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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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間,必有殊常恩禮,流及于臣。
今幸遇陛下誕膺駿命,伏望特降睿旨,推行先臣佾身薨日合得恩命。
尚觊寖衰家世,再蒙雨露之恩。
」诏曹佾諸子每名特與白身恩澤一名。
十一月八日,诏賜太傅王安石妻越國夫人吳氏江甯府官屋六十間。
以安石舊京師賜宅一區,已納朝廷,故有是命。
政和三年六月十七日,故通奉大夫、知陳州宋喬年,令所屬應副薨事,借官舍不得過十間,候服阕日拘收。
以喬年祖庠嘗相仁宗,又以奉行新法,首先就緒故也。
宣和二年正月(三)[二]十三日,诏:「蔡确可封郡王,賜第一區百間。
長子懋除延康殿學士、提舉醴泉觀,莊除侍郎,女與淑人,婿三人各轉一官,與堂除升等差遣。
确弟碩與落罪籍,贈徽猷閣待制。
長次子改合入官,并堂除升等差遣。
次子未有官,與迪功郎。
女已有封号,遷二等,未有封号,并與封号。
婿白身者與初品官,已有官,轉一官。
燕達、向宗回、李嗣徽、閻守懃皆佐建立謀議,亦可嘉錄,特與本宗有服親初品官一名。
」以确等輔立哲宗,元佑間被謗竄斥,故有是命。
詳見再贈官門。
六年八月十八日,以收複燕雲,大赦天下:「應曾任宰臣、執政官及節度之家,明有勳德,載在史冊者,見今後嗣無人食祿,如有子孫,許于本貫州府投狀,委長吏以下勘會詣實,保明聞奏,當議量行錄用。
若系宋朝以來勳臣,即雖不曾任前件官,亦依此施行。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二十二日,簽書樞密院事曹輔妻永嘉夫人張氏言:「夫欲扶護歸南劍州沙縣營葬,本家别無食祿,止有親戚何昌辰,乞本路一差遣,應副葬事。
」诏通直郎何昌辰差通判南劍州。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轉運使範沖見患「見患」下疑有脫文。
,以司馬光家屬在沖家,可特給寬假将治。
三月六日三月六日:前條已雲「三月十六日」,此處所系月日有誤。
,又诏:「範沖見存養司馬光親屬,令具每月合用錢米,申尚書省,取旨特給。
如有長成子弟,亦具名聞奏,當議量才錄用。
」 八月十七日,宰執進呈,上曰:「如今奉使,要如王雲者,豈易得丙午冬,朕與雲同奉使時,親見雲通夕不寐,理會明日合行事。
朕乘馬日馳二百裡,唯雲未嘗不追逐,堪耐勞苦,文臣中猶罕得,念之可惜。
聞有一弟」呂頤浩曰:「其弟見在東京,系職方郎官。
」上曰:「令召來,當以一差遣與之。
」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溫州所借故尚書右丞許景衡妻胡氏居沒官屋十五間,可特賜其家。
」先是,進呈溫州言其家所借屋,以服阕合拘收,上曰:「自朕即位以來,執政中張悫第一忠直至誠,遇事敢言,無所回隐。
其次則景衡,若郭三 益則善人而已。
」參知政事王绹曰:「張悫嘗語臣,景衡持論平直,獨異他人,且愛其孤忠莫助。
臣以是知景衡趣向與悫略同,首言渡江,被章論列,罷政身沒,而言始驗,誠如聖谕。
」故特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诏:「故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鄭,特依先降指揮,賜田一十頃,屋五十間。
」先是,有诏賜田一十頃并屋五十間,臣僚上言,以謂「國家故事,執政大臣非有勳勞于社稷,不輕賜田宅」,所降指揮不行。
至是,其男玙再有陳請故也。
十月二十二日,诏:「故中書侍郎張悫忠實剛毅,乃心王室。
淪沒之後,念之不忘。
而其子瑜久已服除,尚此家食。
夫相子負薪,優臣緻诮,袁安之善,慶锺累葉。
三省可與差遣。
」 紹興元年十月二十九日,诏:「特令吏部差将仕郎程易充洪州分甯縣令,填見阙,限三日前去赴任。
合帶階官,依條施行。
」以中書門下省言易系元佑黨人程頤之孫,及父端中昨守六安軍,有功身亡。
其端中三子,易等功效尤着,朝廷已與推恩外,如有成材者,具名以聞,當器使之。
洪州分甯縣系殘(被)[破]去處,知縣久阙正官,未曾差人,特有是命。
十一月三日,诏:「觀文殿大學士、通議大夫何嘗任尚書右仆射,初除罷政恩例,并與給還其男令問、侄令崇,令張浚存恤。
」以吏部言何初罷政恩例未曾收使故也。
二年四月十七日,诏:「自建炎以來,執政近輔,張悫最鲠直。
本家流寓閩中失所,其子 瑜新差通判韶州,待阙已久,可特改添差通判台州,任滿更不差人。
」 三年正月十九日,诏:「故慶遠軍節度使邢煥本家于湖州,選地安葬,無人主管(辨)[辦]集。
親弟武德郎、合門宣贊舍人、主管(毫)〔亳〕州明道宮邢荩臣,特改添差兩浙西路兵馬副钤轄、湖州駐劄,候任滿,更不差人。
令湖州量行應副葬事。
」 二十六日,诏:「故右金吾衛上将軍朱孝孫,令轉運司應副葬事。
」從其女朱氏請也。
三月二十七日,诏歐陽興世系仁宗皇帝朝參知政事歐陽修之孫,召赴都堂審察。
四月八日,诏責授昭信軍節度副使、惠州居住徐秉哲,許令歸葬。
其弟國學進士秉慶言秉哲在路身死也。
十三日,诏:「故起居舍人、直龍圖閣尹(誅)[洙]曾孫将仕郎尹錫,特令吏部拟帶階官,差監潭州南嶽廟,任(使)[便]居住。
」以錫母言流寓浙西,衣食不繼故也。
六月十六日,故資政殿學士、左太中大夫吳敏祖母韓氏狀:「有孫叙系儒林郎,于宣和八年蒙除南京敦宗院教授,未赴任間,舍俗為僧。
今來韓氏年老,别無人侍養,囊一空,流寓異鄉,不能自活。
欲望乞令叙歸家侍養,給還舊官,陶鑄一嶽廟差遣。
」诏特依所乞,吳叙與給還舊官,(具)[其]嶽廟令本家(其)[具]恩例陳乞。
十七日,诏:「右通直郎蘇石老系第二任知州資序,系舜欽之孫,令吏部先次與近見阙通判差遣一次。
」 二十一日,诏:「參考國史,應祖宗朝開國功臣勳德卓越者,求其世家,訪其子孫,量材錄 用。
如有上件勳臣之家,不能自存,子孫仰赍幹照文字,經所屬自陳,仍令本處看驗詣實,保明聞奏。
」 四年三月八日,诏:「将仕郎梁環特差監潭州南嶽廟,任便居住,合帶階官,令吏部依條施行。
」先是,故尚書左丞梁焘女言先父在元佑間執政,後與司馬光同時責降,竄逐嶺表,死于貶所。
蒙朝廷給還先父(在)[左]丞合得恩澤,奏補男環将仕郎,未得差遣故也。
五月二十六日,诏登仕郎錢伯牛依例令吏部先次與合入差遣。
以伯牛言「父勰元豐七年蒙神宗皇帝擢為中書舍人,紹聖元年哲宗皇帝擢為翰林學士,兩使絕域,四尹天府。
後在元佑,刻石黨籍,責守池州,在任身亡。
迎侍老母,徙居江浙,貧窮失所,日不聊生,乞依元佑黨籍人子孫例,除授差遣」故也。
五年閏二月十一日,诏武經大夫狄琥特主管江州太平觀。
以狄青之孫應诏陳乞,從其請也。
四月四日,诏王怙特令吏部先次與注授合入差遣。
以其祖觌系元佑黨人故也。
二十七日,诏:「川陝宣撫副使盧法原近已身故,其家屬見在阆州,竊慮别緻失所。
令川陝宣撫使司取會本家願往去處,量差人兵,支給路費,委有心力使臣照管津發前去。
」 七月二十五日,诏:「贈韓王趙普五世孫承節郎趙珪時賜兩官,除合門祗候,令額外供職,餘人不得授例。
」先是,有诏:「趙普佐命之勳,猶漢蕭何,今子孫流落,所宜憫恤。
令諸州郡博加尋訪,如法(律)[津]遣 赴行在,量才錄用。
」至是珪在林州,本州島津遣到赍普
今幸遇陛下誕膺駿命,伏望特降睿旨,推行先臣佾身薨日合得恩命。
尚觊寖衰家世,再蒙雨露之恩。
」诏曹佾諸子每名特與白身恩澤一名。
十一月八日,诏賜太傅王安石妻越國夫人吳氏江甯府官屋六十間。
以安石舊京師賜宅一區,已納朝廷,故有是命。
政和三年六月十七日,故通奉大夫、知陳州宋喬年,令所屬應副薨事,借官舍不得過十間,候服阕日拘收。
以喬年祖庠嘗相仁宗,又以奉行新法,首先就緒故也。
宣和二年正月(三)[二]十三日,诏:「蔡确可封郡王,賜第一區百間。
長子懋除延康殿學士、提舉醴泉觀,莊除侍郎,女與淑人,婿三人各轉一官,與堂除升等差遣。
确弟碩與落罪籍,贈徽猷閣待制。
長次子改合入官,并堂除升等差遣。
次子未有官,與迪功郎。
女已有封号,遷二等,未有封号,并與封号。
婿白身者與初品官,已有官,轉一官。
燕達、向宗回、李嗣徽、閻守懃皆佐建立謀議,亦可嘉錄,特與本宗有服親初品官一名。
」以确等輔立哲宗,元佑間被謗竄斥,故有是命。
詳見再贈官門。
六年八月十八日,以收複燕雲,大赦天下:「應曾任宰臣、執政官及節度之家,明有勳德,載在史冊者,見今後嗣無人食祿,如有子孫,許于本貫州府投狀,委長吏以下勘會詣實,保明聞奏,當議量行錄用。
若系宋朝以來勳臣,即雖不曾任前件官,亦依此施行。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二十二日,簽書樞密院事曹輔妻永嘉夫人張氏言:「夫欲扶護歸南劍州沙縣營葬,本家别無食祿,止有親戚何昌辰,乞本路一差遣,應副葬事。
」诏通直郎何昌辰差通判南劍州。
三年三月十六日,诏轉運使範沖見患「見患」下疑有脫文。
,以司馬光家屬在沖家,可特給寬假将治。
三月六日三月六日:前條已雲「三月十六日」,此處所系月日有誤。
,又诏:「範沖見存養司馬光親屬,令具每月合用錢米,申尚書省,取旨特給。
如有長成子弟,亦具名聞奏,當議量才錄用。
」 八月十七日,宰執進呈,上曰:「如今奉使,要如王雲者,豈易得丙午冬,朕與雲同奉使時,親見雲通夕不寐,理會明日合行事。
朕乘馬日馳二百裡,唯雲未嘗不追逐,堪耐勞苦,文臣中猶罕得,念之可惜。
聞有一弟」呂頤浩曰:「其弟見在東京,系職方郎官。
」上曰:「令召來,當以一差遣與之。
」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诏:「溫州所借故尚書右丞許景衡妻胡氏居沒官屋十五間,可特賜其家。
」先是,進呈溫州言其家所借屋,以服阕合拘收,上曰:「自朕即位以來,執政中張悫第一忠直至誠,遇事敢言,無所回隐。
其次則景衡,若郭三 益則善人而已。
」參知政事王绹曰:「張悫嘗語臣,景衡持論平直,獨異他人,且愛其孤忠莫助。
臣以是知景衡趣向與悫略同,首言渡江,被章論列,罷政身沒,而言始驗,誠如聖谕。
」故特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诏:「故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鄭,特依先降指揮,賜田一十頃,屋五十間。
」先是,有诏賜田一十頃并屋五十間,臣僚上言,以謂「國家故事,執政大臣非有勳勞于社稷,不輕賜田宅」,所降指揮不行。
至是,其男玙再有陳請故也。
十月二十二日,诏:「故中書侍郎張悫忠實剛毅,乃心王室。
淪沒之後,念之不忘。
而其子瑜久已服除,尚此家食。
夫相子負薪,優臣緻诮,袁安之善,慶锺累葉。
三省可與差遣。
」 紹興元年十月二十九日,诏:「特令吏部差将仕郎程易充洪州分甯縣令,填見阙,限三日前去赴任。
合帶階官,依條施行。
」以中書門下省言易系元佑黨人程頤之孫,及父端中昨守六安軍,有功身亡。
其端中三子,易等功效尤着,朝廷已與推恩外,如有成材者,具名以聞,當器使之。
洪州分甯縣系殘(被)[破]去處,知縣久阙正官,未曾差人,特有是命。
十一月三日,诏:「觀文殿大學士、通議大夫何嘗任尚書右仆射,初除罷政恩例,并與給還其男令問、侄令崇,令張浚存恤。
」以吏部言何初罷政恩例未曾收使故也。
二年四月十七日,诏:「自建炎以來,執政近輔,張悫最鲠直。
本家流寓閩中失所,其子 瑜新差通判韶州,待阙已久,可特改添差通判台州,任滿更不差人。
」 三年正月十九日,诏:「故慶遠軍節度使邢煥本家于湖州,選地安葬,無人主管(辨)[辦]集。
親弟武德郎、合門宣贊舍人、主管(毫)〔亳〕州明道宮邢荩臣,特改添差兩浙西路兵馬副钤轄、湖州駐劄,候任滿,更不差人。
令湖州量行應副葬事。
」 二十六日,诏:「故右金吾衛上将軍朱孝孫,令轉運司應副葬事。
」從其女朱氏請也。
三月二十七日,诏歐陽興世系仁宗皇帝朝參知政事歐陽修之孫,召赴都堂審察。
四月八日,诏責授昭信軍節度副使、惠州居住徐秉哲,許令歸葬。
其弟國學進士秉慶言秉哲在路身死也。
十三日,诏:「故起居舍人、直龍圖閣尹(誅)[洙]曾孫将仕郎尹錫,特令吏部拟帶階官,差監潭州南嶽廟,任(使)[便]居住。
」以錫母言流寓浙西,衣食不繼故也。
六月十六日,故資政殿學士、左太中大夫吳敏祖母韓氏狀:「有孫叙系儒林郎,于宣和八年蒙除南京敦宗院教授,未赴任間,舍俗為僧。
今來韓氏年老,别無人侍養,囊一空,流寓異鄉,不能自活。
欲望乞令叙歸家侍養,給還舊官,陶鑄一嶽廟差遣。
」诏特依所乞,吳叙與給還舊官,(具)[其]嶽廟令本家(其)[具]恩例陳乞。
十七日,诏:「右通直郎蘇石老系第二任知州資序,系舜欽之孫,令吏部先次與近見阙通判差遣一次。
」 二十一日,诏:「參考國史,應祖宗朝開國功臣勳德卓越者,求其世家,訪其子孫,量材錄 用。
如有上件勳臣之家,不能自存,子孫仰赍幹照文字,經所屬自陳,仍令本處看驗詣實,保明聞奏。
」 四年三月八日,诏:「将仕郎梁環特差監潭州南嶽廟,任便居住,合帶階官,令吏部依條施行。
」先是,故尚書左丞梁焘女言先父在元佑間執政,後與司馬光同時責降,竄逐嶺表,死于貶所。
蒙朝廷給還先父(在)[左]丞合得恩澤,奏補男環将仕郎,未得差遣故也。
五月二十六日,诏登仕郎錢伯牛依例令吏部先次與合入差遣。
以伯牛言「父勰元豐七年蒙神宗皇帝擢為中書舍人,紹聖元年哲宗皇帝擢為翰林學士,兩使絕域,四尹天府。
後在元佑,刻石黨籍,責守池州,在任身亡。
迎侍老母,徙居江浙,貧窮失所,日不聊生,乞依元佑黨籍人子孫例,除授差遣」故也。
五年閏二月十一日,诏武經大夫狄琥特主管江州太平觀。
以狄青之孫應诏陳乞,從其請也。
四月四日,诏王怙特令吏部先次與注授合入差遣。
以其祖觌系元佑黨人故也。
二十七日,诏:「川陝宣撫副使盧法原近已身故,其家屬見在阆州,竊慮别緻失所。
令川陝宣撫使司取會本家願往去處,量差人兵,支給路費,委有心力使臣照管津發前去。
」 七月二十五日,诏:「贈韓王趙普五世孫承節郎趙珪時賜兩官,除合門祗候,令額外供職,餘人不得授例。
」先是,有诏:「趙普佐命之勳,猶漢蕭何,今子孫流落,所宜憫恤。
令諸州郡博加尋訪,如法(律)[津]遣 赴行在,量才錄用。
」至是珪在林州,本州島津遣到赍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