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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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铨選
審官西院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尚書右選 【宋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審官西院, 熙甯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置。
诏曰:「國家以西樞内輔,贊翊本兵,任為重矣,而狃于舊制,自右職升朝以上,必兼擇而除授之。
是以三公府而親有司之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
今使臣增員至衆,非張官置吏以總其事,則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
宜以審官院為東院,别置審官西院,置知院二,領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磨勘及常程差遣事。
俾铨叙有常經,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紀律振,任專而考察精,庶熙治綱,以副朕志。
」乃以天章合待制齊恢為知院,兵部郎中韓缜同知,以舊太常禮院為治所。
始上論大使臣磨勘及常格注授,欲歸有司,樞密使文彥博等不欲,曰:「因注差遣,累與使臣相見,尚猶患不知其人。
若付之審官,則愈不可知,緩急難為選擢矣。
」上曰:「欲知之,不在數見使臣,常程差遣何足與」王安石曰:「省細務,乃可論大體。
」韓缜曰:「此事于樞密吏人不便。
」彥博曰:「果合如此,亦不論吏便與否。
」安石曰:「密院亦止是五代始置。
」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權爾。
」上曰:「前代亂,豈緣不分樞密院乎」安石曰:「綱紀修,視聽不蔽,則人主權自然歸一。
不然,則樞密亦能專權,如史洪肇之徒是也。
五代用武,故政出樞密,宰相備位而已,非治法也。
」于是降诏卒置之,仍省樞密院六十有二事歸之。
官制行,歸吏部尚書右選。
,酬獎遷官,方理為戰功,着為令。
神宗元豐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審官西院言:「磨勘供備庫副使劉希奭,曆任兩以邊功遷官,在格當異常調。
」诏希奭與轉七資,仍诏自今身經戰 三年正月五日,禦史舒亶言:「铨院事無正條,止憑吏人檢到例,因緣或緻奸弊。
乞委官以例删定為例策。
」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編錄入敕令格式。
五年五月,改審官西院為吏部尚書右選。
哲宗元佑二年五月四日,诏:「大使臣如曾任将副,不因罪犯替罷,見今合入親民差遣,年五十七以下,并許依條選具腳色,仍于引驗狀内别立項開排,申樞密院。
」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吏部授兼管買馬官,并赴樞密院引驗。
徽宗崇甯元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會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在選長官體量堪厘務,注監當止一任,便令緻仕。
曆任有軍功捕盜,曾經轉官者,加一任。
唯大使臣年七十以上,應入監當人,緻有年八十以上,尚赴部承授差遣,顯見難任職事,别無止法。
本部相度,乞将大使臣今後依小使臣法施行。
如允所請,見在部授差遣之人,亦乞依此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劉拯等劄子:「臣等切詳舊法,主兵使臣内地以三十個月,陝西、河東城寨以三年滿替,所以重邊任也。
監當以三年,水土惡弱處以二年滿替,所以優恤瘴疠之地也。
元佑七年,因右侍禁陳師式乘朝廷欲變亂法度之隙,徼幸速理 資任,奏乞但以三年為任者,并以二年或三十個月為任,于是差遣不以親民,監當事務不以緩急,水土不以善惡,但理正親民資序者,一例以三十個月為任,甚無謂也。
臣等欲乞沖改不行。
」诏依舊法。
大觀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吏部逐月合引驗将副,依格選識字人子細審擇。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竊謂官吏能否,未易遽知,故薦舉之法,必俟成考,功緒可稽,然後公舉其能,以備任使。
豈有未經正任,而可預薦論者臣伏見吏部右選大小使臣未曾經任,尚充吏職,如手分楷書之類,因緣幹請,例薦升陟。
京師局務,多是從官提領,而省府寺監鹹有歲薦常員,承例奏舉一員,累至十數。
铨部、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差,每以舉主多寡為優劣。
他日出職,無與争其優者。
臣愚欲乞使臣充吏職人,更不許薦升陟。
其舊充吏職日所得舉狀,仍不得收使。
」從之。
政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诏:「應自今雜流入仕,因功賞推恩,謂吏人、公人、作匠、技術之類,至武功大夫止,不遷橫行遙郡。
雖奉特旨,許執奏。
」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武臣自今應雜流入仕遷至橫行者,其恩數請給奏薦等,并依武功大夫法,着為令。
」 修立到吏部四選通用令,諸路沿邊不得注授宗室女夫。
竊詳立法之意,蓋為不欲宗女遠涉煙瘴之地,而其夫或怯懦,有誤任使,遂行禁止。
然其間實有武略,練習兵機,曾立戰功,及累經邊任之人,因娶宗女,遂屈之内地,誠為可惜。
欲乞宗室女夫曾立戰功及曾沿邊兩任無遺阙,除二廣、四川外,應三路沿邊,并許注授,使實有材武之人,得以自效。
」诏依所乞,仍于元條内添入「有戰功非」。
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尚書張克公奏:「伏 十一月六日,诏吏部:「大小使臣員額盈溢,差注不行。
訪聞多緣吏職混淆,未經區别。
勘會吏人叨冒一命,寅緣請托,規求罷去,徑歸铨選注授差遣,冗猥之由,實自此出。
自今内外諸司合位,應緣人吏補副校尉承信郎者,依格支破請給,不罷吏職,不得參部,都官吏部未得注籍,候轉至大夫日,赴部參選,呈試依法。
若武功郎以下,應因減放罷職,不得奏辟,止許差充他處吏職祗應。
如有該載未盡事件,尚書省取索勘當,條具将上,取旨申明行下。
今日以前,特免追改。
或日後續降處分,并許執奏不行。
如有違犯,并以違禦筆論,委禦史台彈劾。
禦史台失彈,三省互紏以聞。
務在百執恪意遵守,着為永法,無或沖革。
」 宣和二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比者诏令數下,有所厘正,率由舊章,至訓敕在位,沖改元豐法制,以大不恭論,甚盛德也。
然有司奉成法,雖知其或戾,不敢辄請。
臣請粗陳一二。
謹按,吏部右選知州阙,元豐格率注知州人,雖有曾曆或實(立)[曆]兩任與一任之文,要之,知州人 見知州阙,即得射也。
至資序之深淺,功過之多寡,下狀雖衆,差注自有本法。
崇甯改格,唯四十五處,遠小依舊,又多朝廷取阙為谪降之地,其餘并注曾實曆知州資序人。
夫必待曾實曆人,設偶無之,則榜阙雖久,初任合入知州者終不得指射。
又其尤遠小煙瘴處,元豐格内取通判、知縣人者方許注知州人。
既非本等人願就,而以次人,亦須俟經三集兩集乃注,滞閡可知也。
通判阙,元豐格雖有注曾任一任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之文,然間曾曆一任知州及钤轄大藩通判者,青州一處爾,但注知州人者,成都府一處爾,注知州兩經集注第二任通判者,十處爾,其佗則本等人見阙皆可射也。
崇甯改格,除青州略同外,但注知州人者二十四處,注知州三經集方許注第二任通判人者一百二十三處,注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人者兩經集方許注初任人者四十三處,注本等人者纔三十二處爾,又皆遠小煙瘴,非本等人所願就也。
夫榜阙而本等人睥睨不得射,縱其得射,又三兩月而後可。
若權住刷阙,則又展月矣,至有百餘日而不注者。
臣懼夫賢愚同滞也,二者之利害較然。
方今減罷創局,裁省冗員,鑴損宮觀差遣,吏之集于铨部者不可勝數。
如此等弊,政為急務。
兼契勘諸路知縣阙,因崇甯格差注不行。
政和七年十月敕,許不以資序通行差注,文雖小異,實元豐法也。
獨知州、通判格尚未仍舊,安有事同而法異乎」诏依元豐法。
六年閏三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竊謂武臣橫階,高爵也,蓋非親勳弗居。
觀察使而上,則祿秩恩數,又非他官可拟。
今胥吏雜流入仕者,類多得之。
雖法有不許轉行之文,而寅緣請寄,希求恩旨,丐易出身,則非常法所得限也。
臣願申敕條禁,凡以胥吏雜流入仕者,嚴其止法,仍不許妄有幹請。
謂如實非蔭補之類,不得求假蔭補之名。
脫有成勞,宜在褒賞,願(如)[加]賜金帛而已。
」诏令檢會見行條法,申嚴行下,常切遵守。
十二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勘會宗室先承禦筆指揮,依熙甯法常許占射,不拘遠近差注,仍并替成資。
今承禦筆指揮,内外官并三年為任。
今來所拟宗室替阙,未審合依專法替成資,(唯)[為]複亦合依今降禦筆指揮,替三年滿阙。
」尚書省勘會合替成資,诏申明行下。
欽宗靖康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今後河北、河東、陝西路州縣兵官,每處止許差宗室一員,見任人候任滿日罷。
」 十一月十一日,诏:「吏部将到部人内,應合入路分都監、将副并系将副已上替罷滿阙,及武舉出身、有戰功、曾曆邊任之人,并行籍記,不許差借短使,專候朝廷選任。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日,诏吏部大小使臣不許移名次歸(入)[八]路,候邊事甯日依舊法。
先是,在部使臣多規 避差使,乞歸八路。
尚書路允迪以為言,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八日,诏今後初除城寨及主兵官、巡檢、武臣縣尉,非邊功材武不許差注。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使臣未得差遣及短使者,并仰于所屬投狀,依例施行。
應小使臣參部違限,合罰重難綱運,限一月許令參部免罰。
應命官因出戰及捕盜中傷者,仰經所在自陳保奏,大使臣以上議加優恤,小使臣差嶽廟令一次。
」 紹興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大小使臣校尉緣軍功補授,而于軍中解罷者,到部日驗發遣詣實,送殿前司,依第三等法,呈試事藝,馬射弓六鬥力,直背射三箭,各把以裡右為合格。
如合格,本司給據,許參選。
若未經呈試,或呈試未中,各不在參選及堂除辟差之限。
兩試不中,及不赴試,不理軍功材武,滿五年,許參部。
諸下班祗應緣軍功補授,依大小使臣參選法,着為令。
自靖康元年軍興以來,應緣軍功補授之人,如已到部以前有差遣,雖已到任得替,候再到部日,亦依今來指揮施行。
」先是,臣僚言:「軍興以來,竄名兵籍之中,濫被恩命,而實無武藝,往往纔得補正官資,遂便宛轉幹求堂除舉辟。
欲乞應授差遣之人,并先經殿前司呈試,馬射中選,出給公據,方得放行。
」故有是诏。
十月十八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檢準建炎三年指揮,今後應堂除并已後堂除,并權替二年為任。
目今在部大使臣員多,諸路申到阙次稀少,乞将應大使臣已注授未赴任人并今後注授差遣,比仿堂除人,權替二年成資阙。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近準指揮,堂除阙并撥歸吏部。
契勘下項阙未有立定差法,乞今禦廚、翰林司、儀鸾司、牛羊司依元豐令,先注親民,次監當人;權幹辦金吾街仗司,先注武功至武翼大夫親民資序人,次注大使臣經兩任親民人;行在諸司監門,欲依立定行在倉場庫務監門已得指揮,先注親民,次監當人。
」從之。
五月七日,吏部尚書洪拟言:「本部大使臣守城随軍,被賞轉官減年,依元豐格,并作材武人注授差遣。
近大使臣到部,有随軍被賞補官者,亦乞指射材武窠阙。
緣舊法未有此條,欲乞應随軍被賞補官者,并與比仿随軍被賞減年磨勘材武條格。
」從之,仍照會紹興二年十一月一日已降指揮。
先是,紹興二年十一月一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近武經郎王壽元随軍差使,充掌管降賜庫物帛,乞指射宣州兵馬都監。
切詳法意,随軍被賞,謂出戍經戰之人。
若使收支官物、抄轉簿籍者一例将作材武,委是太優。
欲乞告示王壽指射非材武窠阙,仍今後似此等人,準此施行。
」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近诏淮南西路見阙,吏部未差人去處,特令胡舜陟奏差一次。
緣大使臣在部者衆,若本路奏差,恐注拟 不行。
乞将淮西路見阙依舊出阙注授,若未拟差人去處,卻有本路奏到人,即乞元差奏差人,庶不相妨。
今開具到駐泊兵馬都監等親民阙二十一處,真州拆船場監當阙八處,除犯贓人不注外,召官指射,其到任任滿酬賞,并依舊法。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吏部尚書右選添置郎官一員。
以臣僚言文案積壓故也。
十二月十二日,吏部言:「武經郎、合門宣贊舍人宋源乞改換武翼郎兼合門宣贊舍人告。
勘會本官所繳告命,系靖康元年三月二十日下,即無年号,系僞楚所給。
緣該遇今上皇帝覃恩,已改轉武經郎,其乞改換,合取朝廷指揮。
」诏别給付身,其前項告身,令吏部拘收毀抹。
四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書鄭滋言:「建炎四年五月二十日指揮,大使臣窠阙到任使阙差人,及近降指揮,每遇季月首,許将應赴任人阙刷使阙,尚慮無阙差注。
近頒紹興新法載,諸阙并去替一年,使臣員多阙少,深慮積壓。
乞權依前項指揮,候阙多日,即依新書條限。
」從之。
二月十三日,吏部尚書胡松〔年〕言:「大使臣用舉主,自來遇有諸處奏狀到部,系依專法置籍抄轉。
昨緣二年十二月遺火,去失不存。
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本部已用照牒作舉主收使,判成了當。
緣降到紹興新法,不許用照牒。
本部除已遵依外,乞許因火去失奏狀人,權用照牒施行。
」從之。
五年三月七日,诏:「縣鎮酒稅窠阙,見差大使臣去處,除四年正月指揮外,改差小使臣。
其小使臣見差去處,卻及三萬貫以上,許差大使臣。
」先是,侍郎鄭滋言:「縣鎮州稅,諸路會到,往往課額多不及三萬貫,例皆侍右使阙差人。
其尚左止有合使阙三十餘處,而大使臣見在部者凡五十餘員,難以發遣。
」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三日,吏部尚書晏敦複言:「尚右舉行功賞,其常程文字,每緻積壓。
乞依尚左已得指揮,将奏薦司改為賞功司,兼行奏薦文字。
」從之。
五月九日,诏:「兩浙、江南、福建、四川、二廣、淮南等路創置阙,系合差大使臣者,榜阙非次限滿,作經使阙,立限一月,召大使臣指射。
如無人願就,即送侍郎右選通差小使臣。
」從吏部請也。
八月十六日,吏部尚書晏敦複言:「尚書右選差注,系選窠阙,依元豐舊法,合通較官員出身、曆任、功過、負犯,以優者定差。
緣渡江之後,為官員去失印紙,遂權宜申請,隻用前一任定差。
昨元豐舊法己修為紹興令,其令所又将許隻用一任指揮修為永法,顯見與通行較量
尚書右選 【宋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審官西院, 熙甯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置。
诏曰:「國家以西樞内輔,贊翊本兵,任為重矣,而狃于舊制,自右職升朝以上,必兼擇而除授之。
是以三公府而親有司之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
今使臣增員至衆,非張官置吏以總其事,則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
宜以審官院為東院,别置審官西院,置知院二,領合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磨勘及常程差遣事。
俾铨叙有常經,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紀律振,任專而考察精,庶熙治綱,以副朕志。
」乃以天章合待制齊恢為知院,兵部郎中韓缜同知,以舊太常禮院為治所。
始上論大使臣磨勘及常格注授,欲歸有司,樞密使文彥博等不欲,曰:「因注差遣,累與使臣相見,尚猶患不知其人。
若付之審官,則愈不可知,緩急難為選擢矣。
」上曰:「欲知之,不在數見使臣,常程差遣何足與」王安石曰:「省細務,乃可論大體。
」韓缜曰:「此事于樞密吏人不便。
」彥博曰:「果合如此,亦不論吏便與否。
」安石曰:「密院亦止是五代始置。
」曾公亮曰:「欲分宰相權爾。
」上曰:「前代亂,豈緣不分樞密院乎」安石曰:「綱紀修,視聽不蔽,則人主權自然歸一。
不然,則樞密亦能專權,如史洪肇之徒是也。
五代用武,故政出樞密,宰相備位而已,非治法也。
」于是降诏卒置之,仍省樞密院六十有二事歸之。
官制行,歸吏部尚書右選。
,酬獎遷官,方理為戰功,着為令。
神宗元豐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審官西院言:「磨勘供備庫副使劉希奭,曆任兩以邊功遷官,在格當異常調。
」诏希奭與轉七資,仍诏自今身經戰 三年正月五日,禦史舒亶言:「铨院事無正條,止憑吏人檢到例,因緣或緻奸弊。
乞委官以例删定為例策。
」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編錄入敕令格式。
五年五月,改審官西院為吏部尚書右選。
哲宗元佑二年五月四日,诏:「大使臣如曾任将副,不因罪犯替罷,見今合入親民差遣,年五十七以下,并許依條選具腳色,仍于引驗狀内别立項開排,申樞密院。
」 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吏部授兼管買馬官,并赴樞密院引驗。
徽宗崇甯元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會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在選長官體量堪厘務,注監當止一任,便令緻仕。
曆任有軍功捕盜,曾經轉官者,加一任。
唯大使臣年七十以上,應入監當人,緻有年八十以上,尚赴部承授差遣,顯見難任職事,别無止法。
本部相度,乞将大使臣今後依小使臣法施行。
如允所請,見在部授差遣之人,亦乞依此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劉拯等劄子:「臣等切詳舊法,主兵使臣内地以三十個月,陝西、河東城寨以三年滿替,所以重邊任也。
監當以三年,水土惡弱處以二年滿替,所以優恤瘴疠之地也。
元佑七年,因右侍禁陳師式乘朝廷欲變亂法度之隙,徼幸速理 資任,奏乞但以三年為任者,并以二年或三十個月為任,于是差遣不以親民,監當事務不以緩急,水土不以善惡,但理正親民資序者,一例以三十個月為任,甚無謂也。
臣等欲乞沖改不行。
」诏依舊法。
大觀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吏部逐月合引驗将副,依格選識字人子細審擇。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竊謂官吏能否,未易遽知,故薦舉之法,必俟成考,功緒可稽,然後公舉其能,以備任使。
豈有未經正任,而可預薦論者臣伏見吏部右選大小使臣未曾經任,尚充吏職,如手分楷書之類,因緣幹請,例薦升陟。
京師局務,多是從官提領,而省府寺監鹹有歲薦常員,承例奏舉一員,累至十數。
铨部、密院凡有差使校定等差,每以舉主多寡為優劣。
他日出職,無與争其優者。
臣愚欲乞使臣充吏職人,更不許薦升陟。
其舊充吏職日所得舉狀,仍不得收使。
」從之。
政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诏:「應自今雜流入仕,因功賞推恩,謂吏人、公人、作匠、技術之類,至武功大夫止,不遷橫行遙郡。
雖奉特旨,許執奏。
」 六年十一月二日,诏:「武臣自今應雜流入仕遷至橫行者,其恩數請給奏薦等,并依武功大夫法,着為令。
」 修立到吏部四選通用令,諸路沿邊不得注授宗室女夫。
竊詳立法之意,蓋為不欲宗女遠涉煙瘴之地,而其夫或怯懦,有誤任使,遂行禁止。
然其間實有武略,練習兵機,曾立戰功,及累經邊任之人,因娶宗女,遂屈之内地,誠為可惜。
欲乞宗室女夫曾立戰功及曾沿邊兩任無遺阙,除二廣、四川外,應三路沿邊,并許注授,使實有材武之人,得以自效。
」诏依所乞,仍于元條内添入「有戰功非」。
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尚書張克公奏:「伏 十一月六日,诏吏部:「大小使臣員額盈溢,差注不行。
訪聞多緣吏職混淆,未經區别。
勘會吏人叨冒一命,寅緣請托,規求罷去,徑歸铨選注授差遣,冗猥之由,實自此出。
自今内外諸司合位,應緣人吏補副校尉承信郎者,依格支破請給,不罷吏職,不得參部,都官吏部未得注籍,候轉至大夫日,赴部參選,呈試依法。
若武功郎以下,應因減放罷職,不得奏辟,止許差充他處吏職祗應。
如有該載未盡事件,尚書省取索勘當,條具将上,取旨申明行下。
今日以前,特免追改。
或日後續降處分,并許執奏不行。
如有違犯,并以違禦筆論,委禦史台彈劾。
禦史台失彈,三省互紏以聞。
務在百執恪意遵守,着為永法,無或沖革。
」 宣和二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比者诏令數下,有所厘正,率由舊章,至訓敕在位,沖改元豐法制,以大不恭論,甚盛德也。
然有司奉成法,雖知其或戾,不敢辄請。
臣請粗陳一二。
謹按,吏部右選知州阙,元豐格率注知州人,雖有曾曆或實(立)[曆]兩任與一任之文,要之,知州人 見知州阙,即得射也。
至資序之深淺,功過之多寡,下狀雖衆,差注自有本法。
崇甯改格,唯四十五處,遠小依舊,又多朝廷取阙為谪降之地,其餘并注曾實曆知州資序人。
夫必待曾實曆人,設偶無之,則榜阙雖久,初任合入知州者終不得指射。
又其尤遠小煙瘴處,元豐格内取通判、知縣人者方許注知州人。
既非本等人願就,而以次人,亦須俟經三集兩集乃注,滞閡可知也。
通判阙,元豐格雖有注曾任一任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之文,然間曾曆一任知州及钤轄大藩通判者,青州一處爾,但注知州人者,成都府一處爾,注知州兩經集注第二任通判者,十處爾,其佗則本等人見阙皆可射也。
崇甯改格,除青州略同外,但注知州人者二十四處,注知州三經集方許注第二任通判人者一百二十三處,注知州及第二任通判人者兩經集方許注初任人者四十三處,注本等人者纔三十二處爾,又皆遠小煙瘴,非本等人所願就也。
夫榜阙而本等人睥睨不得射,縱其得射,又三兩月而後可。
若權住刷阙,則又展月矣,至有百餘日而不注者。
臣懼夫賢愚同滞也,二者之利害較然。
方今減罷創局,裁省冗員,鑴損宮觀差遣,吏之集于铨部者不可勝數。
如此等弊,政為急務。
兼契勘諸路知縣阙,因崇甯格差注不行。
政和七年十月敕,許不以資序通行差注,文雖小異,實元豐法也。
獨知州、通判格尚未仍舊,安有事同而法異乎」诏依元豐法。
六年閏三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竊謂武臣橫階,高爵也,蓋非親勳弗居。
觀察使而上,則祿秩恩數,又非他官可拟。
今胥吏雜流入仕者,類多得之。
雖法有不許轉行之文,而寅緣請寄,希求恩旨,丐易出身,則非常法所得限也。
臣願申敕條禁,凡以胥吏雜流入仕者,嚴其止法,仍不許妄有幹請。
謂如實非蔭補之類,不得求假蔭補之名。
脫有成勞,宜在褒賞,願(如)[加]賜金帛而已。
」诏令檢會見行條法,申嚴行下,常切遵守。
十二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勘會宗室先承禦筆指揮,依熙甯法常許占射,不拘遠近差注,仍并替成資。
今承禦筆指揮,内外官并三年為任。
今來所拟宗室替阙,未審合依專法替成資,(唯)[為]複亦合依今降禦筆指揮,替三年滿阙。
」尚書省勘會合替成資,诏申明行下。
欽宗靖康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今後河北、河東、陝西路州縣兵官,每處止許差宗室一員,見任人候任滿日罷。
」 十一月十一日,诏:「吏部将到部人内,應合入路分都監、将副并系将副已上替罷滿阙,及武舉出身、有戰功、曾曆邊任之人,并行籍記,不許差借短使,專候朝廷選任。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日,诏吏部大小使臣不許移名次歸(入)[八]路,候邊事甯日依舊法。
先是,在部使臣多規 避差使,乞歸八路。
尚書路允迪以為言,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八日,诏今後初除城寨及主兵官、巡檢、武臣縣尉,非邊功材武不許差注。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使臣未得差遣及短使者,并仰于所屬投狀,依例施行。
應小使臣參部違限,合罰重難綱運,限一月許令參部免罰。
應命官因出戰及捕盜中傷者,仰經所在自陳保奏,大使臣以上議加優恤,小使臣差嶽廟令一次。
」 紹興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大小使臣校尉緣軍功補授,而于軍中解罷者,到部日驗發遣詣實,送殿前司,依第三等法,呈試事藝,馬射弓六鬥力,直背射三箭,各把以裡右為合格。
如合格,本司給據,許參選。
若未經呈試,或呈試未中,各不在參選及堂除辟差之限。
兩試不中,及不赴試,不理軍功材武,滿五年,許參部。
諸下班祗應緣軍功補授,依大小使臣參選法,着為令。
自靖康元年軍興以來,應緣軍功補授之人,如已到部以前有差遣,雖已到任得替,候再到部日,亦依今來指揮施行。
」先是,臣僚言:「軍興以來,竄名兵籍之中,濫被恩命,而實無武藝,往往纔得補正官資,遂便宛轉幹求堂除舉辟。
欲乞應授差遣之人,并先經殿前司呈試,馬射中選,出給公據,方得放行。
」故有是诏。
十月十八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檢準建炎三年指揮,今後應堂除并已後堂除,并權替二年為任。
目今在部大使臣員多,諸路申到阙次稀少,乞将應大使臣已注授未赴任人并今後注授差遣,比仿堂除人,權替二年成資阙。
」從之。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近準指揮,堂除阙并撥歸吏部。
契勘下項阙未有立定差法,乞今禦廚、翰林司、儀鸾司、牛羊司依元豐令,先注親民,次監當人;權幹辦金吾街仗司,先注武功至武翼大夫親民資序人,次注大使臣經兩任親民人;行在諸司監門,欲依立定行在倉場庫務監門已得指揮,先注親民,次監當人。
」從之。
五月七日,吏部尚書洪拟言:「本部大使臣守城随軍,被賞轉官減年,依元豐格,并作材武人注授差遣。
近大使臣到部,有随軍被賞補官者,亦乞指射材武窠阙。
緣舊法未有此條,欲乞應随軍被賞補官者,并與比仿随軍被賞減年磨勘材武條格。
」從之,仍照會紹興二年十一月一日已降指揮。
先是,紹興二年十一月一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近武經郎王壽元随軍差使,充掌管降賜庫物帛,乞指射宣州兵馬都監。
切詳法意,随軍被賞,謂出戍經戰之人。
若使收支官物、抄轉簿籍者一例将作材武,委是太優。
欲乞告示王壽指射非材武窠阙,仍今後似此等人,準此施行。
」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近诏淮南西路見阙,吏部未差人去處,特令胡舜陟奏差一次。
緣大使臣在部者衆,若本路奏差,恐注拟 不行。
乞将淮西路見阙依舊出阙注授,若未拟差人去處,卻有本路奏到人,即乞元差奏差人,庶不相妨。
今開具到駐泊兵馬都監等親民阙二十一處,真州拆船場監當阙八處,除犯贓人不注外,召官指射,其到任任滿酬賞,并依舊法。
」從之。
十月十九日,诏吏部尚書右選添置郎官一員。
以臣僚言文案積壓故也。
十二月十二日,吏部言:「武經郎、合門宣贊舍人宋源乞改換武翼郎兼合門宣贊舍人告。
勘會本官所繳告命,系靖康元年三月二十日下,即無年号,系僞楚所給。
緣該遇今上皇帝覃恩,已改轉武經郎,其乞改換,合取朝廷指揮。
」诏别給付身,其前項告身,令吏部拘收毀抹。
四年正月十八日,吏部尚書鄭滋言:「建炎四年五月二十日指揮,大使臣窠阙到任使阙差人,及近降指揮,每遇季月首,許将應赴任人阙刷使阙,尚慮無阙差注。
近頒紹興新法載,諸阙并去替一年,使臣員多阙少,深慮積壓。
乞權依前項指揮,候阙多日,即依新書條限。
」從之。
二月十三日,吏部尚書胡松〔年〕言:「大使臣用舉主,自來遇有諸處奏狀到部,系依專法置籍抄轉。
昨緣二年十二月遺火,去失不存。
自今年正月一日以前,本部已用照牒作舉主收使,判成了當。
緣降到紹興新法,不許用照牒。
本部除已遵依外,乞許因火去失奏狀人,權用照牒施行。
」從之。
五年三月七日,诏:「縣鎮酒稅窠阙,見差大使臣去處,除四年正月指揮外,改差小使臣。
其小使臣見差去處,卻及三萬貫以上,許差大使臣。
」先是,侍郎鄭滋言:「縣鎮州稅,諸路會到,往往課額多不及三萬貫,例皆侍右使阙差人。
其尚左止有合使阙三十餘處,而大使臣見在部者凡五十餘員,難以發遣。
」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三日,吏部尚書晏敦複言:「尚右舉行功賞,其常程文字,每緻積壓。
乞依尚左已得指揮,将奏薦司改為賞功司,兼行奏薦文字。
」從之。
五月九日,诏:「兩浙、江南、福建、四川、二廣、淮南等路創置阙,系合差大使臣者,榜阙非次限滿,作經使阙,立限一月,召大使臣指射。
如無人願就,即送侍郎右選通差小使臣。
」從吏部請也。
八月十六日,吏部尚書晏敦複言:「尚書右選差注,系選窠阙,依元豐舊法,合通較官員出身、曆任、功過、負犯,以優者定差。
緣渡江之後,為官員去失印紙,遂權宜申請,隻用前一任定差。
昨元豐舊法己修為紹興令,其令所又将許隻用一任指揮修為永法,顯見與通行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