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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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寔有文學,未曾試及,不因陳乞,特旨與試外,其已經試者,無得再獻文求試。
臣僚非次奏舉乞試者勿聽。
」 明道二年正月二十日,光祿寺丞盛申甫、馬直方并自陳館閣讀書積年,乞從帖職。
诏特給日食,須三年試充校勘,自今不置館閣讀書員。
景佑元年四 月十二日,诏:「今後獻文字及恩例與試者,隻與出身、同出身。
」 七月四日,翰林學士承旨盛度等詳定到學士、舍人院試人等第:文理俱高者為第一等,文理俱通者為第二等,文通理粗或文粗理通為第三等,仍分上下。
文理俱粗者為第〔四〕等,亦分上下。
不及格者為第五等。
今後兩制試人,依此等第施行。
先是,試人等有優、稍優、堪、稍堪平、稍低、次低、下次七第,至是,度等改為五等雲。
四年四月五日,诏:「将作監丞富弼學士院試策、論,今後制策登科人,并為例。
」 康定元年四月十日,上封者言:「投進文字人所獻方略,事涉邊機,并所試策多傳本于外,望令有司緘藏。
」诏谕學士、舍人院:「今後試人,并須嚴密,無令漏洩。
自餘敕詞制诰章表,不得傳寫于外。
」 二年八月十四日,知谏院張方平上言:「請自今臣僚不得(恩)緣恩澤陳乞子弟就試,及兩制不得連狀舉官,廳應舉人,望量加分數解送。
」诏付兩制詳定以聞。
二十八日,光祿寺丞錢曈上其父惟演《掖垣集》,送學士院召試。
诏自今後臣僚子孫所藏家集,已經進獻外,餘人不得再進。
慶曆三年六月四日,帝謂輔臣曰:「自陝西用兵以來,策試授官人多矣。
其中甚有夤緣奏薦,以希爵祿者,及以任州縣之職,多無幹,亦有以賂獲罪,如李元振是也。
宜令今後進獻文字及臣僚奏舉之人,委逐處看詳,定奪可否奏聞。
其與試人,亦仰精加考較,務在盡 公。
」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以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入館閣職事并讀書之類。
其進士及第三人以上,一任回日無過犯者,許進獻該述經旨、時務文字十卷,下兩制看詳,文理優通者,進呈取旨。
内召試入優等者,方補館閣職事。
如遇館閣少(少)[人]供職,即取曾有兩地臣僚二人或大兩省以上三人同罪保舉、文學德行堪充館閣職事者,令進所著該述經旨、時務文字十卷,依前項下兩制看詳,等第進呈取旨。
」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臣僚毋得以奏蔭恩澤及所授命為親族乞賜科名,及轉官升陟入通判以上差遣。
其親族嘗降官、降差遣,亦毋得乞以恩澤牽複。
若因累而為更名奏蔭者,重坐之。
」 四月六日,谏官上言:「館職阙人,即乞朝廷先擇舉主,方許薦人。
」诏自後館閣阙官,即據合舉人數,降敕委學士院與在京龍圖閣直學士以上,或舍人院與在京待制,同共保舉有文學德行官員,具姓名并所著該述經旨、時務文字十卷以聞。
七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言:「殿中丞馬仲浦進所業,令本院候今任得替回與試。
勘會仲浦廳已賜同進士出身。
」诏更不試,令審官院與免遠官。
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何郯言:「近年大臣罷兩府任使,陳乞子弟召試,充館職或出身,用為恩例。
望自今後,館閣不許臣僚陳乞子弟外,其陳乞及奏舉召試出身,候有科 場,與免取解。
及南省試,令赴禦前,與舉人同試,以塞私幸。
」诏今後臣僚言兒孫弟侄等乞出身及館職,如有該合恩例者,類聚一處,候及三五人,送學士院試詩、賦、論三題。
仍封彌謄錄考試。
其試官令中書具學士姓名,進呈點定,仰精加考試。
候試到等第,臨時取旨。
皇佑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監察禦史陳升之言:「切以三館職事,文儒之高選,近時無複典故,用人蓋輕,遂為貴遊進取之津要。
慶曆中,嘗有诏旨,今後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以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入館閣職事。
熏撓于橫恩,複寖不用。
美官清秩,為國者所以砺世磨鈍之具。
今悉以私權貴之家,天下寒俊何所勉進,朝廷賢才何所教育望申明前,嚴為科禁,澄汰濫進,必清其選,使在位者皆得文行充寔之人,然後舉行故事,時因閑燕,延備訪問,則于治體不為無益。
」诏今後近上臣僚援例奏乞子孫得試者,如試中,隻與轉官或出身,更不與館閣。
四年六月十三日,诏:「今後學士院試人,據所試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優等。
」 至和二年九月六日,诏今後未有科名人許試者,并依舊條試三題。
嘉佑元年八月一日,诏大臣自今毋得乞子弟及親戚召試出身。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知谏院陳升之言:「比來館閣選任益輕,不足以備天子顧問而堪公卿之事。
近制:舉人進用不得專守舊比,進士高科議者且循常調,試其才 可,然後升擢。
欲望朝廷約今館閣在職人數,限為定員,其因任使特授者,不以充數。
應二府及近臣每有論薦,并令中書門下籍其名。
若員有缺,即取其間文學行義傑然為衆所推者,方得召試。
仍不許大臣緣恩例試補親屬,庶幾清途無濫者。
」诏今後大臣舉官充館職,令中書且與籍記舉狀。
候在館員數稍多,即于數内選寔有文行、為衆所稱者,取旨與試。
仍令學士院精加考較,公定優劣,不得假惜等第。
神宗熙甯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試館職隻試策、論,更不試詩、賦。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二憫恤舊族 憫恤舊族 真宗鹹平元年二月十一日,賜故谏大夫劉保勳孫秘書省正字世長錢十萬「谏」下疑脫「議」字。
。
保勳太平興國中死王事,至是其妻卒,故優恤之。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康州刺史楊允恭卒。
诏升州賜錢二十萬、絹百匹,又以錢二十萬、帛五十匹給其家,命揚州造第一區賜之。
王均之亂,命(尤)[允]恭為荊浙江湖都巡檢使,卒于升州,故優恤之。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十九日,賜故鄧州觀察使錢若水母漢陽郡太夫人盧缗帛羊酒,弟前孟州河陽令若沖帛三十匹,副以藥餌。
若沖以仆人張和酗酒笞之,退有怨诽,又笞之百數。
和夜竊長刀,潛室中,伺而害之,斷其臂。
若沖叫呼,侄維周洎仆梁遠至,皆為所害。
遠父信及門人賈休複繼至,皆被傷。
和将徑入堂室,值門閉,燭至就擒。
诏磔和于若沖之門。
若水母年八十餘,一子延年方數歲,帝憫之,特遣使存恤焉。
四月二十九日,出内府錢五百萬。
太子少保呂端弟,賜其子藩。
先是,藩以居弟質錢,而三弟尚幼,不與之同居。
帝聞而憫之,故為贖還,俾兄弟同處,且令歲藉其家用度之數,送入内侍者。
九月八日,诏襄州賜故盧多(孫)[遜]子察錢三十萬盧多遜:原作盧多孫,據《宋史》卷七并後文改。
,令葬其父母。
四年十一月,诏選使臣一人,管勾故太師趙普家事。
時普妻和卒,其家上言請遣使管勾家事故也。
五 年四月二十日,賜故翰林侍〔讀〕學士、兵部侍郎楊徽之家錢十萬、帛五十匹侍讀:原阙「讀」字,據《宋史》卷二九六《楊徽之傳》補。
,副以羊酒。
時徽之妻王卒,帝以藩邸舊僚,故優恤之。
将葬,又賜錢十萬。
七月十七日,賜西頭供奉官李正言絹百匹、錢二百萬。
正言,故左千牛衛上将軍(昱)[煜]之孫也。
時正言女将出嫁,故命給之。
李氏有田在常州,官為檢校。
帝聞其宗族有不濟者,诏鬻其田之半,令各置資産以供贍之。
八年六
臣僚非次奏舉乞試者勿聽。
」 明道二年正月二十日,光祿寺丞盛申甫、馬直方并自陳館閣讀書積年,乞從帖職。
诏特給日食,須三年試充校勘,自今不置館閣讀書員。
景佑元年四 月十二日,诏:「今後獻文字及恩例與試者,隻與出身、同出身。
」 七月四日,翰林學士承旨盛度等詳定到學士、舍人院試人等第:文理俱高者為第一等,文理俱通者為第二等,文通理粗或文粗理通為第三等,仍分上下。
文理俱粗者為第〔四〕等,亦分上下。
不及格者為第五等。
今後兩制試人,依此等第施行。
先是,試人等有優、稍優、堪、稍堪平、稍低、次低、下次七第,至是,度等改為五等雲。
四年四月五日,诏:「将作監丞富弼學士院試策、論,今後制策登科人,并為例。
」 康定元年四月十日,上封者言:「投進文字人所獻方略,事涉邊機,并所試策多傳本于外,望令有司緘藏。
」诏谕學士、舍人院:「今後試人,并須嚴密,無令漏洩。
自餘敕詞制诰章表,不得傳寫于外。
」 二年八月十四日,知谏院張方平上言:「請自今臣僚不得(恩)緣恩澤陳乞子弟就試,及兩制不得連狀舉官,廳應舉人,望量加分數解送。
」诏付兩制詳定以聞。
二十八日,光祿寺丞錢曈上其父惟演《掖垣集》,送學士院召試。
诏自今後臣僚子孫所藏家集,已經進獻外,餘人不得再進。
慶曆三年六月四日,帝謂輔臣曰:「自陝西用兵以來,策試授官人多矣。
其中甚有夤緣奏薦,以希爵祿者,及以任州縣之職,多無幹,亦有以賂獲罪,如李元振是也。
宜令今後進獻文字及臣僚奏舉之人,委逐處看詳,定奪可否奏聞。
其與試人,亦仰精加考較,務在盡 公。
」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以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入館閣職事并讀書之類。
其進士及第三人以上,一任回日無過犯者,許進獻該述經旨、時務文字十卷,下兩制看詳,文理優通者,進呈取旨。
内召試入優等者,方補館閣職事。
如遇館閣少(少)[人]供職,即取曾有兩地臣僚二人或大兩省以上三人同罪保舉、文學德行堪充館閣職事者,令進所著該述經旨、時務文字十卷,依前項下兩制看詳,等第進呈取旨。
」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自今臣僚毋得以奏蔭恩澤及所授命為親族乞賜科名,及轉官升陟入通判以上差遣。
其親族嘗降官、降差遣,亦毋得乞以恩澤牽複。
若因累而為更名奏蔭者,重坐之。
」 四月六日,谏官上言:「館職阙人,即乞朝廷先擇舉主,方許薦人。
」诏自後館閣阙官,即據合舉人數,降敕委學士院與在京龍圖閣直學士以上,或舍人院與在京待制,同共保舉有文學德行官員,具姓名并所著該述經旨、時務文字十卷以聞。
七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言:「殿中丞馬仲浦進所業,令本院候今任得替回與試。
勘會仲浦廳已賜同進士出身。
」诏更不試,令審官院與免遠官。
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何郯言:「近年大臣罷兩府任使,陳乞子弟召試,充館職或出身,用為恩例。
望自今後,館閣不許臣僚陳乞子弟外,其陳乞及奏舉召試出身,候有科 場,與免取解。
及南省試,令赴禦前,與舉人同試,以塞私幸。
」诏今後臣僚言兒孫弟侄等乞出身及館職,如有該合恩例者,類聚一處,候及三五人,送學士院試詩、賦、論三題。
仍封彌謄錄考試。
其試官令中書具學士姓名,進呈點定,仰精加考試。
候試到等第,臨時取旨。
皇佑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監察禦史陳升之言:「切以三館職事,文儒之高選,近時無複典故,用人蓋輕,遂為貴遊進取之津要。
慶曆中,嘗有诏旨,今後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以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入館閣職事。
熏撓于橫恩,複寖不用。
美官清秩,為國者所以砺世磨鈍之具。
今悉以私權貴之家,天下寒俊何所勉進,朝廷賢才何所教育望申明前,嚴為科禁,澄汰濫進,必清其選,使在位者皆得文行充寔之人,然後舉行故事,時因閑燕,延備訪問,則于治體不為無益。
」诏今後近上臣僚援例奏乞子孫得試者,如試中,隻與轉官或出身,更不與館閣。
四年六月十三日,诏:「今後學士院試人,據所試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優等。
」 至和二年九月六日,诏今後未有科名人許試者,并依舊條試三題。
嘉佑元年八月一日,诏大臣自今毋得乞子弟及親戚召試出身。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知谏院陳升之言:「比來館閣選任益輕,不足以備天子顧問而堪公卿之事。
近制:舉人進用不得專守舊比,進士高科議者且循常調,試其才 可,然後升擢。
欲望朝廷約今館閣在職人數,限為定員,其因任使特授者,不以充數。
應二府及近臣每有論薦,并令中書門下籍其名。
若員有缺,即取其間文學行義傑然為衆所推者,方得召試。
仍不許大臣緣恩例試補親屬,庶幾清途無濫者。
」诏今後大臣舉官充館職,令中書且與籍記舉狀。
候在館員數稍多,即于數内選寔有文行、為衆所稱者,取旨與試。
仍令學士院精加考較,公定優劣,不得假惜等第。
神宗熙甯元年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試館職隻試策、論,更不試詩、賦。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二憫恤舊族 憫恤舊族 真宗鹹平元年二月十一日,賜故谏大夫劉保勳孫秘書省正字世長錢十萬「谏」下疑脫「議」字。
。
保勳太平興國中死王事,至是其妻卒,故優恤之。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康州刺史楊允恭卒。
诏升州賜錢二十萬、絹百匹,又以錢二十萬、帛五十匹給其家,命揚州造第一區賜之。
王均之亂,命(尤)[允]恭為荊浙江湖都巡檢使,卒于升州,故優恤之。
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十九日,賜故鄧州觀察使錢若水母漢陽郡太夫人盧缗帛羊酒,弟前孟州河陽令若沖帛三十匹,副以藥餌。
若沖以仆人張和酗酒笞之,退有怨诽,又笞之百數。
和夜竊長刀,潛室中,伺而害之,斷其臂。
若沖叫呼,侄維周洎仆梁遠至,皆為所害。
遠父信及門人賈休複繼至,皆被傷。
和将徑入堂室,值門閉,燭至就擒。
诏磔和于若沖之門。
若水母年八十餘,一子延年方數歲,帝憫之,特遣使存恤焉。
四月二十九日,出内府錢五百萬。
太子少保呂端弟,賜其子藩。
先是,藩以居弟質錢,而三弟尚幼,不與之同居。
帝聞而憫之,故為贖還,俾兄弟同處,且令歲藉其家用度之數,送入内侍者。
九月八日,诏襄州賜故盧多(孫)[遜]子察錢三十萬盧多遜:原作盧多孫,據《宋史》卷七并後文改。
,令葬其父母。
四年十一月,诏選使臣一人,管勾故太師趙普家事。
時普妻和卒,其家上言請遣使管勾家事故也。
五 年四月二十日,賜故翰林侍〔讀〕學士、兵部侍郎楊徽之家錢十萬、帛五十匹侍讀:原阙「讀」字,據《宋史》卷二九六《楊徽之傳》補。
,副以羊酒。
時徽之妻王卒,帝以藩邸舊僚,故優恤之。
将葬,又賜錢十萬。
七月十七日,賜西頭供奉官李正言絹百匹、錢二百萬。
正言,故左千牛衛上将軍(昱)[煜]之孫也。
時正言女将出嫁,故命給之。
李氏有田在常州,官為檢校。
帝聞其宗族有不濟者,诏鬻其田之半,令各置資産以供贍之。
八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