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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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進呈,除合待報人外,餘告示發回本處,白身人送 中書省,各試策一道,取旨。

     二年四月三日,臣僚言:「乞文臣自從官至牧守,各薦所知可備升擢任使者二人;武臣自管軍至遙郡,各薦所知可備主兵任使者二人。

    置為一籍,留之禁中,其副本降付三省樞密院。

    每遇文臣監司、帥守及武臣将官、總管、钤轄等有阙,除舊資序合入及已試有并宰執薦引人外,其餘并乞于今舉官籍内點差。

    如擢用之後,職事曠廢,或犯贓私罪,并坐舉者。

    其舉官不當降官及降差遣者,未滿三年,雖遇赦恩不得牽複。

    如此,則人皆向公,所舉無非寔才。

    近日士大夫凡所奏請,大抵多引罪廢及法不當得之人,以人主爵賞市己私恩,願加禁約。

    」诏今後除朝廷并緣軍期所差官外,其餘舉辟,并遵依薦舉條令。

    如違,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近降旨揮,令行在侍從官于廢放黜谪之中,舉才幹強敏之士一名。

    緣所舉不多,慮有遺材,可更聽别舉一名。

    」 三年二月十六日,诏:「兵火之後,阙員甚多。

    許侍從及寺監長貳郎官以上,限兩日舉有才術士大夫二人。

    」故事,惟侍從官以上薦士,不及郎官,上特令薦之。

     三月十一日,臣僚言:「承平日久,再有夷狄之患,忠義之士延頸企踵,鹹欲忠戮力,然而異能之士,未聞為時而出。

    宜下諸将,旁求于外,一藝以上,悉皆上聞,量材錄用。

    」诏自遙郡刺史以上,許舉一名。

     四月十三日,尚書右仆射呂頤浩、知樞密院 事張浚言:「方今天下多事,乞明诏庶僚,各舉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材堪大用之人,擢為輔弼,庶幾協濟大功。

    」诏令行在職事官以上,限三日開具所知聞奏。

     二十三日,诏:「天下帥臣、監司、守令,可多方采訪所轄州縣見任寄居待阙應文武官有智謀及武官武藝精熟者,開具聞奏。

    仍籍定姓名,當議采擇,量材錄用。

    」 四年三月十三日,诏:「提舉福建路茶事司歲舉官,并依京東等路提舉鹽事官例,舉承直郎以下改官二員,從事郎以上三員,迪功郎充縣令三員,承務郎以上升陟七員,大小使臣升陟七員。

    」 十五日,诏内外侍從以上,各保舉可充監司者一二人。

     四月二十三日,诏監察禦史林之平差往閩、廣,措置防托海舡,許依提點刑獄官薦舉,仍不拘上下半年。

     五月二十日,诏:「依三年已降指揮,令台谏及左右司郎官以上各薦二人,令所在州軍差人給券,限三日發赴行在。

    仍令執政大臣同共采擇在外侍從,雖在谪籍,别無大過,而政事才學寔可用者,廣行召用。

    」以臣僚言:「諸路帥守阙人,行在除台谏外,止有綦崇禮、汪藻兩人,省曹百司多差外官權攝,緩急大事,何所谘訪」故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言:「總領四川财賦,所屬五十餘州,乞依陝西路轉運使例舉官。

    」從之。

     九月二十三日,富直柔乞留蘇逞為都司。

    範宗尹曰:「都司,宰屬,如大府帥臣猶得自辟 置屬官,蓋資贊畫之益。

    如蘇逞雖名德之後,然不可任都司。

    」上曰:「台谏以規過拾遺為職,不當薦某人為某官。

    」趙鼎曰:「惟不論薦台屬。

    」 紹興元年正月十四日,诏:「應今後京朝官知縣阙,并令三省選擇差除。

    仍令内外侍從官各舉堪充縣令京朝官二員,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以次除授。

    俟有善政,任滿升擢差遣;或犯贓罪,連坐舉官,依保舉法。

    」 二十四日,诏内外侍從官更許于京朝官法薦舉選人二員,特差京朝官知縣窠阙。

     二月六日,诏:「内外侍從官所薦充縣令選人,并系令錄以上資序,經任寔及三考,方許薦舉。

    仍于奏狀内分明開說。

    其已奏未應格人,并令改奏。

    」 七月三日,诏:「越州錢清鎮并蕭山縣文武尉阙,并令安撫提點刑獄司共保舉有材武人差一次。

    如到任後有怯懦不職之人,元保奏官取旨責罰。

    」錢清有監鎮官及兩尉,以失職免,故特命保舉。

     十一月五日,兩浙路提點刑獄施垧言:「昨乞依江南東西等路減罷武臣提點刑獄例,許令通舉兩員。

    所舉改官數,已得旨許通舉,以十員為額。

    按舊格,本司每歲舉改官九員,依政和法以三分之一舉充從事郎以上,未審合于從事郎數外添舉本句疑有脫文。

    「合」,或應作「合不合」。

    。

    」诏舉從事郎以上三員外,許舉改官,以十員為額。

     十九日,诏:「百辟卿士,各舉所知,應内外侍從須舉三人以上。

    在外令三省行下諸監司、郡守,限五日具名同罪保舉,繳連以聞。

    舉得其 人,受上賞;其或不當,坐謬舉之罰。

    仍無以先得罪于朝廷及蔡京、王黼門人為嫌。

    」以時方艱難,須才故也。

     二十二日,诏:「已降旨揮,令侍從官各薦舉三人以上。

    其起居郎、起居舍人依中書舍人薦舉。

    」 《文獻通考》:紹興元年,诏館職選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陳改官。

    選人改官,舊無定數,紹興後多不過九十人,少或至五十人。

    紹興二十年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

    捕盜及職事官,皆不在數。

    三十二年,遂至一百十三人。

    孝宗患之,隆興元年四月,诏以百員為額。

    幹道三年七月,又通四川為百二十員。

    七年十月,有司請不限員,奏可,時虞丞相當國也。

    淳熙初,上以官冗,稍嚴升改之令,于是六年,引見改官不及七十員,而捕盜在焉。

    周洪道為吏部尚書,七年二月,因請以七十員為額。

    是年四月,又增八十員,職事官并引見改官六十五人,四川換給一十五人,特旨改官不與。

    十三年三月,又诏職事官、改官在八十員歲額之外。

    自是歲改京官者僅百員,今遂為永制。

    奏舉京官,祖宗時無定數,有其人則舉之。

    太平興國後,諸州通判亦得舉京官。

    熙甯中,取以為提舉常平官員數。

    元佑中嘗暫複之,至紹聖又罷。

    淳熙六年九月,上以歲舉京官數濫,命給舍、台谏議之。

    王仲行希呂時兼給事中,乃請六曹寺監戶部右曹郎官同。

    歲減舉員三之一,諸路 監司減四之一,禮部國子監長貳減三之二,前執政歲減二員,諸州無縣者歲止一員,歲終不除運副而判官補發者,不理為職司。

    奏可。

    慶元元年十一月,複诏判官補發副奏理為職司,又诏職司狀不得用二紙,用姚察院愈奏也。

    在京選人,舊無外路監司薦舉。

    渡江後,诏以六部長貳作職司,幹道七年九月罷之。

    惟館學官通理四考,不用舉主改官,蓋累聖優賢之意。

     二年三月七日,淮南東路宣谕使傅崧卿言:「臣到淮東,已察見本路諸州官吏能否,乞不限員數,保舉升陟任使。

    」诏許保舉十五員。

     五月五日,诏觀察使以上各薦大小使臣有謀略精深、武藝超卓、可備将帥之選者二人,令樞密院置籍。

     六月二十四日,福建、兩浙、淮南東路沿海制置使仇疊言:「昨得旨,令依轉運副使舉官法。

    緣逐路舉官員數不等,欲乞依兩浙轉運使合舉員數。

    」從之。

     十月三日,诏:「監司舉官員數,若比嘉佑之數合行遵添,可遵依元豐舉官員數。

    又昨罷諸路提舉常平,其舉官員數以三分為率,将二分(為)[與]轉運司,一分與提刑司。

    」 《文獻通考》:二年,呂頤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職。

    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館職、書局編修官外餘阙,并寺監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準備将領、正副将已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下:原無,據《文獻通考》卷三八補。

    ,并歸部注。

    」從之。

     三年正月十七日,诏宇文師瑗添 差福建路轉運判官,其薦舉員數,與依正任轉運判官合舉員數減半奏舉。

     二月五日,宣撫處置使張浚言:「本司随軍轉運使副下屬官内,有系選人員阙,在法合用舉主升改。

    乞依發運司屬官體例,許帥臣監司互舉。

    」從之。

     四月六日,诏:「外宗正司屬官,許依本路轉運等司屬官條法,令諸司薦舉。

    」從主管南外敦宗院李詠請也。

     五月一日,诏:「諸路宣谕官所薦人材,各以推賞。

    仍各候任滿日,發赴行在引見,朕當不次升擢,以勸能吏。

    」先是,諸路宣谕時有薦舉以應诏,若江南東西路劉大中所舉知信州鉛山縣陳洙、建昌軍軍學教授李彌正、信州玉山縣丞張絢,兩浙東路朱異所舉簽書紹興府判官廳公事張九成、婺州義烏縣令闾丘昕、知處州龍泉縣汪汝則、知溫州瑞安縣熊彥詩、紹興府嵊縣令姜仲開、建州觀察推官林安宅、知泉州安溪縣江伯淮、知建州松溪縣林敏元,兩浙西路胡蒙所舉知常州俞俟、知平江府昆山縣俞彥、知臨安府于巘縣樓,荊湖南路薛徽言所舉通判衡州事趙伯牛、通判永州事劉延年、祁陽縣令張,皆賜秩一等,選人比類推恩。

    一日,上獨問曰:「劉延年如何人」宰相呂頤浩等對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