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一

關燈
辟舉 【宋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六日,诏應巡檢、縣尉、刑獄官阙,許令提刑司具名奏辟一次。

     《文獻通考》:高宗建炎初,兵革方殷,诏河北招撫使、河東經制使及安撫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屬,行在五軍并禦營司将領,亦辟大小使臣。

    于是負才略武勇者,或以簪笏從戎,或以布衣授官入幕,不可勝數,而諸道郡縣,自戎馬侵轶、盜賊殘擾之餘,官吏解散,諸司誘人填阙,皆先領職而後奏給付身。

    于是江浙州郡,守将皆假軍興之名,換易官屬,占使窠阙。

    又有罪籍未該叙複、守選未合參部者競趍焉,朝論患之,乃下吏部,盡令改正,使歸部依格注拟。

    除陝西五路、兩河、兩淮、京東等路經略安撫司屬官聽舉辟,餘路皆罷,諸道巡檢、縣尉、刑獄官阙,許(複)[提]刑司具名奏辟。

     十二月十五日,中書省言:「昨降赦文,許諸路監司、郡守辟官。

    今辟過員數已多,有妨吏部差注。

    」诏除陝西、河東路帥臣許依元得指揮及依條令舉辟外,諸路監司、郡守依赦辟官并罷。

    其諸路合使窠阙,除四川外,權歸吏部。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内外官司合差辟人幹辦事務者,止得于閑居待次官内選差。

    其見任官被諸處官司差辟,不依常制,辄承受而離任者,科以棄城逃違,或擅去官守之罪。

    」 三年六月一日,诏今後如系吏部窠阙及非奏辟去處,并不許奏辟。

    以臣僚言:「監司州縣将吏部窠阙指名奏辟,見在任者,則以不可倚仗罪去,從請求者,則以委有材幹為稱,滋長奔競,沮抑寒素。

    乞悉改正歸部,依格注拟。

    」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十五日,權知信州陳機言:「魔賊嘯聚上饒等縣,巡檢劉昌、醹口巡檢羅圻奮不顧身,戮力戰死。

    兩塞土軍阙官部轄,劉昌有親侄承信郎義,羅圻有子承節郎鎮,各 未有差遣,已依便宜差權兩寨巡檢,今乞差填正任。

    」從之。

     二十二日,诏:「京畿、湖北、淮南、京東、京西州軍并分為鎮,應管内外州縣官,并許辟置。

    内知、通令帥臣具名辟奏,朝廷審量除授。

    」 《文獻通考》:四年,臣僚上言:「南渡以來,土宇未複,宦遊之所睥睨者,江、浙、閩、廣(婁)[數]路而已。

    朝廷既侵用吏部阙員,而提領安撫司又奏辟其親舊,貴遊子弟稍有黨援,則足不至铨部,辄得便地,占善阙,淩邁超越,無複資格,長奔競之風,塞寒俊之路。

    臣謂大郡守、倅及軍旅之事,或須擇人任使者,自從朝廷除授。

    其餘員阙與諸司辟舉,一皆付之铨曹,使有司以法授之。

    如郡縣嘗經兵毀,吏部榜阙無願就者,即許權行辟舉。

    」從之。

    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經營荊楚,控制上流,遠方之民,理宜綏撫。

    如聞峽州四縣多用軍功或胥吏補知縣,攔吏補監務,民被其害。

    願取各州官阙,委安撫奏辟。

    」從之。

     紹興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淮南新經殘破,州縣官多不願赴。

    而中原南渡士大夫僅脫兵火者,流寓江、浙、湖、廣間,今歲米價增貴,饑而殍者十八九。

    乞令自一命以上願注淮南差遣者,許于逐路宣撫司自陳,量材受職,先次赴官,具名申給付身。

    」從之。

     七月三日,诏:「應授堂除及辟差人赴任日,令本州島取索腳色勘驗,如礙本貫,不得放上。

    」 十二月二十日,诏:「江南東路殘破州縣鎮酒稅務,多是權官,類皆苟簡,可從轉運司奏辟監官一次。

    」 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諸路官司近将不理選限官作應出官人,蒙昧朝廷,舉辟差遣,或一面差攝職任。

    令吏部行下諸路并罷。

    如有應奏辟官,并仰取索出身以來文字照驗,詣實保明。

    違者,三省取旨,重行黜責。

    」 六月二十八日,福建、兩浙、淮東沿海制置使仇(愈)[疊]乞差官屬。

    诏于見任 得替待阙已未參部文武官内辟差,與理資任月日。

    将來結局,許還任赴官。

     《文獻通考》:紹興二年,呂頤浩以左仆射都督諸軍,請辟參謀官以下文武七十七人,戶部尚書李彌大、秘書少監傅崧卿預焉。

    而李彌大言于上曰:「東晉王導、謝安為都督,未嘗離朝廷。

    今邊圉幸無他,頤浩不宜輕動。

    且臣為天子侍從,非頤浩可辟。

    請于諸軍悉置軍正,如漢朝故〔事〕事:原脫,據《文獻通考》卷三九補。

    ,以察官郎為之。

    陛下必欲遣臣,請與崧卿别為一司,專伺其過失以聞。

    」彌大遂改命。

    呂頤浩又言:「督府屬官不限員數,徒以開請谒,縻祿廪,請以準備差遣辟文資,以準備差使辟武資。

    臣各以十五人為限。

    」诏可。

    七月,議者言:「比年帥守、監司辟官,攙奪部注,朝廷不能奪,铨曹不能違,又多畀以添差不厘務之阙,上自監司倅貳以下至掾屬給使,一郡之中兵官八九員,一務之中監當六七員,較祖宗朝殆三四倍。

    存無事之官,食至重之祿,生民安得不重困乎請有司,裁省其阙,不得已則以宮廟之祿畀之。

    」奏可。

    自今已就辟差理資任者,毋得據舊阙,以妨下次。

     三年正月二十五日,诏:「諸路安撫大使、鎮撫使、安撫使司舉辟官屬,令逐司就便取索所辟官出身以來文字、曆任等,照驗詣實,一面審量。

    乞于狀内開說已審量文字名(伴)[件]「乞」字疑誤,或當作「并」字。

    ,結罪保明奏辟。

    」先是,官爵濫冒,朝廷曾降審量指揮。

    或者慮其迂回,故有是命。

     二月六日,诏:「饒州去江至近,及所臨鄱陽湖為要津,特許差辟幹辦公事、準備差使各一員幹辦防守。

    」 六月十七日,诏:「昨降指揮,浙西安撫大使司許将準備差遣差使不限文武,通融奏辟。

    其江西安撫大使司并江東浙西安撫司準備差遣差使,并依此。

    」 十月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四川帥臣、監司、知州軍及武臣知州、通判,自來并系堂除。

    其餘窠阙,各系逐路轉運司拟注,及安撫、茶馬等司奏辟。

    近緣宣撫處置使司盡以便宜辟差,有違舊制,緻使寒士久不得祿。

    」诏帥臣、監司每遇有阙, 令宣撫處置使司每一阙具奏兩三人,聽旨除授。

    其餘堂除及安撫、茶馬等司奏辟窠阙,依已降指揮選差。

    其元系逐路轉運司拟注窠阙,仰轉運司依舊法施行。

    如遇軍興緩急,州縣官有不堪倚仗之人,仍許宣撫處置使司差官對移,各不理遺阙。

     十一月六日,吏部侍郎陳與義言:「諸路監司、郡守,昨緣州縣阙官數多,各申請許行辟官指揮。

    吏部即不曉阙差注,若經隔歲月,奏辟不到,則虛占窠阙。

    兼本部待次選人數多,理宜措置。

    今欲将荊湖兩路見阙及過滿去處,并已差人,違限不赴窠阙,便從本部依條差注。

    其餘應申請指揮許行辟官去處,已過往來程限外,更限兩月,如仍前奏辟不到或雖曾奏辟而不應格法,亦從本部差注。

    内帥司及專降旨揮統兵置司差辟屬官,或準備差遣、主管書寫機宜文字之類并鎮撫使辟官,并不在此限。

    其限内辟到官,令進奏院實時具所辟窠名,申本部照會,更不使阙。

    若出限,并不許奏辟,庶(畿)[幾]不留滞待次選人。

    」從之。

     《文獻通考》:三年,:「不曾經吏部注授參選,及雖有請受曆之類,而别無省部手照文字人,明諸路監司、郡守并不許奏辟差遣。

    」 四年三月二日,诏:「諸路帥臣、監司、郡守,今後奏辟官屬,并令所舉官錄白付身印紙,各委本州島通判取真本覆實,結罪保明,繳連申奏。

    如應參部之人,方行給降付身,以絕僞濫之弊。

    」 四月十三日,知澧州孫世顯言:「本州島累遭殘破,州縣阙官,乞許辟差一次,以二年為任。

    任滿無遺阙,與轉一官。

    選人比類施行。

    在任官如有應辟, 乞與通理權過月日,庶幾有人願就,可以選使。

    」從之。

     五年二月十六日,诏:「諸帥所辟屬官,如才行顯著,能協力裨贊,仰三省、樞密院具職位姓名取旨升擢。

    」 三月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川、陝諸路監司、守貳以下除授差遣,昨緣道路阻梗,并聽宣撫司差辟。

    今道路稍通,理合悉循舊制。

    」诏川陝監司知、通去替一年,令轉運司具狀申尚書省,餘并依八路舊法差注。

     六月十日,起居郎朱震言:「方今經營荊楚,控制上流,遠方之民,理宜綏撫。

    如峽州四縣夷陵、遠安、宜都、長陽,兵火之後,多用軍功或胥吏攝知縣,攔頭補監稅,剝膚椎髓,民無告訴。

    乞取峽州、荊陵府、荊門軍、公安軍州縣官阙,令吏部破格差注,或委安撫司奏辟一次。

    庶幾荊湖之人,得免塗炭。

    」吏部措置:「峽州、江陵府、荊門、公安軍州縣窠阙,除知、通依先降指揮,令帥臣具名奏辟,朝廷審量除授外,其餘窠阙,乞令本路安撫司舉辟一次。

    其曾充胥吏、攔頭等人,雖已補官,不得舉辟及權攝差遣。

    如違,各科以違制之罪。

    」從之。

     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江南西路安撫制置大使李綱言:「江西一路,去歲旱暵,及虔、吉州盜賊連年作過,全賴州縣官撫摩讨捕。

    其州縣官有事故阙員去處,乞許差辟一次。

    其老疾疲懦不職之人,乞許就本路擇能吏兩易其任,各通理前任月日。

    其虔、吉州知縣,乞依省罷法,許别行奏辟。

    」從之。

     三月七日天頭原批:「『三月』條,移『六月』條上。

    」今仍其舊。

    ,诏:「新授吉州軍 事判官、權虔州龍南縣事唐稷治事有方,于民無擾,可與正差。

    」從知州事韓昭請也。

     《文獻通考》:六年,诏:「諸道宣撫司屬官,許本司奏辟。

    内京官以二年為任,願留再任者取旨。

    」自兵興,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條約焉。

     七年二月十三日,诏:「今後應諸處辟官差遣,并令中書門下省籍記所辟人姓名,如任内犯入己贓徒以上罪,其奏辟官取旨行遣。

    」 九年四月四日,诏:「廣南西路提舉買馬司準備差遣一十二員,元系差大小使臣,内特許辟差文臣四員。

    」從本司請也。

     六月四日,太尉、武勝定國軍節度使、湖北京西路安撫使嶽飛言:「湖北、京西路先為累經殘破,其州縣官無人願就,蒙朝廷許臣辟差。

    今已複河南,其兩路并系内地,自複差官,欲乞從朝廷差注。

    」從之。

     十二年五月四日,權工部尚書莫将等言:「監六部門,依已降指揮,六部長貳奏辟。

    切見左朝請大夫程元允委有材幹,可以倚仗,乞充上件差遣。

    」從之。

     六月一日,成都府路安撫使張焘言:「成都僻在一隅,去行在萬裡,所辟官屬,少有願就之人。

    乞依四川都轉運使李迨例,各與轉一官,仍與支賜。

    」從之。

     十三年四月五日,诏:「應非合舉辟窠阙,而辄行舉辟,或已行舉辟而不即具奏者,以違制論。

    其被舉之官,不候得報而辄行赴上者,請給回納。

    」從吏部請也。

     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诏:「應四川命官,如未經換給付身,并不許奏辟并令權攝差遣。

    」初诏宣撫司便宜補轉,未經換給之人,不許定差。

    至是往往幹請奏辟,或一時權攝,自戾前旨。

    都大提舉茶馬韓球乞加禁約,故有是命。

     二十六年閏十月二十六日,诏見任及已注下知縣、縣令人,今後不許諸處奏辟。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卿張杓言:「乞将四川見奏辟縣令去處,盡歸铨選,按格法差注。

    」從之。

     二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夔州路安撫使周執羔言:「夔州路城堡屯駐兵馬,控制諸蠻,并無正官。

    已降指揮,令逐路帥臣依條選辟,少有應格之人。

    乞從本司不論資序,選年未六十,付身圓備,(曹)[曾]曆邊任,或經依條權攝一年以上替罷,别無透漏,及應材(或)[武]無過犯、曉谙夷情大小使臣,具名奏辟。

    」诏依,仍不得奏舉出職吏人并初任人。

     二十九年閏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沈介言:「諸路帥、監司及諸州縣應合辟差小使臣校尉去處,往往将付身不圓及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