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五

關燈
【宋會要】 宋铨選中 侍郎右選三班院 真宗鹹平二年十一月,左贊善大大魏廷式同勾當三班院,時初取使臣殿最,命廷式與樞密都承旨趙镕、李着同主其事。

     三年十一月,诏三班院公事不少,不許接見賓客。

     四年五月,诏:「三班院應差使臣知縣,選差有行止者,不得以衙前及富饒商賈授班行者充,仍令樞密院更切揀選。

    」 六月,诏:「三班院使臣應經磨勘已轉班行者,改轉後七周年再與磨勘。

    其供奉官、侍禁、殿直、奉職若補班行及四年以上,借職三年以上者,并依例與磨勘。

    所有曾經磨勘轉不得者,候住程一次回起,自磨勘日後及三年以上,再與磨勘後,亦依例七周年,更與磨勘。

    所有已經磨勘不轉者,及得指揮更一次差遣者,并三年後更與磨勘,若更不轉者,即候三年後更與磨勘。

    所有元得指揮依例差遣者,即七年後更與磨勘。

    」 閏十二月,三班院言:「所磨勘使臣功過内,監押、巡檢、監當物務者,除系收趁課利場務一一牒省會問增錢數外,其餘捉殺賊盜及巡捉私茶鹽并場務收到出剩物色功過等,本院自來隻以使臣執到逐處批書印紙解由為憑,照證磨勘,先降宣命,令逐處依印紙抄上勞績過犯,别錄實封狀一本,先具聞奏,送三班院磨勘。

    其間亦有會問諸處文字齊足,隻是未有奏狀者,卻下本州島軍勘會,每有住滞。

    況所奏文狀,亦與批書印紙一般,乞自今隻以使臣執到印紙解由照證磨勘。

    」從之。

     五年正月,诏:「自今都巡檢差供奉官,或遇少供奉官時,即差曆事有武勇侍禁。

    内地州府兵馬監押、巡檢、同巡檢,差殿直已上;遠地小處州軍監押、巡檢、同巡檢并廣南小郡知州,差奉職以上;緣邊小可城寨監押,如有曾立邊功借職亦差,餘依本院舊例施行。

    其内地小可縣鎮及漳、泉、福建、荊湖、江南、兩浙遠地州軍,元不系屯駐禁軍去處,即揀選奉職内有人材勇,或經曆勾當得事,堪任監押、巡檢差遣者,品量定差。

    」 景德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年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且與家便監臨。

    其有不願,及年七十五以上,或雖未及七十五而老昧不任厘務者,即依先降指揮,除曾犯贓罪令逐便外,其借職與除近便支郡上佐官,許于本州島居住。

    如本貫是支郡,即以授之。

    奉職 、殿直與除近便節鎮上佐官,不願者即放歸鄉裡。

    」先是,有司言:「使臣年七十已上,頗有壯健可以事者,其老昧不任差役者,欲除贓罪放逐便外,借職與近便宣補教練使,奉職、殿直與長(馬)[史]、别駕,侍禁供奉官與緻仕官,餘并依前诏。

    」真宗曰:「使臣無過,緻之牙校,甚不可也。

    」因有是诏。

     二年九月,诏:「應三班使臣等多是朝廷選掄,或承門閥補應。

    其間有屢當差使,久在班行,智勇出群,績效殊衆者。

    朕雖博詢輿議,旁察參修,申命有司,精加考擇。

    苟聞材幹,必與甄升。

    至于知武備者,委董兵戎;或懷吏術者,俾厘事任。

    每于铨品,思在審詳。

    猶意沈遺,尚多淹恤,特行曉谕,用示搜羅。

    自今使臣得替及差使回京者,并許坐此宣命,具狀陳述出身以來曆職次第、勾當去處、差使度數并勞績、過犯、月日因依,一一開設,及自叙平生所學、在身所能之事,乞朝廷如何任使,實封詣閣門通進其狀,不必繁文,并須直述。

    内有不識字者,亦許令人依此條貫書寫進呈。

    朕親當省奏章,躬較事迹,如顯可選擢,必别有指揮。

    即不得诳妄敷陳,如經諸處覆問,稍有異同,當重行貶配。

    其借職所進文狀,即仰三班院收接,重封以奏。

    其已進文狀,未有指揮之人,有合該磨勘差遣者,仍且依例施行,不得因此住滞。

    」 三年正月,诏:「應三班院使臣已各立定磨勘年限,内有應差遣引見,及非次已特與改轉、後來未及元立限,三班院為是不因應磨〔勘〕改轉,皆便依例再磨勘引見。

    自今後如有似此已經改轉者,并須依磨勘已改轉例,候年限滿日,方再與磨勘。

    其應選宣榜進狀并論叙功勞,有指揮令磨勘,及特奉指揮磨勘引見者,即不拘此。

    」 六月,诏:「三班院磨勘使臣,以七年為限。

    其間有贓迂緻罪至徒已上者,可令自今經赦後再與理年限磨勘引對。

     四年閏五月,诏:「諸路轉運司,仰體量應部中使臣内委實有所能事件者,仰(其)[具]姓名、勾當、所能之事分析,同罪奏舉。

    仰樞密院候(泰)[奏]到,逐旋送三班院,令置簿記名,及于腳色下子細抄上,候差遣時,将此照證,品量差遣。

    所有曾犯入己(職)[贓]使臣,如經七年顯有勞績,仰具事狀以聞,當議卻與依例磨勘差遣。

    若是經十年,雖無勞績,别無贓私罪犯者,亦與磨勘引見。

    」 八月,诏三班院:「自今後磨勘不得過三人,差遣不得過十人。

    如非次特令磨勘引見,并急速差遣,不拘此限。

    其引見磨勘差遣劄子,仍進納兩本。

    」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诏三班院、合門:「自今每有差遣使臣,将自來合系條貫、誡勵事件盡錄出,更粘連白紙用印。

    候辭,仰當面令本人子細看詳訖,隻于白紙上各令書職位、名姓、差使、勾當去處,及具知委,如有違犯,甘當故違之罪。

    親書着字,即不得更委使臣供應寫知委。

    誡勵文狀,仍令于辭榜子 内開設所有誡勵事件,已蒙曉示知委,書字訖,數内抽兵士使臣,仰常切钤轄。

    兵士依隊伍行李,不得或前或後,取便行座,經過州府縣鎮、鄉村道店,信任兵士搔擾人戶,攘竊物色,及收受軍都羊酒情儀,及抽兵士當直随行,将擎物色,騎馬落路,令軍人趕趁,并钤轄兵士不得踐食人戶田苗及收刈喂馬,不得斂掠錢物,如有違犯,當行決配。

    若錢稍多,并行處斬。

    及每到州府,令指揮使等先具軍分人數、有無衣甲、器械申報州府,自己不得抛離兵士,隔城寨止宿。

    并經過關津口鋪,依例供付軍都甲名,不得容縱吃酒至醉,有所妨。

    馬軍須钤轄依時飲飼,台舉鞍馬,不得信任走驟,及非外稍搭物色。

    仍于押兵内差定員僚、節級十将充攔前收後,及指揮先牌。

    每至下程處,即不得不依軍次減,緻有争競及相毆打,亦不得蹉程行李。

    」 二年五月,诏:「應收補到臣僚弟、侄、兒、孫充班行者,内有年未及二十,雖年二十以上未任差使者,并未得與差遣。

    令本院常切體量,候堪任勾當,即依例差使,無令出外勾當不前。

    」 十月,樞密院言:「三班使臣外有過沖替及降任者,皆候替人,動踰歲月,所厘事務益複堕紊。

    請自今诏命到日,即令離任,擇官權莅其事。

    」從之。

     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诏三班使臣有素負材能、久沈下位者,聽其自陳。

     五年六月,诏三班院:「應使臣内有七人已上同罪奏舉者,并令磨勘引見。

    」 七月十六日,上封者言:「奏舉使臣皆無期限,雖至七人,有止一月内連有五人奏舉者。

    當令樞密院于引對文字上具言奏舉年月。

    」從之。

     二十一日,诏三班院:「自今磨勘或非次引見使臣,内有與改轉者,并于申樞密院狀内,坐舉主職位、姓名兼具舉奏年月。

    」 六年五月,诏三班院:「自今引見差遣使臣,内有疾患者,并附腳色,開說進呈。

    」先是,選使臣任使,引對日有育歧者,故有是诏。

     是歲,诏三班院:「據合該磨勘人數,将奏據事件,取問本人有何所能、試驗可否,及開坐舉狀,一處磨勘。

    」因合門祗候劉承渥上言也。

     七年四月,诏:「三班使臣自今有乞試弓箭者,其令本院官員與帶禦器械臣僚同共試驗,具等第以聞。

    」 九月,诏:「三班使臣到京,除勾當急速公事外,餘并與限七日内朝參,便赴本院祗候差遣。

    或非次急要使臣阙人,即憑入門榜子定名差遣。

    如故有規避者,送宣徽院劾聞。

    」 十一月,诏:「三班使臣當入遠地差使求邊郡者,令三班院試驗武藝,擇任職者授之。

    」 八年七月,诏下三班院,自今廣南住程使臣年滿得替到京者,特免短使,依例便與住程差遣。

     天禧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受住程差遣,須替人年滿,即得赴任,不得預往新任處守阙。

    見今已辭發者,逐路轉運司曉谕知委。

    」 三年二月,诏三班院:「自 今抽到開封府正名前行充勾當押官,候及五年,若守阙,前行充勾押官,即候及七年,并奏取指揮。

    其本院遞遷前行,候及三年,從上轉補一名,充押司官。

    所有轉上前行阙額,更不補填。

    其官押司候及三年,如有勾押官員阙,即與遞遷,充勾押官。

    候及七年,奏取指揮。

    仍自今後依舊隻以十一人為額,補置勾押、押司官各一人、前行二人、後行七人,即更不于别處抽人充勾押官。

    如是非次有押司官、勾押官員缺,須候及定年限,即得改轉。

    」 三月,三班院言:「年小使臣三百餘人,自來曾到班,不知所在,望立勾赴院,供通腳色文狀。

    」從之。

     十一月,三班院言:「先準诏應使臣差遣去處、職位、姓名,自今每歲于四季月一日進納一本者,自後院司遵行。

    昨該汾陰改轉後,至今例該磨勘,日逐行遣,文字甚煩。

    欲乞依流内铨州縣官季帳例,每半年一度,具狀進納一本。

    」 十二月,诏:「應見勾當事殿直已上至供奉官帶合門祗候,自今及五周年未轉遷者,不以在京及差遣出外,并令樞密院磨勘逐人曆任功過,進呈取旨。

    若赦前已及五周年,并赦書降後其計赦前年限及五周年者,并依赦書磨勘。

    見在外任勾當者,令都進奏院移文告示。

    」 四年四月七日,三班院言:「乞曉示使臣,自今應授住程差遣,才候授宣五日内,須管赴院呈宣上曆拘管。

    内有系川陝路不許般家合将帶人馬公憑赴任者,限十日内據合系将帶數目,分明具狀開坐,以憑申奏。

    若授宣後有違前項日限,即申奏,乞行朝典。

    」從之。

     十七日,诏三班院:「自來寄班祗候未曾立定年限磨勘遷轉,(令)[今]下本院,并許依使臣年限例與磨勘。

    或有新授寄班祗候人,亦仰看詳。

    如是年甲合格,曾曆外任,或在京住(城)程勾當一任合該磨勘者,即得依例磨勘。

    餘并依三班使臣條例施行。

    」 七月,诏:「昨緣舉人補三班差使殿侍者,聽就外舍居止。

    」 五年四月,诏三班院:自今合入住程差遣使臣數多,差填季阙已盡,即将次季及後來一季缺次供申樞密院勘會,候降下,即仰依季分次第定差,不得隔蓦差使。

    」 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五月,诏:「訪聞三班院吏胥邀滞使臣,乞取财物,及妄申改轉、棄失文簿等。

    自今再犯,當嚴加譴責。

    仍榜示使臣。

    」 仁宗天聖元年六月,诏:「自今初任監當使臣得替到缺,委本員取索印紙勘會,若在任别無贓私過犯不了,即候短使足日,與監押、巡檢。

    如或内有巡轄馬遞鋪一界,孳生馬駒數少,抛死及二十疋已上,并監場務所收課利虧少三分已上,及諸雜勾當使臣若因公事但系私罪斷遣,不拘曾與不曾責罰,候短使足日,與合入遠近監當。

    如再任依前不了,亦依此施行。

    」 十月,三班院言:「自來差定執銀球仗使臣三十人,祗候引駕。

    近 日多稱年已及二十已上,乞免執球仗,依例短使差遣。

    欲自今應執球仗使臣祗應及三年,并年及二十已上乞替者,即與免執,依例短使。

    」從之。

     三年十月,诏三班院:「使臣到班合短使者,除川陝、廣南、福建、荊湖遠處抽押兵士與兩次差遣外,其餘須将輕重遠近品量差遣三兩次,候及半年以上,即依資次與住程差遣。

    其使臣到班有假故者,須是除出假故月日外,及得半年,仍經三兩次輕重差遣者,即依資次與住程。

    如得替及新補到班,未經短使,便有假故及諸般為事者,不得更叙初到月日,并以後來到院公參月月理為資次。

    若在京勾當得替,須候諸處牒送歸班,以公文到院月日理為資次,仍與在京及近處州軍短使各一次,足日方與住程差遣。

    」 四年二月,诏:「自今使臣如有已經兩任近地差遣,情願降等,更乞近地監當,許依舊例支與小添支或驿料去處差注。

    如已三任近地者,即更不得陳乞,候将來親民員缺稍多,卻依舊施行。

    」 六月,诏:「三班院供奉官已下至借職差出及在京監當去處,依職位、名銜、〔資〕次(資),每半年一度,寫成策子進納。

    」 五年六月,诏三班院:「合門祗候下到磨勘文字,内有曾過犯沖替及與監當差遣,并為年老與監當者,仰具曆任畫一開坐,奏取指揮。

    」 八月,三班院言:「自今有疾病年老昏昧使臣,因逐處體量申奏沖替到阙,令當院體量差遣者,乞且與小處監當。

    若在任别無體量,成資一任得替,即卻與合入差遣。

    或再被體量沖替,即更不差注住程。

    仰三班院具曆任腳色、沖替因依申樞密院,再行審驗,如無贓罪,即依年老人例除緻仕官名目。

    」诏自今應有上件年老昏昧、疾患不堪差使勾當使臣,仰逐旋具本人曆任年幾、有無病患贓罪,奏取指揮。

     六年正月,诏:「三班使臣近年已來,例皆一任監當便入監押、巡檢差遣,自今并須兩任監當方得差充。

    如有殊常勞績及奏舉人數多者,令三班院奏取指揮。

    」 七年二月三日,诏:「使臣諸處勾當得替内該與家便差遣者,自來合系樞密院點差,自今并劄與三班院,令先次與差。

    」 四日,诏:「殿直至供奉官充合門祗候乞磨勘者,須勾當及祗候除出假故月日實及五周年者,方得依例磨勘。

    并内有年限雖足,曾有贓私過犯及因事差替并年老病患者,未得磨勘,并奏取裁。

    」 閏二月,诏:「文武臣僚家奏乞三班使臣,請官中俸料,留在門前管勾家事,自今宜行絕止。

    如違,許禦史台彈奏。

    」 五月,诏:「自來諸處勾當事三班使臣内,有轉運使司及本州島并總管、钤轄等奏稱,在任為理弛慢,不谙邊事,或為性懦弱不得力者,亦有便舉使臣,乞行沖替。

    朝廷以逐司皆是委任,又慮彼處别緻阙事,皆依奏差替到阙,後三班院依條與降等差 遣及隔住磨勘。

    日逐不住有使臣進狀伸雪,卻稱在任别無罪犯及弛慢縱由,亦無不了事件,或是轉運司等别欲薦舉人,私協情,不明言所犯的實情罪申奏,緻日近披訴者多,須議特行〔指〕揮(指)。

    自今諸路體量得轄下州軍勾當事使臣,在任為理(也)[弛]慢的實事件,及不得力緣(申)〔由〕,并不谙邊事(思)[因]依,須分明指定事件事狀,方得以聞。

    或乞選差人充替,務在責實公當,即不得更似日前鹵莽申奏,無緻沖替使臣到阙别有訴詢。

    」 七月,诏三班院:「磨勘外任使臣文字,自來本班遇雙日先進入内,乞降付樞密院。

    自今更不先進,便仰入封送樞密院。

    」 九月,诏三班院:「自今應歸明使臣差遣,如本人元是外界人歸明補充班行,即依例與樞密院定差遣。

    若歸明人子孫及先因隔過蕃界、後卻思鄉過來,即并令三班院依例差遣。

    」 八年三月,三班院言:「乞自今依舊将使臣得替到班公參月日挨排資次,置簿拘管。

    令逐人預先陳乞兩路以下去處,即不得指定差遣名目,仍于簿上鑿定路分。

    遇有員缺到院,即依應降下差遣。

    檢詳條貫,依資次從頭揀選合入之人應副定差,如内使臣别有事故及情願乞未就差遣且乞待阙者,欲隻許容于下次一季内依元指射路分定差,即不得更乞于以次季分守待員阙。

    所有廣(南)西、川陝路、荊湖澧鼎上下及諸偏僻處,并不肯承就。

    蓋緣自來許容待缺,是緻積滞下員缺,差遣不行。

    欲自今如有上件遠近路分偏僻員阙無人陳乞者,相度内有過滿及見阙催促差人去處,除使臣曾有聖旨及該條貫與家便差遣者許容待缺外,其無指揮人,即将腳色勘會曆任申不曾差往本路住程勾當者,并以到班月日合入資(依)[次],依員缺次第,從頭定差。

    如在班别無見阙過滿次及未至急要差人去處,即一依前項定奪事理,許容下次季分差注。

    」從之。

     十月,三班院言:「準宣三班使臣監當回,合入監押、巡檢,自今後一任監當回,别無遺缺,并依舊條,卻與監押、巡檢差遣。

    所有天聖六年正月更不施行。

    」 景佑三年五月十六日,三班院李淑言:「本院起請事件:一、準宣臣僚所舉使臣充合門祗候,其舉主須是見任知州、知軍、通判、钤轄、都監、員外郎、諸司使已上及總管、轉運副使、提點刑獄、朝官使臣方得奏舉。

    如及七人以上,仍須内有轉運使副或提點刑獄,方得依條例磨勘聞奏。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