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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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官四附自代
紹興〔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十:原脫,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四九補。
又下文「惟藩」,《要錄》作「維藩」。
,诏全州文學師惟藩差權國子錄。
以國子司業高闳薦其博古通經,士夫推服,建學之始,宜得老成如維藩者,以誘掖後進。
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太府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吳彥璋言:「鎮江府屯駐軍馬,系本司拘催兩浙西錢糧應副。
近多愆期不到,緣本司所得薦舉文字,止發淮東官吏,無以激勸 故也。
乞今後遇浙西見任官有職事相幹,許通行薦舉。
」從之。
十五年九月六日,诏淮南路轉運司:歲舉選人改官,可依舊法。
初,紹興七年,權作東西兩路分舉。
至是複并為一,從本司請也。
十六年六月五日,诏:「監戶部總領所酒庫官,今後許令本路總領官并戶部長貳,将合舉官員數通融薦舉。
」 八月二十八日,诏諸路常平司,今後許與諸司互舉官屬。
從吏部請也。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廣東南路市舶司屬官,今後許依福建路市舶司屬官互舉。
從吏部請也。
十月二十九日,提舉江南東路常平茶鹽兼權提點刑獄張昌言:「江東一路,久未差正任提點刑獄。
今臣暫時兼權,不合薦舉,緻使選人改官,獨無職司文字。
」诏許薦舉。
二十二年七月九日,右谏議大夫林大鼐言:「中興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幸,有以從軍而改秩者,有以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方今朝廷清明,吝惜名器,士夫改秩,祇有薦舉一路,舍此則老死選調而無脫者。
故考第溢格之士,至有不安職業,過(佞)[為]巧佞,不顧義分,肆為攘敓。
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法誠祖宗之法,不知入流寖廣,數倍加于祖宗之時也。
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
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員,十二考者用三員,十五考者用二員。
若二員則保舉之古法,不可減也。
如減舉法行,中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
其或負犯殿選, 自如常坐。
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人。
取獎老成,不為濫恩,乞付有司看詳條上,以弭奔競。
」從之。
《文獻通考》:議者以進士登科,門蔭子弟纔沾一命,不複參部,多幹堂除,有紊铨法。
诏禁之。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張修言:「乞降诏旨,诰誡臣僚,今後薦舉人才,必三人以上同銜列薦,庶無私于親黨之弊。
」從之。
十二月二日,诏:「行在百司阙官甚多,可令侍從共舉一二十人,務選真材實能,不得辄徇私意。
倘不如所舉,必罰無赦。
」 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诏:「諸路監司多阙官,可令侍從、台(煉)[谏]各舉曾任知、通,治狀顯者,堪充監司者二員聞奏。
仍保任終身,有犯贓及不職者,與同罪。
」 三月二十三日,诏:「續除侍從兩省官,并令依已降指揮,各舉所知,以名聞。
」 四月二十四日,侍禦史湯鵬舉條具薦舉六科:一曰文章典雅,可備制诰;二曰節操公正,可備台(煉)[谏];三曰法理該通,可備刑谳;四曰節用愛民,可備理财;五曰剛方恺悌,勞績着聞,可備監司、郡守;六曰知幾識變,智勇絕倫,可備将帥。
以此六科,俾薦者随才而舉,錄用之後有改節者,仍坐以謬舉之罰。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薦舉之法,未嘗不嚴。
遞年類皆徇私,薦非其人。
至有鬻舉者,及至敗露,方行陳首。
自今仰吏部将舉主改官及關升人置籍,具所舉官職位姓名,如被舉人犯贓罪,具所舉官取旨 施行。
如已被人論訴,及佗司按發,台谏論列,即不許旋行〔陳〕首。
舉官須以歲額薦舉,所舉不如額者,吏部具名以聞。
」 二十四日,左正言淩(誓)[哲]言天頭原批:「不知即篇末小注中淩哲否」:「乞饬中外,繼自今無得以舉官之詞幹求差遣。
倘猶不悛,必寘典憲。
」從之。
十月七日,诏:「四川去朝廷遙遠,守臣尤須得人。
可令逐路監司、帥臣各舉京朝官知縣資序以上人,堪充郡守者二人,内制置總領、都大茶馬各舉三人奏聞。
如被舉後犯贓罪及不職,與同罪。
仍令尚書省籍記。
」 十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張杓等薦權知嘉州朱昌裔,夔州路提點刑獄楊樸等薦權發遣萬州李莘民、權知大甯監費行之文行治狀,乞賜甄擢。
诏各轉一官。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侍從各薦宗室兩人,随材擢用。
從刑部侍郎張杓請也。
三月十一日,诏兩省官依侍從薦所知。
二十六日,诏:「侍從官所薦新改官人,并與堂除知縣差遣一次,任滿日取旨升擢。
」 五月四日,荊湖南路轉運司等保奏:「知潭州長沙縣常禋,名臣之後,修潔自持,束吏愛民,衆所稱譽,望賜擢用。
」诏常禋特轉一官,候任滿日,與升擢差遣。
八月九日,诏:「今後總領司互舉改官之人,皆依憲漕等司舉官磨勘施行。
所有逐旋申明朝廷一節特免。
」以左司谏淩哲言:「總領司曩年創立之初,未有一定之法。
今雖比諸司互舉,而尚有逐旋申明朝廷之文,遂緻升改濡滞。
」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四日,右正言朱倬言:「凡監司、郡守所薦邑宰,必須廉勤之吏,區别刑獄毋冤濫,催理賦稅不追擾,悉具寔狀條件來上。
大臣審當,預給省劄,許以推賞,必候任滿,不改其度,然後給告,不然則否。
」從之。
十二月三日,诏:「諸路帥臣、監司于本路武臣大使臣以上見任或寄居官内,選曆任有勞之人,每歲各舉二員。
明具所長,保明聞奏。
仍令樞密院籍(寄)[記]姓名,以備任使。
」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台谏、待從三人以上,公共推薦監司,具列治績聞奏。
三省考察,取旨升擢。
」 三月十六日,诏:「今後侍從以上薦引人才,并須文行相副,治績昭著。
仍指定事寔,逐件聞奏,務得寔才,以副招延之意。
」 十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兩浙轉運使、副,依元豐法歲舉改官一十二員,紹興元年十一月,以副使徐康國奏請,特令每歲權依嘉佑條格,添舉改官三員,通一十五員,即無各舉一十五員之文。
紹興十年,副使黃敦書又奏乞增兩浙轉運使副舉官各五七人,以示巡幸之寵,得旨每歲權添舉改官各五員,候将來車駕還都日依舊。
今兩浙使副兩廳,每歲共舉四十員,寔為過數,乞止限二十員,令使副均舉。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大司成、祭酒、司業奏舉諸州教授改官,依大觀元年八月十二日指揮,許作職司收使。
」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侍從、台谏、諸路帥臣、監司各歲薦大小使臣二員,開 具才略所長,曾立功聞奏。
三省、樞密院籍記姓名,無人聽阙。
」從校書郎汪澈請也。
五月十六日,尚書左仆射沈該等言:「乞仿元佑間宰臣司馬光陳請舉按官吏八條,令監司、郡守按察所部官。
其舉薦四條:一曰仁惠,謂安民利物,衆所畏愛,非疲軟不立,曲取人情者。
二曰公直,謂心無适莫,事不吐茹,非内私外公,寔佞詐直者。
三曰明敏,謂深察情理,應幾辦事,非飾詐掠美,利口矜功者。
四曰廉謹,謂安貧守分,動遵法度,非詐清釣名,偷安避事者。
按察四條:一曰苛酷,謂用刑繁苛,殘虐踰法者。
二曰狡佞,謂傾險巧詐,危人自安者。
三曰昏懦,謂不曉物情,依阿無守者。
四曰貪縱,謂饕餮無厭,任情不法者。
凡監司州軍于所部之内,皆得以此八條舉按官吏。
其薦舉者,可舉則舉,無有定數。
州舉之監司,置簿記姓名,監司舉之朝廷,中書置簿記姓名。
各随所舉,行能任使,以試之果有寔,則漸加旌異。
如身兼數善,衆所共知者,取旨不次擢用。
若受權貴請托,或監司親故,轉相貿易,緻朝廷台谏檢彈,及蒙朝廷錄用之後,所舉失寔,并取旨重行竄責。
其按察者,監司專按察知州軍、通判、路分都監以上,知州軍、通判按察在州兵職曹官以上及諸縣令丞以申監司,監司體量申奏。
若有失覺察,别緻因事彰露,其監司降知州軍,知州軍降通判,通判降一資。
其餘所部官吏,監司、知州軍、通判皆得按察,俱不 坐失覺察之罪。
即挾情按察,不以公者,候勘鞫
又下文「惟藩」,《要錄》作「維藩」。
,诏全州文學師惟藩差權國子錄。
以國子司業高闳薦其博古通經,士夫推服,建學之始,宜得老成如維藩者,以誘掖後進。
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太府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吳彥璋言:「鎮江府屯駐軍馬,系本司拘催兩浙西錢糧應副。
近多愆期不到,緣本司所得薦舉文字,止發淮東官吏,無以激勸 故也。
乞今後遇浙西見任官有職事相幹,許通行薦舉。
」從之。
十五年九月六日,诏淮南路轉運司:歲舉選人改官,可依舊法。
初,紹興七年,權作東西兩路分舉。
至是複并為一,從本司請也。
十六年六月五日,诏:「監戶部總領所酒庫官,今後許令本路總領官并戶部長貳,将合舉官員數通融薦舉。
」 八月二十八日,诏諸路常平司,今後許與諸司互舉官屬。
從吏部請也。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诏廣東南路市舶司屬官,今後許依福建路市舶司屬官互舉。
從吏部請也。
十月二十九日,提舉江南東路常平茶鹽兼權提點刑獄張昌言:「江東一路,久未差正任提點刑獄。
今臣暫時兼權,不合薦舉,緻使選人改官,獨無職司文字。
」诏許薦舉。
二十二年七月九日,右谏議大夫林大鼐言:「中興之初,恩或非泛,人得僥幸,有以從軍而改秩者,有以捕盜而改秩者,有以登對而改秩者。
方今朝廷清明,吝惜名器,士夫改秩,祇有薦舉一路,舍此則老死選調而無脫者。
故考第溢格之士,至有不安職業,過(佞)[為]巧佞,不顧義分,肆為攘敓。
貪躁者速化,廉靜者陸沉,法誠祖宗之法,不知入流寖廣,數倍加于祖宗之時也。
今欲取考第員數,增減以便之。
增一任者減一員,九考者用四員,十二考者用三員,十五考者用二員。
若二員則保舉之古法,不可減也。
如減舉法行,中須實曆縣令,不得仍請嶽祠。
其或負犯殿選, 自如常坐。
士有應此格者,行無玷缺,年亦蹉跎,無非孤寒老練安義分之人。
取獎老成,不為濫恩,乞付有司看詳條上,以弭奔競。
」從之。
《文獻通考》:議者以進士登科,門蔭子弟纔沾一命,不複參部,多幹堂除,有紊铨法。
诏禁之。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張修言:「乞降诏旨,诰誡臣僚,今後薦舉人才,必三人以上同銜列薦,庶無私于親黨之弊。
」從之。
十二月二日,诏:「行在百司阙官甚多,可令侍從共舉一二十人,務選真材實能,不得辄徇私意。
倘不如所舉,必罰無赦。
」 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诏:「諸路監司多阙官,可令侍從、台(煉)[谏]各舉曾任知、通,治狀顯者,堪充監司者二員聞奏。
仍保任終身,有犯贓及不職者,與同罪。
」 三月二十三日,诏:「續除侍從兩省官,并令依已降指揮,各舉所知,以名聞。
」 四月二十四日,侍禦史湯鵬舉條具薦舉六科:一曰文章典雅,可備制诰;二曰節操公正,可備台(煉)[谏];三曰法理該通,可備刑谳;四曰節用愛民,可備理财;五曰剛方恺悌,勞績着聞,可備監司、郡守;六曰知幾識變,智勇絕倫,可備将帥。
以此六科,俾薦者随才而舉,錄用之後有改節者,仍坐以謬舉之罰。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薦舉之法,未嘗不嚴。
遞年類皆徇私,薦非其人。
至有鬻舉者,及至敗露,方行陳首。
自今仰吏部将舉主改官及關升人置籍,具所舉官職位姓名,如被舉人犯贓罪,具所舉官取旨 施行。
如已被人論訴,及佗司按發,台谏論列,即不許旋行〔陳〕首。
舉官須以歲額薦舉,所舉不如額者,吏部具名以聞。
」 二十四日,左正言淩(誓)[哲]言天頭原批:「不知即篇末小注中淩哲否」:「乞饬中外,繼自今無得以舉官之詞幹求差遣。
倘猶不悛,必寘典憲。
」從之。
十月七日,诏:「四川去朝廷遙遠,守臣尤須得人。
可令逐路監司、帥臣各舉京朝官知縣資序以上人,堪充郡守者二人,内制置總領、都大茶馬各舉三人奏聞。
如被舉後犯贓罪及不職,與同罪。
仍令尚書省籍記。
」 十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張杓等薦權知嘉州朱昌裔,夔州路提點刑獄楊樸等薦權發遣萬州李莘民、權知大甯監費行之文行治狀,乞賜甄擢。
诏各轉一官。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侍從各薦宗室兩人,随材擢用。
從刑部侍郎張杓請也。
三月十一日,诏兩省官依侍從薦所知。
二十六日,诏:「侍從官所薦新改官人,并與堂除知縣差遣一次,任滿日取旨升擢。
」 五月四日,荊湖南路轉運司等保奏:「知潭州長沙縣常禋,名臣之後,修潔自持,束吏愛民,衆所稱譽,望賜擢用。
」诏常禋特轉一官,候任滿日,與升擢差遣。
八月九日,诏:「今後總領司互舉改官之人,皆依憲漕等司舉官磨勘施行。
所有逐旋申明朝廷一節特免。
」以左司谏淩哲言:「總領司曩年創立之初,未有一定之法。
今雖比諸司互舉,而尚有逐旋申明朝廷之文,遂緻升改濡滞。
」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四日,右正言朱倬言:「凡監司、郡守所薦邑宰,必須廉勤之吏,區别刑獄毋冤濫,催理賦稅不追擾,悉具寔狀條件來上。
大臣審當,預給省劄,許以推賞,必候任滿,不改其度,然後給告,不然則否。
」從之。
十二月三日,诏:「諸路帥臣、監司于本路武臣大使臣以上見任或寄居官内,選曆任有勞之人,每歲各舉二員。
明具所長,保明聞奏。
仍令樞密院籍(寄)[記]姓名,以備任使。
」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台谏、待從三人以上,公共推薦監司,具列治績聞奏。
三省考察,取旨升擢。
」 三月十六日,诏:「今後侍從以上薦引人才,并須文行相副,治績昭著。
仍指定事寔,逐件聞奏,務得寔才,以副招延之意。
」 十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兩浙轉運使、副,依元豐法歲舉改官一十二員,紹興元年十一月,以副使徐康國奏請,特令每歲權依嘉佑條格,添舉改官三員,通一十五員,即無各舉一十五員之文。
紹興十年,副使黃敦書又奏乞增兩浙轉運使副舉官各五七人,以示巡幸之寵,得旨每歲權添舉改官各五員,候将來車駕還都日依舊。
今兩浙使副兩廳,每歲共舉四十員,寔為過數,乞止限二十員,令使副均舉。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大司成、祭酒、司業奏舉諸州教授改官,依大觀元年八月十二日指揮,許作職司收使。
」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侍從、台谏、諸路帥臣、監司各歲薦大小使臣二員,開 具才略所長,曾立功聞奏。
三省、樞密院籍記姓名,無人聽阙。
」從校書郎汪澈請也。
五月十六日,尚書左仆射沈該等言:「乞仿元佑間宰臣司馬光陳請舉按官吏八條,令監司、郡守按察所部官。
其舉薦四條:一曰仁惠,謂安民利物,衆所畏愛,非疲軟不立,曲取人情者。
二曰公直,謂心無适莫,事不吐茹,非内私外公,寔佞詐直者。
三曰明敏,謂深察情理,應幾辦事,非飾詐掠美,利口矜功者。
四曰廉謹,謂安貧守分,動遵法度,非詐清釣名,偷安避事者。
按察四條:一曰苛酷,謂用刑繁苛,殘虐踰法者。
二曰狡佞,謂傾險巧詐,危人自安者。
三曰昏懦,謂不曉物情,依阿無守者。
四曰貪縱,謂饕餮無厭,任情不法者。
凡監司州軍于所部之内,皆得以此八條舉按官吏。
其薦舉者,可舉則舉,無有定數。
州舉之監司,置簿記姓名,監司舉之朝廷,中書置簿記姓名。
各随所舉,行能任使,以試之果有寔,則漸加旌異。
如身兼數善,衆所共知者,取旨不次擢用。
若受權貴請托,或監司親故,轉相貿易,緻朝廷台谏檢彈,及蒙朝廷錄用之後,所舉失寔,并取旨重行竄責。
其按察者,監司專按察知州軍、通判、路分都監以上,知州軍、通判按察在州兵職曹官以上及諸縣令丞以申監司,監司體量申奏。
若有失覺察,别緻因事彰露,其監司降知州軍,知州軍降通判,通判降一資。
其餘所部官吏,監司、知州軍、通判皆得按察,俱不 坐失覺察之罪。
即挾情按察,不以公者,候勘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