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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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知雜舒亶言「近論蒲宗孟不當薦舉同知樞密院韓缜侄宗弼,乞立奏舉法」故也。

     七月三日,诏:「陝西緣邊見聚兵馬,其經營轉輸,全賴諸郡守、倅同力幹辦,其間多審官用格差注,必恐不任。

    今日職事,宜令轉運司體量舉差聞奏。

    要地令佐準此。

    」 二十八日,诏内外官司舉官悉罷,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書吏部審官東西、三班院議選格。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誠州置兵馬監押、職官、司戶參軍各一員,并令知沆州、主管沆誠州緣邊安撫公事謝麟舉官一次。

    誠州官任滿,依沆州酬獎。

    」 二十九日,鄜延路經略使沈括等言:「所奏舉文武官,應 有違礙,并乞追差,諸處不得占留。

    」诏本路使臣直追取,仍以聞。

    其餘并禀朝旨。

     二月十五日,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原路制置司,許奏舉幹當公事、準備差使、使臣三員。

     十一月八日,都大提舉成都府、永興軍等路榷茶公事陸師闵言:「每年舉選人改官,今乞依舊條通計,當舉九人,欲特添三人外,有縣令、小使臣升陟數,止依舊條并舉。

    」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提舉茶場陸師闵言:「乞川路買茶起(網)[綱]場監官十員,并許不依常制指名奏差。

    」從之。

     六年六月一日,诏京東路轉運副使吳居厚具所知通判以上,及别路監使、提舉官可充本路轉運司官,協力推行鹽法者,及本路行鹽法當選委知州、通判處以聞。

     七月十七日,知鎮戎軍張世矩言:「嘗舉知麟州郭忠紹為路分钤轄。

    今得知麟州訾虎臣書,稱近嘗出師,忠紹怒朝廷指揮照應虎臣。

    詳忠紹懷怒君父,固非忠孝,乞不用前狀。

    」诏世矩挾情論忠紹及繳私書,特釋罪。

     七年六月十五日,诏:「都大經制熙河蘭會路邊防财用李憲,乞選差蘭州守城小使臣五人,赴安強、米脂、塞門、浮圖、義合寨計度守備。

    委劉昌祚以名聞,李憲毋得占留。

    」 八年八月四日,诏按察司:所至官有才能顯著者,保明以聞。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八日,诏:「應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限诏到一月,各舉曾曆一任知州以上,聰明公正,所至 有名,堪充監司者二人,委中書籍記,遇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有阙選差。

    若到官之後,才識昏愚,職業堕廢,薦才按罪,喜怒任情,即各依本罪大小,并舉者加懲責。

    」 閏二月二日,诏:「歲舉官升陟者,承務郎以上并依合舉改官及充幕職官、縣令之數,大使臣準小使臣法,通判許舉承務郎以上,依知州舉充幕職官之數。

    」 八日,資政殿學士、新知颍昌府曾孝寬言:「官制以前舉官名數,乞委官裁定,取可仍舊者着為令。

    」從之。

     二十六日,诏尚書侍郎、學士、待制及兩省、禦史台監察禦史以上、國子司業,限一月内,舉經明行修堪充内外學官者二員。

     四月一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廢罷諸路提舉常平司等減削逐歲舉官狀數不少,竊恐寒素之士愈艱于進。

    乞複通判舉官條。

    」诏諸州軍通判每年許舉選人一名,幕職州縣官改官、判司簿尉充縣令,仍相間舉。

     十一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舉第二任通判資序、曾曆親民差遣、堪充轉運判官者各二員,餘依今年二月二日舉監司指揮。

     同日,诏:「應沿邊州軍城寨巡檢、都監、監押、寨主、防巡、諸路捕盜官及課利系三萬貫以上場務,舊系舉官員阙處,許依舊奏舉。

    如數内今來事務稀少,不銷奏舉,及事務煩劇,合舉官去處,具因依窠名,限一月聞奏。

    」 十四日,诏:「三路知州帶安撫使者,許奏辟本州島官二員,餘路知州帶安撫使或太中大夫以上帶 一路钤轄,及知河南府、應天府,不以官序知雄州,各許奏辟本州島官一員,使相及曾任執政官添舉一員,雖不系合辟官處,亦許奏辟本州島官一員。

    仍各同罪保舉聞奏。

    」 五月六日,三省言:「尚書侍郎、内外學士、待制、兩省、台官、左右司郎中、諸路監司,限一月舉公明廉幹、才堪治劇,仍系合入知縣或縣令一員,令吏部不依名次差重法地分知縣、縣令,次差賊盜多處、萬戶以上縣。

    」從之。

     六月十三日,有司言:「新制,諸州軍通判每年許舉選人一名,幕職州縣官改官、判司簿尉充縣令間舉。

    然郡府有大小,不可無等殺,請分州軍為三等。

    十邑以上,歲舉三人,改官、職官、令各一;五邑以上,二人,令一,改官、職官互舉一人;五邑以下,如新制,無邑者不舉。

    」從之。

    内兩員通判者分舉。

     七月一日,尚書省言:「舊制,中外學官并試補,近诏尚書侍郎、左右司郎中、學士、待制、兩省、禦史台官、國子司業各舉二員,宜罷試法。

    」從之。

     六日,宰臣司馬光言:「臣切惟為政之要,莫若得人。

    百官稱職,則萬務鹹治。

    然人材各有所能,或優于德而啬于才,或長于此而短于彼。

    雖夔稷契,止能各守一官,況于中人,安可求備是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随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

    臣誤蒙甄擢,備位宰相,謹選百官,乃其職業。

    而智識淺短,見聞褊狹,知人之難,聖賢所重。

    寰宇至廣,俊彥 如林,或以恬退滞淹,或以孤寒遺逸,被褐懷玉,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于狹私,難服衆心;若止循資序,則官非其人,何以緻治莫若使在位達官人舉所知,然後克協至公,野無遺賢矣。

    臣不勝狂愚,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

    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将帥科;舉文武有官人。

    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

    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

    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

    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

    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

    九曰善治财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

    十曰練習法令、能斷獄谳科。

    同上。

    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谏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得于十科中舉三人,非謂每科舉三人,各随所知,于十科内一歲共舉三人。

    其狀雲臣切見某人有何行能,并須指陳實事,不得徒飾虛辭。

    位在上者得舉下,下不得舉上。

    臣今保舉堪充某科,如蒙朝廷擢用後不如所舉,謂舉行義純固而違犯名教之類。

    及犯正入己贓,臣甘伏朝典不(詞)[辭]辭:原作「詞」,據《傳家集》卷五四《乞以十科舉士劄子》改。

    。

    候奏狀到日,付中書省置簿抄錄舉主及所舉官姓名,别置合舉官臣僚簿。

    歲終不舉,及人數不足,按劾施行。

    或遇在京及外方有事,須合差官,體量相度,點檢磨勘,刷催促,推勘定奪,則委執政親檢逐簿,各随所舉之科,選差合試管勾上件事務。

    若能辦集,即别置簿記其勞績。

    遇本科職任有阙,謂若經筵或學官有阙,即 用行義純固、經術精通等科,台谏有阙,即用節操方正科之類。

    則委執政親檢逐簿,選名實相稱或舉主多,或有勞績之人補充。

    仍于本人除官告前,盡開坐舉主姓名于後。

    或不如所舉,其舉主從貢舉非其人律科罪。

    犯正入己贓,舉主減三等科罪。

    若因受賄徇私而舉之,罪名重者,自從重法,則在必行,不可寬宥。

    雖見為執政官,朝廷所不可辍者,亦須降官示罰,所貴人人重謹,所舉得人。

    」從之。

     八月一日,禦史中丞劉摯言:「舊例,舉官皆有定員,唯京朝官、大使臣升陟,每歲不限其數。

    請應在京臣僚依外路比類限定員數。

    」诏吏部立法以聞。

     六日,太皇太後谕輔臣曰:「台谏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當。

    」司馬光言:「朝廷近诏臣僚舉可任監司者,既令各舉所知,必且試用,待其不職,然後罷黜,亦可并坐舉者。

    」呂公着曰:「舉官雖是委人,亦須執政審察人材,擇可用者試之。

    」光曰:「自來執政隻于舉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餘悉棄去,何嘗曾審擇」韓維曰:「光所言非是。

    朝廷極士大夫之選,擇執政七八人,豈可謂掄選無益,而直信舉者之言且刑罰但可施于已然之後,今不先審察,待其不職而後罰之,甚失義理。

    」李清臣曰:「若待其不職,然後罷黜,人必有受其獘者。

    」 十一月二日,诏吏部選在部大使臣年五十五以下,曾經親民兩任、内邊任一任成資以上,不曾犯贓私罪情重,有本路帥臣、監司、總管三人以上同罪奏舉者,具曆任申 密院審察人材上簿,候有阙,與在院人衮同取旨定差天頭原批:「『衮』字有誤。

    。

     四日,中書省言:「臣僚上言,比诏大臣薦館職,又設十科舉異材,請并依元豐薦舉令,關報禦史台。

    非獨内外之臣各謹所舉,庶使言者聞知,得以先事論列,不誤選任。

    」從之。

     二十二日,吏部言:「準,尚書侍郎、内外學士、待制、兩省、台官、左右司郎官、諸路監司,各舉公明廉幹、材堪治劇,仍系合入知縣或縣令一員,令吏部不依名次差充重法地分知縣、縣令。

    今差賊盜多處萬戶以上縣,任滿,委監司保明治狀,作三等推賞。

    有任滿酬獎者,聽從重。

    仍令吏部考較等第以聞。

    今詳立到考較等第,其舊有任滿酬獎者,聽累賞。

    」從之。

     《文獻通考》:哲宗元佑時,司谏蘇轍言:「祖宗舊法,凡任子年及二十五,方許出官。

    自餘進士、諸科初命及已任而應守選者,非逢恩不得放選。

    先朝患官吏不習律令,欲誘之讀法,乃減任子出官年數,除去守選之法,令試法,通者随得注官。

    自是天下争誦律令,于事不為無補。

    然人人習法,則試無不中,故蔭補者例減五年,而選人無複選限。

    吏部員多阙少,聞今已用元佑四年夏秋阙。

    官冗至此,亦極矣。

    宜追複祖宗守選舊法,而選滿之日,兼行先朝試法之科,此亦今日之便也。

    」 蔭補入學,肄業一年,不犯上三等罰,方許就铨試。

     禦史上官均言:「定差不便有七,諸路赴選中試,乃差八路,随意即射,不均一也;諸路吏選有待試,有需次,率及七年,方成一任,略計八路就注,若及七年,已更三任矣,不均二也;八路雖坐愆停罷,随許射注,而吏選無愆犯人既須試法,又待次大率四年,方再得祿,況八路待次又許權攝,祿無虛日,不均四也;八路土人得特奏名者,免試就注家便,年高力憊,不複望進,往往營私廢職,其獘五也;仕八路久,知識既多,土人就射本路,不無親故請囑,其獘六也;八路監司地遠而專,便使漫滅功過名次,人亦不敢争校,故有力者多得優便,而孤寒滞卻,其獘七也。

    定差本意止因省迓送顧費,然事極獘生。

    八路阙常有餘,吏部阙常不足,今立法互季疊用,而運司定差猶占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