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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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曾公亮執不可,帝曰:「精擇判審官人付之,何為不可」王安石曰:「中書所總已多,通判亦有該堂選者,徒留滞,不能精擇,歸之有司宜也。

    」 課試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禮部考校為未當,而必俟乎親策;進退百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書選擇為留滞,而一付之審官,輕重失倫矣。

    況司牧之任,千裡休戚所系,非佗官比。

    而廟堂一不之問,則所謂中書所總已多者,其事豈有重于進賢退不肖者乎 三年二月四日,诏:「今後諸路知州軍不該舉京官、職官處,如通判别無違礙,許依編人數舉官。

    」 六月,诏中書門下:薛向等所總東南諸路财利,創事之始,實藉所谙官吏遠近應接,方可集辦。

    近雖累曾指揮,如向等奏辟官吏,并與應副,尚恐有合入遠官,朝廷引條不行。

    可今後如有礙條之人,特與差。

    任滿如無勞績勾當過事件,即複注遠官。

     七月二十四日,诏東西審官、三班院、流内铨今後所舉主簿,并須舉不該入川、廣京朝官。

    先是,權判吏部流内铨陳襄等薦著作佐郎楊完為主簿。

    完系硬差,特依所舉,而降是诏。

     是月,诏今後應在 京及外任舉官去處,并許于見任官年滿三季内奏舉。

     十六日,禦史知雜謝景溫言:「欲乞應受诏特舉官者,發奏日并具所舉官姓名,關報本台。

    」從之。

     八月,編修中書條例所看詳:「應中外官司合舉辟官員狀到中書,即下諸司,取人吏文狀契勘奏差,欲乞取索諸房舉辟名件可歸有司者,畫一頒下審官東西院、流内铨、三班院。

    今後隻批送逐處,令檢詳前後條貫及本官資序、所入路分遠近,令中書點檢施行。

    其不合得,即仰逐司一面回牒本官,别行奏舉。

    若曲有問難,即亦仰本官具因依聞奏。

    所有前來已送歸有司者,亦乞準此。

    」從之。

     十月七日,诏發運司、諸路轉運司:本司管勾文字及諸路掌機宜官,今後并許舉合入川、廣之人。

     十一月八日,诏諸處奏舉使臣差遣等并送樞密院勘會施行。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官司各舉官,并先關牒所屬,勘會曆任于條無礙,方許奏舉。

    」 十七日,中書編修條例所乞諸路知州軍、通判若轉運提刑連銜奏舉者,許再任知縣、縣令;有安撫、轉運使副、判官、提刑、知州、通判奏舉再任,須通及五人,内有職司二人者,亦聽再任。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皮公弼,如薛向在任例舉官。

     八月二十四日,诏發運司:自今犯贓及見沖替合當硬差,若奏舉縣令、職官知縣及起請員阙人,毋得奏舉。

     十月一日,诏江淮發 運使每歲舉官,毋得過本路轉運使、副所舉之數。

     十一月七日,诏諸路提舉常平倉朝臣,歲中通舉京官或職官、縣令共三人。

     十二月八日,中書門下言:「提點廣東刑獄周之純言,新制提點刑獄并除『同』字,所有舊條分同、正,舉官多少不同。

    今欲自京東、京西、河東、淮南路京官七人、職官三人、縣令五人,兩浙路京官六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東西路京官五人、職官三人、縣令四人,福建、利州、荊湖南北、廣南東西路京官四人、職〔官〕三人、縣令二人,夔州路京官三人、職官二人、縣令二人。

    」從之。

     五年閏七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檢會先降宣命,委官保舉大使臣堪充知州軍或主兵任使,本縣籍記姓名本縣:據文意疑作「本院」。

    ,遇有要人去處,于此更加采擇。

    歲月既久,選用略,或已在委寄,或嘗試無取,或事故凋喪。

    乞依故事,差委文武近上臣僚,各舉大使臣堪充知州軍或主兵任使者,各兩人。

    」從之。

     八月十五日,诏諸路安撫及文臣帶路分钤轄舉知州軍主兵各一員,轉運使、提刑隻舉知州軍一員,武臣總管、钤轄、安撫隻舉主兵一員。

     《文獻通考》:五年,诏堂選堂占悉罷。

    吏部始立定選官格,其法各随所任職事,以入任功狀立格,以待拟注。

     權開封府推官蘇轼上言:「大抵名器爵祿,人所奔趍,必使積勞而後遷,以明持久而難得。

    則人各安其分,不敢躁求。

    今若多開驟進之門,使有意外之得,公卿侍從,跬步可圖,其得者既不肯以僥幸自名,則其不得者必皆以沉淪為孍。

    使天下常調,舉生妄心,恥不若人,何所不至,欲望風俗之厚,豈可得哉選人之改京官,常須十年以上。

    薦更險阻,計析毫厘。

    其間一事聱牙,常至終身淪棄。

    今乃以一人之薦,舉而與之,猶恐未稱,章服随至,使積勞久次而得者,何以厭服哉夫常調之人,非守則令,員多阙少,久已患之,不可複開(名)[多]門以待巧者。

    若巧者侵奪已甚,則拙者迫隘無聊,利害相須,不得不察。

    故近歲樸拙之人愈少,巧進之士益多。

    惟陛下重之惜之,哀之救之。

    如近日三司獻言,使天下郡選一人,催驅三司文字,許之先(以)[次]指射以酬其勞先次:原作「先以」,據《文獻通考》卷三八改。

    ,則數年之〔後〕,審官吏部,又有三百餘人得先占阙,常調待次,不其愈難此外勾當發運均輸,按行農田水利,已振監司之體,各懷進用之心,轉對者望以稱旨而驟遷,奏課者求為優等而速化,相勝以力,相高以言,而名實亂矣。

    惟陛下以簡易為法,以清淨為心,使奸無所緣,而民德歸厚。

    臣之所願厚風俗者,此之謂也。

    」 馬端臨曰:按,罷諸司之薦舉,付铨選于吏部,此熙甯所立之法,蓋所以示至公而絕幸門也。

    今東坡公所言乃如此,豈此法特所以待守常安分之人,而阿谀時指,附會新法,如所謂六七少年、使者四十餘輩,則初不在此限乎。

     六年五月三日,诏諸察訪官:「河東、京東、兩浙路許奏舉選人充京官、職官、縣令共十二人,餘路十人。

    若舉升陟,并不限員數。

    」 七年十月四日,都官郎中、新差知夔州鄭惟幾言:「諸奉特敕奏舉邊臣者,若任用後不如所舉,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如緻城寨不守,其舉主雖會赦不得原減。

    竊以戰守之職,所系甚重,失舉者既責同罪,而得功者未聞推恩。

    晉胥臣舉冀缺為軍大夫,及箕之役,有功者被其賞,賞罰并行,人用勸沮。

    乞立新制,應特降宣舉官,被舉者如擢用後因戰守得功,事迹尤異,轉三官以上者,其舉主亦乞等第量行旌賞。

    」诏今後邊臣功狀顯著者,勘會舉主取旨。

     十四日,诏都提舉市易司歲舉京官五員。

     九年正月十三日,诏令新知廣州劉瑾不依常制,舉将官文臣使臣共十人。

    以瑾乞于江西及本路散行召募射生獵戶及勇力亡命者,軍前效用,支與上軍請受,量遠近與起發盤纏。

    所經州軍内,有強勇可使者,亦許選帶 前去。

    诏送安南招讨司,因有是旨。

     八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南平軍系新創,别無縣分。

    近将涪州隆化縣割屬本軍,其合奏舉選人員數,欲令依信安軍例,許知軍奏舉一員。

    」從之。

     十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諸寺監丞有阙并從朝廷選差,更不舉官。

    」 六月四日,中書門下言:「吏房删定到選人舉充職官已移注者,不得别奏舉差遣。

    其舉充縣令、職官知縣雖不依常例,亦不許舉辟。

    如願依常調資序舉辟者聽。

    」從之。

     八月二十四日,監察禦吏裡行黃廉言:「申饬兩制、近臣、諸路監司,求其才行優異者,各舉一人。

    」诏内外待制以上及台谏官、發運、轉運使、提點刑獄、轉運判官各于文臣内舉才行堪任升擢官一員,令中書審察。

    如所舉不謬,取旨随材試用。

    仍限一月内聞奏。

    即不得舉已系帶職及兩府、自己親戚。

     十月二日,中書門下言:「同知審官西院窦卞乞應系不拘常制奏舉官,并行寝罷。

    今看詳閑慢去處,若令依舊,誠恐罪累違礙之人得以幹求。

    欲今後除事幹要切,且令依舊外,餘并令依常制舉辟。

    」從之。

     元豐元年閏正月初九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後奏舉習學公事,并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十九日,诏提舉官:其當舉官,于開封府界提點、諸路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見舉官數内均減立法。

    詳見提舉常平門。

     二月二十五日,三司言:「在京倉庫支納浩澣,自禦廚至店宅務,其監官乞奏舉。

    」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提舉茶場李稷言:「三路三十六場大小使臣殆及百員,乞不限員數,舉三班使臣。

    」從之。

    内歲許舉官十員,候三年茶法成序取裁。

     六月七日,京東路體量安撫黃廉言:「本路被水之初,乞私委監司察災傷縣令不得力者,聽于不經水災若事簡縣對移。

    如阙人,即于得替待阙人不依常制奏舉。

    」從之。

    詳見水利門。

     十一日,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蒲宗闵言,乞依李稷舉劾官吏。

    诏宗闵與理轉運判官資序,所舉京官、縣令及使臣升陟,比李稷所舉人三分之一。

    其州縣官吏于茶場司職務有違,亦許按劾。

     二十一日,诏:「應内外臣僚昨舉才行堪升擢官,令中書察人才取旨。

    」 七月一日,诏禦史台:推直官虞肇、馮如海年齒衰遲,資性疲,不足稱辦職事,可并送審官東院,令本台舉官以聞。

     十月十三日,诏三司、司農寺各同罪舉升朝官五人,充諸路提舉官,限十日以名聞。

     二年五月十三日,诏右贊善大夫、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範純粹薦舉官,分李稷之半,聽稷、純粹同轉運司舉官知洋州。

    并從稷請也。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豐州許依威、茂州,舉選人為京〔官〕、職官、縣令。

     三年五月一日,诏禦史台複六察按。

    立法之始,職事甚劇,無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緒。

    其見阙禦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聞。

     二十一日,以禦史何正臣言:「近日舉官,鮮以寒士為意,利祿所厚,多在貴遊之家,而市易為 甚。

    望诏中書取索在京應舉差或權差已到未上官,有無本族外姻在朝食祿,取旨去留,以示公議。

    乞自今舉官并依舉京官、縣令式,具親屬。

    」诏劄與都提舉市易王居卿,仍令中書立法。

     六月十六日,诏朝廷及省寺遣官至諸路,安撫、監司不得奏舉。

    以中書言「所差官事幹三四路者,乘勢幹請,得舉主不少,恐不能無徇情苟簡之獘,請立法」故也天頭原批:「『以中書』下似宜雙行小字。

    」。

     十二月十一日,知都水監主簿公事李士良言:「黃河見管大小使臣一百六十餘員,并委監丞已上奏舉。

    其所舉往往有因緣,未必習知水事,欲乞今後河(掃)[埽]罷舉官之制,并委審官西院、三班院選差。

    其都大提舉官,即乞且如舊。

    」從之。

    仍诏内外官司,自來舉官泛濫數多處,中書準此立法以聞。

     四年三月八日,诏在京官不得舉辟執政官有服親。

    以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