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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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守令,彼其勢誠有以督察之。
臣知貪吏小人無容足之地,又何必以舉官焉艱之。
石林葉氏曰:「祖宗時,監司郡守薦部吏,初無定員,有其人則薦之,故人皆謹重,不肯輕舉,改官人每歲遂至數倍。
事有欲革弊而反以為弊,固不得不謹其初。
治平中,賈直儒為中司,嘗以為言,朝廷終莫能處。
蓋人情沿習既久,雖使複舊,亦不可為也。
」 七年九月,诏兵部侍郎李迪已下至知雜禦史,于一任通判已上朝官内,曆任無贓濫者,各同罪保舉一員堪充選擢繁難任使,不得舉執政臣僚及自己親屬。
十月,诏:「諸路轉運及知州軍監、朝臣并内殿崇班已上,于見任判司簿尉中,不以任數,有出身、四考已上、廉勤幹濟、無贓私罪、堪充縣令者,除轉運使不拘人數外,其知州軍監各同罪保舉一人。
如未有人可舉,亦許審細察訪,續次并以聞。
即不得保舉親屬。
其得替常參官,不在舉限。
有兩人奏舉,即送铨司,于縣令員阙處就近移注。
如在任無贓罪, 其公私罪情理稍輕,及能區決刑獄不至枉濫,催理稅賦不緻追擾,本州島府軍監具請實理迹聞奏,得替日與職事官,再令知縣。
如考滿依前無贓罪,雖有公私罪、情理不至重及有上件理迹,候到阙引見,特與京官。
」 十二月,中書門下言:「文武臣僚準禦劄奏舉到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
檢會天禧元年五月敕,兩省五品已上,每年許舉五人,其升朝官舉三人,即與依例施行。
欲令諸道州府軍監應合該舉官文武臣僚,除轉運、發運使、副使依舊不限人數外,餘并依前項旨,仍合具狀以聞。
不得一狀内開坐兩人或三人。
如一年内舉人數足,即更不得聞奏。
」從之。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禦史中丞、權判吏部流内铨王随言:「在京文武臣僚奏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奏狀多無印記,難辨真僞。
欲乞今後應舉官并用舊條,奏狀須印。
如勾當處無印,即于不系刑獄、錢谷司牒借使印,及于奏狀年月邊貼黃,明言使某處印。
其貼黃亦須用印訖,方許于合門投進,所貴久遠有憑。
」從之。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大兩省官出外知郡,不得奏辟同判職官。
其諸處知州,亦不得保舉見任同判。
」 十月二十一日,诏:「應在京升朝官及崇班已上已授外任差遣者,不得依禦劄奏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
」 景佑元年五月一日,诏:「今後所差知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未到任,不得預先奏舉官員于轄下勾當。
」 二年 十月十八日,诏諸路轉運司令部内知州、知軍、通判、钤轄、都監、員外郎、諸司使已上,及總管、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今後如準禦劄奏舉使臣,除依條外,更須明言本人好人材、曾曆邊任、谙會弓馬,件析以聞。
三班院如奏舉到使臣,依條七人已上,及今來指揮,方得聞奏。
仍委審量(乞)[迄],差官呈試弓馬,如得中,即取旨。
寶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司戶部判官郭稹言:「乞令諸路轉運使及提點刑獄之官保舉所部谙邊事臣僚。
」诏依所請,仍許并舉有武勇者,所奏并須同罪。
康定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及知州府軍監、朝官、武臣,今後舉縣令,其舉主兩員内,但一員現任本部,一員現任别路州軍,許令保舉,其舉狀送铨量簿。
舉主數足,依奏舉人例申中書,候降下,就近移注。
餘依天聖七年條制。
」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應内外臣僚所舉幕職、州縣官,每年文臣待制已上三人,知雜禦史已上二人,侍禦史已下一人,武臣觀察使已上三人,合門使已上二人,諸司使已下一人,諸路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臣僚依舊不限數。
每人隻作一名舉主。
今後文臣知州軍、通判升朝官已上武臣知州軍内殿崇班已上,每年并許舉三人。
其開封知府、推判官,依知州、通判例,每年各舉本部内官三人。
在京文臣除知雜禦史已上、武臣觀察使已上,每年許舉二人外,其餘常參官 更不許舉官。
其舉狀已到中書者,且與施行。
」 是月,又诏:「河北、陝西、河東三路,方用兵之際,而知州、通判、縣令,有司铨授,頗拘資格。
其令翰林學士承旨丁度已下,各同罪舉廉幹吏。
」 慶曆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臣僚舉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判司簿尉充縣令,流外出身州縣官(允)[充]令錄班行,其奏狀式樣,頒令遵用施行。
」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司丞郎給谏已上、兩省待制已上、禦史中丞、正卿監,歲得舉正郎已下朝官不得過三人;起居郎、舍人、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少卿監,歲得舉員外郎已下朝官不得過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禦史并館職、知谏院、天章閣侍講、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并員外郎已上及正郎見任知州,有出身無贓罪者,并歲得舉太常博士已下朝官不得過二人。
安撫制置發運使、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于本部内得舉正郎已下朝官;提點刑獄使臣、發運、轉運判官,得舉本部内員外郎已下朝官,并不限人數。
仍于狀内開說其人堪充何任使,同罪以聞。
」 七月二十九日,诏:「諸路轉運、按察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于常法舉官外,仍于轄下知州軍、知縣令中,選清白勤恪、政在愛民、不專委刑、人自悅服者,具的實治迹以聞,當議特行旌獎。
令禦史台遍牒催促,如所舉謬妄,實時彈奏。
雖舉未行,亦坐上書不實之罪。
」 五年二月,诏曰:「比者京朝官須因人保 任而始得遷官。
朕念廉士或不能以自進也,其罷之。
」時監察禦吏劉元瑜言:「近年考課之法,自朝臣轉員外郎,員外郎轉郎。
郎中轉少卿、監,合須清望官五人保任,方許磨勘。
浮薄之人,日趍權門,非所以養士之廉恥也。
望酌祖宗舊規,别立黜陟之法,庶幾可行。
」故降是诏。
八月二十三日,诏廣南西路轉運钤轄司體量邕、欽、廉邊海三州,宜、融、柳近溪洞三部,知州、監押、寨主、巡檢使臣内(無)[有]心力武幹者,并許舉官以聞。
仍常令修完城壘。
十月十三日,诏:「今後臣僚下到舉合門祗候狀,須依祥符六年中劉承渥起請事件,方許投進。
」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以三司近奏舉幕職、州縣官監京師新城門,比舊三班使臣仍添食直錢。
所舉之官,或規避遠适,或涉幹禱,悉令放罷。
卻差曆外任使臣,凡二年理為一任,食錢仍依新例。
熙甯中複差幕職、州縣官。
八月六日,诏近臣舉文武官才堪将帥者,以名聞。
皇佑三年五月,宰臣文彥博等薦工部郎中直史館張、殿中丞王安石、大理評事韓維,皆以恬退,乞賜甄擢。
诏賜張三品服,召王安石、韓維試于學士院。
六年,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轉運司舉本路京朝官知縣前任成資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為之二年:原作「一年」,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七○改。
,候滿三年,理初任通判。
十月,诏十路都總管、安撫使舉諸司副使、合門祗候材堪将帥者一人。
四年八月,诏文臣禦史知雜已上、武臣觀察使已上,舉諸司副使至合門祗候堪提點刑獄任使者各一人。
是月,诏待制、觀察使已 上舉文武官任邊要者各一人,其已在邊及曆路分都監者,勿舉。
五年七月十三日,诏:「禦史台察訪中外臣僚奏薦,如有所舉非其人者,立須彈奏,必行之罰,宜自近始。
其已系提點刑獄已上差遣者,并不得薦舉。
」嘉佑六年正月,禦史台乞申明此诏。
有旨,本台每于歲首舉行頒布。
十月七日,诏今後臣僚許令指射差遣者不得乞系舉官之處。
革僥幸也。
至和二年二月十五日,侍禦史毋湜言:「乞今後新除經略安撫使及沿邊總管、知州等,未到任間,不得奏辟武臣及班行充本路差遣。
如到任後,果有怯懦昏昧、年老疾病之人,即具以聞。
從朝廷審察其實,即許辟人沖替。
所冀權臣之門稍息奔競,邊隅差遣,不至豪奪。
」從之。
十一月,诏吏部流内铨、南曹:「自今合舉官,文臣知雜禦史、少卿監、武臣合門使以上,并江淮發運、諸路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朝臣、使臣、開封府推判官、府界提點,更不限贓私罪,餘犯私罪杖已上,并不理為舉主,若私罪笞者聽之。
」 嘉佑元年二月,吏部流内铨言:「請入令錄選人,舉主不犯贓濫及非緻仕分司者,聽許收用。
」從之。
二年五月,诏:「凡舉官已施行者,後雖有改節,不許陳首。
及被舉之人,毋得納舉主。
」至七月,複诏:「近制,舉官不許陳首,其在部内守官而改節者,許發摘,同自首法。
」 九月,樞密院言:「自今舉使臣,須本路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通判方理為舉主。
其在京文臣非知雜禦史、武臣 非觀察使已上,所舉毋得施行。
」從之。
十二月,诏:「大臣所舉館職,自今令中書籍記姓名,選文行為衆所推者與試。
其考校毋得假借等第。
」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天下才行之士,慮有遺滞。
宜令諸路經略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各于所部,舉見任、前任文資行實素着,官政尤異,可備升擢任使者,同罪保舉三人。
前兩府臣僚許通舉内外官,并限一月聞奏。
其已帶職及見任兩府與自己親戚,毋得舉。
」 八月二日,天章閣待制、知谏院唐介言:「近制令諸路監司各舉官三員,以備擢任。
切觀向者進用之人,巧于趍時,靡然成俗,宜稍澄清。
乞應舉到官,委中書門下先擇材行惇樸、忠厚孝友、聞于衆者任用,其輕躁幹進之士,雖名幹集,亦乞稍賜裁抑。
」從之。
五年八月,吏部流内铨言:「諸州幕職官常阙八九十員,無合入資序人。
請下知雜禦史、三司副使、待制以上,各舉令錄、判司、主簿、尉二人,有出身四考,無出身五考,無贓私罪,有京官舉主三人者為之。
」從之。
六年八月,诏:「自今諸路知州軍監、知縣、縣令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其令本路安撫、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官同罪保舉再任,委中書門下别加訪察。
如其政迹尤異,當議更與推恩。
」 八年十月,诏:「自今陝西四路極邊城寨主、都監、監押、巡檢,令帥臣舉官。
」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八舉官二
臣知貪吏小人無容足之地,又何必以舉官焉艱之。
石林葉氏曰:「祖宗時,監司郡守薦部吏,初無定員,有其人則薦之,故人皆謹重,不肯輕舉,改官人每歲遂至數倍。
事有欲革弊而反以為弊,固不得不謹其初。
治平中,賈直儒為中司,嘗以為言,朝廷終莫能處。
蓋人情沿習既久,雖使複舊,亦不可為也。
」 七年九月,诏兵部侍郎李迪已下至知雜禦史,于一任通判已上朝官内,曆任無贓濫者,各同罪保舉一員堪充選擢繁難任使,不得舉執政臣僚及自己親屬。
十月,诏:「諸路轉運及知州軍監、朝臣并内殿崇班已上,于見任判司簿尉中,不以任數,有出身、四考已上、廉勤幹濟、無贓私罪、堪充縣令者,除轉運使不拘人數外,其知州軍監各同罪保舉一人。
如未有人可舉,亦許審細察訪,續次并以聞。
即不得保舉親屬。
其得替常參官,不在舉限。
有兩人奏舉,即送铨司,于縣令員阙處就近移注。
如在任無贓罪, 其公私罪情理稍輕,及能區決刑獄不至枉濫,催理稅賦不緻追擾,本州島府軍監具請實理迹聞奏,得替日與職事官,再令知縣。
如考滿依前無贓罪,雖有公私罪、情理不至重及有上件理迹,候到阙引見,特與京官。
」 十二月,中書門下言:「文武臣僚準禦劄奏舉到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
檢會天禧元年五月敕,兩省五品已上,每年許舉五人,其升朝官舉三人,即與依例施行。
欲令諸道州府軍監應合該舉官文武臣僚,除轉運、發運使、副使依舊不限人數外,餘并依前項旨,仍合具狀以聞。
不得一狀内開坐兩人或三人。
如一年内舉人數足,即更不得聞奏。
」從之。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禦史中丞、權判吏部流内铨王随言:「在京文武臣僚奏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奏狀多無印記,難辨真僞。
欲乞今後應舉官并用舊條,奏狀須印。
如勾當處無印,即于不系刑獄、錢谷司牒借使印,及于奏狀年月邊貼黃,明言使某處印。
其貼黃亦須用印訖,方許于合門投進,所貴久遠有憑。
」從之。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大兩省官出外知郡,不得奏辟同判職官。
其諸處知州,亦不得保舉見任同判。
」 十月二十一日,诏:「應在京升朝官及崇班已上已授外任差遣者,不得依禦劄奏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
」 景佑元年五月一日,诏:「今後所差知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未到任,不得預先奏舉官員于轄下勾當。
」 二年 十月十八日,诏諸路轉運司令部内知州、知軍、通判、钤轄、都監、員外郎、諸司使已上,及總管、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今後如準禦劄奏舉使臣,除依條外,更須明言本人好人材、曾曆邊任、谙會弓馬,件析以聞。
三班院如奏舉到使臣,依條七人已上,及今來指揮,方得聞奏。
仍委審量(乞)[迄],差官呈試弓馬,如得中,即取旨。
寶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司戶部判官郭稹言:「乞令諸路轉運使及提點刑獄之官保舉所部谙邊事臣僚。
」诏依所請,仍許并舉有武勇者,所奏并須同罪。
康定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及知州府軍監、朝官、武臣,今後舉縣令,其舉主兩員内,但一員現任本部,一員現任别路州軍,許令保舉,其舉狀送铨量簿。
舉主數足,依奏舉人例申中書,候降下,就近移注。
餘依天聖七年條制。
」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應内外臣僚所舉幕職、州縣官,每年文臣待制已上三人,知雜禦史已上二人,侍禦史已下一人,武臣觀察使已上三人,合門使已上二人,諸司使已下一人,諸路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臣僚依舊不限數。
每人隻作一名舉主。
今後文臣知州軍、通判升朝官已上武臣知州軍内殿崇班已上,每年并許舉三人。
其開封知府、推判官,依知州、通判例,每年各舉本部内官三人。
在京文臣除知雜禦史已上、武臣觀察使已上,每年許舉二人外,其餘常參官 更不許舉官。
其舉狀已到中書者,且與施行。
」 是月,又诏:「河北、陝西、河東三路,方用兵之際,而知州、通判、縣令,有司铨授,頗拘資格。
其令翰林學士承旨丁度已下,各同罪舉廉幹吏。
」 慶曆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臣僚舉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判司簿尉充縣令,流外出身州縣官(允)[充]令錄班行,其奏狀式樣,頒令遵用施行。
」 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三司丞郎給谏已上、兩省待制已上、禦史中丞、正卿監,歲得舉正郎已下朝官不得過三人;起居郎、舍人、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少卿監,歲得舉員外郎已下朝官不得過二人;左右司郎中、司谏、正言、三院禦史并館職、知谏院、天章閣侍講、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并員外郎已上及正郎見任知州,有出身無贓罪者,并歲得舉太常博士已下朝官不得過二人。
安撫制置發運使、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于本部内得舉正郎已下朝官;提點刑獄使臣、發運、轉運判官,得舉本部内員外郎已下朝官,并不限人數。
仍于狀内開說其人堪充何任使,同罪以聞。
」 七月二十九日,诏:「諸路轉運、按察使副、提點刑獄、朝臣、使臣,于常法舉官外,仍于轄下知州軍、知縣令中,選清白勤恪、政在愛民、不專委刑、人自悅服者,具的實治迹以聞,當議特行旌獎。
令禦史台遍牒催促,如所舉謬妄,實時彈奏。
雖舉未行,亦坐上書不實之罪。
」 五年二月,诏曰:「比者京朝官須因人保 任而始得遷官。
朕念廉士或不能以自進也,其罷之。
」時監察禦吏劉元瑜言:「近年考課之法,自朝臣轉員外郎,員外郎轉郎。
郎中轉少卿、監,合須清望官五人保任,方許磨勘。
浮薄之人,日趍權門,非所以養士之廉恥也。
望酌祖宗舊規,别立黜陟之法,庶幾可行。
」故降是诏。
八月二十三日,诏廣南西路轉運钤轄司體量邕、欽、廉邊海三州,宜、融、柳近溪洞三部,知州、監押、寨主、巡檢使臣内(無)[有]心力武幹者,并許舉官以聞。
仍常令修完城壘。
十月十三日,诏:「今後臣僚下到舉合門祗候狀,須依祥符六年中劉承渥起請事件,方許投進。
」 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以三司近奏舉幕職、州縣官監京師新城門,比舊三班使臣仍添食直錢。
所舉之官,或規避遠适,或涉幹禱,悉令放罷。
卻差曆外任使臣,凡二年理為一任,食錢仍依新例。
熙甯中複差幕職、州縣官。
八月六日,诏近臣舉文武官才堪将帥者,以名聞。
皇佑三年五月,宰臣文彥博等薦工部郎中直史館張、殿中丞王安石、大理評事韓維,皆以恬退,乞賜甄擢。
诏賜張三品服,召王安石、韓維試于學士院。
六年,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轉運司舉本路京朝官知縣前任成資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為之二年:原作「一年」,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七○改。
,候滿三年,理初任通判。
十月,诏十路都總管、安撫使舉諸司副使、合門祗候材堪将帥者一人。
四年八月,诏文臣禦史知雜已上、武臣觀察使已上,舉諸司副使至合門祗候堪提點刑獄任使者各一人。
是月,诏待制、觀察使已 上舉文武官任邊要者各一人,其已在邊及曆路分都監者,勿舉。
五年七月十三日,诏:「禦史台察訪中外臣僚奏薦,如有所舉非其人者,立須彈奏,必行之罰,宜自近始。
其已系提點刑獄已上差遣者,并不得薦舉。
」嘉佑六年正月,禦史台乞申明此诏。
有旨,本台每于歲首舉行頒布。
十月七日,诏今後臣僚許令指射差遣者不得乞系舉官之處。
革僥幸也。
至和二年二月十五日,侍禦史毋湜言:「乞今後新除經略安撫使及沿邊總管、知州等,未到任間,不得奏辟武臣及班行充本路差遣。
如到任後,果有怯懦昏昧、年老疾病之人,即具以聞。
從朝廷審察其實,即許辟人沖替。
所冀權臣之門稍息奔競,邊隅差遣,不至豪奪。
」從之。
十一月,诏吏部流内铨、南曹:「自今合舉官,文臣知雜禦史、少卿監、武臣合門使以上,并江淮發運、諸路轉運使、副使、提點刑獄、朝臣、使臣、開封府推判官、府界提點,更不限贓私罪,餘犯私罪杖已上,并不理為舉主,若私罪笞者聽之。
」 嘉佑元年二月,吏部流内铨言:「請入令錄選人,舉主不犯贓濫及非緻仕分司者,聽許收用。
」從之。
二年五月,诏:「凡舉官已施行者,後雖有改節,不許陳首。
及被舉之人,毋得納舉主。
」至七月,複诏:「近制,舉官不許陳首,其在部内守官而改節者,許發摘,同自首法。
」 九月,樞密院言:「自今舉使臣,須本路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知州、通判方理為舉主。
其在京文臣非知雜禦史、武臣 非觀察使已上,所舉毋得施行。
」從之。
十二月,诏:「大臣所舉館職,自今令中書籍記姓名,選文行為衆所推者與試。
其考校毋得假借等第。
」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天下才行之士,慮有遺滞。
宜令諸路經略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各于所部,舉見任、前任文資行實素着,官政尤異,可備升擢任使者,同罪保舉三人。
前兩府臣僚許通舉内外官,并限一月聞奏。
其已帶職及見任兩府與自己親戚,毋得舉。
」 八月二日,天章閣待制、知谏院唐介言:「近制令諸路監司各舉官三員,以備擢任。
切觀向者進用之人,巧于趍時,靡然成俗,宜稍澄清。
乞應舉到官,委中書門下先擇材行惇樸、忠厚孝友、聞于衆者任用,其輕躁幹進之士,雖名幹集,亦乞稍賜裁抑。
」從之。
五年八月,吏部流内铨言:「諸州幕職官常阙八九十員,無合入資序人。
請下知雜禦史、三司副使、待制以上,各舉令錄、判司、主簿、尉二人,有出身四考,無出身五考,無贓私罪,有京官舉主三人者為之。
」從之。
六年八月,诏:「自今諸路知州軍監、知縣、縣令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其令本路安撫、轉運使副、判官、提點刑獄官同罪保舉再任,委中書門下别加訪察。
如其政迹尤異,當議更與推恩。
」 八年十月,诏:「自今陝西四路極邊城寨主、都監、監押、巡檢,令帥臣舉官。
」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八舉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