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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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試右選、呈試附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壽皇聖帝已即位,未改元。

    臣僚言:「吏部出官格法,左選則有铨試,右選則有呈試,其制一也。

    今左選铨試約束甚嚴,至于使臣校尉呈試,則因循弊幸,遂成空文。

    往往惟務請托,例以應格申部。

    欲望明诏有司,嚴立法禁,務絕請托之源,不惟稍謹入仕之路。

    況右武之世,使人人閑習弓馬而後從仕,誠今日之先務。

    」從之。

    仍自(令)[今]呈試出官,令吏部郎官一員同監試。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二月五日,臣僚言:「今日官冗之弊極矣,欲清入仕之源,莫若減任子之法。

    三歲大比,所取進士不過數百人。

    三歲一部,以父兄任官者,乃至數千人。

    積累既久,無怪乎員日益多,阙日益少,國用日益不足也。

    」诏:「臣僚任子,見遵祖宗法令,理難遽改,可令吏部嚴铨試之法。

    自今初官不許用恩例免铨試、呈試,并候一任回,方許收使。

    雖宰執亦不許用恩例陳乞回授。

    初官免試,在今旨前,不曾铨試、呈試,見在部并已出官人,差注并在曾經試中本等人之下,如願試者聽。

    仍參照格法,條具取旨。

    」其 後吏部條具,依所獲旨施行外,不經铨試已出官人,有曾曆累任或(巴)[已]關升知縣、通判,慮一概無别,欲止将不曾铨試、見在選并出未曆兩任差注之人,在已中铨試之下。

    使臣校尉在外就補諸軍揀罷使臣等,并呈試,即試不中或不願試,并依軍功補授到部呈試不中人,着令聽滿五年參選。

    诏從之。

    其使臣校尉等,并依舊法免試。

     二年三月二日,臣僚言:「近多有初官年二十五以上,不曾铨試,止用父祖西北戶貫陳乞,有礙臣僚奏請初官須铨試之制。

    措置應官年二十以上,(離)[雖]父祖西北戶貫,如未曾铨試中,并不許陳乞應格嶽廟。

    」從之。

     将仕郎魏好信等特差嶽廟,乃蔭補未铨試之人,無法免試,正殿近制。

    臣恐自此源源而來,複啟僥幸,不止免試而已。

    欲望應蔭補及初出官人,除因許乞特旨與差遣外,餘合赴铨試人,無恩例及違格法而冒幹堂除,得差遣免試之人,并追寝成命,庶杜僥求。

    」诏自今應初出官人未經铨試,并不許陳乞堂除。

    條入令,為定法。

    幹道元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蔭補初出官人,法當铨試。

    承前堂除辄許免試,已有禁約。

    近 二年正月七日,都省言:「今年廷試第五甲進士,并特奏名第一、第二等人,并不該減。

    所有今年吏部秋試出官人,欲權附春試。

    」從之。

     五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自來文臣铨試,每年春秋兩試,以(下)十分為率,取七分為合格。

    近者每年 止一試,十分以半為合格。

    武臣初出官,呈試弓馬或七書義,未有去取格式及取人分數。

    欲令吏部、兵部比類施行。

    」從之。

     七月十四日,诏:「都謙亨嶽廟差遣罷之,自今執政常遵近制,仍戒谕後省官毋更忽慢。

    」臣僚言:「方申嚴铨試之法,謙亨初未嘗試,忽吏竊為文,而執政受其欺,乞賜施行。

    仍自今初出官陳乞差遣,先令吏部供具已未铨試。

    」從之。

     二年二月六日,四川安撫制置使汪應辰言:「被旨措置四川铨試,舊例成都、潼川兩府兩路轉運司輪年并試,元無立院引試日辰,今措置試院定用三月二十一日院,二十五日引試。

    如類省試四川舉人,即将當年铨試附别試所,接續收試。

    承前轉運司铨試,止差本司屬官監試,所差之官以預知,則僥幸之流未免妄意請托。

    措置欲于諸州見任京朝官内,選差有出身文字兼全之人充監試、考官,并于見任京朝官及選人大小使臣内選差監門、封彌、謄錄、對讀、巡鋪官。

    若赴試不及百人,即令封彌兼巡鋪,謄錄兼對讀。

    承前四川铨試議,往往試官以意出題,未必皆有來曆。

    今欲令出題令于經史子集,須該涉時務,庶幾有所考據。

    舊例轉運司铨試,皆試院一面拆号發榜。

    今欲于開院前一日,具等号狀,實封申制置使司,長官躬親詣試院拆放。

    所有假名代筆之弊,蓋緣門禁不嚴,得以傳送,又多見燭,以至達旦,就試人得以餘力為人代筆。

    欲選差 監門官、巡鋪官,嚴切督責,仍不許見燭。

    」诏封彌、謄錄、監門官依吏部差有出身官,餘并從之。

     十五日,前權(通)通判融州唐孝穎言:「竊謂铨試許廣南漕司,蓋緣有本窠阙,試中即就定拟,此祖宗八路之法,以去朝廷稍遠,故優之也。

    近年吏部铨試之法一嚴,則有自别路移籍廣南漕司铨試者。

    暨試中,卻有移籍赴吏部注差者。

    原立法之意,豈如是哉欲乞詳酌,行下二廣漕司,每遇铨試,止許本路土著官,并委系西北流寓人、在路寄居及七年以上,各召保官二員,次第經州縣結罪保明,方許(牧)[收]試。

    仍試中人不得更移籍赴吏部注差。

    」從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侍郎薛良用乞将初受官年滿五十之人,特免铨試,許令參部受殘零阙一次。

    從之。

    上謂輔臣曰:「近言铨試之法甚良,若不能铨試,何以治民然而遇年五十,恐不複能習程試之文,可與放行。

    」蔣芾曰:「若受殘零阙,動五六年,及其到官,且老矣,不過易得一階官。

    」上曰善。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書:「勘會舊法,初官補授及三十年,并年三十三十:疑當作「五十」。

    ,到部與免試。

    自近降指揮,并須铨試,方得參部。

    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權與放行,就殘零阙參部一次。

    」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國子司業程大昌言:「使臣出官,内有不能拍試弓馬人,令附武學私試,即與見今文臣铨試一同。

    緣上件人附試武學,正與習七書義士人同場,雖不住嚴密關防,其附試使臣 往往妄有生疑。

    緣每年春季常有铨試,欲乞朝廷附吏部铨試,庶幾杜絕疑議為便。

    」從之。

     二月六日,臣僚言:「铨試代筆之弊,欲令就試三人以上,止五人結為一保,并須知識願同者,書鋪不許辄與名字射入。

    遇吏部引保,當官引問,别取審實正身、朝典文狀。

    仍每保卷子别為一束,發下铨試所,遇引試日,試官于簾内次第逐保再問正身,然後分保試卷。

    蓋在外引保,雖正身至試場,則代筆人冒入。

    苟不于簾前引問同保,欲察無由,其代筆并令人代筆。

    自有貢舉條制,但問保人,未有明法,欲将同保人降兩月名次定罪。

    如就試日,于試場指識非正身,經簾前陳告,特與免罪。

    」從之。

     十七日,持服楊倓乞添差侄右宣義郎、直秘閣文昺差遣,诏以為添差簽書甯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不厘務。

    中書後省不書行錄黃,其命遂寝。

    先是,宰執進呈楊倓劄子,上曰:「此合得否」蔣芾曰:「未曾铨試。

    然前此未有直秘閣而铨試者。

    」上問當如何,芾曰:「若特旨與之,則出陛下聖意。

    」上曰:「勳臣子(何)[孫],可特與添差。

    」于是上批楊文昺為勳臣子孫,特與添差。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正奏名進士該赴幹道二年殿試,因事故不曾(試)赴殿試人,今還試唱名如在第五甲,與免铨試。

    」 四月十五日,新湖州潮陽縣主簿傅伯益言:「竊見諸路州軍發解院,皆有定日,而铨試今獨不然。

    名為春铨,以二月二十五日院,而臨期申展,或 以半月,或以旬日。

    遠方之人,滞留伺候,實不易支,多有失職之難。

    欲望每年定以二月二十五日院,如遇省試年分,則展至五月,不許再展移。

    」吏部勘會:「自來春铨試為始,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