宗熙甯元年五月二十五日,西上合門使李評言:「後殿逐日禦馬祗候,每遇雨雪,禦崇政殿,即循南廊于延和殿上過,曆迎陽門、迩英閣,近北面東擺立。
伏思犬馬上堂,《禮經》所戒;況人主殿閣,天步經由,非路馬所宜登降。
欲乞每遇雨雪,隻令在崇政殿門内南邊東廊上擺立。
」從之。
三年二月二日,诏:「今後遇風寒,令合門取旨放起居。
」 六月一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舊制前殿侍立,又赴假日後殿起居。
緣已有旨罷前殿侍立,其假日後殿亦欲依資政殿、端明殿學士例,更不赴(居)[起]居。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樞密 院言:「都承旨如有假故,即輪那逐房都承旨權過後殿祗應。
今有都副承旨二員供職,欲乞今後都副承旨全阙,即輪那逐房副承旨一員,權行祗應。
」從之。
十二月五日,合門言:「審官、三班院、流内铨凡引人至主判官親,即奏乞左右内侍代持奏目。
伏緣引對、轉官、差遣,皆有司常法,已有定議。
欲乞今後應有親屬,隻具姓名奏知,不許乞左右人持文字。
」從之。
十三日,合門言:「在内監臨庫務京官遇本庫阙官,合入殿祗應日,于後臨時系鞋,别班起居。
除常朝已有體例外,假日宰臣等班數稍多,欲乞隻令依監臨庫務三班使臣例系鞋,綴大班起居。
」從之。
六年九月十六日,引進使李端悫言:「近來朔望禦文殿視朝,然祁寒盛暑,數煩清跸。
竊緣紫宸之朝,歲中罕禦歲中罕禦:原脫,據《宋史》卷一一六《禮十九》補。
,欲乞朔日禦文德,即望坐紫宸。
〔所〕貴正衙内殿,朝儀并舉。
」從之。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以時熱,更不禦後殿視事,候秋涼取旨。
元豐三年五月三日,合門言:「每歲盛暑禦後殿,便于決事。
乞自五月一日至七月終當禦前殿日,合門取旨,如得旨禦後殿,即放朝參。
」诏自今三伏内五日一禦前殿。
八年正月四日,诏不視事五日,三省、樞密院問候福甯殿東寝閣。
宰臣言:「上未視事,應合行事,乞權作聖旨行出以聞。
事體稍重者進畫施行。
」以上寝疾故也。
元豐八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
二月二十二日,三省、樞密院言:「按儀注,未釋服已前,遇隻日皇帝禦迎 陽門,日參官并赴起居,依例奏事。
每五日遇雙日于迎陽垂簾,皇帝坐于簾内之北,宰臣、執政升殿奏事,權屏去左右侍衛。
有機速公事,并許非時請對,及賜宣召。
」 禮部、禦史台、合門奏:「讨論故事,詳定禦殿及垂簾儀。
每朔望六參,皇帝禦前殿,百官起居,三省、樞密院奏事,應見、謝、辭退班,各令詣内東門進牓子。
皇帝隻日禦延和殿垂簾,日參官起居太皇太後,移班少西,起居皇帝,并再拜。
三省、樞密院奏事,三(月)[日]以上四拜,不舞蹈。
候祔廟畢,起居如常儀。
簾前事以内侍,殿下以合門。
凡軍頭司引呈公事,可以權付有司者,續具條奏。
吏部磨勘奏舉人,垂簾日引應見、謝、辭。
臣僚遇朔望參日不坐,并先詣殿門,次内東門。
應賜者,并門賜。
」從之。
二十三日,上禦迎陽門幄殿,同太皇太後垂簾。
宰臣、親王以下合班起居。
常制分一十六班,至是合班,以合門奏請故也。
元佑三年二月十日,诏:「自今禦垂拱殿日,如直放朝參,即取旨禦崇政殿。
」 元符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皇太後服藥,不視朝。
崇甯五年十二月五日,诏:「臣僚請對,雖遇休假,特(遇)[過]便殿聽納。
」 高宗紹興元年九月十一日,太常寺言:「得旨,今後遇朔(朔)[望]合不視事日分,禦後殿坐,止引百官并起居班、三省、樞密院奏事。
今月十五日系明堂大禮前三日,奏請宿齋,更不視事。
」從之。
二年十一月四日,尚書左仆射、同 中書門下平章事呂頤浩言:「已曾面奏,行宮南門遇朔望及冬年節拜表日分,若依時開門,竊慮百官趁赴立班不及。
欲依東京自來朝會例,早開一刻。
」從之。
三年九月四日,诏:「為射殿窄隘,百官起居權放,候禦後殿日依舊。
」 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以瘡瘍有妨久坐,改坐内殿,引宰執奏事。
十三年正月十二日,合門言:「依在京禮令,三元節前後各一日不視朝。
」诏上元節前後各一日不坐,中元、下元正節日作假前後各一日并後殿坐。
二月七日,诏:「今後遇假日坐後殿,止就常禦殿。
如有移倚子公事,亦就常禦殿引。
遇射射公事,射殿權作後殿坐引。
」 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诏:「今後三省、樞密院開啟樞密院滿散天申節道場日下「樞密院」疑衍。
,并改作後殿坐。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六月十五日,诏:「今後宰執以(以)[下]詣德壽宮起居日,特不視事。
」繼又诏:「遇宰執以下得太上皇帝聖旨免到宮,即改作後殿坐。
或降旨值夜及臨期方得旨,集殿不及,即不視事。
」十八日,上始禦後殿。
上自登極建詣德壽宮及奏告等不視朝,至是始禦殿。
九月九日,合門言:「太上皇帝巡幸以來,止禦後殿。
繼朝廷複興舊典,于紹興十三年二月四日初禦前殿,特令四參官起居。
伏自皇帝登寶位,止系後殿日分殿日:原作「系後」,據《文獻通考》卷一○八《王禮考》三改。
。
今已降旨,九月十二日初禦前殿。
欲乞是日皇帝禦垂拱殿,四參官起居。
」從之。
二十一日,合門言:「每遇車駕詣德壽宮起居,若太上皇帝降旨免出,乞改作後殿坐。
」從之。
幹(德)[道]元年十一月二日,又言:「若詣宮日系禦前殿日分,如前一 日得旨免赴宮,即改(得)[後]殿坐。
如直夜或臨期方得旨,即前後殿不坐。
如前二日得旨,禦殿如常制。
」從之。
隆興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合門言:「昨依年例,自五月二十八日并後殿坐,至九月十二日當禦垂拱殿。
繼以飛蝗,避正殿至今。
近文武百僚上表請禦正殿,已允所請。
」诏以十月四日垂拱殿坐。
二十九日,诏:「慶會聖節,前後各一日不視事,今後準此。
」後又改用十九日習儀,是日不禦朝,準此。
二年九月十六日,合門言:「在京及行在舊例,禦前殿日分,值雨雪及泥濘,得旨放朝參,即改後殿坐。
今後乞依例取旨。
」從
仍令禦廚給食。
」 六月三日,诏:「自今假日禦崇政殿亦如前殿,毋得過五班。
辰漏入内進食,俟再坐複對。
」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中書、樞密院、三司自今大節大忌給假一日忌,原作「日」,據《宋史》卷一一六《禮十九》改。
,餘小節、旬休并赴後殿奏公事。
」 慶(曆)[曆]五年三月十四日,合門言:「光州刺史曹佾(旬)[勾]當軍頭引見司。
檢會康定舊(則)[制],舒州團練使李端願(旬)[勾]當軍頭引見司,逐日後殿系鞋祗候,假日穿執起居。
」诏如例。
六年五月十六日,中書門下言:「制令:諸在京文武升朝官每日朝,其有制免常朝者五日一參起居。
其内外諸司官長上者不在此限。
若雨雪沾服失容及泥潦、祁寒、盛暑并停。
」皆臨時聽旨。
诏:「今後内殿常朝并起居,或遇雨雪沾服失容,如未有傳宣故免,即令合門禦史台旋取旨。
其泥潦、祁寒、盛暑臨時取旨。
」合門言:「看詳如非時雨雪不止,旋取旨,即須伺候門開,方始聞奏。
如是 得旨放免常朝,或皇帝卻禦崇政殿視事。
況前後兩殿儀制各異,深慮合赴後殿起居及祗應臣僚奔赴不及。
如以為遇紫宸殿起居,恐雨雪沾服失容,隻乞自今後每遇朔望及合過前殿日,或雨雪不止,即令合門旋取旨,乞傳宣前殿不坐。
如(旦)[但]循舊制,每遇朔望,須過前殿起居,即乞令侍衛司指揮使員僚等先于紫宸殿門外東廊上排立,俟班到依次起居畢,卷班西出。
其文武百官即依次第,先于垂拱殿柱廊上排班。
内左右巡使及禦史中丞知雜以下各于紫宸殿門外西廊上叙立,俟班到,即分引文武兩班于紫宸殿東西門入,起居畢,依舊分班出東西殿門,由垂拱殿柱廊歸朝堂。
如以為文武臣僚遇雨雪于殿門上立班不合禮制,設或得旨放免常朝,皇帝卻禦崇政殿視事,亦須自有合系後殿起居臣僚及上殿班次、軍頭司公事,複不免各在廊上起居。
況前後兩殿,事體一同,但遇常朝及起居日雨雪不止,即乞臨時降旨,前後殿不坐。
」诏今後如遇大起居并百官起居,值雨雪,并作常朝。
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殿前(赴)[副]都指揮使李昭亮言:「自來非時放朝參,稍早即軍頭司有印劄子關報,值晚隻是系書合門承受姓名白劄子,傳付逐司,令行告報,難以審實。
欲乞令合門給印紙付當宿承受,非次放朝參,即填寫告報,貴有準憑。
」從之。
皇佑四年七月,合門言:「準中書批下東上合門副 使李惟賢狀,假日崇政殿起居,合門諸司使副、合門祗候班未到間,于東階下取便聚立,語話交雜,況儀制不載先詣殿庭立班。
欲乞依垂拱殿常朝起居,候宰臣以下入殿庭,以次序班。
仍添入儀制。
诏〔合〕門詳定。
今相度假日崇政殿起居,諸司使副、合門祗候等班次未到間,于東階下便分東西班綴行序立,(冬)[終]須端謹,候宰臣以下入班庭,以次序班起居,不得取便聚立,語話交雜。
有違,許合門彈奏。
」從之。
嘉佑元年六月一日,诏雙日不禦殿,止隻日禦前殿或後殿,至三伏終如舊制。
七月一日,诏三司、開封府、台谏官、審刑院複上殿奏事,仍一日一班。
初,帝不豫,惟二府得奏事,至是始引對近日。
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中書言:「聖體初安,未可日勞政事。
請每遇隻日,且于後殿坐朝。
其正衙辭見并權放。
」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十一日,诏:「十五日以後,依先朝舊制,每日前後殿視事。
」 六月十八日,步軍副都指揮使賈逵言:「自來軍員赴朝,隻據諸軍晚探兵士問當;若是常朝,即至次日五更鎖匙到城門,便開放入,畫時閉,别無條貫。
欲乞将朝門各置鐵牌一面,深鑿『開朝門』(四)[三]字,牌後各鑿逐門名,降付鑰匙庫。
遇常朝及非時合入,即與鑰匙牌一時降出。
假故及放朝參,即更不降出。
其牌與鑰(題)[匙]到門,令監門使臣親監開門,放入軍員,卻使閉。
仍下合門,今後常朝及假故逐日關與鑰匙庫照會。
」 從之。
十九日,合門言:「定到上殿侍立臣僚:客省、引進、四方館、合門使副、樞密院都承旨已下,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押班,修起居注,帶禦器械臣僚,勾當皇城、翰林儀鸾司監官。
殿下祗應臣僚:殿前馬步軍以下。
軍頭司如引公事,在殿階下進讀奏目,引撥公事。
如引呈射人,即逐旋令内弓箭庫勾當使臣依力旋□弓弩,階下進呈。
其提點軍器庫臣僚,或内有都知、押班、禦藥院使臣管勾,多進呈殿上祗候掌記策子,以備顧問。
左右骐骥院監官押禦馬入,在朵殿上祗候。
内衣物庫朝官并祗候庫使臣随準衣物等在排立諸班之後。
」诏可。
二年八月十三日,诏:「自今月十三日後遇常朝日,依例常朝。
新城門外住營軍員并權放起居,候水退道路通行依舊。
」 神宗熙甯元年五月二十五日,西上合門使李評言:「後殿逐日禦馬祗候,每遇雨雪,禦崇政殿,即循南廊于延和殿上過,曆迎陽門、迩英閣,近北面東擺立。
伏思犬馬上堂,《禮經》所戒;況人主殿閣,天步經由,非路馬所宜登降。
欲乞每遇雨雪,隻令在崇政殿門内南邊東廊上擺立。
」從之。
三年二月二日,诏:「今後遇風寒,令合門取旨放起居。
」 六月一日,編修合門儀制所言:「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舊制前殿侍立,又赴假日後殿起居。
緣已有旨罷前殿侍立,其假日後殿亦欲依資政殿、端明殿學士例,更不赴(居)[起]居。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三日,樞密 院言:「都承旨如有假故,即輪那逐房都承旨權過後殿祗應。
今有都副承旨二員供職,欲乞今後都副承旨全阙,即輪那逐房副承旨一員,權行祗應。
」從之。
十二月五日,合門言:「審官、三班院、流内铨凡引人至主判官親,即奏乞左右内侍代持奏目。
伏緣引對、轉官、差遣,皆有司常法,已有定議。
欲乞今後應有親屬,隻具姓名奏知,不許乞左右人持文字。
」從之。
十三日,合門言:「在内監臨庫務京官遇本庫阙官,合入殿祗應日,于後臨時系鞋,别班起居。
除常朝已有體例外,假日宰臣等班數稍多,欲乞隻令依監臨庫務三班使臣例系鞋,綴大班起居。
」從之。
六年九月十六日,引進使李端悫言:「近來朔望禦文殿視朝,然祁寒盛暑,數煩清跸。
竊緣紫宸之朝,歲中罕禦歲中罕禦:原脫,據《宋史》卷一一六《禮十九》補。
,欲乞朔日禦文德,即望坐紫宸。
〔所〕貴正衙内殿,朝儀并舉。
」從之。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以時熱,更不禦後殿視事,候秋涼取旨。
元豐三年五月三日,合門言:「每歲盛暑禦後殿,便于決事。
乞自五月一日至七月終當禦前殿日,合門取旨,如得旨禦後殿,即放朝參。
」诏自今三伏内五日一禦前殿。
八年正月四日,诏不視事五日,三省、樞密院問候福甯殿東寝閣。
宰臣言:「上未視事,應合行事,乞權作聖旨行出以聞。
事體稍重者進畫施行。
」以上寝疾故也。
元豐八年哲宗已即位,未改元。
二月二十二日,三省、樞密院言:「按儀注,未釋服已前,遇隻日皇帝禦迎 陽門,日參官并赴起居,依例奏事。
每五日遇雙日于迎陽垂簾,皇帝坐于簾内之北,宰臣、執政升殿奏事,權屏去左右侍衛。
有機速公事,并許非時請對,及賜宣召。
」 禮部、禦史台、合門奏:「讨論故事,詳定禦殿及垂簾儀。
每朔望六參,皇帝禦前殿,百官起居,三省、樞密院奏事,應見、謝、辭退班,各令詣内東門進牓子。
皇帝隻日禦延和殿垂簾,日參官起居太皇太後,移班少西,起居皇帝,并再拜。
三省、樞密院奏事,三(月)[日]以上四拜,不舞蹈。
候祔廟畢,起居如常儀。
簾前事以内侍,殿下以合門。
凡軍頭司引呈公事,可以權付有司者,續具條奏。
吏部磨勘奏舉人,垂簾日引應見、謝、辭。
臣僚遇朔望參日不坐,并先詣殿門,次内東門。
應賜者,并門賜。
」從之。
二十三日,上禦迎陽門幄殿,同太皇太後垂簾。
宰臣、親王以下合班起居。
常制分一十六班,至是合班,以合門奏請故也。
元佑三年二月十日,诏:「自今禦垂拱殿日,如直放朝參,即取旨禦崇政殿。
」 元符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皇太後服藥,不視朝。
崇甯五年十二月五日,诏:「臣僚請對,雖遇休假,特(遇)[過]便殿聽納。
」 高宗紹興元年九月十一日,太常寺言:「得旨,今後遇朔(朔)[望]合不視事日分,禦後殿坐,止引百官并起居班、三省、樞密院奏事。
今月十五日系明堂大禮前三日,奏請宿齋,更不視事。
」從之。
二年十一月四日,尚書左仆射、同 中書門下平章事呂頤浩言:「已曾面奏,行宮南門遇朔望及冬年節拜表日分,若依時開門,竊慮百官趁赴立班不及。
欲依東京自來朝會例,早開一刻。
」從之。
三年九月四日,诏:「為射殿窄隘,百官起居權放,候禦後殿日依舊。
」 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以瘡瘍有妨久坐,改坐内殿,引宰執奏事。
十三年正月十二日,合門言:「依在京禮令,三元節前後各一日不視朝。
」诏上元節前後各一日不坐,中元、下元正節日作假前後各一日并後殿坐。
二月七日,诏:「今後遇假日坐後殿,止就常禦殿。
如有移倚子公事,亦就常禦殿引。
遇射射公事,射殿權作後殿坐引。
」 十四年四月十七日,诏:「今後三省、樞密院開啟樞密院滿散天申節道場日下「樞密院」疑衍。
,并改作後殿坐。
」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
六月十五日,诏:「今後宰執以(以)[下]詣德壽宮起居日,特不視事。
」繼又诏:「遇宰執以下得太上皇帝聖旨免到宮,即改作後殿坐。
或降旨值夜及臨期方得旨,集殿不及,即不視事。
」十八日,上始禦後殿。
上自登極建詣德壽宮及奏告等不視朝,至是始禦殿。
九月九日,合門言:「太上皇帝巡幸以來,止禦後殿。
繼朝廷複興舊典,于紹興十三年二月四日初禦前殿,特令四參官起居。
伏自皇帝登寶位,止系後殿日分殿日:原作「系後」,據《文獻通考》卷一○八《王禮考》三改。
。
今已降旨,九月十二日初禦前殿。
欲乞是日皇帝禦垂拱殿,四參官起居。
」從之。
二十一日,合門言:「每遇車駕詣德壽宮起居,若太上皇帝降旨免出,乞改作後殿坐。
」從之。
幹(德)[道]元年十一月二日,又言:「若詣宮日系禦前殿日分,如前一 日得旨免赴宮,即改(得)[後]殿坐。
如直夜或臨期方得旨,即前後殿不坐。
如前二日得旨,禦殿如常制。
」從之。
隆興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合門言:「昨依年例,自五月二十八日并後殿坐,至九月十二日當禦垂拱殿。
繼以飛蝗,避正殿至今。
近文武百僚上表請禦正殿,已允所請。
」诏以十月四日垂拱殿坐。
二十九日,诏:「慶會聖節,前後各一日不視事,今後準此。
」後又改用十九日習儀,是日不禦朝,準此。
二年九月十六日,合門言:「在京及行在舊例,禦前殿日分,值雨雪及泥濘,得旨放朝參,即改後殿坐。
今後乞依例取旨。
」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