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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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識。
」上曰:「人固未易知,雖聖人猶難之。
大臣既不識,何由信其賢否須召對以觀其才。
若實可用,即用之,通判非如縣令之不可數易也。
」遂命召之。
十八日,吏部言:「左迪功 郎張嘉賓關升考第舉主,雖已應法。
内舉主李承造緣應副趙立米稽違,見行分析未報。
」诏許先次放行關升,如将來有違礙,即行改正。
六月二十三日,诏内外侍從官各舉宗室一員。
從知大宗正丞謝伋請也。
九月五日,中書舍人黃龜年言:「元佑間,司馬光建議乞設十科以網羅天下之士。
若施之今日,切于事實者,惟知勇過人、可備将帥,公正聰明、可備監司,善聽獄訟、盡公得實,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練習法令、能斷議谳五科,願诏有司檢舉施行。
」诏送兩省官同共講究,限十日聞奏。
續據三省樞密院檢會到元佑元年司馬光申請十科舉士劄子,乞依舊例施行。
從之。
紹興元年閏二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檢會龍圖閣直學士汪藻、資政殿學士葉夢得薦右承奉郎徐度,顯谟閣待制葛勝仲薦左迪功郎胡(理)[珵],給事中胡交修薦左承議郎張宦堪充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
汪藻又薦左承議郎王棠、葉夢得,胡交修薦左朝奉大夫新差權發遣袁州汪恺堪充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
葛勝仲又薦王棠堪充善聽獄訟、盡公得理科。
龍圖閣學士沈與求薦左朝奉郎錢葉堪充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
」诏徐度令中書舍人試策一道,胡珵、錢葉、張宦召試館職,王棠、汪恺與升擢差遣。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選人用舉主磨勘有剩數者,吏部牒所舉官,許令再舉。
」從吏部侍郎陳(興)[與]義請也。
《文獻 通考》:三年,右仆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
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佑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旨揮詳定而成此書。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今後選(入)[人]考第、舉主已足,合該磨勘,其舉主内職司舉狀,卻有前宰執舉狀,與理當職司舉狀放行磨勘。
」五年十月三日,因臣僚陳請,吏部勘當自來宰執舉狀無當職司之文,有旨,四年四月十八日所降旨揮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七日,戶部侍郎梁汝嘉言:「邵相、曾悟心術通疏,吏道敏強,欲望各與升擢内外财計差遣。
」诏邵相與轉運判官,曾悟與措置茶鹽。
五年三月四日,侍禦史張緻遠言:「近降诏铨量郡守、監司,又采臣僚言遴選縣令,甚大惠也。
夫欲定毀譽,厭人心,不稽乎衆,曷為而可乞除言事官外,自監察禦史至侍從并館職正字以上,各舉所知,不限員數,不拘官品,某人可為監司、郡守,某人可為縣令,舉詞并載事實,無用虛文,實封投進,降三省編類籍記,參考除授。
」诏依奏,在外侍從官以上監司、郡守、帥臣依此,仍限半月,具名聞奏。
四月九日,右司谏趙霈言:「緻遠之請,失于太泛。
又舉監司、郡守而責之館職,輕重不倫。
在祖宗時,未有此例。
乞自監察禦史至侍從通舉監司、守令,館職正字以上專主縣令。
」從之。
七月六日,知湖州李光言:「諸路武士多有人材少壯,弓馬趫捷,武藝絕倫者。
朝廷既未嘗錄用,往往散在諸軍,無以自拔,或委身盜賊,不能自新,乞令諸路州軍廣行招收。
其間雖無武藝而通曉兵機,能料敵制勝,或造作攻守之具,各為一科,令監司、帥守按試保明,發赴樞密院,量材擢用,庶幾韓、彭之流,或為時而出。
」诏諸路監司、帥臣按試保明,具職位姓名,申樞密院。
八月六日,臣僚論列趙繼之、趙不愚犯贓。
趙鼎以嘗薦此二人,乞解機務。
上顧鼎曰:「事有輕重,卿薦士之失甚輕,而朕之罷相甚重。
」不從。
《文獻通考》: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選擇非老疾及不曾犯贓與不緣民事被罪之人。
時建議者雲:「州縣親民,莫如縣令。
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職,得以自擇。
請诏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預十科之目者為之。
」 六年三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周秘言:「自今侍從以下,凡欲薦士者,乞令明具事狀,如傳記所載昔人舉官疏之類,公薦于朝,無得口陳私禱,以誤朝廷除授。
」從之。
四月二十八日,工部言乞依熙甯法舉選人充京官。
從之。
诏書,嚴縣令之選,除自授于朝廷,保任責之侍從,甚大惠也。
然監司、郡守,所系尤重。
乞诏行在侍從官各舉通判資序或曾任監察禦史以上,可以任監司、郡守者一二人,皆例已試之狀,保任以聞。
朝廷籍錄姓名,遇阙除授。
後有不如所舉,明正謬舉之罪。
紹興七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樓照言:「比 庶幾監司、郡守之選益精,而四方萬裡皆蒙實惠。
」诏依,仍令中書門下省置籍。
閏十月十一日,上謂輔臣曰:「朕思今日安民之要,無若擇監司、郡守。
可令侍從官不限員數舉可以為監司、郡守者,中書省置籍,遇有阙,卿等共議差填。
朕亦當書之屏風,置諸左右,以時揭貼。
其不任職事而無他過者,與自陳宮觀。
」又曰:「謬吏之害民,甚于贓吏。
贓吏,一身取錢爾。
謬吏為州,則一州之胥吏皆取錢,為縣則一縣之胥吏皆取錢,其害民豈不甚于贓吏卿等可谕諸從官,須妙選實可為監司、郡守者,使實惠及民。
若苟求中材以應诏,則所得不過常人爾。
他日若所舉稱職,朕當賞其知人。
」續诏兩省官亦許依侍從官薦舉。
十二月六日,上謂輔臣曰:「今後監司、郡守有阙,或已差人不足任,當用薦人填阙。
」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知紹興府餘姚縣陳時舉特轉一官,候任滿日,赴都堂審察。
以兩浙路諸司列其治最,乞加旌擢,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七日,戶部言:「戶部長貳每年合舉本屬選人充京官,紹興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旨揮,止令長貳薦舉四員。
緣本部所轄庫務極多,見今系選人二十四員,比之刑寺,事體不同。
若止依上項員數薦舉,顯是數少。
又緣近歲以來,差除長貳多是獨員,一歲止可薦舉四員。
郎官及兩寺長貳别無許舉薦明文,欲乞今後如遇長貳獨員,将合舉選人員數,許通行薦舉,不 得過八員,庶幾不緻遺滞人材。
」诏戶部長貳每年合選舉選人改官員數,至歲終如系獨員,權令通舉。
十月四日,诏行在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
續诏兩省官亦許各舉二人,令三省量材任使。
内未經上殿人,令合門引見上殿。
十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诏部使者一歲同舉廉吏一人,上其事狀。
朝廷審實,稍加擢用,以寵綏之。
苟得其人,則賜進賢之賞,不如舉者坐之。
」诏依。
閏六月四日,臣僚言:「乞诏三衙管軍及武臣觀察使以上,各舉智略勇猛、才堪将帥者二人。
」從之。
十一年正月十九日,诏令轄司屬官許依諸司例互舉。
六月十五日,臣僚言:「國家薦舉之制,着在令甲,可謂嚴矣。
而比年以來,請托之私未殄,謬濫之弊日滋,凡由薦舉升改,繼以貪墨聞者,未嘗無之。
逮有司之獄已具,乃始以狀自列,則又置而不問。
夫罰太重則法難于必行,罪可逃則人期于幸免。
今使舉主與犯贓者同罪,是罰太重也;又聽以首得免,是罪為可逃也。
上無必行之法,下有幸免之路,亦何怪人之多私哉。
乞诏有司,取舊法而損益之,稍輕舉者之罪,除去自首之文,示以必行,俾之知懼。
」诏令吏部看詳,申尚書省取旨。
九月三十日,吏部言:「将作、軍器監乞依大理、司農、太府寺長貳例,每年薦舉本屬官一員充京官。
内選人三員以上舉二員,六員以上舉三員。
」從之。
十月三日,寶文閣直學士、左承議郎 、樞密都承旨、充川陝宣谕使鄭剛中言:「已得旨,所過川、陝州縣,許按察官吏,除治行顯著、罪犯明白之人合行聞奏外,乞許薦舉改官親民任使七員、堪充從事郎縣令任使十員,庶幾有以獎進人材。
」從之。
十一月六日,保慶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等言:「知太宗正丞段拂才識宏遠,操守端方,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吳元美文學純雅,不事榮進,到任以來,備宣心力,紏率教導,寬猛得宜,欲望朝廷特賜甄擢。
」诏段拂、吳元美并與升等差遣。
十二年五月一日,诏:「已降指揮,戶部長貳許舉本屬選人改官,每歲四員。
近又将諸路戶部贍軍酒庫許行薦舉員數稍多,每歲欲添舉一員。
」 十二月三十日,诏:「陝西舊系六路五十州軍内,除沙苑監系馬監、司竹監系管竹木、太平監系鑄錢監,不系州軍外,其轉運使副、判官三員合舉改官十七員、縣令二十七員,令除割屬佗路外,止有階、成、岷、鳳四州通舉改官縣令等員數,可以九員為額,仍自紹興十三年為始。
」從吏部請也。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舉官四附自代
」上曰:「人固未易知,雖聖人猶難之。
大臣既不識,何由信其賢否須召對以觀其才。
若實可用,即用之,通判非如縣令之不可數易也。
」遂命召之。
十八日,吏部言:「左迪功 郎張嘉賓關升考第舉主,雖已應法。
内舉主李承造緣應副趙立米稽違,見行分析未報。
」诏許先次放行關升,如将來有違礙,即行改正。
六月二十三日,诏内外侍從官各舉宗室一員。
從知大宗正丞謝伋請也。
九月五日,中書舍人黃龜年言:「元佑間,司馬光建議乞設十科以網羅天下之士。
若施之今日,切于事實者,惟知勇過人、可備将帥,公正聰明、可備監司,善聽獄訟、盡公得實,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練習法令、能斷議谳五科,願诏有司檢舉施行。
」诏送兩省官同共講究,限十日聞奏。
續據三省樞密院檢會到元佑元年司馬光申請十科舉士劄子,乞依舊例施行。
從之。
紹興元年閏二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檢會龍圖閣直學士汪藻、資政殿學士葉夢得薦右承奉郎徐度,顯谟閣待制葛勝仲薦左迪功郎胡(理)[珵],給事中胡交修薦左承議郎張宦堪充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
汪藻又薦左承議郎王棠、葉夢得,胡交修薦左朝奉大夫新差權發遣袁州汪恺堪充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
葛勝仲又薦王棠堪充善聽獄訟、盡公得理科。
龍圖閣學士沈與求薦左朝奉郎錢葉堪充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
」诏徐度令中書舍人試策一道,胡珵、錢葉、張宦召試館職,王棠、汪恺與升擢差遣。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選人用舉主磨勘有剩數者,吏部牒所舉官,許令再舉。
」從吏部侍郎陳(興)[與]義請也。
《文獻 通考》:三年,右仆射朱勝非等上吏部七司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
自渡江後,文籍散佚,會廣東轉運司以所錄元豐、元佑吏部法來上,乃以省記舊法及續降旨揮詳定而成此書。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今後選(入)[人]考第、舉主已足,合該磨勘,其舉主内職司舉狀,卻有前宰執舉狀,與理當職司舉狀放行磨勘。
」五年十月三日,因臣僚陳請,吏部勘當自來宰執舉狀無當職司之文,有旨,四年四月十八日所降旨揮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七日,戶部侍郎梁汝嘉言:「邵相、曾悟心術通疏,吏道敏強,欲望各與升擢内外财計差遣。
」诏邵相與轉運判官,曾悟與措置茶鹽。
五年三月四日,侍禦史張緻遠言:「近降诏铨量郡守、監司,又采臣僚言遴選縣令,甚大惠也。
夫欲定毀譽,厭人心,不稽乎衆,曷為而可乞除言事官外,自監察禦史至侍從并館職正字以上,各舉所知,不限員數,不拘官品,某人可為監司、郡守,某人可為縣令,舉詞并載事實,無用虛文,實封投進,降三省編類籍記,參考除授。
」诏依奏,在外侍從官以上監司、郡守、帥臣依此,仍限半月,具名聞奏。
四月九日,右司谏趙霈言:「緻遠之請,失于太泛。
又舉監司、郡守而責之館職,輕重不倫。
在祖宗時,未有此例。
乞自監察禦史至侍從通舉監司、守令,館職正字以上專主縣令。
」從之。
七月六日,知湖州李光言:「諸路武士多有人材少壯,弓馬趫捷,武藝絕倫者。
朝廷既未嘗錄用,往往散在諸軍,無以自拔,或委身盜賊,不能自新,乞令諸路州軍廣行招收。
其間雖無武藝而通曉兵機,能料敵制勝,或造作攻守之具,各為一科,令監司、帥守按試保明,發赴樞密院,量材擢用,庶幾韓、彭之流,或為時而出。
」诏諸路監司、帥臣按試保明,具職位姓名,申樞密院。
八月六日,臣僚論列趙繼之、趙不愚犯贓。
趙鼎以嘗薦此二人,乞解機務。
上顧鼎曰:「事有輕重,卿薦士之失甚輕,而朕之罷相甚重。
」不從。
《文獻通考》: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選擇非老疾及不曾犯贓與不緣民事被罪之人。
時建議者雲:「州縣親民,莫如縣令。
今率限以資格,雖貪懦之人,一或應格,則大官大職,得以自擇。
請诏監司、郡守條上劇邑,遴選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預十科之目者為之。
」 六年三月十二日,殿中侍禦史周秘言:「自今侍從以下,凡欲薦士者,乞令明具事狀,如傳記所載昔人舉官疏之類,公薦于朝,無得口陳私禱,以誤朝廷除授。
」從之。
四月二十八日,工部言乞依熙甯法舉選人充京官。
從之。
诏書,嚴縣令之選,除自授于朝廷,保任責之侍從,甚大惠也。
然監司、郡守,所系尤重。
乞诏行在侍從官各舉通判資序或曾任監察禦史以上,可以任監司、郡守者一二人,皆例已試之狀,保任以聞。
朝廷籍錄姓名,遇阙除授。
後有不如所舉,明正謬舉之罪。
紹興七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樓照言:「比 庶幾監司、郡守之選益精,而四方萬裡皆蒙實惠。
」诏依,仍令中書門下省置籍。
閏十月十一日,上謂輔臣曰:「朕思今日安民之要,無若擇監司、郡守。
可令侍從官不限員數舉可以為監司、郡守者,中書省置籍,遇有阙,卿等共議差填。
朕亦當書之屏風,置諸左右,以時揭貼。
其不任職事而無他過者,與自陳宮觀。
」又曰:「謬吏之害民,甚于贓吏。
贓吏,一身取錢爾。
謬吏為州,則一州之胥吏皆取錢,為縣則一縣之胥吏皆取錢,其害民豈不甚于贓吏卿等可谕諸從官,須妙選實可為監司、郡守者,使實惠及民。
若苟求中材以應诏,則所得不過常人爾。
他日若所舉稱職,朕當賞其知人。
」續诏兩省官亦許依侍從官薦舉。
十二月六日,上謂輔臣曰:「今後監司、郡守有阙,或已差人不足任,當用薦人填阙。
」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知紹興府餘姚縣陳時舉特轉一官,候任滿日,赴都堂審察。
以兩浙路諸司列其治最,乞加旌擢,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七日,戶部言:「戶部長貳每年合舉本屬選人充京官,紹興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旨揮,止令長貳薦舉四員。
緣本部所轄庫務極多,見今系選人二十四員,比之刑寺,事體不同。
若止依上項員數薦舉,顯是數少。
又緣近歲以來,差除長貳多是獨員,一歲止可薦舉四員。
郎官及兩寺長貳别無許舉薦明文,欲乞今後如遇長貳獨員,将合舉選人員數,許通行薦舉,不 得過八員,庶幾不緻遺滞人材。
」诏戶部長貳每年合選舉選人改官員數,至歲終如系獨員,權令通舉。
十月四日,诏行在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
續诏兩省官亦許各舉二人,令三省量材任使。
内未經上殿人,令合門引見上殿。
十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诏部使者一歲同舉廉吏一人,上其事狀。
朝廷審實,稍加擢用,以寵綏之。
苟得其人,則賜進賢之賞,不如舉者坐之。
」诏依。
閏六月四日,臣僚言:「乞诏三衙管軍及武臣觀察使以上,各舉智略勇猛、才堪将帥者二人。
」從之。
十一年正月十九日,诏令轄司屬官許依諸司例互舉。
六月十五日,臣僚言:「國家薦舉之制,着在令甲,可謂嚴矣。
而比年以來,請托之私未殄,謬濫之弊日滋,凡由薦舉升改,繼以貪墨聞者,未嘗無之。
逮有司之獄已具,乃始以狀自列,則又置而不問。
夫罰太重則法難于必行,罪可逃則人期于幸免。
今使舉主與犯贓者同罪,是罰太重也;又聽以首得免,是罪為可逃也。
上無必行之法,下有幸免之路,亦何怪人之多私哉。
乞诏有司,取舊法而損益之,稍輕舉者之罪,除去自首之文,示以必行,俾之知懼。
」诏令吏部看詳,申尚書省取旨。
九月三十日,吏部言:「将作、軍器監乞依大理、司農、太府寺長貳例,每年薦舉本屬官一員充京官。
内選人三員以上舉二員,六員以上舉三員。
」從之。
十月三日,寶文閣直學士、左承議郎 、樞密都承旨、充川陝宣谕使鄭剛中言:「已得旨,所過川、陝州縣,許按察官吏,除治行顯著、罪犯明白之人合行聞奏外,乞許薦舉改官親民任使七員、堪充從事郎縣令任使十員,庶幾有以獎進人材。
」從之。
十一月六日,保慶軍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等言:「知太宗正丞段拂才識宏遠,操守端方,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吳元美文學純雅,不事榮進,到任以來,備宣心力,紏率教導,寬猛得宜,欲望朝廷特賜甄擢。
」诏段拂、吳元美并與升等差遣。
十二年五月一日,诏:「已降指揮,戶部長貳許舉本屬選人改官,每歲四員。
近又将諸路戶部贍軍酒庫許行薦舉員數稍多,每歲欲添舉一員。
」 十二月三十日,诏:「陝西舊系六路五十州軍内,除沙苑監系馬監、司竹監系管竹木、太平監系鑄錢監,不系州軍外,其轉運使副、判官三員合舉改官十七員、縣令二十七員,令除割屬佗路外,止有階、成、岷、鳳四州通舉改官縣令等員數,可以九員為額,仍自紹興十三年為始。
」從吏部請也。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舉官四附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