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九
關燈
小
中
大
舉官三
【宋會要】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日,诏:「比常降诏令從官各薦人材,逮今未聞薦上。
可申命之,限一月聞奏。
俟到,仰三省具名取旨。
」 二年三月一日,诏曰:「天下無全材,作而新之,不可勝用。
因而任之,無所不宜。
今求材之路甚廣,而所得未富,殆任非所長也。
自今可博訪人材,文學之士,處之于文館;幹敏之士,處之于寺監丞簿。
求心計之才于漕計之屬,養智勇之士于将帥之幕。
審而用之,庶不失人。
」 三年正月三十日,诏:「比令尚書待制以上各舉所知二員,可申嚴日限。
須管于十日内奏舉數足,無緻遷延。
」 四月二日,诏:「侍從所舉官赴三省審察,在外人乘驿赴阙。
」 六月二十六日,诏:「内外官司奏辟員阙差遣并勾當公事等,本以公舉練曆廉謹之官,分委職務,豈為辟舉權要子弟及易舉親戚升養資任,濫授恩賞,雖有違犯條禁,上下觀望隐蔽,因而職事隳惰,即非元乞任能責成之意天頭原批:「『乞』字恐誤。
」。
如選舉不當,其元奏辟官可令刑部立法施行。
在京令禦史台,在外委監司走馬承受按劾。
仍自今應奏辟官,于奏狀前用貼黃具所辟官出身、年甲、三代、成任差遣并功過事件,及在朝親屬職位姓名。
」 七月二日,诏侍從官舉所知,孫穆等十七人并與升等差遣,朱衮等三十六人,令中書省籍記姓名,以備選掄。
政和元年三月一日,吏部侍郎姚佑言:「契勘小使臣 差使、借差總二萬三千餘員,凡舉辟差遣,皆用年甲、識字與不識字、鄉貫、出身、曆任、三代、名諱、功過、舉主資序照使。
其間若有外補授及連任就注,久不到部,未經供通之人,旋行取會。
近降朝旨,應奏舉差遣,并于狀前貼黃說年甲、三代、差遣、功過事件,以備照用。
其舉辟官多是節略事宜,不免開具違礙因依,铨量令取會具鈔拟差。
洎至移文,往往經來年月,使見任之人不得應期交替,見阙處久無正官,被舉之人亦不能差注。
似此窒礙,乞下有司立式頒行,于舉狀前貼黃聲說,所貴有補。
」從之,令吏部立式。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吏部尚書張克公言:「竊見吏部選格,惟才武為上。
檢會元豐材武格内一項,保舉沿邊重難任使,從來未曾立定所舉員數。
應内外臣僚薦舉大小使臣,往往作沿邊重難任使,而應材武者不可勝計,遂與曾立戰功、捕獲強惡及武舉出身等人同為一格,顯屬太濫。
乞斷自聖裁,限以員數。
謂如合舉大小使臣升陟幾員,内幾員許舉沿邊重難任使,庶幾增重材武之格,紹隆神考獎勵人材之意。
」诏于合舉升陟員數内,聽舉沿邊重難任使,不得過五分。
三年二月五日,诏令吏部将諸路州軍新添曹掾縣丞員數,參照舊額,契勘監司、守臣合增舉官之數,逐一開具,申尚書省,仍限三日。
尚書省勘會:「自來諸路監司、守臣,其舉官員數不一,若計數一增添,顯屬多寡不均。
今拟下項:京東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
京西路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五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五十人,舉改官一人。
河北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保甲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四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五十人,舉縣令一人。
河東路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保甲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四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五十人,舉縣令一人。
陝西路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保甲司欲添及四十人,舉改官一人。
淮南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二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二十人, 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
兩浙路轉運司欲添及七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二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
福建路轉運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二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
江東路轉運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三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四人,舉縣令一人。
江西路轉運司欲添及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十四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一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四人,舉縣令一人。
荊湖南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荊湖北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二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
成都府路轉運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 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七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利州路轉運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梓州路轉運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夔州路轉運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廣東路轉運司欲添及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八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
廣西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知州自來以所管縣分依格奏舉,人數多寡不等。
欲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淮南、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川、廣及五人,舉改 官一人。
其縣令并不曾增添。
發運司自來所管員數,系總領淮南、兩浙、福建、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廣南東西九路通行奏舉改官、縣令,今來欲共添改官二人,縣令一人。
添舉員數,并依舊舉官條例施行。
承務郎以上官舉升陟狀,合依條減幕職、州縣官改官之半,提舉學事司已有教授及十人處許添舉改官三人指揮,今來更不添舉。
提刑、提舉、保甲司内有分兩路者,如本路所添不及今來員數,許每路各舉一人。
」從之。
謂如京東路提點刑獄司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本路提點刑獄司系分東西兩路,今來共新添三十八人,即是逐路各添不及二十人,許各舉一人之類。
八月十二日,诏舉主字改作舉官。
五年七月十四日,中書舍人徐敷言:「侍從官舉官自代,行之已久,未見得人而拔用、缪舉而加罰者。
乞召至都堂審察,量加升擢;或非其人,則坐舉者。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太尉、武信軍節度使、充中太一宮使、奉承禦前處分邊防童貫言:「勘會西甯、湟、廓、積石四州軍最處極邊,郡事繁重,兼邊防司近管認逐州軍歲計合行事務不少,緣知州軍皆系武臣,須藉有才幹通判協力倚辦。
伏望聖慈詳酌,特許邊防司奏舉上四州軍通判一次,并替見任人任滿阙。
所貴遠邊得人幹當。
」诏依先降指揮奏舉一次,仍申尚書省差。
十月十三日,诏:「大名府等處都作坊院監官,可依元豐法,并令軍 器監與本路提刑司輪舉。
」 六年二月七日,吏部侍郎韓粹彥等言
可申命之,限一月聞奏。
俟到,仰三省具名取旨。
」 二年三月一日,诏曰:「天下無全材,作而新之,不可勝用。
因而任之,無所不宜。
今求材之路甚廣,而所得未富,殆任非所長也。
自今可博訪人材,文學之士,處之于文館;幹敏之士,處之于寺監丞簿。
求心計之才于漕計之屬,養智勇之士于将帥之幕。
審而用之,庶不失人。
」 三年正月三十日,诏:「比令尚書待制以上各舉所知二員,可申嚴日限。
須管于十日内奏舉數足,無緻遷延。
」 四月二日,诏:「侍從所舉官赴三省審察,在外人乘驿赴阙。
」 六月二十六日,诏:「内外官司奏辟員阙差遣并勾當公事等,本以公舉練曆廉謹之官,分委職務,豈為辟舉權要子弟及易舉親戚升養資任,濫授恩賞,雖有違犯條禁,上下觀望隐蔽,因而職事隳惰,即非元乞任能責成之意天頭原批:「『乞』字恐誤。
」。
如選舉不當,其元奏辟官可令刑部立法施行。
在京令禦史台,在外委監司走馬承受按劾。
仍自今應奏辟官,于奏狀前用貼黃具所辟官出身、年甲、三代、成任差遣并功過事件,及在朝親屬職位姓名。
」 七月二日,诏侍從官舉所知,孫穆等十七人并與升等差遣,朱衮等三十六人,令中書省籍記姓名,以備選掄。
政和元年三月一日,吏部侍郎姚佑言:「契勘小使臣 差使、借差總二萬三千餘員,凡舉辟差遣,皆用年甲、識字與不識字、鄉貫、出身、曆任、三代、名諱、功過、舉主資序照使。
其間若有外補授及連任就注,久不到部,未經供通之人,旋行取會。
近降朝旨,應奏舉差遣,并于狀前貼黃說年甲、三代、差遣、功過事件,以備照用。
其舉辟官多是節略事宜,不免開具違礙因依,铨量令取會具鈔拟差。
洎至移文,往往經來年月,使見任之人不得應期交替,見阙處久無正官,被舉之人亦不能差注。
似此窒礙,乞下有司立式頒行,于舉狀前貼黃聲說,所貴有補。
」從之,令吏部立式。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吏部尚書張克公言:「竊見吏部選格,惟才武為上。
檢會元豐材武格内一項,保舉沿邊重難任使,從來未曾立定所舉員數。
應内外臣僚薦舉大小使臣,往往作沿邊重難任使,而應材武者不可勝計,遂與曾立戰功、捕獲強惡及武舉出身等人同為一格,顯屬太濫。
乞斷自聖裁,限以員數。
謂如合舉大小使臣升陟幾員,内幾員許舉沿邊重難任使,庶幾增重材武之格,紹隆神考獎勵人材之意。
」诏于合舉升陟員數内,聽舉沿邊重難任使,不得過五分。
三年二月五日,诏令吏部将諸路州軍新添曹掾縣丞員數,參照舊額,契勘監司、守臣合增舉官之數,逐一開具,申尚書省,仍限三日。
尚書省勘會:「自來諸路監司、守臣,其舉官員數不一,若計數一增添,顯屬多寡不均。
今拟下項:京東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
京西路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五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五十人,舉改官一人。
河北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保甲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四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五十人,舉縣令一人。
河東路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保甲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四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五十人,舉縣令一人。
陝西路轉運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三十人,舉改官一人;保甲司欲添及四十人,舉改官一人。
淮南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二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二十人, 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
兩浙路轉運司欲添及七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二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
福建路轉運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二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
江東路轉運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三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四人,舉縣令一人。
江西路轉運司欲添及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十四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一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四人,舉縣令一人。
荊湖南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荊湖北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二人,舉改官一人,及三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四十人,舉縣令一人。
成都府路轉運司欲添及六人,舉改官一人,及 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七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利州路轉運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梓州路轉運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夔州路轉運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廣東路轉運司欲添及五人,舉改官一人,及八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八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人,舉縣令一人。
廣西路轉運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十五人,舉縣令一人;提點刑獄司欲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提舉司欲添及十五人,舉改官一人,及二十人,舉縣令一人。
知州自來以所管縣分依格奏舉,人數多寡不等。
欲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添及十人,舉改官一人,淮南、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川、廣及五人,舉改 官一人。
其縣令并不曾增添。
發運司自來所管員數,系總領淮南、兩浙、福建、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廣南東西九路通行奏舉改官、縣令,今來欲共添改官二人,縣令一人。
添舉員數,并依舊舉官條例施行。
承務郎以上官舉升陟狀,合依條減幕職、州縣官改官之半,提舉學事司已有教授及十人處許添舉改官三人指揮,今來更不添舉。
提刑、提舉、保甲司内有分兩路者,如本路所添不及今來員數,許每路各舉一人。
」從之。
謂如京東路提點刑獄司添及二十人,舉改官一人,本路提點刑獄司系分東西兩路,今來共新添三十八人,即是逐路各添不及二十人,許各舉一人之類。
八月十二日,诏舉主字改作舉官。
五年七月十四日,中書舍人徐敷言:「侍從官舉官自代,行之已久,未見得人而拔用、缪舉而加罰者。
乞召至都堂審察,量加升擢;或非其人,則坐舉者。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太尉、武信軍節度使、充中太一宮使、奉承禦前處分邊防童貫言:「勘會西甯、湟、廓、積石四州軍最處極邊,郡事繁重,兼邊防司近管認逐州軍歲計合行事務不少,緣知州軍皆系武臣,須藉有才幹通判協力倚辦。
伏望聖慈詳酌,特許邊防司奏舉上四州軍通判一次,并替見任人任滿阙。
所貴遠邊得人幹當。
」诏依先降指揮奏舉一次,仍申尚書省差。
十月十三日,诏:「大名府等處都作坊院監官,可依元豐法,并令軍 器監與本路提刑司輪舉。
」 六年二月七日,吏部侍郎韓粹彥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