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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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會政和三年五月,奏舉窠阙,如見任官過滿三月,其創添并非次見阙,及三季各奏狀不到者,更不候本處申到無官可舉,并從本部使阙差人。
本部勘會上件窠阙,當時為員多阙少,申明到前項指揮,即無今後依此施行明文。
竊緣奏舉窠阙内,有河防、捕盜及三路沿邊掌兵并鹽事官,系被舉官司依專法奏舉使臣。
若今後亦合依上件施行,即乞将前項似此奏舉去後,須候所舉官司申到無官可舉,本部依條使阙差人外,餘奏舉并接續申明到奏舉一次去處,依前項已依得朝旨施行。
」從之。
四月三日,吏部言:「禦筆特改官人,偶無薦舉,凡選阙校量,在有薦舉官人之下。
有司因循,失于建明。
伏望明诏立法,許在有舉官之上。
」诏令詳定一司令所立法。
五月十九日,臣僚言:「近降禦前劄子,川峽路通判司錄、曹掾、兵官、令佐阙,并差川峽人,仍州不得過三員,縣鎮寨不得過一員。
臣訪聞東西兩川并利州路州縣久阙正官甚多,蓋為内地人入川,遠涉數千裡,少有願就。
伏望特降睿旨,應選人往成都府、梓州、利州路指射差遣,如任滿不犯贓私罪,候考第足日,與減改官舉狀二紙,磨勘合入通仕郎以上者減舉狀一紙,關升本任,别有酬獎,自依元法施行。
大小使臣乞比附立法。
候三二年,事就緒日依舊。
」(照)[诏]依所奏立 法。
七月十五日,吏部言:「承諸路應鈔鹽路分巡檢、縣尉,令鹽香司奏舉有膽勇人。
内淮南路鹽香茶礬事司承政和五年八月三日朝旨,依産鹽場監官已得旨揮,除贓罪外,不以有無違礙踏逐奏舉。
其諸路鹽香茶礬事司奏舉,乞依淮南鹽香茶礬事司已得旨揮。
」從之。
八月六日,吏部言:「勘會諸路兼教保甲地分巡檢、縣尉,依條委提舉司踏逐奏差。
承政和五年八月八日朝旨,應鈔鹽路分巡檢、縣尉,有地分闊遠,自來私鹽多處,令鹽香司奏舉有膽勇人。
緣鹽香司合奏舉巡尉官内,有系教保甲地分,合保甲司舉官去處。
今來鹽香司合舉系保甲地分巡檢,雖承朝旨今後依奏舉法差注,亦未審合與不合兼用政和保甲舉法,試驗事藝差注,及系教保甲巡尉差遣,并合申樞密院降宣。
其鹽香司舉到官,申樞密院,惟複申取都省指揮。
」诏巡檢依縣尉已得指揮,鹽香司合舉系保甲地頭巡檢,兼用政和保甲舉法,其鹽香司舉到官,止申尚書省。
《文獻通考》: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縣、縣令凡百七十餘阙,無願注者。
命吏部措置。
已而吏部取在選應入者,随其資序,自上而下,不以願否,徑自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貫戶福建而強注四川者。
明年,上知其遠難赴,特許便鄉差注,路雖遠,毋過三十驿,已注者聽改。
重和元年天頭原批:「徽宗獨缺重和此小注元年、二年六年三段,不知可提作大字單行補缺否。
」,臣僚言:「八路定差,歲久弊多,嘗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舉職不專也。
且四選之在吏部,尚書、侍郎專總其事。
而八路則委之轉運,既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差注視為末務,乃(赴)〔付〕之主管文字官。
其人又以稽考簿書、檢勘行移為先,而不複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
率吏胥拟定,而佥廳特視成書判而已,幾何而不廢法哉。
比年以來,賄賂公行,随其厚簿為注阙之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給厚,遺我一季之得,則可差矣;某地圭租優,歸我一料之資,則以汝往矣。
苟賤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償于至官之後。
間有剛正而無賂者,則定差之牍,脫漏言詞,隐落節目。
暨其上部,必緻退卻。
待其參會重上,已半歲所矣。
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勢須畏忌。
若必投訴,是訴所莅監司也。
以是阙多而不調者衆。
宜督察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可以公拟注而絕吏赇。
」從之,仍立為法天頭原批:「『為法』二字,似宜添在『從之』下。
。
升改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
自熙甯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先時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
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
其後待次者多,至有踰二年乃得引。
帝闵其留滞,至元豐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二年,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京東西、河東路京官七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東〔西〕路京官五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建、利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京官四人,職官三 人,縣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職官二人,縣令二人。
六年,诏察訪官舉京官、職官、縣令者,河東、兩浙十二人,餘路十人,升陟不限數。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未有薦舉法。
至是,诏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貢三員。
又定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元佑元年,歲舉升陟始立額,如舉改官及職、令之數。
複通判舉法,诏歲舉京官、縣令各一員,仍間疊而舉。
用孫覺言,吏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
紹聖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有能者,法未得舉為京官。
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并改官舉員求之。
」诏曆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又言:「選人改官,歲限百人。
而元佑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累至今,待次者亡慮二百八十餘人。
以數而計,曆二年三季,始得畢見。
請酌元豐令增損之。
」诏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
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觀四年,裁減國學長貳歲舉改官而立之數,大司成十五員,祭酒、司業各八員。
政和三年,尚書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舉主而職司居其一,即與磨勘。
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輕重加考或舉官有差。
從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員增多,本因入流日衆。
熙甯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
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 有五員。
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其來既廣,吏員益衆。
欲節其來,惟嚴守磨勘舊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
且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者,有川遠減舉官者,有用酬賞比類者,有因大人特舉者,有托因事到阙而不用滿任者,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者,凡皆棄法用例。
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于今而未可計也。
請诏三省若吏部,舊有正法,自當如故,餘皆毋得用例。
」诏惟川、廣水土惡弱之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從事,其崇甯四年之制勿行。
高宗建炎初,诏即駐跸所置吏部。
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裡、年甲、出身、曆任、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
诏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
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
在部知州軍、通判、簽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舊以三年為任者,今權以二年為任。
兵休,仍舊以赴調者萃東南。
選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
甚至部有佳阙,密獻以自效,為寒遠患踰二十年。
望明戒吏部長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須執守,毋得供報。
」從之。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诏:「可令諸路帥臣各舉有材勇智謀、谙練軍政、緩急可以倚仗大使臣二員,仍開具逐人曾于甚處立功顯著聞奏,樞密院置籍編錄,以備選用。
如任用後功績優異,其保舉官即行旌賞;若不如所舉,有誤任使,其保舉官亦當量事黜責。
」 七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勘會崇甯看詳考功條,修武郎以上初該磨勘并武功大夫磨勘,緣元符政和舉官奏狀式内即無『同罪』二字。
再詳所須同罪保舉,方與施行,緣所舉官隻是依式發奏,自來雖已參用元符、政和舉官式磨勘,終是未有明文執守。
伏乞詳酌施行。
今拟添舉朝請大夫以下充升陟任使等狀式,添入『如蒙朝廷擢用後犯入己贓,臣甘當同罪』。
」從之。
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迩來任刺舉者,往往虛發照牒,妄為美詞,并稱已具奏聞,而寔未嘗發,此其罪豈止自欺而已哉!今士人到部,乞用照牒磨勘了當。
暨至會問,元未申發,卻行追改。
而虛發照牒之人,殊不加罪。
乞下有司,明立條禁,以正虛發照牒、不申歲帳之罪。
凡遇舉官,即具奏檢申吏部,仍備坐連照牒,付所舉官收執照用,庶幾息絕弊源,寒素有賴。
」诏舉官如敢妄發照牒及不申歲帳者,并以違制論。
七月七日,臣僚言:「伏見任諒奏乞辟置東南通判,内有元被旨差除及堂除人,諒一例奏辟沖罷,臣寔未喻。
欲望特
本部勘會上件窠阙,當時為員多阙少,申明到前項指揮,即無今後依此施行明文。
竊緣奏舉窠阙内,有河防、捕盜及三路沿邊掌兵并鹽事官,系被舉官司依專法奏舉使臣。
若今後亦合依上件施行,即乞将前項似此奏舉去後,須候所舉官司申到無官可舉,本部依條使阙差人外,餘奏舉并接續申明到奏舉一次去處,依前項已依得朝旨施行。
」從之。
四月三日,吏部言:「禦筆特改官人,偶無薦舉,凡選阙校量,在有薦舉官人之下。
有司因循,失于建明。
伏望明诏立法,許在有舉官之上。
」诏令詳定一司令所立法。
五月十九日,臣僚言:「近降禦前劄子,川峽路通判司錄、曹掾、兵官、令佐阙,并差川峽人,仍州不得過三員,縣鎮寨不得過一員。
臣訪聞東西兩川并利州路州縣久阙正官甚多,蓋為内地人入川,遠涉數千裡,少有願就。
伏望特降睿旨,應選人往成都府、梓州、利州路指射差遣,如任滿不犯贓私罪,候考第足日,與減改官舉狀二紙,磨勘合入通仕郎以上者減舉狀一紙,關升本任,别有酬獎,自依元法施行。
大小使臣乞比附立法。
候三二年,事就緒日依舊。
」(照)[诏]依所奏立 法。
七月十五日,吏部言:「承諸路應鈔鹽路分巡檢、縣尉,令鹽香司奏舉有膽勇人。
内淮南路鹽香茶礬事司承政和五年八月三日朝旨,依産鹽場監官已得旨揮,除贓罪外,不以有無違礙踏逐奏舉。
其諸路鹽香茶礬事司奏舉,乞依淮南鹽香茶礬事司已得旨揮。
」從之。
八月六日,吏部言:「勘會諸路兼教保甲地分巡檢、縣尉,依條委提舉司踏逐奏差。
承政和五年八月八日朝旨,應鈔鹽路分巡檢、縣尉,有地分闊遠,自來私鹽多處,令鹽香司奏舉有膽勇人。
緣鹽香司合奏舉巡尉官内,有系教保甲地分,合保甲司舉官去處。
今來鹽香司合舉系保甲地分巡檢,雖承朝旨今後依奏舉法差注,亦未審合與不合兼用政和保甲舉法,試驗事藝差注,及系教保甲巡尉差遣,并合申樞密院降宣。
其鹽香司舉到官,申樞密院,惟複申取都省指揮。
」诏巡檢依縣尉已得指揮,鹽香司合舉系保甲地頭巡檢,兼用政和保甲舉法,其鹽香司舉到官,止申尚書省。
《文獻通考》:徽宗政和六年,臣僚言知縣、縣令凡百七十餘阙,無願注者。
命吏部措置。
已而吏部取在選應入者,随其資序,自上而下,不以願否,徑自差注,如硬差法,遂有貫戶福建而強注四川者。
明年,上知其遠難赴,特許便鄉差注,路雖遠,毋過三十驿,已注者聽改。
重和元年天頭原批:「徽宗獨缺重和此小注元年、二年六年三段,不知可提作大字單行補缺否。
」,臣僚言:「八路定差,歲久弊多,嘗究其原,在付非其人而又舉職不專也。
且四選之在吏部,尚書、侍郎專總其事。
而八路則委之轉運,既以軍儲、吏祿、供饋、支移為己責,而差注視為末務,乃(赴)〔付〕之主管文字官。
其人又以稽考簿書、檢勘行移為先,而不複究心差注,乃付之士案。
率吏胥拟定,而佥廳特視成書判而已,幾何而不廢法哉。
比年以來,賄賂公行,随其厚簿為注阙之高下,甚者曰:某阙供給厚,遺我一季之得,則可差矣;某地圭租優,歸我一料之資,則以汝往矣。
苟賤不廉之士,亦增赇以市,而取償于至官之後。
間有剛正而無賂者,則定差之牍,脫漏言詞,隐落節目。
暨其上部,必緻退卻。
待其參會重上,已半歲所矣。
士大夫以身在八路,勢須畏忌。
若必投訴,是訴所莅監司也。
以是阙多而不調者衆。
宜督察典領之官,歲終取吏部退難有無、多寡為之課而賞罰之,可以公拟注而絕吏赇。
」從之,仍立為法天頭原批:「『為法』二字,似宜添在『從之』下。
。
升改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
自熙甯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
先時選人應改官,必對便殿。
舊制五日一引,不過二人。
其後待次者多,至有踰二年乃得引。
帝闵其留滞,至元豐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便之。
二年,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京東西、河東路京官七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東〔西〕路京官五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建、利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京官四人,職官三 人,縣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職官二人,縣令二人。
六年,诏察訪官舉京官、職官、縣令者,河東、兩浙十二人,餘路十人,升陟不限數。
選人任中都官者,舊未有薦舉法。
至是,诏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貢三員。
又定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元佑元年,歲舉升陟始立額,如舉改官及職、令之數。
複通判舉法,诏歲舉京官、縣令各一員,仍間疊而舉。
用孫覺言,吏部選人改官,歲以百人為額。
紹聖元年,右司谏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有能者,法未得舉為京官。
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并改官舉員求之。
」诏曆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又言:「選人改官,歲限百人。
而元佑變法,三人為甲,月三引見,積累至今,待次者亡慮二百八十餘人。
以數而計,曆二年三季,始得畢見。
請酌元豐令增損之。
」诏依元豐五日而引一甲,甲以三人,歲毋過一百四十人。
俟待次不及百人,别奏定。
大觀四年,裁減國學長貳歲舉改官而立之數,大司成十五員,祭酒、司業各八員。
政和三年,尚書省修立改官格: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舉主而職司居其一,即與磨勘。
如因坐公私愆犯,各随輕重加考或舉官有差。
從之。
七年,臣僚言:「官冗吏員增多,本因入流日衆。
熙甯郊禮,文武奏補總六百一十一員。
元豐六年,選人磨勘改京朝官,總一百三十 有五員。
近考之吏部,政和六年,郊恩奏補約一千四百六十有畸,選人改官約三百七十有畸,其來既廣,吏員益衆。
欲節其來,惟嚴守磨勘舊法,不可苟循妄予而已。
且今之磨勘,有局務減考第者,有川遠減舉官者,有用酬賞比類者,有因大人特舉者,有托因事到阙而不用滿任者,有約法違礙、許先次而改者,凡皆棄法用例。
法不能束,而例日益繁,苟不裁之,将又倍蓰于今而未可計也。
請诏三省若吏部,舊有正法,自當如故,餘皆毋得用例。
」诏惟川、廣水土惡弱之地許減舉如制,餘悉用元豐法從事,其崇甯四年之制勿行。
高宗建炎初,诏即駐跸所置吏部。
時四選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諸道州府軍監,條具屬吏寓官之爵裡、年甲、出身、曆任、功過、舉主、到罷月日,編而籍之。
诏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士夫在部注授,雖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聽注官。
二年,诏京官赴行在者,令吏部審量,非政和以後進書頌及直赴殿試之人,乃聽參選。
在部知州軍、通判、簽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舊以三年為任者,今權以二年為任。
兵休,仍舊以赴調者萃東南。
選法留滞故也。
四年,言者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雖已注人,亦奪予之。
甚至部有佳阙,密獻以自效,為寒遠患踰二十年。
望明戒吏部長貳,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須執守,毋得供報。
」從之。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诏:「可令諸路帥臣各舉有材勇智謀、谙練軍政、緩急可以倚仗大使臣二員,仍開具逐人曾于甚處立功顯著聞奏,樞密院置籍編錄,以備選用。
如任用後功績優異,其保舉官即行旌賞;若不如所舉,有誤任使,其保舉官亦當量事黜責。
」 七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勘會崇甯看詳考功條,修武郎以上初該磨勘并武功大夫磨勘,緣元符政和舉官奏狀式内即無『同罪』二字。
再詳所須同罪保舉,方與施行,緣所舉官隻是依式發奏,自來雖已參用元符、政和舉官式磨勘,終是未有明文執守。
伏乞詳酌施行。
今拟添舉朝請大夫以下充升陟任使等狀式,添入『如蒙朝廷擢用後犯入己贓,臣甘當同罪』。
」從之。
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迩來任刺舉者,往往虛發照牒,妄為美詞,并稱已具奏聞,而寔未嘗發,此其罪豈止自欺而已哉!今士人到部,乞用照牒磨勘了當。
暨至會問,元未申發,卻行追改。
而虛發照牒之人,殊不加罪。
乞下有司,明立條禁,以正虛發照牒、不申歲帳之罪。
凡遇舉官,即具奏檢申吏部,仍備坐連照牒,付所舉官收執照用,庶幾息絕弊源,寒素有賴。
」诏舉官如敢妄發照牒及不申歲帳者,并以違制論。
七月七日,臣僚言:「伏見任諒奏乞辟置東南通判,内有元被旨差除及堂除人,諒一例奏辟沖罷,臣寔未喻。
欲望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