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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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官一 【宋會要】 太祖建隆三年二月,诏:「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曾任幕職、州縣者,各舉堪為幕職、令錄一人。

    如有近親,亦聽内舉。

    即于舉狀内,具言除官之日,仍列舉主姓名。

    或在官貪濁不公,畏懦不理,職務廢阙,處斷乖違,量輕重連坐。

    」八月,左拾遺、知制诰高錫言:「近诏朝臣各舉所知,慮有納賄得薦者,請許人讦告。

    所告不實者罪之,如得實,告事人若白身授以官,有官請優與獎擢。

    如是奴婢、房鄰、親戚相告,非仕宦者即給錢五十萬充賞。

    」從之。

     四年,诏:「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

    自今曆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又(語)[诏]:「自今諸州吏民不得即詣京師,舉留節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職、州縣等官,若實以治行尤異,固欲借留,或請立碑頌德者,許于本處陳述以俟報。

    」真宗鹹平時複诏禁之。

     幹德二年七月,诏翰林學士承旨陶谷等四十五人,于現任、前任京官、幕職、州縣官中各舉堪為藩郡通判官一人。

    除官之日,仍列舉主姓名。

    如敢徇情,緻其人不職,并量事狀輕重連坐。

     《文獻通考》:幹德二年,诏翰林學士等四十二人各舉才堪通判者各一人。

    又诏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書門下引驗以聞。

    上慮铨衡止憑資曆,或英才沉于下僚故也。

     五年三月,诏曰:「進賢受賞,為官擇人,古之道也。

    朕憂勤政理,寤寐求賢,思得周才,寘之着位。

    凡百執事,各舉所知。

    宜令翰林學士及文班升朝官以上,各于見任、前任藩郡賓幕、京朝官州縣正員官中舉堪為升朝官一人。

    除授之日,仍列舉主姓名。

    如或臨事乖方,罪狀顯著,并量輕重連坐。

    」 是月,又诏曰:「咨于列嶽, 唐堯舊章,責在諸侯,姬周故事。

    近诏有位,各舉所知,将廣敷求,宜詢牧伯。

    其令諸道于部内官吏中,有才識優長、德行尤異者,節度使、留後、觀察使各舉二人,防禦、團練使、刺史各舉一人赴京。

    朕當躬自咨詢,以觀器業。

    勉思進善,用副朕懷。

    」 開寶三年四月,诏:「翰林學士及文班升朝官等,各于見任、前任藩郡幕職、京官、州縣官中舉堪為升朝官一人,除官之日,仍列舉主姓名,後或抵罪,并當連坐。

    」 《文獻通考》:開寶四年,诏:「自今諸州不得以攝官視事。

    其阙員處,實時以聞,當委有司除注。

    」 十一月,又诏:「近以諸道攝官,悉令罷去。

    及慮若更民政,欲着吏能,雷同遐棄,良可惜也。

    宜委有司按其曆任,經三攝無曠敗,即以名聞。

    任(為)[僞]署者,不在此限。

    」 五年,先時令諸州印發春季選人文解,自千裡至五千裡外,分定日限為五等,各發離本處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餘季準此。

    若州府違限,及解狀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序,本判官、錄事參軍、本曹官罰直殿選。

    諸州員阙并仰申阙解除,以木夾重封題号。

    逐季入遞合格日四時奏,年滿俟下,準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據狀申奏,依四時取解參選。

    至是國家取荊、益、交、廣,辟土既廣,吏員多阙,是以歲常放選。

    選人南曹投狀,判成送铨,铨司依次注授。

    其後選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時赴集,謂之放選,習以為常。

    取解季集之制,有名而無實矣。

     六年十一月,诏:「應文班常參官進士及第者,各舉有文學一人,具名以聞。

    」 《文獻通考》太宗太平興國元年:先是,選人試判三道,考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為下。

    判上者,職事官加一階,州縣官超一資;判中,依資;判下,入同類,黃衣人降一資。

    至是诏增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無取者為中下,依舊格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為下,殿一選。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正月六日,诏曰:「令佐之任,最是親民。

    而所司掄材,未能允當。

    況今封疆盡辟,縣邑繁多,動皆缺員,曆年未補。

    铨衡則拘資叙而不拟,州 郡則緣下吏以為奸。

    朕思其所長,别立規制,與其循資而授任,不若校實以取材。

    宜令諸路轉運司下管内州軍長吏,于見任判司簿尉内有清廉明幹者,具奏舉,當召赴阙引見,選充知縣。

    候三年滿無遺阙,當與酬獎。

    如有勞績,别議升陟。

    」 二十八日,诏:「諸州知州、通判及監筦事務、常參官等,如有履行着聞、政術尤異及文學優贍者,委逐路轉運使各舉二人以聞,即當量材甄獎。

    」 八月,诏翰林學士承旨、工部尚書李昉等十一人于常參官内保舉堪任三司判官及轉運使各一人。

     七年六月,诏曰:「古者設進善之旌,下求材之诏,并命有位,各舉所知,蓋慮有被褐懷玉而不聞、拔茅連茹之靡及也。

    然而冒進者或出于僥幸,舉能者或因于請托。

    一言必召,若為其所窺;百裡之賢,亦恐乎難緻。

    爰舉舊典,式〔建〕新規。

    昔士伯之受田,不避于賞;何忌之辭酒,恐任其罰。

    故事彰灼,可舉而行。

    自今文武常參官所保舉人有罪連坐者,犯私罪無輕重減一等論,公罰即減二等論,仍着為令。

    」 八月十九日,诏翰林學士承旨李昉等十一人,于常參官内,保舉堪任三司判官及轉運使各一人。

     《文獻通考》:八年,诏自今應臨軒所選官吏,并送中書門下考其履曆,審取進止。

    時上選用庶僚,不專委有司,皆引對觀其敷納,有可采者悉與超擢。

    複慮因緣興矯飾徼幸冒進,乃有是诏。

     雍熙二年正月,诏:「翰林學士、兩省、禦史台、尚書省官保舉京官、幕職、州縣官可升朝者各一人。

    所舉人若強明清白,當旌舉主;如犯贓 賄及疲弱不理,亦當連坐。

    」 四年八月,诏曰:「進賢推士,當務至公;行爵出祿,固無虛授。

    苟畢得其材實,亦何吝于寵章。

    近日諸處奏薦,多是親黨,既傷公道,徒啟幸門。

    用塞津蹊,宜行條約。

    自今諸路轉運使副及州郡長吏并不得擅舉人充部下官,如有阙員,當以狀聞。

    違者科違制之罪。

    」 端拱二年八月,诏諸道轉運使、知州軍、通判、監當、京朝官、使臣不得舉奏幕職、州縣官,乞行升陟及有改移,如敢故違,科違制之罪。

    其阙官處,速具聞奏,當議注填。

    若幕職、州縣官全阙,即轉運司于員多處權差。

    如無,即于縣令、主簿全員處抽差,即不得差前任及丁憂官。

     《文獻通考》:端拱二年,令宰相以下至禦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

    是日,诏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廚)[國],職任尤重。

    物情舒慘,靡不由之。

    尚慮徼功,固當責實,交相繩檢,于理攸宜。

    自今轉運使凡厘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谷,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于民者,令諸州歲終件析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

    诏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

    其有懷才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

    」 四年,令内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踰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

    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問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舉官。

    仍令自今中外所舉之人,并須析其爵裡及曆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隐。

    所舉責實無驗者罪之,如舉狀者有賞典。

     淳化元年四月,诏:「知制诰已上每兩人,共于常參官内保舉一人堪充轉運使副者;員外郎已上每兩人,共于京朝官内保舉一人堪充知州、通判者。

    限兩月内以名聞,仍令禦史台催督。

    」 二年九月,诏:「起居舍人、司谏、正言、三院禦史、郎中、員外郎等,各于前任、見任判司簿尉内保舉堪任河北令錄者 各一人,在外任者附傳以聞。

    」 三年正月,诏:「升朝官于京官内各舉奏一人堪充升朝官者,若有勞績事件,并仰條陳。

    如覆問不同,當罪舉主。

    諸司使、副使及三班供奉官已下,今後為人所舉者,亦準此,具諸實勞績事件。

    所舉官将來任使後有犯私罪者,舉主連坐。

    」 二月三日,诏:「宰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翰林學士、尚書丞郎、兩省官給谏已上、禦史中丞各于朝官内舉堪任轉運使者一人,京官内有才用強明者亦許稱舉。

    其見任轉運使副并三司、王府審刑院職任,不在舉限。

    」 四月,诏曰:「比令薦舉京官,将議選擢升朝,慮于下位,尚有遺才。

    其或已知姓名,見當任使,且非沉滞,何假薦揚所舉京官除見在三司、三館并朝廷知名,已擢用外,宜令禦史台曉告于見任、前任京官中,有堪任擢用、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

    」 四年五月一日,诏曰:「向者上命有(無)[位],各舉所知。

    其有外寬内深,先廉後黩。

    修飾邊幅,初刻意以取容;污染脂膏,或中道而改節。

    既革面之可畏,信知人之為難,敗政聿彰,從坐斯及。

    有位之事,在責實以宜然;中庸之材,亦求備而非允。

    特申明诏,用示至公。

    自今内外官所保舉内有改節為非者,并許舉主陳首,免其罪。

    」 七月,诏諸道轉運使、副使、知州、通判、知軍監等,各于部内見任幕職、州縣官舉通明吏道及精修儒行者各一人。

     八月,诏:「宰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翰林樞密直 學士、尚書丞郎、兩省給舍已上及三司判勾,各于京朝官内舉廉勤強幹、明于錢谷、堪任三司判官者一人。

    其見任轉運使、副使及年齒衰邁者,不在舉限。

    」 九月,诏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給事中陳恕、左谏議大夫魏庠、寇準、右谏議大夫趙昌言、起居舍人知制诰呂佑之等于幕職、州縣官内舉堪任京朝官者各二人,左司谏呂文仲等九十七人,于幕職、州縣官内舉堪充五千戶已上縣令者各二人。

    先是,太宗盡索兩省禦史台班簿,親擇給舍已下,令舉官。

    佑之新坐舉妻族東野、日宣貶秩。

    至是牽複,帝閱之,宰臣言前舉無狀,帝曰:「此正可令贖過。

    」故首取焉。

     閏十月二日,诏:「今後文武臣僚、轉運使、副使、知州、通判等準舉官,及京朝官、使臣因使采訪到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在官廉幹,及及踰違弛慢者天頭原批:「第二『及』字,疑『後』字或『久』字。

    」,并須具逐人曆任勞績、過犯,件析以聞。

    如經磨勘覆問不同,當罪舉主及所言之人。

    如将來任使,有犯入己贓者,亦當連坐。

    」 四日,诏曰:「為國之道,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