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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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是半均半不均也。
如聞迓送顧直,歲計不甚 多,用坊場河渡錢已可給用。
請并八路定差,盡歸吏部,殊為均便。
」光又言:「朝廷執政隻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
不惟涉徇禮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采訪毀譽,則愛譽憎毀,情僞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
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中一科公正聰明、可備監司。
誠如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者,嚴加譴責,無所寬宥,則今後自然謹擇,不敢妄舉矣。
」诏皆從之。
诏大臣奏舉館職,并如制召試除授。
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宋史選舉志》:元佑元年,複制科。
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禦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
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
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饬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複其廪,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
近歲其選寖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
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
望明诏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
」元佑三年,乃诏大臣奏舉館職,并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安世複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
惟其望實素着,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
今既過聽臣言,追複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曆深淺,但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獘源。
而臣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幸,以重館職之選。
」 二年三月六日,诏:「左右廂店宅務、諸司諸軍專計司、糧料院、香藥庫、北抵當所、粳米上中下、麥料上下諸界,舊隸三司舉官,其令戶部奏辟,着為令。
」 十六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第二任通判資序人堪知州者一人,送吏部籍記,遇三路四縣以上知州軍阙,先差本等,次差歲舉通判資序人。
如資序舉主同,即兼用本部格差注。
其見任知州王子文、霍唐臣、張堯士、趙衮不可為郡,令逐路轉運司體量治狀以聞。
」先是,殿中侍禦史呂陶言四人者治郡無狀,請命從官以上薦,故有是诏。
《文獻通考》:二年,殿中侍禦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裡,生聚萬衆,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
請令内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擇才庇民也。
」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序守臣有阙,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八月此條原為大字,據《文獻通考》卷三八原文改為小字。
,殿中侍禦史韓川 言:「近委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
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迹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着,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為未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事不繁,亦有縣少事不簡者。
願參以考績之實,着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诏吏部立法以聞。
已而歲舉積多,吏部無阙以授,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唯奉诏乃(奉)[舉]焉。
四月二十一日,诏:「在京職事官歲合舉官升陟者,文臣六曹尚書以上各六人,待制以下各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三人,軍器少監以上各二人,武臣觀察使以上各二人,着為令。
」 二十六日,诏:「臣僚所舉十科堪充将帥武臣,令樞密院别置簿錄記姓名。
内未經擢用人,雖不應路分将官選法,遇有阙,委執政體量精力材實,取旨特差。
」 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學士院舉官二員,兩省谏議大夫以上同舉四員,禦史中丞、侍禦史同舉二員以聞。
」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禦史韓川言:「朝廷之于人材,常欲推至公以博采,及其立法 ,則幾于利權勢而抑孤寒;常欲取勤績以赴用,而要其終,則莫不取虛名而廢實效。
近委太中大夫以上,歲于知州、通判人内舉充知州,遇三路及諸路四縣以上處阙,先差本等,次通判,皆謂被舉者。
餘雖考課上等,亦不得預。
朝廷之意,固欲得人,而所薦未必公也。
今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得之為多,迹遠地寒者固鮮。
夫寒士雖久曆為郡,及治狀已着,考課入上等,偶無近法之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又不許入四縣處。
彼獲一章,即升躐等級,超壓老舊,何其幸耶!又以州四縣以上為事劇,三縣以下為事簡,事之繁簡在民戶衆寡,不系邑之少多。
臣請以薦舉之意,績效之實,相參修正此條,庶幾無獘。
其所差知州軍,更不限縣數。
」诏吏部立法以聞。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諸路帥臣、監司、文臣知州帶一路钤轄,歲終各察所部諸司使以下大使臣可備選擇之人,不限軍班雜流出身,并明具材行事實、宜充是何任使,不拘員數,實封保明聞奏。
委樞密院置簿,參核其人,以備随材擢用。
若所奏不當,論如貢舉非其人法。
」從佥書樞密院事趙瞻所請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臣僚有特薦舉,毋得列銜聞奏。
閏十二月十二日,诏文臣監司、武臣路分都監以上不許奏舉充十科。
二十二日,诏諸路監司勿薦侍從官以上及帥臣。
從左司谏韓川請也。
四年二月二 日,禦史中丞李常等言:「朝奉郎何宗元學問通浃,乞随才錄用。
」翰林學士許将言:「太學博士陳祥道尤深于禮,嘗增廣舊圖及考先儒異同之說,着《禮書》一百卷,望試以禮官,取所為書付之有司。
」诏以何宗元為國子監丞,陳祥道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言:「元豐中立定薦舉文臣承務郎、武臣崇班以上升陟員數,自後薦舉官司以所舉數足,又泛為考察之薦,于法不應收使。
」诏今後文臣系知州軍資序及武臣路分都監、知州軍以上,方許奏乞考察。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太中大夫以上每歲奏舉到知州,見在部人數甚多,緻差注不行。
及經明行修人,系每遇科場奏舉。
」诏今後并遇降诏,方許奏舉。
六月六日,中書省言:「尚書侍郎、學士、待制及兩省官、禦史台監察禦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國子司業各限一月舉内外學官二員,今後有(關)[阙]日,亦合依此。
」從之。
七月八日,诏亳州司戶參軍、充徐州教授陳師道,候太學博士有阙差。
從左谏議大夫梁焘薦也。
二十三日,吏部言:「選人任知縣、縣令,事務繁重,舊法令監司、知州、通判每歲限定人數舉充,已是暗升一資。
若到任有改官舉主二人,又得循資,及比常調複減舉主一人改官。
近有不由縣道,仍帶奏舉資序,如諸州教授之類,顯屬僥幸。
欲今後教授并特許奏辟差遣,如系奏舉職官、知縣、縣令資序,候得替,合該磨勘,并依常調本資考第。
舉 主升改官資,如願罷,隻就奏舉知縣、縣令者聽。
其吏部選注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所充差遣條更不施行。
」诏除縣丞及開、祥兩縣尉系縣官外,其帳司官及江甯府等處八十九員錄事參軍,非元舉職事,并依格注常調令錄。
其應差奏舉職官、知縣、縣令條貫并罷。
二十四日,诏:「監司、帥守今後薦舉官,并于狀内具在任事迹及素來行業,方與上簿記錄。
或有任用,更加詳察。
」從太師文彥博請也。
五年二月二日,诏罷諸州軍通判奏舉改官。
從殿中侍禦史孫升之請也。
五月八日,诏:「三路帥臣、監司于本轄見任及前任武臣、諸司副使以上,系軍班出身内,精加選擇才略聲迹為衆所推之人一兩員,堪充路分以上主兵任使者,限一月,密具職位姓名,實封保明以聞。
如已系路分以上及将領,亦聽選舉。
仍令樞密院籍記姓名,取旨升擢。
」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大理寺言:「因舉官緣坐已經恩者,如罪人不該原減,聽減一等。
若再會恩,從原減法,罪人該特旨及于法不以赦降原減者,舉主自依赦降。
」從之。
閏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左右廂諸監使臣,并依舊河南北監牧司、令提點官奏舉。
十月八日,诏軍帥劉昌祚、姚麟與河東、陝西逐路安撫使、總管、秦鳳路钤轄、蘭岷河環知州、鎮戎德順知軍、河東麟府路钤轄,各奏舉大使臣有材武謀略或曾立戰功、勇于臨敵、可以統衆出入之人二員 至五員以聞。
紹聖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右司谏朱勃言:「應選人曆任未及三考上,許奏舉職官、縣令,通及三考以上及見系幕職、令錄資序,方許奏舉改官,庶稍抑權勢請托之獘,均及寒畯效職之人。
」從之。
《文獻通考》:紹聖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責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铨擇而以名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
若資曆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
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绌,歲各毋過三人。
閏四月二日,诏罷十科舉士法。
從殿中侍禦史井亮采請也。
五月十三日,三省言:「尚書侍郎、學士、待制及兩省官、禦史台監察禦史以上、國子祭酒、司業,每歲許奏舉堪充諸路學官一員,須進士或制科出身、年三十以上、無私罪重及非沖替人。
其奏舉到學官,除元系制科及進士及第上五人、省試上三人、國子監開封府廣文館發解第一人或太學上舍生、該出官免省試人更不試外,餘并召赴阙,附吏部春秋參選人試。
凡試兩經大義各一道,以通曉經術、文理優長為合格。
其舉試到學官,中書省籍記姓名,遇有阙,三省同選差。
」從之。
六月十九日,給事中王震言:「中書省修立舉試諸路學官畫一,其法至嚴。
元佑中,嘗裁減恩例,如選人充教授,添舉主轉降等官之類即是。
師儒之任,不得比縣令,蓋緣當時曲有沮抑,恐合改正。
」诏元佑令「諸州教授磨勘改官,加舉主一員」,更不施行。
七月十三日,吏部言:「添立到尚書侍郎、學士、待制等每歲許奏舉諸路 學官一員,于奏狀内聲說所舉官依條該免試或系召試人字。
」從之。
九月二十六日,诏:「提舉常平官舉官人數,依元豐舊條。
所有通判昨緣罷提舉常平官,許舉官人數并罷。
」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監察禦史董敦逸言:「乞
如聞迓送顧直,歲計不甚 多,用坊場河渡錢已可給用。
請并八路定差,盡歸吏部,殊為均便。
」光又言:「朝廷執政隻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
不惟涉徇禮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采訪毀譽,則愛譽憎毀,情僞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
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中一科公正聰明、可備監司。
誠如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者,嚴加譴責,無所寬宥,則今後自然謹擇,不敢妄舉矣。
」诏皆從之。
诏大臣奏舉館職,并如制召試除授。
其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宋史選舉志》:元佑元年,複制科。
奏上而次年試論六首、禦試策一道,召試、除官、推恩,略如舊制。
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
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饬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複其廪,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
近歲其選寖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
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幸門,恐非祖宗德意。
望明诏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辄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
」元佑三年,乃诏大臣奏舉館職,并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
安世複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
惟其望實素着,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
今既過聽臣言,追複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曆深淺,但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獘源。
而臣願仿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幸,以重館職之選。
」 二年三月六日,诏:「左右廂店宅務、諸司諸軍專計司、糧料院、香藥庫、北抵當所、粳米上中下、麥料上下諸界,舊隸三司舉官,其令戶部奏辟,着為令。
」 十六日,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第二任通判資序人堪知州者一人,送吏部籍記,遇三路四縣以上知州軍阙,先差本等,次差歲舉通判資序人。
如資序舉主同,即兼用本部格差注。
其見任知州王子文、霍唐臣、張堯士、趙衮不可為郡,令逐路轉運司體量治狀以聞。
」先是,殿中侍禦史呂陶言四人者治郡無狀,請命從官以上薦,故有是诏。
《文獻通考》:二年,殿中侍禦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裡,生聚萬衆,所系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凡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
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
請令内外從臣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采公言,庶其可以擇才庇民也。
」诏内外待制、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曆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序守臣有阙,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及所薦者。
八月此條原為大字,據《文獻通考》卷三八原文改為小字。
,殿中侍禦史韓川 言:「近委太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
然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迹遠地寒,雖曆郡久,治狀着,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
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為未盡。
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事不繁,亦有縣少事不簡者。
願參以考績之實,着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
」诏吏部立法以聞。
已而歲舉積多,吏部無阙以授,四年,遂罷太中大夫以上歲舉法,唯奉诏乃(奉)[舉]焉。
四月二十一日,诏:「在京職事官歲合舉官升陟者,文臣六曹尚書以上各六人,待制以下各四人,左右司郎官以上各三人,軍器少監以上各二人,武臣觀察使以上各二人,着為令。
」 二十六日,诏:「臣僚所舉十科堪充将帥武臣,令樞密院别置簿錄記姓名。
内未經擢用人,雖不應路分将官選法,遇有阙,委執政體量精力材實,取旨特差。
」 五月二十六日,诏:「阙台官,令學士院舉官二員,兩省谏議大夫以上同舉四員,禦史中丞、侍禦史同舉二員以聞。
」 八月十六日,殿中侍禦史韓川言:「朝廷之于人材,常欲推至公以博采,及其立法 ,則幾于利權勢而抑孤寒;常欲取勤績以赴用,而要其終,則莫不取虛名而廢實效。
近委太中大夫以上,歲于知州、通判人内舉充知州,遇三路及諸路四縣以上處阙,先差本等,次通判,皆謂被舉者。
餘雖考課上等,亦不得預。
朝廷之意,固欲得人,而所薦未必公也。
今太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骛請求,因緣宛轉者得之為多,迹遠地寒者固鮮。
夫寒士雖久曆為郡,及治狀已着,考課入上等,偶無近法之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又不許入四縣處。
彼獲一章,即升躐等級,超壓老舊,何其幸耶!又以州四縣以上為事劇,三縣以下為事簡,事之繁簡在民戶衆寡,不系邑之少多。
臣請以薦舉之意,績效之實,相參修正此條,庶幾無獘。
其所差知州軍,更不限縣數。
」诏吏部立法以聞。
三年九月十六日,诏:「諸路帥臣、監司、文臣知州帶一路钤轄,歲終各察所部諸司使以下大使臣可備選擇之人,不限軍班雜流出身,并明具材行事實、宜充是何任使,不拘員數,實封保明聞奏。
委樞密院置簿,參核其人,以備随材擢用。
若所奏不當,論如貢舉非其人法。
」從佥書樞密院事趙瞻所請也。
十一月十二日,诏自今臣僚有特薦舉,毋得列銜聞奏。
閏十二月十二日,诏文臣監司、武臣路分都監以上不許奏舉充十科。
二十二日,诏諸路監司勿薦侍從官以上及帥臣。
從左司谏韓川請也。
四年二月二 日,禦史中丞李常等言:「朝奉郎何宗元學問通浃,乞随才錄用。
」翰林學士許将言:「太學博士陳祥道尤深于禮,嘗增廣舊圖及考先儒異同之說,着《禮書》一百卷,望試以禮官,取所為書付之有司。
」诏以何宗元為國子監丞,陳祥道為太常博士。
五日,吏部言:「元豐中立定薦舉文臣承務郎、武臣崇班以上升陟員數,自後薦舉官司以所舉數足,又泛為考察之薦,于法不應收使。
」诏今後文臣系知州軍資序及武臣路分都監、知州軍以上,方許奏乞考察。
五月二十五日,三省言:「太中大夫以上每歲奏舉到知州,見在部人數甚多,緻差注不行。
及經明行修人,系每遇科場奏舉。
」诏今後并遇降诏,方許奏舉。
六月六日,中書省言:「尚書侍郎、學士、待制及兩省官、禦史台監察禦史以上、左右司郎官、國子司業各限一月舉内外學官二員,今後有(關)[阙]日,亦合依此。
」從之。
七月八日,诏亳州司戶參軍、充徐州教授陳師道,候太學博士有阙差。
從左谏議大夫梁焘薦也。
二十三日,吏部言:「選人任知縣、縣令,事務繁重,舊法令監司、知州、通判每歲限定人數舉充,已是暗升一資。
若到任有改官舉主二人,又得循資,及比常調複減舉主一人改官。
近有不由縣道,仍帶奏舉資序,如諸州教授之類,顯屬僥幸。
欲今後教授并特許奏辟差遣,如系奏舉職官、知縣、縣令資序,候得替,合該磨勘,并依常調本資考第。
舉 主升改官資,如願罷,隻就奏舉知縣、縣令者聽。
其吏部選注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人,所充差遣條更不施行。
」诏除縣丞及開、祥兩縣尉系縣官外,其帳司官及江甯府等處八十九員錄事參軍,非元舉職事,并依格注常調令錄。
其應差奏舉職官、知縣、縣令條貫并罷。
二十四日,诏:「監司、帥守今後薦舉官,并于狀内具在任事迹及素來行業,方與上簿記錄。
或有任用,更加詳察。
」從太師文彥博請也。
五年二月二日,诏罷諸州軍通判奏舉改官。
從殿中侍禦史孫升之請也。
五月八日,诏:「三路帥臣、監司于本轄見任及前任武臣、諸司副使以上,系軍班出身内,精加選擇才略聲迹為衆所推之人一兩員,堪充路分以上主兵任使者,限一月,密具職位姓名,實封保明以聞。
如已系路分以上及将領,亦聽選舉。
仍令樞密院籍記姓名,取旨升擢。
」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大理寺言:「因舉官緣坐已經恩者,如罪人不該原減,聽減一等。
若再會恩,從原減法,罪人該特旨及于法不以赦降原減者,舉主自依赦降。
」從之。
閏八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左右廂諸監使臣,并依舊河南北監牧司、令提點官奏舉。
十月八日,诏軍帥劉昌祚、姚麟與河東、陝西逐路安撫使、總管、秦鳳路钤轄、蘭岷河環知州、鎮戎德順知軍、河東麟府路钤轄,各奏舉大使臣有材武謀略或曾立戰功、勇于臨敵、可以統衆出入之人二員 至五員以聞。
紹聖元年四月二十三日,右司谏朱勃言:「應選人曆任未及三考上,許奏舉職官、縣令,通及三考以上及見系幕職、令錄資序,方許奏舉改官,庶稍抑權勢請托之獘,均及寒畯效職之人。
」從之。
《文獻通考》:紹聖元年,吏部侍郎彭汝砺乞稍責吏部甄别能否,凡京朝官才能事效苟有可錄,尚書暨郎官铨擇而以名聞,三省分三年考察之,高則引對,次即試用,下者還之本選。
若資曆舉薦應入高,而才行不副,許奏而降其等。
凡皆略許出法而加升绌,歲各毋過三人。
閏四月二日,诏罷十科舉士法。
從殿中侍禦史井亮采請也。
五月十三日,三省言:「尚書侍郎、學士、待制及兩省官、禦史台監察禦史以上、國子祭酒、司業,每歲許奏舉堪充諸路學官一員,須進士或制科出身、年三十以上、無私罪重及非沖替人。
其奏舉到學官,除元系制科及進士及第上五人、省試上三人、國子監開封府廣文館發解第一人或太學上舍生、該出官免省試人更不試外,餘并召赴阙,附吏部春秋參選人試。
凡試兩經大義各一道,以通曉經術、文理優長為合格。
其舉試到學官,中書省籍記姓名,遇有阙,三省同選差。
」從之。
六月十九日,給事中王震言:「中書省修立舉試諸路學官畫一,其法至嚴。
元佑中,嘗裁減恩例,如選人充教授,添舉主轉降等官之類即是。
師儒之任,不得比縣令,蓋緣當時曲有沮抑,恐合改正。
」诏元佑令「諸州教授磨勘改官,加舉主一員」,更不施行。
七月十三日,吏部言:「添立到尚書侍郎、學士、待制等每歲許奏舉諸路 學官一員,于奏狀内聲說所舉官依條該免試或系召試人字。
」從之。
九月二十六日,诏:「提舉常平官舉官人數,依元豐舊條。
所有通判昨緣罷提舉常平官,許舉官人數并罷。
」 二年四月七日,殿中侍禦史郭知章、監察禦史董敦逸言:「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