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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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官二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樞密院言:「請自今使臣沖替及降監當者,曆任曾經親民,實有 武勇,堪捕賊者,元犯情輕,許舉充權巡檢,理監當資序。

    其入親民差遣,曾犯贓私罪,實武勇者,亦聽舉沿邊任使。

    」從之。

     。

    不如所舉,即坐舉主之罪外,有他犯,不坐。

    」九月二十三日,诏:「文臣自待制已上及三司副使、禦史知雜、三院禦史、谏官,外任安撫、钤轄、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武臣自正任已上及右職橫行使副、諸路路分钤轄、沿邊安撫,并許奏舉諸司使已下至三班使臣堪充将領及行陣任使。

    内知雜已上及正任橫行使并權路分總管,并許奏舉二人,餘并一名。

    除已系将領任使并曾犯入己贓、徒已上及親屬不舉,所舉之人,隻是将領及行陣戰 十月四日,诏:「前任兩府及三司使已下至知雜禦史,外任待制以上,保舉文資官二員。

    諸路經略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保舉轄下見任、前任文資官二員,行實素着,官政尤異,可備升擢任使者以聞。

    」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權禦史中丞賈黯上言:「近日官冗之弊,數倍往時,蓋由舉官者衆,人有定員,以應所舉之格。

    乞申戒中外舉官臣僚,以革其弊。

    」至四月十二日,乃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賢愚,系乎所舉。

    舉而失當,猥濫至多。

    今吏部磨勘選人待次者二百五十餘人,須二年方克引對,留滞之弊,乃至于斯。

    且歲限定員,本防其濫。

    而舉者不問能否,一切取足以聞。

    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薦賢之體。

    以至奔競得售,而實才者見遺;請托得行,而恬 守者被棄。

    蓋其毀譽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

    章交公交車,充數而已。

    以是濟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舉選人者,務在得人,不必滿所限之數。

    所貴材品辨别,仕路澄清。

    惟爾輔臣,深體朕意。

    」 《文獻通考》:英宗時,禦史中丞賈黯又言:「今京朝官至卿、監,凡二千八百餘員,可謂多矣。

    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

    臣不敢遠引前載,且以先朝事較之。

    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數未有限,而在京台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在數十人。

    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又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比天聖漸繁,而改官者固已衆矣。

    然磨勘應格者猶不越旬日即引對,未有待次者也。

    皇佑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

    皇佑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于三倍。

    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

    如一郡之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畏譏,欲止不敢。

    此薦者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于無能也。

    謂宜明诏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

    」天子納其言,下诏申焉。

     三年四月,诏流内铨:「磨勘選人願入(贓)[職]官者職:原作「贓」,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八、《職官分紀》卷九改。

    ,與循資注官。

    今任還,無贓罪及私罪已下情輕,有舊舉主三人或新舉主三人,與磨勘引見。

    歲舉選人充京官者,自今以三分之一舉令、錄、判、司、簿、尉充職官。

    舉主滿三人,曆任無贓罪或私罪杖已下情輕者,判、司、簿、尉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皆與注合入職官。

    應舉官充縣令,須到任一考乃得舉。

    」 《文獻通考》:治平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

    先是,上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雲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修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

    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

    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有不十年即至輔相者。

    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複試,是高科路塞矣。

    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隻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

    惟有因差遣例除者, 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

    」上納之,故有是命。

    韓琦、曾公亮、趙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

    宰臣以人多難之,上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

    」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餘須後時。

     石林葉氏曰:「國朝以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為三館,皆寓崇文院,其實無别舍,但各以庫藏書列于廊庑間爾。

    直館、直院謂之館職,以他官兼者謂之貼職。

    凡狀元制科一任還,即試詩賦各一,而入否則用大臣薦而試,謂之入館。

    官制行,廢崇文院為秘書監,建秘閣于中。

    自監、少至正字,列為職事官,罷直閣、直院之名,而書庫仍在。

    獨以直秘閣為貼職之首,皆不試而除,蓋時以為恩數而已。

     治平四年,陳汝羲試學士院中等,除集賢校理。

    禦史吳(中)[申]言:「比擇十人,先試館職,而汝羲亦預,漸至冗濫。

    兼詩賦非所以經國治民,請用兩制薦舉,仍罷試詩賦,代之以策。

    」诏兩制詳議。

    其年試胡宗愈輩,仍用詩賦。

    熙甯元年罷試詩賦,而更以策論。

    二年,王介等五人始以策、論試于學士院,皆除館職。

    後比年有試者,蘇稅、陳睦、李清臣、劉摯、王欽臣等皆以試除。

    四年,太常丞許将以所業獻,召試為集賢校理。

    五年,呂公弼薦王安禮材堪大用,召對稱旨,欲峻用之。

    其兄安石辭,乃以為崇文院校書。

    曾布常舉鄧潤甫可備經筵館職,诏取潤甫應制科進卷視之,擢為集賢校理。

     舊制,凡設試以待,命士而入之铨注者,自蔭補铨試之外,有進士律義、武臣呈試、材武及刑(為)〔法〕等官,而铨試所受為特廣。

    蔭補初赴選,皆試律暨詩。

    已仕而無勞績、舉薦及無免試恩,皆試判。

    熙甯更制以後,試律義斷案。

    議後又增試經義,中選者皆得随铨拟注,是铨試之凡也。

     馬端臨曰:按,是時進士選人之守選者,亦皆試而後放,然特詳于蔭補雲。

     四年十一月,同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舉人二百五十餘人,度二年乃引絕天頭原批:「『絕』字疑誤。

    」孫逢吉《職官分紀》卷九亦作「絕」,似不誤。

    。

    檢會每歲舉狀約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衆。

    欲乞權罷在朝知雜禦史、觀察使已上歲舉京官。

    」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文獻通考》:是年,诏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一分舉職官。

    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

    是歲判吏部流内铨蔡抗言:「奏舉京官人尚多,度二年引對乃可畢。

    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

    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衆。

    且今天下員多阙少,率三人而待一阙。

    若不稍改,後将除吏愈艱。

    臣愚以為可罷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

    」從之。

    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治平四年十一月三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禦 史台告報翰林承旨以下至知雜禦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舉一員,堪充刑獄、錢谷繁難任使,皆須節行素着、才幹有實,仍于舉狀内明言本官才器所長、堪何任使,限一月内聞奏。

    内在京者當令引對,在外者候替回引對。

    即不得舉已系帶職及兩府,或自己親戚。

     十二日,诏曰:「故事,二府初入,各舉所知者三人,蓋欲以觀大臣之能也。

    比年以來,請谒幹譽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

    既已任職之後,多以虛名相尚,而實效蔑然,甚非上臣事君以人之道。

    其今來中書、樞密院準例各舉官三人,各言其人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速以名聞。

    仍候逐奏上,令中書取旨,當議量才試任。

    」 二十一日,手诏:「孔子曰:『修廢官,舉逸民,則四方之政行焉。

    』朕以天之靈,獲守大器,永惟興治之本,必待賢而後成。

    方今中外群才,輻湊并進,不為不多矣。

    尚慮藏器抱道之士,沉于下僚僚:原作「潦」。

    天頭原批:「『潦』,疑『僚』。

    」《宋大诏令集》卷一六六作「僚」,據改。

    ,而未伸,宜令内外兩府、兩制、文臣三司副使、武臣正任已上,下至台谏官并逐路提刑、轉運使,于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選人内,各舉所知者二人,見任兩府三人。

    或恥于自媒,久淹下位,或偶因微累,遂廢周行者,鹹以名聞,以佐吾顯側陋、振淹滞之意。

    仍各明言其人臨事已彰實狀,堪何任使,朕将量才而用之。

    其所舉須實負才業淹廢之人,即不得舉懷奸養譽、闊于事情、陰趣進用 者,及權要族屬,可共昭至公之道焉。

    」 神宗熙甯元年二月十一日,诏:「翰林承旨以下、知雜禦史以上,各于内外文官曆一任通判以上人内,同罪保舉一員,堪充刑獄、錢谷繁難任使。

    」翰林承旨王珪等奏舉虞部員外郎張諷等二十員,诏見在京及得替到阙者,并令上殿。

     十八日,诏:「近複諸路武臣同提點刑獄。

    勘會舊制,提點刑獄奏舉選人充京朝官,須連狀共舉,頗聞不便。

    今後奏舉選人充京官、職官,并據逐路元條合舉人數,各舉一半,更不連狀。

    」 三月七日,命諸路經略安撫使、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路分副都總管,各同罪保舉本部内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員,堪充知州軍二員,疾速具姓名以聞。

    以選任乏人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在京并外任兩制及知雜禦史以上,各同罪保舉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員。

    」 十九日,诏(請)[諸]道州府軍監所有長吏奏舉選人更不裁減外,通判奏舉選人,并令權罷。

     是月,诏今後諸路轉運判官奏舉選人充京官數,比提刑朝臣并特減二人。

     七月七日,诏:「諸路安撫、轉運、提刑、總管及内外兩制、知雜禦史以上,各保舉有武勇謀略三班使臣二人。

    」 十一月一日,樞密院言:「河南、河北監牧使,欲令每年各許同罪奏舉有牧地縣分選人知縣、縣令、主簿充京官職官共五人,送流内铨,理為舉主。

    」從之。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兩府臣僚初入準例舉官 三員,今後更不施行。

    先是,知樞密院陳升之薦侯叔獻等,上閱其奏,曰:「輔臣薦士,不考材實,即升一任,此何理也」然而久例行之,至是降诏。

     閏十一月十八日,诏:「應文武官今後因罪犯降差遣經赦合該牽複者,如元犯情理輕,責降後有所轄官一員同罪奏舉,元犯情理重者有所轄一員、監司一員同罪奏舉,即與依赦牽複。

    如系在京無監司處,即隻用所轄官為舉主。

    内有元系職司及路分差遣,仍更委二府體量理曆才行取旨。

    所有兩省内臣并準此。

    若在京勾當,無所轄管勾,即許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舉。

    」上初令中書議法進呈,且以為責降官在京有無監司處,乃改定降诏。

     《文獻通考》:熙甯二年,禦史乞罷堂選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