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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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睿旨,除見任及差下人系吏部注授者,權許諒奏辟沖罷
一次外,應特旨差除及堂除人,并不許奏辟沖罷者,并依舊,仍不得為例。
」诏除已系禦筆差除外,堂除阙具姓名申朝廷選差,餘從之。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奉禦筆,今後遵依元豐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旨,内外舉官悉罷,令尚書省依仿元豐舊例措畫聞奏。
今恭依禦筆,逐旋據吏部具到舉官員阙,體仿元豐舊制措畫,并具到旁通體制下項:一、元豐年不曾罷舉窠阙,今欲并依元豐舊制罷舉;一、依元豐舊制合罷窠阙,今措置内事幹新法,緣新法事務具名申差者同。
及帥府屬官欲并歸堂除,其諸路管勾機宜文字并許具名申朝廷差,其罷舉窠阙并歸吏部;一、元豐四年後來創置奏舉窠阙,今系事幹陵寝,欲特存留依舊奏舉外,餘并罷歸吏部,内緣新法差窠阙及具名申差者,并堂除;一、應奏舉系屬樞密院管認窠阙,今欲并令樞密院施行;一、應自來奏舉及踏逐具名申差窠阙,今措置如後奉承禦筆及特旨,或供奉應奉禦前事務,并應副急切委責才幹窠阙,欲各依元降指揮施行;一、應已得旨揮許令奏舉一次窠阙,内未曾經奏舉者,欲并罷;一、應罷舉等窠阙,欲除合屬樞密院阙外,令吏部一依今來措置及旁通體制施行,内有合參立選格者,即逐旋修立,申尚書省;一、應罷舉歸吏部選差窠阙,欲令本部候入使阙,限每月一日刷具窠名腳鑿選格,先申朝廷,限五 日使阙,如過限,朝廷不曾差人,即從吏部,不候報,一面依格差注;一、自今降措置指揮日前已系奏舉在任之人,欲令終滿今任,其已授付身赴任之人,亦許赴上,候入合使阙限,即依今來措置使阙差人;一、應罷舉窠阙,如未立到差格間已入使阙條限,欲令吏部權依仿元舉法差注;一、應該載未盡事件,欲令吏部比仿條具申請施行。
」并從之。
三月六日,京畿轉運使王本言:「有旨詣所部,察縣令能否以聞。
伏見密縣朱定國、鄢陵劉湜豈弟臨民,一境稱治;考城吳亢宗、長垣馬向吏事詳明,庶務畢舉,乞召赴都堂審察。
」從之。
二年三月十九日,诏陝西、河東、河北路:應合樞密院铨量奏舉窠阙,未曾參部、未經短使人,并特許奏辟,餘依見行條格施行。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勘會涪州通判昨奉禦筆,委王蕃奏舉清強幹敏官,具名聞奏。
所準夔州運判王蕃奏舉朝奉大夫常彥堪充上件差遣,其常彥于格應入。
緣本官見年六十以上,不任選阙。
」诏特差。
朝奉大夫、新知均州章綡委有才幹,薦更任使,兼本官系蘇州人,備谙江浙民情,可以倚仗。
臣已三年二月六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言:「勘會兩浙提舉常平俞赒已準朝旨勒停,緣今兇賊作過之際,全藉監司撫存彈遏。
伏(遂)[逐]急差本官權兩浙路提舉常平,先次管勾職事,伏望特賜睿旨差注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應 (阙)[阙]官去處,仰吏部刷,限三日速行差注。
如無本等應格人,即破格差注一次。
自餘州縣虧欠場務及邊遠阙官半年以上,除知、通可錄兵馬都監、監押外,并特許帥臣漕司,不以拘礙踏逐奏差一次。
勘會帥臣漕司依已降诏舉官,自合随兩司所隸奏舉。
如巡檢阙,合帥司;場務阙官,合漕司奏舉之類。
若事幹兩司,自合同銜奏舉,令吏部申明行下。
」 閏五月二十三日,吏部言:「陝西都轉運司奏舉将仕郎景材充秦州司刑曹事。
本部勘會初出官條,年二十五以上,許到部注授殘零阙。
緣逐人系未合到部之人,近來官司卻以年未及格,并犯贓私罪等人一例舉奏,理當申明。
合除曾犯贓及私罪勒停并進納不應入人、年未及格、未應出官人外,并遵依禦筆旨揮,不以拘礙奏差。
」從之,仍申明行下。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昨诏通判不許帥臣奏辟,着在令甲。
近帥臣複有奏辟程若藻通判冀州、安勉通判(之)青州、石資通判雄州,陛下亦既俯從,搢紳疑之。
尋有诏除石資特差外,餘勿行。
緣所辟三人,石資尤無聞望,徒以豪赀交結,今獨得辟,是使奸罔之徒,公違诏令而成詭私也。
乞并賜寝罷。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應内外官歲舉外,其增添員數,更不施行。
内京東辇運、蔡河撥發、河東京西江淮鑄錢、陝西香礬、河北京東鹽香司、辰沅靖澧州刀弩手司、提舉陝西平貨務,各許歲舉二員。
河北籴便司依 本路提刑、陝西河東提舉弓箭手依本路提舉常平見舉員數,并減半。
」 十一月十五日,诏:「今後不應奏舉改官人,不許奏舉改官。
如有三省執奏不行,仍于今年九月十八日措置歲舉選人改官指揮内,自宣和四年為始。
」 四年九月十九日,诏:「提舉成都府路茶事兼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公事張有極奏辟奉議郎王肇知興州、洋州,為礙資序,并不行。
元豐六年四月令茶馬司奏辟知州指揮,系一時旨揮,今後不合奏辟。
」 五年三月十九日,吏部侍郎盧法源等言:「竊見選人到部關升磨勘,中間嘗許先用照牒奏檢,至有已升朝改官資後,因會問不寔,複行追奪者,其弊寔大。
今複遵依元豐成法,須奏狀到部,方許收使,不複容有僞濫及誤行關升改官,誠良法也。
近年以來,多有奏狀遺滞,如川、廣、福建,道路遼遠,若俟取會,往複之間,動經歲月。
方當選舉人材之時,未免留滞之患。
乞行立法。
」诏:「應薦舉承直郎以下磨勘關升,于照牒前錄白元奏狀檢,仍聲說于某年月日某字号遞發訖。
如違及不寔者,并依虛發照牒律科罪。
」 六月二十日,臣僚言邊帥屬官,今皆帥臣辟置,未盡得人。
诏應奏辟者許辟員數之半,餘朝廷選差。
同日,臣僚言:「帥司屬官,正儲養帥才之地。
今皆帥臣辟置,不惟牽于請求,未盡得人,又随府移罷,去來不常,其能究心一路之事哉欲乞朝廷擇選才術有志之士,分置諸路帥 幕,使講求一路邊機之任,高其資序,假以歲月。
仍于諸路更試,以職有績者就加升擢,或分符邊郡,或将漕本路,異日謀帥,皆可取而用也。
伏望特降睿旨施行。
」(照)[诏]依所奏。
應奏辟者,據合辟員數,許辟置一半,并依舊制,餘并朝廷選差。
應選差者,并與通判資序,三年為任。
六年十二月四日,诏:「内外侍從官以上,各舉所知堪充文武任使者二人,中書省籍記姓名,召赴都堂審察。
其才術優異、可備獎擢者,仍取旨引對。
不如所舉,當以重罪論之。
」 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願诏帥臣保舉将佐、下逮軍校有才略者,監司保舉郡守以至縣令有政績者,每歲逐路以三數人上之,朝廷籍記姓名,歲終類聚,取旨擢用。
當則有賞,否則有罰。
」诏令吏部申明行下,諸路監司遵守施行。
其帥臣保舉将佐軍校等,錄送樞密院條畫取旨。
六月十日,诏陝西、河北、河東并諸路帥司:于本路大使臣内,選曾經邊防戰守、可以倚仗五七人,具名以聞。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令在京監察禦史、在外監司郡守及諸路分钤轄以上,限三日于大小使臣内選擇曾經邊任或有武勇、可以統衆出戰之人,各舉二員。
四月二十九日,诏令三衙并諸路帥司各舉谙練邊事、智勇過人并豪俊奇傑、衆所推服、堪充統制将領者各五人。
六月三日,诏:「宰執、侍從、省台寺監、監司、郡守、将帥之臣,并舉文武官才堪将 帥,不限人數以聞。
其人有已試之,即具疏其迹。
未經試用,即言其才能所長,密院籍其姓名。
」從監察禦史胡舜陟之請也。
八月十六日,诏:「昨降旨揮,令中外臣僚舉有武勇可以統衆之人,至今尚未有曾舉到者。
令刑部催督,限十日奏舉。
其已舉到使臣劉鈞等十七人,令乘遞馬發赴樞密院審察。
」 九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竊見臣僚集議,置四道都副總管。
内副總管用武臣,緣上件委任所責非輕,惟人才寔可濟今日急難者用之,不必如平時,問其元初薦引及日前瑕疵以為礙,庶幾可以得人。
若使集侍從、台(薦)[谏]同一處薦舉,又恐人數不多,難于推擇。
欲乞令六曹尚書侍郎、開封尹同集一處,翰林學士、兩省待制同集一處,台官在本台,各薦文臣可充都總管者四人。
内有議論不同,許别為一狀薦舉,以充其數外,武臣副總管四員,乞令三衙都指揮使、樞密承旨同集一處,公共薦舉,必可得人。
」從之,仍并限一日。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應諸路有材勇謀略、衆所推服之人,或曾經戰陣,有功可以倚仗,委本州島具職位姓名,保明解發赴行在禦營使司,當議量材錄用,每州三人。
」 十二月六日,尚書省言:「檢會登極赦文,内自禁從,外自監司、郡守,各舉所知一名。
」诏文武官并召赴都堂審察,中書省置籍書職位姓
」诏除已系禦筆差除外,堂除阙具姓名申朝廷選差,餘從之。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尚書省言:「奉禦筆,今後遵依元豐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旨,内外舉官悉罷,令尚書省依仿元豐舊例措畫聞奏。
今恭依禦筆,逐旋據吏部具到舉官員阙,體仿元豐舊制措畫,并具到旁通體制下項:一、元豐年不曾罷舉窠阙,今欲并依元豐舊制罷舉;一、依元豐舊制合罷窠阙,今措置内事幹新法,緣新法事務具名申差者同。
及帥府屬官欲并歸堂除,其諸路管勾機宜文字并許具名申朝廷差,其罷舉窠阙并歸吏部;一、元豐四年後來創置奏舉窠阙,今系事幹陵寝,欲特存留依舊奏舉外,餘并罷歸吏部,内緣新法差窠阙及具名申差者,并堂除;一、應奏舉系屬樞密院管認窠阙,今欲并令樞密院施行;一、應自來奏舉及踏逐具名申差窠阙,今措置如後奉承禦筆及特旨,或供奉應奉禦前事務,并應副急切委責才幹窠阙,欲各依元降指揮施行;一、應已得旨揮許令奏舉一次窠阙,内未曾經奏舉者,欲并罷;一、應罷舉等窠阙,欲除合屬樞密院阙外,令吏部一依今來措置及旁通體制施行,内有合參立選格者,即逐旋修立,申尚書省;一、應罷舉歸吏部選差窠阙,欲令本部候入使阙,限每月一日刷具窠名腳鑿選格,先申朝廷,限五 日使阙,如過限,朝廷不曾差人,即從吏部,不候報,一面依格差注;一、自今降措置指揮日前已系奏舉在任之人,欲令終滿今任,其已授付身赴任之人,亦許赴上,候入合使阙限,即依今來措置使阙差人;一、應罷舉窠阙,如未立到差格間已入使阙條限,欲令吏部權依仿元舉法差注;一、應該載未盡事件,欲令吏部比仿條具申請施行。
」并從之。
三月六日,京畿轉運使王本言:「有旨詣所部,察縣令能否以聞。
伏見密縣朱定國、鄢陵劉湜豈弟臨民,一境稱治;考城吳亢宗、長垣馬向吏事詳明,庶務畢舉,乞召赴都堂審察。
」從之。
二年三月十九日,诏陝西、河東、河北路:應合樞密院铨量奏舉窠阙,未曾參部、未經短使人,并特許奏辟,餘依見行條格施行。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勘會涪州通判昨奉禦筆,委王蕃奏舉清強幹敏官,具名聞奏。
所準夔州運判王蕃奏舉朝奉大夫常彥堪充上件差遣,其常彥于格應入。
緣本官見年六十以上,不任選阙。
」诏特差。
朝奉大夫、新知均州章綡委有才幹,薦更任使,兼本官系蘇州人,備谙江浙民情,可以倚仗。
臣已三年二月六日,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言:「勘會兩浙提舉常平俞赒已準朝旨勒停,緣今兇賊作過之際,全藉監司撫存彈遏。
伏(遂)[逐]急差本官權兩浙路提舉常平,先次管勾職事,伏望特賜睿旨差注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應 (阙)[阙]官去處,仰吏部刷,限三日速行差注。
如無本等應格人,即破格差注一次。
自餘州縣虧欠場務及邊遠阙官半年以上,除知、通可錄兵馬都監、監押外,并特許帥臣漕司,不以拘礙踏逐奏差一次。
勘會帥臣漕司依已降诏舉官,自合随兩司所隸奏舉。
如巡檢阙,合帥司;場務阙官,合漕司奏舉之類。
若事幹兩司,自合同銜奏舉,令吏部申明行下。
」 閏五月二十三日,吏部言:「陝西都轉運司奏舉将仕郎景材充秦州司刑曹事。
本部勘會初出官條,年二十五以上,許到部注授殘零阙。
緣逐人系未合到部之人,近來官司卻以年未及格,并犯贓私罪等人一例舉奏,理當申明。
合除曾犯贓及私罪勒停并進納不應入人、年未及格、未應出官人外,并遵依禦筆旨揮,不以拘礙奏差。
」從之,仍申明行下。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昨诏通判不許帥臣奏辟,着在令甲。
近帥臣複有奏辟程若藻通判冀州、安勉通判(之)青州、石資通判雄州,陛下亦既俯從,搢紳疑之。
尋有诏除石資特差外,餘勿行。
緣所辟三人,石資尤無聞望,徒以豪赀交結,今獨得辟,是使奸罔之徒,公違诏令而成詭私也。
乞并賜寝罷。
」從之。
九月十八日,诏:「應内外官歲舉外,其增添員數,更不施行。
内京東辇運、蔡河撥發、河東京西江淮鑄錢、陝西香礬、河北京東鹽香司、辰沅靖澧州刀弩手司、提舉陝西平貨務,各許歲舉二員。
河北籴便司依 本路提刑、陝西河東提舉弓箭手依本路提舉常平見舉員數,并減半。
」 十一月十五日,诏:「今後不應奏舉改官人,不許奏舉改官。
如有三省執奏不行,仍于今年九月十八日措置歲舉選人改官指揮内,自宣和四年為始。
」 四年九月十九日,诏:「提舉成都府路茶事兼提舉陝西買馬監牧公事張有極奏辟奉議郎王肇知興州、洋州,為礙資序,并不行。
元豐六年四月令茶馬司奏辟知州指揮,系一時旨揮,今後不合奏辟。
」 五年三月十九日,吏部侍郎盧法源等言:「竊見選人到部關升磨勘,中間嘗許先用照牒奏檢,至有已升朝改官資後,因會問不寔,複行追奪者,其弊寔大。
今複遵依元豐成法,須奏狀到部,方許收使,不複容有僞濫及誤行關升改官,誠良法也。
近年以來,多有奏狀遺滞,如川、廣、福建,道路遼遠,若俟取會,往複之間,動經歲月。
方當選舉人材之時,未免留滞之患。
乞行立法。
」诏:「應薦舉承直郎以下磨勘關升,于照牒前錄白元奏狀檢,仍聲說于某年月日某字号遞發訖。
如違及不寔者,并依虛發照牒律科罪。
」 六月二十日,臣僚言邊帥屬官,今皆帥臣辟置,未盡得人。
诏應奏辟者許辟員數之半,餘朝廷選差。
同日,臣僚言:「帥司屬官,正儲養帥才之地。
今皆帥臣辟置,不惟牽于請求,未盡得人,又随府移罷,去來不常,其能究心一路之事哉欲乞朝廷擇選才術有志之士,分置諸路帥 幕,使講求一路邊機之任,高其資序,假以歲月。
仍于諸路更試,以職有績者就加升擢,或分符邊郡,或将漕本路,異日謀帥,皆可取而用也。
伏望特降睿旨施行。
」(照)[诏]依所奏。
應奏辟者,據合辟員數,許辟置一半,并依舊制,餘并朝廷選差。
應選差者,并與通判資序,三年為任。
六年十二月四日,诏:「内外侍從官以上,各舉所知堪充文武任使者二人,中書省籍記姓名,召赴都堂審察。
其才術優異、可備獎擢者,仍取旨引對。
不如所舉,當以重罪論之。
」 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願诏帥臣保舉将佐、下逮軍校有才略者,監司保舉郡守以至縣令有政績者,每歲逐路以三數人上之,朝廷籍記姓名,歲終類聚,取旨擢用。
當則有賞,否則有罰。
」诏令吏部申明行下,諸路監司遵守施行。
其帥臣保舉将佐軍校等,錄送樞密院條畫取旨。
六月十日,诏陝西、河北、河東并諸路帥司:于本路大使臣内,選曾經邊防戰守、可以倚仗五七人,具名以聞。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令在京監察禦史、在外監司郡守及諸路分钤轄以上,限三日于大小使臣内選擇曾經邊任或有武勇、可以統衆出戰之人,各舉二員。
四月二十九日,诏令三衙并諸路帥司各舉谙練邊事、智勇過人并豪俊奇傑、衆所推服、堪充統制将領者各五人。
六月三日,诏:「宰執、侍從、省台寺監、監司、郡守、将帥之臣,并舉文武官才堪将 帥,不限人數以聞。
其人有已試之,即具疏其迹。
未經試用,即言其才能所長,密院籍其姓名。
」從監察禦史胡舜陟之請也。
八月十六日,诏:「昨降旨揮,令中外臣僚舉有武勇可以統衆之人,至今尚未有曾舉到者。
令刑部催督,限十日奏舉。
其已舉到使臣劉鈞等十七人,令乘遞馬發赴樞密院審察。
」 九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竊見臣僚集議,置四道都副總管。
内副總管用武臣,緣上件委任所責非輕,惟人才寔可濟今日急難者用之,不必如平時,問其元初薦引及日前瑕疵以為礙,庶幾可以得人。
若使集侍從、台(薦)[谏]同一處薦舉,又恐人數不多,難于推擇。
欲乞令六曹尚書侍郎、開封尹同集一處,翰林學士、兩省待制同集一處,台官在本台,各薦文臣可充都總管者四人。
内有議論不同,許别為一狀薦舉,以充其數外,武臣副總管四員,乞令三衙都指揮使、樞密承旨同集一處,公共薦舉,必可得人。
」從之,仍并限一日。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應諸路有材勇謀略、衆所推服之人,或曾經戰陣,有功可以倚仗,委本州島具職位姓名,保明解發赴行在禦營使司,當議量材錄用,每州三人。
」 十二月六日,尚書省言:「檢會登極赦文,内自禁從,外自監司、郡守,各舉所知一名。
」诏文武官并召赴都堂審察,中書省置籍書職位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