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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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先帝之法,令内外兩制及台谏官等各舉才行一人。
」诏許将、蔡京、黃履、蔡卞、錢勰、林希、王震不拘資序,各舉堪備任使二員以聞。
五月二日,樞密院言:「諸路沿邊使臣奏舉差遣已經铨量人,即本院選注,令吏部拟差。
本部每月具已入季限未舉到官,或已舉到人不應條格員阙者,申本院。
」從之。
七月四日,诏吏部:「應河東、陝西奏舉到沿邊部隊将,并上樞密院铨量。
」 八月十八日,诏:「三路帥臣、監司、路分總管、都钤轄及管軍,各舉大使臣材勇謀略為衆所服、可以備邊防要地守将之任及統衆出入之人三兩員,具名以聞。
即擢用後不如所舉,其舉主取旨。
」從陝西轉運使張舜民請也。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左司郎中呂溫卿言:「京東路勾當公事及三萬貫以上場務,乞并依元豐舊法員數舉官。
」從之。
四年閏二月四日,新河東提刑徐君平言:「吏部關升之法,自知縣進通判,自通判進知州,皆用舉者二人。
比年以來,任知州、通判待次者極多,此不擇而進之之獘。
乞薦舉承務郎以上升陟,複用元豐令,以重守、倅之選。
」從之。
元符元年五月二 十二日,權禮部尚書蹇序辰言:「按元豐四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官司合舉辟去處,不得舉辟執政官有服親。
欲望申明前诏,以昭至公之道。
」诏在京官司自今遵守,仍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其已舉過人,契勘取旨。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侍從官、職事官、中書舍人以上,各舉所知二人,權侍郎以上一人,并指言所堪職任聞奏。
」從禦史中丞安惇請也。
二十六日,翰林學士蔣之奇言應诏薦國子監主簿耿南仲堪台閣清要,知開封府陽武縣陳亨伯堪不次煩難任使。
權戶部尚書吳居厚薦太學博士薛昂任館閣,知汜水縣韓蹈任監司。
戶部侍郎呂嘉問薦宣德郎鄒浩堪太學教導、台閣顧問,知常州無錫縣李積中堪言事官或監司。
兵部侍郎黃裳舉監京東抽稅竹木箔場周彥質、知開封府襄邑縣張巨并堪台閣監司。
寶文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路昌衡舉周彥質堪刑獄、館閣。
诏薛昂、鄒浩、周彥質并令合門引見上殿。
十月十八日,吏部言:「以職任應舉官而被旨召赴阙者,候還任方許(奉)[奏]舉。
」從之。
二年二月一日,朝奉郎檀宗旦言:「近令侍從官舉所知,臣恐尚有遺才,請下諸路監司,于所部公共奏舉學行優異、才能顯著者一人,以備選擢。
」诏每路監司同舉二員以聞。
其後八月十一日,福建路轉運提刑提舉司奏舉鮑祗、江公望,江東路舉呂柷、耿樞,夔州路舉劉襄、李公彥堪備選擢,诏并乘傳 入對。
八月三日,朝請大夫賈青言:「請立法,将合舉官臣僚,每歲分上下半年奏舉。
」從之。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一日,诏宰臣、執政、侍從舉台谏官各三五人。
尋诏宰臣、執政官勿預。
四月十八日,以同進士出身徐積為楚州教授。
以臣僚薦積事親居鄉,以孝廉聞。
東南之人,服其道義。
素有瞶疾,不可以仕,以經術教導三十年。
故有是命。
九月十六日,臣僚上言:「竊見應合舉升陟員數,減改官之半,所限員數甚狹,往往遺材,不無滞淹之孍。
欲乞合舉升陟并依改官員數施行。
諸舉朝請大夫以下升陟者,并依合舉改官幕職官之數,通判減知州所舉之半,有零數者聽舉一人。
」從之。
十九日,吏部言:「準都省批送下開封府界提舉常平司狀,乞開封府界提點司管勾文字并管勾帳司官、提舉司管勾官,許兩司互相薦舉。
所有知開封府,亦乞依經略安撫法。
本部今相度安撫、發運、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屬官,許本路逐司互相薦舉外,有開封府府界提點、提舉常平兩司屬官,欲亦許互相薦舉。
及府界提舉常平司屬官,亦乞許依府界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提點司帳司官,許知開封府歲舉。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三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檢準薦舉令,諸知州、縣令有治績可再任者,知州須監司,縣令須按察官五員連書,去替前一年,具實狀保奏。
年七十者,不在保奏之限。
又準吏部尚書左選 令,知州到任一季使阙,知縣去替一年半使阙。
契勘自來監司按察官依海行令保奏知州、縣令治績再任,緣吏部法知州到任一季、知縣去替一年半使阙,洎奏狀到部,往往已注替人,承例符下不行,即是使阙,與保奏條限相妨,則保奏再任之法,誠為虛文。
今相度乞将保奏到承務郎以上知州、知縣該再任者,以元發奏日,如差下替人,知州未及一年半,知縣未及一年,并許沖罷,令依條别授差遣。
如所差下人年月不該沖罷,其保奏再任之人,候到部,與升一年名次。
」诏今後知州、縣令委有顯著治績,方許依條具實狀保奏再任實:原作「寶」。
天頭原批:「『寶』字似誤。
」據改。
。
每歲逐路知州不得過一員,縣令不得過兩員。
仍令尚書吏部申三省審察,取旨施行。
閏六月十一日,诏:「其因奏舉擢用之人,仍于曆子前批所舉官名禦。
」 同日,诏:「諸路于知州或通判、改官知縣人内薦舉善最有聞、治狀異等、能惠養蒸庶、勸課農桑者,帥臣許薦一人,監司共薦一人,并中書省記錄姓名,遇有差除,參考擢用。
如所舉得人,當加旌賞。
若非其人,重行黜責黜:原作「點」。
天頭原批:「『點』字恐誤。
」據改。
三十日,诏曰:「朕聞天下雖安而武備不可忽,故謀任将帥,尤在博求而精選之。
其令諸路帥臣、監司于本路小使臣以上親民資序人内,選智謀宏遠、紀律嚴明、可備将帥者,或守邊肅靜、敵不敢侵、可以委任鎮防者,鸷猛果毅、虣勇罕倫、可以率勵士衆、破堅拔敵者。
帥臣許薦一人,監司共薦一人。
限一月具實狀以聞。
令樞密院籍記姓名,度材擢用。
舉能勝任,量事褒升。
稱匪其人,薦者随坐。
惟宜審擇,以副朕意。
」 十一月十一日,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蔡京等言:「伏奉手诏,以宗室蕃衍而無官者衆,欲乞今後應宗室非袒免以上親,量試出外官者,如有本轄長貳或監司二人保奏堪任厘務,方得供職。
未厘務者添支驿券,供給人從并減半支破。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诏内外舉官員阙,可令吏部講求元豐所修格。
尚書左選今來将内外舉官員阙講求,内有緣近蠻夷知州及諸路諸司屬官,并在京課利浩大場務及系幹刑獄,并事務繁難去處,及協律郎理須奏舉通曉音律之人,難以議罷。
内威、茂、黎、瓊州知州、平準務、戶部勾當公事、曲院、榷貨務、開封府諸曹官、左右軍巡使、判官、新舊城裡左右廂公事、禦史台主簿、檢法官、太常寺協律郎、諸路諸司勾當公事、管勾文字并機宜、府界常平管勾官、水磨、買賣茶場、雅州名山知縣、将作監勾當公事、左右廂店宅務、黃汴河都大、諸州軍茶稅場,欲乞依舊舉官。
」從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爵位相先,儒生之常也。
侍從官初除,三日内舉自代者,恐英俊沉于下僚耳。
若名已聞于朝廷,位将逼于侍從,何以薦為乞诏薦自代者,勿以左右史、國子祭酒、大卿監已上人。
」從之。
同日,吏部言:「準崇甯元年閏六月八日,内外舉官員阙,可 令吏部講求元豐所修格,酌以時宜,删成經久可行彜格,申三省裁議聞奏。
侍郎左選除西安州、會州職官、錄參、司理、司法,會州會川城新泉寨、懷戎堡主簿,河州安鄉關來羌城、懷羌城主簿,蘭州金城關、玉關、西關堡主簿,西安州臨羌寨、征逋堡主簿,通峽蕩羌寨主簿,定戎寨兼管天都寨主簿,平夏城靈平寨主簿,并系緣邊及新置城寨,并沅州黔陽、麻陽縣令亦系正接蠻界緣邊縣分,并經略、安撫、都總管司掌管機宜文字及河北路轉運司勾當公事官,職事繁難,今相度欲并依舊奏舉外,餘阙并依元豐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朝旨罷舉施行。
内端州節推、資州内江縣令止系一時舉官一次,元非選阙,自合依常法差注。
雅州名山縣産茶浩瀚去處,合依舊舉官外,罷舉縣令。
茶場監官并諸勾當公事、茶事司催發茶鹽綱運官,全要得人,合依舊舉官。
帳司官舊法選差舉職官縣令人,今來罷舉,依奏舉法,卻合選差常調職官,次令錄人充。
」從之。
四月三十日,诏令兩制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
五月八日,臣僚言:「诏侍從官舉所知,其所舉之人,或經召對,已被聖知,或蒙選擢,已預任使,則陛下德音遂為虛設。
欲乞明诏有司,其已嘗召對及擢任省郎、館閣、監司之類,更不許薦舉。
」從之。
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乞應今後曾經朝廷削奪差遣及見在責降之人,雖系官司踏逐不拘常制,亦不許奏辟 。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竊惟諸路監司薦揚,歲有定格,比歲複于常格之外,廣有薦論。
或稱宜寘侍從,或稱可任台省,不循分守,無補于實。
诏令尚書省立法「诏令」上疑脫「乞」字。
,諸舉官不得薦充侍從、台省,謂職未比侍從而薦充侍從,任未比台省而薦充台省之(數)[類]。
其停廢或責降差遣,内侍官、散官或經朝廷削奪者同。
并不得奏舉差遣。
停替未滿一任,不拘常制,仍不得舉辟。
諸舉官而薦充侍從、台省,即停廢或責降差遣而奏舉差遣者,各杖一百,仍委禦史台紏察。
」從之。
三年三月十六日,禮部尚書徐铎言:「知縣關升通判,通判關升知州,合用升陟舉狀,内各要正監司一員。
今來侍從臣薦京師在職官,已許當監司官員數,如薦外州官,即未有許當監司明文。
欲乞應侍從臣所薦外州在任官升陟,并許當正監司員數關升收使。
」從之。
八月四日,诏:「諸路帥臣、監司限一月于本路大使臣以上或小使臣,擇材武曆邊任有戰功者以名聞,樞密院置籍,以備選任。
」 四年二月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言:「勘會管下諸路銅場,惟韶、潭、信州三大銅場最為出産浩瀚去處,全籍練事谙曉山坑之人監轄勾當。
今來罷舉監官,從吏部差注,見今各是阙官。
今相度欲乞韶、潭、信州三大銅場監官并興發去處場冶,許(今)[令]提點鑄錢司踏逐文武官,不限資序,大小使臣、京朝官、選人及奏舉縣令、職官并初改官人監轄管勾,如能幹辦敷額,内韶 州岑水、潭州浏陽兩場,并乞依紹聖四年十月十九日孫杞申請賞格,欲望特賜詳酌施行。
」從之。
五月十八日,诏令待制已上侍從官各舉莅事敏明、操修平允、公私兼濟、利澤生民者官各二人,具行實以聞奏。
令中書省注籍,每季一次考舉。
被舉多者,具職位姓名及合入資序取旨。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九舉官三
」诏許将、蔡京、黃履、蔡卞、錢勰、林希、王震不拘資序,各舉堪備任使二員以聞。
五月二日,樞密院言:「諸路沿邊使臣奏舉差遣已經铨量人,即本院選注,令吏部拟差。
本部每月具已入季限未舉到官,或已舉到人不應條格員阙者,申本院。
」從之。
七月四日,诏吏部:「應河東、陝西奏舉到沿邊部隊将,并上樞密院铨量。
」 八月十八日,诏:「三路帥臣、監司、路分總管、都钤轄及管軍,各舉大使臣材勇謀略為衆所服、可以備邊防要地守将之任及統衆出入之人三兩員,具名以聞。
即擢用後不如所舉,其舉主取旨。
」從陝西轉運使張舜民請也。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左司郎中呂溫卿言:「京東路勾當公事及三萬貫以上場務,乞并依元豐舊法員數舉官。
」從之。
四年閏二月四日,新河東提刑徐君平言:「吏部關升之法,自知縣進通判,自通判進知州,皆用舉者二人。
比年以來,任知州、通判待次者極多,此不擇而進之之獘。
乞薦舉承務郎以上升陟,複用元豐令,以重守、倅之選。
」從之。
元符元年五月二 十二日,權禮部尚書蹇序辰言:「按元豐四年三月诏,自今在京官司合舉辟去處,不得舉辟執政官有服親。
欲望申明前诏,以昭至公之道。
」诏在京官司自今遵守,仍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其已舉過人,契勘取旨。
八月十二日,诏:「在京侍從官、職事官、中書舍人以上,各舉所知二人,權侍郎以上一人,并指言所堪職任聞奏。
」從禦史中丞安惇請也。
二十六日,翰林學士蔣之奇言應诏薦國子監主簿耿南仲堪台閣清要,知開封府陽武縣陳亨伯堪不次煩難任使。
權戶部尚書吳居厚薦太學博士薛昂任館閣,知汜水縣韓蹈任監司。
戶部侍郎呂嘉問薦宣德郎鄒浩堪太學教導、台閣顧問,知常州無錫縣李積中堪言事官或監司。
兵部侍郎黃裳舉監京東抽稅竹木箔場周彥質、知開封府襄邑縣張巨并堪台閣監司。
寶文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路昌衡舉周彥質堪刑獄、館閣。
诏薛昂、鄒浩、周彥質并令合門引見上殿。
十月十八日,吏部言:「以職任應舉官而被旨召赴阙者,候還任方許(奉)[奏]舉。
」從之。
二年二月一日,朝奉郎檀宗旦言:「近令侍從官舉所知,臣恐尚有遺才,請下諸路監司,于所部公共奏舉學行優異、才能顯著者一人,以備選擢。
」诏每路監司同舉二員以聞。
其後八月十一日,福建路轉運提刑提舉司奏舉鮑祗、江公望,江東路舉呂柷、耿樞,夔州路舉劉襄、李公彥堪備選擢,诏并乘傳 入對。
八月三日,朝請大夫賈青言:「請立法,将合舉官臣僚,每歲分上下半年奏舉。
」從之。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一日,诏宰臣、執政、侍從舉台谏官各三五人。
尋诏宰臣、執政官勿預。
四月十八日,以同進士出身徐積為楚州教授。
以臣僚薦積事親居鄉,以孝廉聞。
東南之人,服其道義。
素有瞶疾,不可以仕,以經術教導三十年。
故有是命。
九月十六日,臣僚上言:「竊見應合舉升陟員數,減改官之半,所限員數甚狹,往往遺材,不無滞淹之孍。
欲乞合舉升陟并依改官員數施行。
諸舉朝請大夫以下升陟者,并依合舉改官幕職官之數,通判減知州所舉之半,有零數者聽舉一人。
」從之。
十九日,吏部言:「準都省批送下開封府界提舉常平司狀,乞開封府界提點司管勾文字并管勾帳司官、提舉司管勾官,許兩司互相薦舉。
所有知開封府,亦乞依經略安撫法。
本部今相度安撫、發運、轉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司屬官,許本路逐司互相薦舉外,有開封府府界提點、提舉常平兩司屬官,欲亦許互相薦舉。
及府界提舉常平司屬官,亦乞許依府界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提點司帳司官,許知開封府歲舉。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三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檢準薦舉令,諸知州、縣令有治績可再任者,知州須監司,縣令須按察官五員連書,去替前一年,具實狀保奏。
年七十者,不在保奏之限。
又準吏部尚書左選 令,知州到任一季使阙,知縣去替一年半使阙。
契勘自來監司按察官依海行令保奏知州、縣令治績再任,緣吏部法知州到任一季、知縣去替一年半使阙,洎奏狀到部,往往已注替人,承例符下不行,即是使阙,與保奏條限相妨,則保奏再任之法,誠為虛文。
今相度乞将保奏到承務郎以上知州、知縣該再任者,以元發奏日,如差下替人,知州未及一年半,知縣未及一年,并許沖罷,令依條别授差遣。
如所差下人年月不該沖罷,其保奏再任之人,候到部,與升一年名次。
」诏今後知州、縣令委有顯著治績,方許依條具實狀保奏再任實:原作「寶」。
天頭原批:「『寶』字似誤。
」據改。
。
每歲逐路知州不得過一員,縣令不得過兩員。
仍令尚書吏部申三省審察,取旨施行。
閏六月十一日,诏:「其因奏舉擢用之人,仍于曆子前批所舉官名禦。
」 同日,诏:「諸路于知州或通判、改官知縣人内薦舉善最有聞、治狀異等、能惠養蒸庶、勸課農桑者,帥臣許薦一人,監司共薦一人,并中書省記錄姓名,遇有差除,參考擢用。
如所舉得人,當加旌賞。
若非其人,重行黜責黜:原作「點」。
天頭原批:「『點』字恐誤。
」據改。
三十日,诏曰:「朕聞天下雖安而武備不可忽,故謀任将帥,尤在博求而精選之。
其令諸路帥臣、監司于本路小使臣以上親民資序人内,選智謀宏遠、紀律嚴明、可備将帥者,或守邊肅靜、敵不敢侵、可以委任鎮防者,鸷猛果毅、虣勇罕倫、可以率勵士衆、破堅拔敵者。
帥臣許薦一人,監司共薦一人。
限一月具實狀以聞。
令樞密院籍記姓名,度材擢用。
舉能勝任,量事褒升。
稱匪其人,薦者随坐。
惟宜審擇,以副朕意。
」 十一月十一日,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蔡京等言:「伏奉手诏,以宗室蕃衍而無官者衆,欲乞今後應宗室非袒免以上親,量試出外官者,如有本轄長貳或監司二人保奏堪任厘務,方得供職。
未厘務者添支驿券,供給人從并減半支破。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诏内外舉官員阙,可令吏部講求元豐所修格。
尚書左選今來将内外舉官員阙講求,内有緣近蠻夷知州及諸路諸司屬官,并在京課利浩大場務及系幹刑獄,并事務繁難去處,及協律郎理須奏舉通曉音律之人,難以議罷。
内威、茂、黎、瓊州知州、平準務、戶部勾當公事、曲院、榷貨務、開封府諸曹官、左右軍巡使、判官、新舊城裡左右廂公事、禦史台主簿、檢法官、太常寺協律郎、諸路諸司勾當公事、管勾文字并機宜、府界常平管勾官、水磨、買賣茶場、雅州名山知縣、将作監勾當公事、左右廂店宅務、黃汴河都大、諸州軍茶稅場,欲乞依舊舉官。
」從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爵位相先,儒生之常也。
侍從官初除,三日内舉自代者,恐英俊沉于下僚耳。
若名已聞于朝廷,位将逼于侍從,何以薦為乞诏薦自代者,勿以左右史、國子祭酒、大卿監已上人。
」從之。
同日,吏部言:「準崇甯元年閏六月八日,内外舉官員阙,可 令吏部講求元豐所修格,酌以時宜,删成經久可行彜格,申三省裁議聞奏。
侍郎左選除西安州、會州職官、錄參、司理、司法,會州會川城新泉寨、懷戎堡主簿,河州安鄉關來羌城、懷羌城主簿,蘭州金城關、玉關、西關堡主簿,西安州臨羌寨、征逋堡主簿,通峽蕩羌寨主簿,定戎寨兼管天都寨主簿,平夏城靈平寨主簿,并系緣邊及新置城寨,并沅州黔陽、麻陽縣令亦系正接蠻界緣邊縣分,并經略、安撫、都總管司掌管機宜文字及河北路轉運司勾當公事官,職事繁難,今相度欲并依舊奏舉外,餘阙并依元豐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朝旨罷舉施行。
内端州節推、資州内江縣令止系一時舉官一次,元非選阙,自合依常法差注。
雅州名山縣産茶浩瀚去處,合依舊舉官外,罷舉縣令。
茶場監官并諸勾當公事、茶事司催發茶鹽綱運官,全要得人,合依舊舉官。
帳司官舊法選差舉職官縣令人,今來罷舉,依奏舉法,卻合選差常調職官,次令錄人充。
」從之。
四月三十日,诏令兩制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
五月八日,臣僚言:「诏侍從官舉所知,其所舉之人,或經召對,已被聖知,或蒙選擢,已預任使,則陛下德音遂為虛設。
欲乞明诏有司,其已嘗召對及擢任省郎、館閣、監司之類,更不許薦舉。
」從之。
六月十七日,臣僚言:「乞應今後曾經朝廷削奪差遣及見在責降之人,雖系官司踏逐不拘常制,亦不許奏辟 。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竊惟諸路監司薦揚,歲有定格,比歲複于常格之外,廣有薦論。
或稱宜寘侍從,或稱可任台省,不循分守,無補于實。
诏令尚書省立法「诏令」上疑脫「乞」字。
,諸舉官不得薦充侍從、台省,謂職未比侍從而薦充侍從,任未比台省而薦充台省之(數)[類]。
其停廢或責降差遣,内侍官、散官或經朝廷削奪者同。
并不得奏舉差遣。
停替未滿一任,不拘常制,仍不得舉辟。
諸舉官而薦充侍從、台省,即停廢或責降差遣而奏舉差遣者,各杖一百,仍委禦史台紏察。
」從之。
三年三月十六日,禮部尚書徐铎言:「知縣關升通判,通判關升知州,合用升陟舉狀,内各要正監司一員。
今來侍從臣薦京師在職官,已許當監司官員數,如薦外州官,即未有許當監司明文。
欲乞應侍從臣所薦外州在任官升陟,并許當正監司員數關升收使。
」從之。
八月四日,诏:「諸路帥臣、監司限一月于本路大使臣以上或小使臣,擇材武曆邊任有戰功者以名聞,樞密院置籍,以備選任。
」 四年二月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言:「勘會管下諸路銅場,惟韶、潭、信州三大銅場最為出産浩瀚去處,全籍練事谙曉山坑之人監轄勾當。
今來罷舉監官,從吏部差注,見今各是阙官。
今相度欲乞韶、潭、信州三大銅場監官并興發去處場冶,許(今)[令]提點鑄錢司踏逐文武官,不限資序,大小使臣、京朝官、選人及奏舉縣令、職官并初改官人監轄管勾,如能幹辦敷額,内韶 州岑水、潭州浏陽兩場,并乞依紹聖四年十月十九日孫杞申請賞格,欲望特賜詳酌施行。
」從之。
五月十八日,诏令待制已上侍從官各舉莅事敏明、操修平允、公私兼濟、利澤生民者官各二人,具行實以聞奏。
令中書省注籍,每季一次考舉。
被舉多者,具職位姓名及合入資序取旨。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九舉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