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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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限七人,有一月中連五人舉者。

    」诏樞密院自今引對,具奏舉年月日 以聞。

     八月二十二日,诏:「應保舉官有誤犯私罪,非故違者,自今勿連坐舉主。

    」 六年四月,诏:「今後臣僚舉奏三班使臣,并須件析本人履曆勾當及有何才術、廉幹,候至三班院磨勘日,更令問驗引見。

    」 七年正月,诏樞密院王欽若、陳堯叟、禦史中丞馮拯、吏部侍郎林特各于見任供奉官、侍禁、殿直内舉一人,素謹行藏,兼資武勇,或勵精民政,或練習軍機,勤幹可以剸煩,智能足以取衆,并須無贓濫及習識文字,明具所長、堪何任使,限一月内以聞。

    如擢用後犯入己贓,悉當同罪。

    自餘贓私及不如舉狀,亦當連坐。

    其合門祗候、諸路走馬承受公事者,不在舉限。

     四月,中書門下言:「文武臣僚年終舉到幕職、州縣官,今欲定五人以上,同罪保舉者,替日令吏部流内铨磨勘引對。

    」從之。

     十二月,诏王欽若、陳堯叟、馮拯、趙安仁、林特各于見任京朝幕職、州縣官内,共舉兩人,或博知民政,或更練刑章,或可莅繁劇之司,或可守邊防之寄。

    并須自來無贓濫,及幕職、州縣官考限合得元者,各具所長、堪何任使。

    如任用後犯入己贓,并當同罪。

    其餘贓私罪及不如所舉狀,亦當連坐。

    仍限十日内具名以聞。

     八年正月八日,中書進呈禦史中丞馮拯應诏舉太常博士知桂州王專、大理寺丞河南府軍巡判官趙喻。

    帝曰:「此所舉官,當與常異。

    并令轉官,專與轉運使、副使,喻與通判差遣。

    」宰臣王旦曰:「王專前後十 六人保舉,轉官亦已三年,誠如聖旨處分。

    趙喻近得京官,欲止升差遣。

    今後舉官,欲并以考第曆任進呈。

    」帝然之。

     二十三日,中書以準敕舉官姓名進呈,請以曆任及為人所舉多者,入大藩知州、提點刑獄為一等,大藩通判、小郡知州為一等,幕職、州縣官年限及元敕曆任無過者,令铨司注替磨勘引見。

    從之。

     閏六月,诏内外文武臣僚,一年内或準诏,或使回,或年終,許就一次舉官,并須同罪。

    轉運使、副使自依元敕。

     十月,诏馮拯:「日下于見任京朝官内,自來無贓濫者,各舉一人,充川峽知州、知軍、通判。

    如任使後犯入己贓,或酷刑枉法及生事者,并當同罪。

    不如舉狀,亦當連坐。

    如顯勞,候得替日,當議别與升陟。

    繼續兩任差使,别無不了,其舉主亦加酬獎。

    」先是,上封事者言朝廷擇幕職、州縣官,衆所保舉者授京官,如川、峽縣邑,多得良吏。

    而川峽知州、通判,審官院以資例差往,頗有老病不理者。

    故有是命。

     九年三月十八日,诏曰:「國家屢诏有位,各舉所知,俾獲幹材,用委事任。

    而多乖精擇,深誤柬求。

    雖濫薦以當辜,亦徇私之難恕。

    尚敦戒谕,庶至公。

    應有同罪保舉官員,其所舉官或犯入己并枉法贓等罪,勘到舉主公案内有不至追官停任及該赦恩原免并減降者,仰審刑院具情理取旨,當議量輕重降官秩或差遣。

    如日前所舉官卻聞有貪濁,亦許陳首。

    今後即常切慎擇廉能,方形公舉,更不在陳首之限。

    」 二十一日,诏樞密院:「自今臣僚奏舉三班使臣内有 在外舉奏同官者,勘會以聞。

    其朝官諸司使副未曆外任差遣而舉官者,不得行用。

    」是歲河陽陳堯叟、永興寇準、許州石普各奏舉本任内使臣,悉罷之。

     八月二十五日,上封事者言:「近日所舉三班使臣,多非素谙才器,但受請托。

    到阙之後,章薦交上,頗失國家擇才之旨。

    乞自今見任知州、通判、本路钤轄、都監、諸司校副以上,乃得發奏。

    所舉之人,須經兩任監押、巡檢無遺阙(考)[者],其舉主見在任,即許行用。

    内有事故者,不得理為七人之數。

    」從之。

     二十七日,诏:「今後臣僚等或罷在京及外處官員,政治有聞,公忠可舉,意不掩善,欲達朝廷,及貪黩徇私,踰違昏昧,志思嫉惡,欲以盡規,并仰明獻封章,當行覆驗,虛實之際,賞罰攸存。

    不得更因上殿,口有陳奏。

    」又上封者言:「乞自今文武臣僚舉官,須是在知州、知軍、通判、钤轄、都監系升朝官及諸司使、副使已上,并制置發運司及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方得舉官。

    其所舉之人,須是曾經監押、巡檢兩任無遺阙者。

    并乞令三班院合磨勘使臣,其舉主須是見在任勾當者。

    如有事故,不得一例理作七分之數,庶無濫舉,以副詢求。

    」 十月十一日,诏戶部尚書馮拯、尚書右丞趙安仁、吏部侍郎林特已下四十八人,于〔任〕見勾當事、供奉官、侍禁、殿直内舉一人,素守廉勤,兼資公器,精通民政,詳練武經,鹹以名聞。

    仍須曾任監押、巡檢,自來無贓濫及識字者,明具所長、堪何任使。

    其幼小未曆事務,年老不 任委用者,不在保舉。

    如朝廷擢用後,犯入己贓,并當同罪。

    其餘贓私罪及不如舉狀,亦當連坐。

    仍限一月内,具姓名實封聞奏。

    所舉之人内有權要骨肉及親戚者,并于狀内開說。

    其合門祗候、寄班諸路承受公事使臣,并不在保舉之限。

    」 二十八日,诏秦州曹玮于内殿承制已上至諸司使内,舉兩人堪充鎮戎軍知軍者,密以名聞。

    見任要沖者,不在舉限。

     十二月,诏臣僚準诏舉三班使臣内曾經兩次監押或巡檢,每次各及二年半已上者,方得理兩任。

     天禧元年四月五日,诏三班院:「今後臣僚準诏保舉使臣,别無違礙者,依例施行。

    内曆任曾犯私罪者,奏取進止。

    」 二十五日,向敏中等言:「近日朝臣舉官,有一歲之中舉十餘人者。

    又部内監當朝官舉本處幕職官者,或傷于泛濫,或涉于嫌疑。

    欲厘革其弊。

    」帝曰:「可檢詳舊制,别加條約。

    」 五月,禦史知雜、權同判吏部流内铨呂夷簡言:「今後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朝臣使臣并知州、通判,隻得保舉本部内幕職、州縣官,應監當物務、知縣京朝官并在京常參官,并不得辄有奏舉。

    」诏:「因罪降充監當者,不得舉官,并知縣、朝臣不得舉所統攝處幕職曹官,其餘并仍舊。

    所舉到幕職、州縣官,曆任及四考已上,并與勘會施行。

    」 六月,上封者言:「邊鄙雖甯,武備難阙,望令群臣各舉将帥之才。

    如邊上未有員阙,即且于内地州軍差遣,緩急足副推擇。

    」乃诏 宰臣王旦等各舉所知三兩人,具名以進。

     二十八日,樞密院言:「(又)請令宰臣以下,各于京朝官、幕職等官及合門祗候已上,舉堪任将帥者各三兩人。

    」向敏中等曰:「執政之地,日奉佥諧,苟有見聞,便可論薦。

    若更特降诏旨,明述封章,不惟結于私恩,亦恐别興輿議。

    」帝然之。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應準诏舉到京朝官,候得替,令審官院勘會,知縣與通判差遣,通判與知州,并合入知州、通判者,更升藩鎮差遣。

    所有縣令候得替,令铨司磨勘奏裁。

    」 是月,三班院言:「保舉使臣,有曆三四任及八九年者,以每任不及二年半為礙。

    詳觀诏意,蓋欲更事歲久,即為甄叙。

    望自今但兩任已上,不因公事移替,計五年者,悉許施行。

    」從之。

     四月,诏:「自今命官使臣犯贓,不以輕重,并劾舉主,私罪杖已下不問。

    」 閏四月,诏戶部尚書馮拯已下,并諸路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朝臣,并令于幕職、令錄、知縣内同罪保舉一人,充京官監當。

     十月,樞密直學士王曉言:「今後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朝臣舉官,望不許預先移牒報知,免立私恩,庶臻公道。

    」诏令别行條約。

     三年十月,中書言:「群臣舉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者,欲俟舉主及五人,即以名聞,庶懲濫進。

    」從之。

     《文獻通考》:天(僖)[禧]三年,吏部铨言:「本司令錄稍多,員阙甚少,請權借審官院京朝官知縣阙注拟一任。

    」诏審官院以五千戶以下縣借之。

     四年四月,诏:「自今臣僚奏舉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合磨勘者,其所舉官更不候得替,令 铨司磨勘曆任功過,申中書,依例取旨。

    許引見者,候本人參選,勘會今任過犯,除贓罪踰濫及私罪徒已上,及因公罪非次替罷,即别候指揮。

    自餘速申中書,差官考試,不須候三兩人,逐旋試判,磨勘引見。

    」 九月,诏翰林侍讀學士張知白等一十二人,玉清昭應宮副使林特、三司使李士衡、龍圖閣學士陳堯咨、樞密直學士薛映、李及、馬元方、張士遜、兵部侍郎馬亮、給事中李應機、王随、右谏議大夫段晔。

    于朝官内各舉堪充錢谷刑獄任使二人;工部尚書晁迥等九人,翰林學士楊億、劉筠、晏殊、龍圖閣直學士呂夷簡、戶部侍郎利瓦伊、知制诰李谘、宋绶、張師德。

    于朝官内各舉文學優長、履行清素二人;給事中樂黃目、孫奭等八人,右谏議大夫趙稹、龍圖閣待制李虛己、李行簡、少府監薛顔、太常少卿趙湘。

    于朝官内各舉堪充大藩郡知州各二人;轉運使、副使、勸農使于前任見任幕職、州縣官内,各舉堪充京官、知縣二人;知制诰祖士衡、錢易等五人,知雜禦史劉烨、直龍圖閣魯宗道、馮元。

    于太常博士已上各舉材堪禦史者一人。

    所舉須素無贓濫,如遷擢後犯贓,并當同罪;不如所舉,亦從連坐。

    限十日内,具名以聞。

     五年五月,同判流内铨劉烨言:「自經奏舉,已經磨勘引見,不轉京官選人,雖在假告者,望令铨司依合入遠近資叙,注拟曉告,候公參日,習儀入謝。

    再有人奏舉,率因請托專務僥求者,乞不與施行。

    」诏:「應轉運、制置、發運、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使等,自今在任并得替到阙,并許依常例奏舉本路轄下幕職、州縣官外,若是非次特令舉官,須是本任轄下無官可舉, 仍于奏狀内開說,方得舉别路官員,并内外升朝親民官等保舉到官員,亦仰勘會在任日曾有人同罪保舉,并不是選人得替後一并奏舉,非涉前項請托者,及應得元條貫人數,即與依例施行。

    若是曾經磨勘引見,未與改轉,并得指揮候更有人舉者,并逐旋行下铨司,依劉烨所請,速與注官。

    如再有人舉,更候此任回日,方得施行。

    」 幹興元年六月,仁宗即位,未改元。

    诏禦史台遍牒諸路轉運、制置、發運、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使并合該舉官臣僚,自今依應禦劄诏所舉人充京官者,須是出身曆任勞考,無贓私過犯,方得同罪保舉聞奏,付铨司取索委實,即申中書取旨。

     十月,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