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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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降舉官約束,或慮選人因小私過,緻有滞淹。

    自今選人曆任有私罪杖已下,許轉運或提刑二人同罪保舉,即依舊施行。

    如轉運或提點刑獄一員,即更候朝臣二人。

    如無轉運、提點刑獄,即許朝臣七人,方與磨勘。

    」 仁宗天聖元年八月,中書門下言:「準诏,升朝官每年準禦舉官不得過三人,如已及三人,餘并不行。

    」從之。

     十一月十三日,兩浙轉運使任準禦同罪保舉知秀州崇德縣向昱堪充京官親民任使,以舉主少罷之。

    仍令今後似此者,更候兩人奏舉,即施行。

     十四日,樞密院言:「臣僚準禦劄及劉承渥起請,同罪奏舉使臣堪充合門祗候,除依條者即送三班院外,不應條者除轉運、提點刑獄,朝臣舉狀内 少畫一事件或才術者,付回本處,令依條舉奏。

    其少任數并見在任、該舉官臣僚,并令樞密院别置簿拘管。

    所貴今後舉到使臣,備見履曆次第,以備緩急差遣。

    」從之。

     二年六月,監察禦史李纮言:「近年臣僚奏舉幕職、州縣官,例及五人已上,及所舉之人四考以上者,并得磨勘引見。

    其間有在任已是一兩人奏舉,替後遷延,告囑外任官員論薦或請托,初得外處差遣臣僚發章奏。

    欲望自今轉運、制置、發運、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使、知軍州、通判、钤轄、都監崇班已上,并令奏舉本部内幕職、州縣官。

    在京大兩省已上,并許舉官。

    其常參官及館閣曾任知州、通判升朝官,許依條舉奏。

    餘升朝官未經知州軍、通判已上差遣者,不在舉官之限。

    所舉之人,須是見在任所,舉主但有轉運、制置、發運、提點刑獄、勸農使、副使兩人,便與依例施行;如是一名舉到,無本處知州軍、通判,即更候常參官二人保舉,并乞與磨勘。

    仍自今有犯罪至徒者,唯贓私踰濫、挾情固違不得奏舉外,餘因公緻私罪至徒,事理不重,亦許奏舉。

    」從之。

     八月,福建路提點刑獄王耿等言:「群臣準诏舉官,保舉之後,雖見本人貪濁,為不許陳首,坐受追削。

    兼被舉者,緣此多務因循,罔修廉恥。

    況同罪舉官,法亦稍重。

    恐今後臣僚懼罪,難于舉薦,翻緻下位多有遺才。

    望别定條制。

    」诏審刑院、刑部大理寺參詳以聞。

    既而定議:「請自今因保舉轉官 後,卻有改節貪濁,并許元舉官具實狀陳首。

    據所陳體量得實,即依法斷遣,舉主免同罪;所陳虛妄,亦當勘罪。

    」從之。

    三年,光祿卿、知汝州王曉等同罪保舉本州島團練判官詹庠,吏部铨磨勘引對,诏授庠太子中允。

    既而曉陳首庠在任踰越者事,诏有司勘劾得實,遂止送铨小處官。

     三年九月,诏自今但系提點刑獄勾當,不以官資,并許舉官。

     四年六月,诏禮部尚書晁迥、四方館使高繼志等五十五人,保舉諸司使已下至合門祗候堪充邊上差使者各一人,趙稹已下保舉三班使臣有膽勇、谙會武藝、堪充巡檢捉賊差使者各一人。

     九月,诏翰林侍講學士孫奭、龍圖閣直學士兼侍講馮元于外任京朝官内同奏舉深明經義、長于講說、曆任無入己贓罪者三五人。

     十一月,诏今後臣僚所舉,并須依元敕,于狀内具言所舉人有無親戚骨肉見任在朝文武職官。

     五年六月,诏今後兩省五品已上官,每年許依禦劄同罪保舉幕職、州縣〔官〕五人。

     七月,诏令樞密直學士李及、薛田、趙稹、龍圖閣直學士劉烨、右谏議大夫姜遵,于曾任知州、通判、太常博士以上,同罪保舉堪充錢谷、刑獄繁難任使者各兩人。

     九月,诏開封府曹官并兩赤縣丞簿尉,并依奏舉到外任幕職、州縣官體例,磨勘施行。

    先是,侍禦史李纮言條約舉(言)[官],止言諸路,不及開封府。

    至是,祥符縣主簿周成言請許比附施行,故降是诏。

     六年八月,诏錢惟演、曹玮、李迪、晏殊,及令禦史台告報宋绶等五十五人,限一月内各同罪保舉人材機略,谙曆邊事,或精熟武 藝,殿直已上、不曾犯贓罪使臣一人,曾經監押、巡檢或知縣、寨主一任者,并許奏薦,當議相度任用。

    其所舉人,明言是與不是親戚故舊,及有無親戚見任中外文武職事,即不得舉兩府臣僚親戚并走馬承受、合門祗候已上。

     十二月,诏:「今後應臣僚準禦劄并年終诏,同罪奏舉到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者,若已有準禦劄舉到人數得足,合該劄下磨勘者,更不得帶下年終舉狀。

    如準年終诏,舉主人數得足,更不得帶下禦劄舉狀一處行遣。

    」 《文獻通考》:天聖六年,诏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者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

    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

    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

    國子監阙講官,嘗诏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又嘗诏近臣舉常參官曆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己之親及執政近屬毋得舉;欲官諸邊要,亦嘗诏節度使至合門使、知州軍、钤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使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又或诏諸轉運使、提點刑獄、升朝官舉所部官才任将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皆诏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

    至于文行之士,錢谷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

    而守選者更郊赦減,與赴調。

    後立法,所舉未遷而罪贓暴露者,免劾。

    自天聖後,進者頗多,物議患其冗,始戒近臣非受诏毋辄舉官。

    又下诏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

    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複薦。

    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

     又诏磨勘遷京官者,增四考為六考,增舉者四人為五人,犯私罪又加一考。

    舉者雖多,無本道使旨,亦為不應格。

    議者以身言書判為無益,乃罷之。

    而試判者亦名文具,因循無所去取。

     禦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

    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辄信而遷之。

    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将深。

    」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内複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無辄升補。

    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現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 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

    明年,流内铨複裁内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禦史,武臣自觀察使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辄過。

    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

    睦州團練推官柳三變到官未踰月,而知州呂蔚薦之。

    侍禦史知雜郭勸言蔚未睹善狀而薦之,蓋私之也。

    乃限到官一考方得薦。

    又诏選人六考改官而嘗犯私罪者加一考,知雜禦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複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

    又命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無辄舉。

    其後又增舉主至三員。

    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

     仁宗朝,尤以選人遷京官為重難。

    有司引對,法當與,帝亦省察其當否,乃可之。

    蘇轼《策别》曰:「國家取人,有制策,有進士,有明經,有諸科,有任子,有府史雜流。

    凡此者,雖衆無害也。

    其終身進退之決,在乎召見改官之日,此尤不可以不愛惜慎重者也。

    今之議不過曰多其資考,而責之以舉官之數。

    且彼有勉強而已,資考既足,而舉官之數亦以及格,則将執文墨以取必于我,雖千百為輩,莫敢不盡與。

    臣切以為今之患,正在于任(文)[法]太過。

    是以為一定之制,使天下可以歲月必得,甚可惜也。

    方今之便,莫若使吏六考以上,皆得以名聞于吏部。

    吏部以其資考之遠近,舉官之衆寡,而次第其名。

    然後使一二大臣雜治之,參之以其材器之優劣而定其等,歲終而奏之,以诏天子廢置。

    度天下之吏,每歲以物故罪免者幾人,而增其數,以所奏之等補之,及數而止,使其予奪亦雜出于賢不肖之間,而無有一定之制。

    則天下之吏不敢有必得之心,将自奮厲磨淬,以求聞于時。

    而向之所謂用人之大弊者,将不勞而自去。

    然而議者必曰:法不一定,而以才之優劣為差,則是好惡之私有以啟之也。

    臣以為不然。

    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綱,而其出入變化,固将付之于人。

    昔者唐有天下,舉進士者,群至于有司之門。

    唐之制,惟有司之信也。

    是故有司得以搜羅天下之賢俊,而習知其為人,至于一日之試,則固已不取也。

    唐之得人,于斯為盛。

    今以名聞于吏部者,每歲不過數十百人,使一二大臣得以訪問參考其才,雖有失者,蓋已寡矣。

    如必曰任法而不任人,天下之人,必不可信。

    則夫一定之制,臣亦未知其果不可以為奸也。

    」又曰:「夫天下之吏不可以人人而知也,故使長吏舉之。

    又恐其舉之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長吏任之。

    他日有敗事,則以連坐。

    其過惡重者其罰均。

    且夫人之難知,自堯舜病之矣。

    今日為善,而明日為惡,猶不可保,況十數年之後,其幼者已壯,其壯者已老,而猶執其一時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過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強為善以求舉。

    惟其既以改官而無憂, 是故蕩然無所不至。

    方其在州縣之中,長吏親見其廉謹勤幹之節,則其勢不可以不舉,彼又安知其終身之所為哉故曰今之法責人以其所不能者,謂此也。

    一縣之長,察一縣之屬。

    一郡之長,察一郡之屬。

    職司者,察其屬郡者也。

    此三者,其屬無幾耳。

    其貪其廉,其寬猛,其能與不能,不可謂不知也。

    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複以為牧人欤夫為長而屬之不知,則此固可以罷免而無足惜者。

    今其屬官有罪,而其長不即以聞,他日有以告者,則其長不過為失察。

    而去官者,又以不坐。

    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

    職司察其屬郡,郡縣各察其屬,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罰之甚輕,亦可怪也。

    今之世所以重發贓吏者,何也夫吏之貪者,其始必詐廉以求舉,舉者皆王公貴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

    居官莫不愛其同類等夷之人,故其樹根牢固而不可動。

    連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餘人,此如盜賊質劫良民以求苟免耳。

    為法之弊,至于如此,亦可變矣。

    如臣之策,以職司守令之罪罪舉官,以舉官之罪罪職司守令。

    今使舉官與所舉之罪均,縱又加之,舉官亦無如之何,終不能逆知終身之廉官而後舉,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

    苟以其罪罪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