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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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其善人;立身之方,亦在伸于知己。

    向者并令慰薦,思振滞淹。

    而乃蔑視憲章,公行請托。

    盤辟雅拜,昔者猶坐于左遷;朋黨比周,今茲不畏于輿誦。

    宜别申于約束,庶漸緻于澄清。

    自今中外官所有論薦,并須列所舉官爵鄉裡及履曆殿最,件析以聞,不得有隐。

    」 五年十一月,诏宰相呂蒙正、參知政事蘇易簡、呂端、寇準、知樞密院事劉昌言、向敏中至兩省給谏、知制诰已上,各舉有器業可任以事者一人。

    初,帝因言:「多士滿朝,求一材中轉運使、三司判官者了不可得,蓋人不易知爾。

    求人之要,莫若責舉。

    」因诏蒙正已下各舉所知。

    蒙正曰:「臣備位宰相,可以進退百官。

    今獨一二人,是示天 下隘也。

    」帝曰:「宰相舉官,前代當有故事。

    」诏史館檢讨,史館具故實上之。

    帝謂蒙正:「虞丘子舉孫叔敖,崔佑甫舉吏八百員,狄仁傑自薦其男光嗣,何謂無也」因書優孟對楚莊王錄孫叔敖之嗣故事為一幅,以賜蒙正等。

    故各以名聞。

     至道二年閏七月,三司言諸州阙監當、京朝官共五十餘員。

    诏左丞李至等八十四人,各于州縣、幕職中保舉廉恪有吏幹、可任以事者一人。

     真宗鹹平元年六月四日,诏:「三司使、尚書丞郎、給谏、知制诰、知雜禦史等,各于朝官内舉廉慎強幹、堪轉運使副者,不限人數。

    如任使後犯贓罪,并當連坐。

    曾任轉運使、副使及三司職官者,不在舉限。

    」 八日,诏:「諸路知州軍、通判,自今舉管内京朝、幕職、州縣官,各具勞績及委實公廉幹事,如經擢任,有違犯,并當連坐。

    」 十二月,诏見任三司判官、主判官王渭等各舉常參官堪知州者一人,如有贓污不治,即坐之。

     二十三日,诏:「今後應諸路轉運使副奏舉官,并須坐保明以聞。

    」 二年正月,诏:「尚書丞郎、給谏、知制诰各舉升朝官一人,詳明吏道、可守大郡者,限一月内以名聞。

    俟更三任,有政績,當議獎其善舉;有贓私罪,亦連坐之。

    」 六月,诏:「如聞州縣阙員甚多,可選朝官有清望者,不限員數,令各舉所知,以補員阙。

    」 九月,诏宰相張齊賢已下各舉曉錢谷朝官一員,如不稱職,連坐舉主。

     《文獻通考》:真宗鹹平二年,秘書郎陳彭年請複舉官自代之制。

    诏秘書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

    拯等上言:「竊詳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使、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内,于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

    每官阙,則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今緣官品制度沿革不同,伏請令 兩省、禦史台官、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于合門投下,方得入謝。

    在外者,授訖三日内,具表附驿以聞。

    」诏可。

     三年二月,诏:「翰林學士、給谏、知制诰、尚書丞郎、郎中、禦史中丞、知雜、三館、秘閣、三司官舉員外郎已下京朝官有材武堪邊任者,知雜而上各二人,郎中而下各一人,限五日以聞。

    後不如所舉,并當譴責。

    」 四年三月四日,诏史館修撰韓援等各舉禦史台推勘官。

     十一日,膳部郎中兼侍禦史知雜範正辭言:「牧宰之官,最為急務。

    今舉屯田員外郎吳蒨等五人堪知大郡,令蒨等于前資見任京官令錄、判司、司理參軍、簿尉内各舉知縣、縣令三人。

    」從之。

     六月,诏:「諸路轉運使、副使自今薦舉官屬,當具曆任無贓私罪及條其績以聞。

    異時擢用,不如所舉,連坐之。

    」 五年四月,诏兩省五品已上保舉禦史台推直推勘官、大理寺詳斷官。

    時言事者請勿令本司長官奏薦天頭原批:「『時言事者』十七字,似應雙行小字。

    」,防朋比也。

     景德元年七月,诏:「四川、河東等三路見阙幕職官七十八員,宜令諸路轉運司〔于〕所部州縣内保舉以充,仍具曆任功過、連坐以聞。

    」 八月,诏常參官二人共舉州縣官一員充幕職,如犯贓私罪,并連坐。

    時流内铨言:「天下幕職官多歲滿者,常選中少正入資序人注拟。

    」因有是诏。

     九月九日,诏翰林學士承旨宋白已下七十二人,于京朝官及諸司使以下、合門祗候以上,舉曆任無贓罪、堪充大藩及邊郡知州各一人,具曆任功過以聞。

    如任用後犯贓及不如所舉,并連坐之。

     二十八日,诏:「内 外文武臣僚自來所舉官,其有中道變節,緻公舉。

    若或不令陳首,必慮連累滋多。

    宜令禦史台告報。

    今後舉官,如因奏任用後,其人改節踰違,不如舉狀,并許舉主陳首,特免連坐。

    其被舉者,當申懲責。

    」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诏:「河北、河東、陝西路緣邊知州軍不得舉官為通判、幕職、巡檢。

    」從河北轉運使劉綜之請,以既為所舉,則在職依違,不能協正公務也。

     十二月,诏翰林侍講學士兼國子祭酒邢昺、尚書戶部侍郎權知開封府張雍、龍圖閣待制杜鎬、諸王府侍講孫奭同于京朝官及幕職、州縣官中保舉儒學該博、德行端良、堪充學官十人。

     三年五月,以甯州推官田航為光祿寺丞充國子監直講。

    翰林侍講邢昺等承诏舉學官,言航好學有操行,可副此選。

    因召至京,令學士院洎中書試講三《傳》、《書》,皆如其言,故有是命。

     四年六月,诏:「三班使臣中頗有負材能者,朝廷雖切旌擢,恐未周悉。

    宜令吏部尚書張齊賢已下三十人,各保舉供奉官至殿直謀略武勇、知邊事二人,具名以聞,當議優嘉進用。

    」 七月,诏:「文武官連坐奏舉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自今須顯有邊功及自立規畫、特着勞績者,乃以名聞。

    如考課改官,與元奏不同,當行朝典。

    或改官後犯贓,舉主更不連坐。

    如循常課績曆任奏舉者,改官犯罪,并依條連坐。

    其止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内犯贓,即用連坐之制。

    其改他任,縱犯 贓罪,亦不須問。

    」 十月,诏翰林學士晁迥等各舉常參官堪充大藩知州者二人,具曆任功過以聞。

    如任使後不如所舉,并當連坐。

    真宗親閱班簿,擇朝臣有公望者,得迥等五十人,令保任焉。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二日,诏群臣保舉幕職、州縣官不得舉纔經一任及無勞績者。

     十八日,诏:「自今諸路轉運、發運使、副使、提點刑獄官保舉京朝幕職、州縣官使臣,如改官後,一任或兩任及五年無遺阙,有勞績幹事者,其本官及舉主并特酬獎;除私罪外,雖有遺阙,系杖以下公罪者,亦别取進止。

    若曆任内犯入己贓,并同其罪。

    」 《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二年,诏幕職、州縣官初任者或未熟吏道,群官勿得薦舉。

     三年正月,诏内外官所舉幕職、州縣官,并須經三任六考。

     四月,诏曰:「朕以六合之大,萬務之繁,思獲時才,共興邦治。

    欲庶官之鹹允,在慎簡以為宜。

    顧惟綱條,未甚振舉。

    廣薦揚之路,則奔競滋多;絕保任之文,則俊英易失。

    爰議酌中之制,用成可久之規,冀協佥謀,以防過聽。

    自今每年終,翰林學士已下常參官,同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各一人,明言治行,堪何任使,或已自谙委,或衆共推稱。

    至時,令合門、禦史台計會催促。

    如年終無舉官狀,即具奏聞,當行責罰。

    如十二月内差出,亦須舉官後方得入辭。

    諸司使至内殿崇班,曾任河北、河東、陝西及川、廣钤轄親民者,亦同此例。

    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軍、通判,結罪奏舉部内官屬,不限人數,明言在 任勞績。

    如無人可舉及顯有踰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

    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已前到京,如有違限,委都進奏院具名以聞,當依不申考帳例科罪。

    三司使、副使,即結罪奏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并令中書置籍,先列被舉人名銜,次列曆任功過及舉主姓名,薦舉度數,一本留中書,一本常以五月一日進内,次年籍内系計向來功過(又)[及]薦舉度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

    兩省、尚書省、禦史台官,凡出使回,并須采訪所至及經曆鄰近群官治迹善惡以聞。

    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到阙,各具前任部内官治迹能否,如鄰近及經由州縣訪聞官善惡,亦許同奏,先于合門投進後方得入見。

    或朝廷要人任使及有不治州縣、難(于)[了]公事,并于上件籍内選擇過犯數少,舉任課績數多,并資曆相當者差委,仍于宣敕内盡列舉主姓名,或能一任幹集,即特與遷轉,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處。

    内外群臣并舉及三人幹事者,仰中書、樞密院具名取旨,當與酬獎;如并舉三人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折當。

    諸路轉運司、諸州軍管内,有未中倫理及繁難事務,須朝廷選官臨者,三司、審刑院有累經會問、舉駁未了錢谷刑獄公事,委是州縣不能結絕,須自朝廷遣官者,亦于籍内選差。

    幕職、州縣官三任七考已上,使臣在班十年以上,曆任無私罪,實有課績,無 人奏舉者,亦許經所(由)司自叙,令主判官驗問材地可否,選人試刑名、時務各三道,使臣願試邊事及刑名、時務者亦聽。

    如實有可取,即送中書、樞密院再加考覆取裁。

    如流内铨、三班院體量得選人、使臣别無殿累,顯有勞績,書判材職實堪任使者,亦許先送中書、樞密院參詳,别與引見。

    每年各不過十人,不得将勢家子弟充數。

    近臣除郊祀、承天節及委寄差遣舊有恩例外,更不得非次為親戚陳乞恩澤。

    」 祥符四年七月,诏刑部:「自今每有審官院牒問舉主負犯,并疾速結絕供報。

    」 十一月,法寺言:「自今連坐保舉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欲乞所保舉犯私罪入己贓罪至死者,舉主減死一等斷遣。

    餘依前後條貫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诏翰林學士已下,準诏所舉京朝官百七十一人,具舉主及本官曆任簿進入,已曾進入者,止具舉主及本官新授見任以進。

     六月,诏曰:「朕向虞下位,尚有遺材,務廣搜揚,俾從保任。

    盈庭之士,削牍繼臻,苟或久處外官,未能自達,共形封奏,諒協至公。

    其有來赴阙庭,方參選調。

    軒墀引對,備着于常規;課最陟明,何煩于外獎。

    茲為昧進,非可久行。

    自今〔在〕京常參官二員,共舉幕職、州縣官一員充京官者,聽舉見任在外官。

    其已得替赴阙參選者,不在舉限。

    」 七月,上封者言:「奏舉使臣,皆無期限。

    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