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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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法相妨,乞删去。
」從之。
二十一年閏四月十一日,诏:「成都府石泉軍,比仿吏部親民差注正使以上親民資序,曾經堂除知州軍以上差遣,有舉主,無贓私罪,應材武人。
」先是,成都府轉運司言,四川守臣依舊堂除外,其通判、知軍監悉付漕司。
緣石泉軍别無差注 格(去)[法],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閏六月九日,诏今後武臣不得以綱賞轉至武翼大夫以上。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揮并省吏額。
尚書右選見管主事至守當官,并乞存留。
正貼司權守當官正額三人,并遞權三人,共六人,今乞裁減一名。
充正貼司法司一名承信郎趙竦,系有官人,别具申外,正貼司一十三人,見阙二人。
今乞減見阙二人,更不試補私名。
權貼司一十人,并遞權五人,今欲減罷五人。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十一月十三日,吏部言:「永州防禦使充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趙樽申,鄂州駐劄禦前諸軍統制、統領、将佐、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印紙功過曆,合批考第轉官因依,乞候将來班師回軍日,一并批書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五日,诏吏部:「如遇有給降祠部等專差大使臣,方許差撥,仍與依小使臣格法推賞。
」 十八日,臣僚言:「大使臣正、副使注授差遣,大禮奏補,并合用年甲參照。
緣諸處出給付身,并無年甲、鄉貫、三代,竊慮其間有減落歲數,改易鄉貫、三代,冒行蔭補,承襲詭名,無以稽考。
今後如遇出給付身,除功賞及命詞給告,不及聲說,系已曾該載外,其餘出身初補及應于磨勘告内并行寫上年甲、鄉貫、三代,免緻日後減落改易、承襲詭名之弊。
」從之。
九月六日,吏部言:「尚書右選,契勘修武郎以上,親民都監、巡檢并監當場務,厘務準備差使、指使等窠阙,乞依侍郎右選小使臣例,并通作去替四年使阙差注一次。
」從之。
幹道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狀:「乞将尚書左選、侍郎左選立定員額,見差歸正文臣窠阙内分撥一半,差注帥府欲撥三員,節鎮并軍州事各二員,候今降指揮下部日,與尚右通行使阙差注。
」從之。
三年九月十五日,诏:「訪聞赴部注授,或求望差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樞密院疾速照應,依格差除。
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
」繼而吏部措置,欲将準備差使不厘務窠阙,依嶽廟窠阙應赴使阙,召見在部應修武郎以上官指射,以先親民次監當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
并見榜諸州軍橫行嶽廟二十八阙,即目别無橫行以上官在部,委是無人願就。
乞将上件見榜橫行嶽廟窠阙借差,應修武郎以上官,以先親民次監當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
如同日卻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
日後并依舊使阙差注施行。
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七日,诏宗室大小使臣依舊每州添差親民兵馬監押一員厘務,日後更不差注外官。
詳見侍右門。
六年二月,诏行在搉貨務、左藏庫監官,通差武臣大使臣以上第二任親民資序人。
五日,樞密院言今後武臣橫行如願赴部注授之人,照應大使臣參 部格法差注施行。
從之。
四月十日,吏部狀:「準幹道六年三月十九日,将應離軍注授添差指使、巡檢下使臣嶽廟之人,并令具鈔,候畫聞下部日,吏部出給差帖,當官給付。
本部勘會前項指揮,照得止為小使臣校尉。
緣本部尚書右選大使臣離軍注授添差準備差使、巡檢下使臣,聽候使喚不厘務,并到部注授諸軍及監司、帥司添置準備差使,并注授嶽廟之人。
即未有指揮該載明文,竊慮亦合一體,伏乞朝廷指揮。
」诏依侍郎右選已得指揮施行。
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揮并省吏額,尚書右選額管主事一名、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三人、正貼司一十一人,内二人元額權手分法司一名、私名貼司一十人。
今欲減罷書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正貼司三人。
其法司職事,于書令史内差人兼管。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
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七年五月六日,權吏部侍郎王之奇言:「殿前馬步軍司揀汰大使臣,添差兩浙東西、福建路州軍差遣,見阙員數并足。
今又揀汰殿前步軍司大使臣一百餘員,委無見阙。
若增員注授,又慮州軍阙之,無以供給。
若令待阙,則阙食狼狽,有失朝廷優恤之意。
措置欲令先次赴部注授待阙差遣,仍下戶部别出曆,給半俸居所隸軍,免執役,阙到之任。
」從之。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見待次修武郎以上官百餘員,員多阙少。
見使橫行嶽廟阙,罕有本等人指射。
欲乞将見榜橫行嶽廟員阙借差一次,如同日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尚書張津言:「勘會侍郎右選昨申明諸州軍及監司下差置準備差使不厘務及嶽廟差遣,内遠地二廣、荊湖南北路、京西路見榜數阙,多緣在部人憚于地遠,不肯指射前去。
而已在遠地任滿寄居人,複無力前來赴部注授虛榜阙次。
已降指揮,令經州軍繳連錄白出身以來文字,委官對讀真本,并具立功次數、資序高下,召保官一員委保正身,不拘州軍,陳乞指揮五阙,本州島保明詣實申部,從上拟差。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差在部人。
其指揮内即無該載大使臣明文,今來不住。
據遠地州軍依已降指揮申到陳乞,本部即未敢便行比類小使臣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侍郎右選已得指揮施行。
詳見侍右門。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後離軍橫行使,令樞密院審察,與差将副。
若年六十以上,精力未衰,有戰功,依已降指揮,與差宮觀,餘差嶽廟。
」以上《幹道會要》。
【宋會要】 選舉~宋铨選審官西院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铨選下侍郎左選 铨選下 侍郎左選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選人并試判三道,隻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題,定為上、中、下三等。
其超降準元敕指揮,仍限敕出後一年,依此施行。
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诏铨司與門下省官考定舊格及前後制敕,要當條約堪久行者,餘皆(冊)[删]去。
有司言參定《循資格》一卷、《長定格》一卷并入格,及删去外,見行敕條共二十二道,編為一卷。
诏選人三十以下,依舊不得入令、錄,餘并依,仍付所言。
幹(道)[德]六年八月,诏曰:「三載考績,有虞之典也;四時職選,巨唐之制也。
朕參酌古道,條制铨衡,貴無滞于選人,(伴)[俾]随時而赴調。
如聞近日,動緻淹留。
自今南曹、铨司、門下省三處磨勘注拟并點檢、謝辭等,共給限一月日,并須行遣了畢。
南曹應有納解投狀選人等,自初下納文書及批判諸司引驗磨勘,直至判成送铨,都給限八日。
铨司應有南曹判成選人,自初到铨引納家狀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試判并覆阙注拟,寫省曆及進黃并引對謝辭等,都給限一十五日。
門下省應有铨司諸色注官人等,點檢告身文字,及移牒諸司勘會事節,追黃甲、寫奏狀并引準黃甲等,都給限七日畢。
所有約定過堂,更不别給日限。
其已上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
選人中若更别論課績,或負過尤,須至諸處勘尋者,即仰行遣,具狀以聞。
或是無阙注拟及次序不相當者,并不在此限。
」 開寶六年七月,诏翰林學士盧多遜、知制诏扈蒙、張澹等重詳定吏部流内铨循資格,從澹之請也。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選人所試判,自來不較臧否并判下者。
自今選人所試判三道,定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者,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無取(省)[者],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缪]者,為下等。
判上者即與超一次注拟,如入職事官,即不超資,與(如)[加]一階;判中者即依資注拟;判中下者注同類官,黃衣人即除一資,如初入令、錄,内降一資注拟,至下州下縣不降;判不及全不對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滿日赴集。
凡兩經試判皆中下者,拟同類官。
」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選人,自今赴調所投牒,并須于京朝官内求一人為識官 書姓名,用府縣諸寺監印,違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
五月,以考課院歸流内铨,俾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知制诰王旦同領之。
先是,州縣課績并于此院考較功過,與铨司職分無異。
會并歸铨司,從判铨蘇易簡之請,省吏部員而并司局,議者鹹以為當。
真宗鹹平元年三月四日,诏铨司所拟官告身,勿書其過犯。
二年十二月,诏選判司簿尉二員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選人,赍所試書判,以備親覽。
真宗因言選人書到有纰缪者,寇準曰:「其中亦有書字不成者,請自今令铨司引對日赍所試,以備奏禦。
」從之。
二年二月,帝閱前深州饒陽主簿張上達判詞荒缪,書字不成,令宰相問狀。
判铨呂佑之言:「先準敕,铨司選人試判二道,定為四等。
昨考較張上達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雖判詞不應題目,然論刑名即是,故書稍次。
伏以放選以來,赴調者擁并,難于獨力,嘗乘間面陳,亦曾奏請矣。
今蒙制問,甘伏其罪。
」帝特釋之。
二年九月,诏流内铨依審官院例,前一日具選人曆任進内,次日引對。
舊制,每選人赴調,即檢勘曆任功過并出身以來事迹,至便殿引對日進呈,帝親閱而甄擢之。
至是,特令預先進入,且欲詳觀其能否。
二十八日,诏選司:「常選人有疾者,已經引對,即依合入資序注拟;未引對者,留合入員阙,俟痊損施行。
」 三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幕職官判上者超一次,内判中合循資者,其曆任并所試,引見取裁。
」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選人簽符并破官物書寫給付,舊例納官錢,并特免。
二年正月,命戶部尚書溫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内铨注拟選人。
舊制,引對官吏,三班差遣不過十人,奏課不過三人,铨司不過十人。
近以官吏稍衆,三班增引奏課至五人,铨司至十五人。
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铨司頗有稽滞,故令仲舒等同領其事以督之。
時陳堯叟奏往有铨之制,帝曰:「今員多阙少,四時許選,猶慮壅塞,铨無乃不可乎」堯叟久請複舊省員缺,宰臣王旦曰:「今選集待缺者二千餘人,縱增二三百員,無益也。
」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學士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曉、右谏議大夫王随與吏部流内铨試準敕無過犯幕職、令錄。
仁宗天聖元年九月,流内铨言:「準太平興國二年十二月敕,并景德三年三月指揮,看詳上件條貫所定刑名,通與稍次及不通三等體式未明,緻考較之時,難于區别。
今欲乞以每道刑名全合者為通,刑名及七分者為粗,不及三分者為不。
仍于逐卷頭定詞理書劄優、稍優、次、低次、纰缪,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詞理書劄俱優者為上等;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詞理書 劄并稍優者為中等;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詞理書劄俱次或低次、纰缪者為中下等;三不而詞理書劄俱纰缪者為下等;其全無詞理者,縱刑名通、書劄優,亦隻入中下等。
其上件四等,超資、加階、循資、降資、殿年并依舊例外,更取判中下内二不一粗及詞理書劄俱低次、纰缪者,并注久缺官處,所冀稍申旌别,以合舊規。
」從之。
十月,門下省言:「吏部铨所注選人,欲依故事過堂押定。
」诏今後磨勘選人曆任引對前一日,于中書門下審驗,先經改更合關報門下省事,依舊例施行。
七年三月,诏流内铨每季支廚料公用錢,并三铨過院紙筆錢,共四十三千,并折支茶貨賣現錢一十九千供用。
自今令三司于見折支茶更特與添支九十五斤,充在铨公用。
十二月,流内铨言:「铨司自來有逐季請到公用折支茶二百六十餘斤,鬻錢貨支使外,别無公用帳設物,乞指揮三司支借。
」從之。
八年七月,(诏)铨司言:「與南曹、門下省、官告院、甲庫等詳定,欲自今铨司每有移注改注、對換對移、就移就注選人,候移改定後,限一日關帖過院。
過院限三日,修寫黃甲送南曹(勿)[勾]勘,限一日卻送铨,當日牒送門下省,本省限五日印書進入。
即候降出中書,即依元限一日卻付門下省,限次日卻付都省。
承敕人限次日送入甲庫,限兩日,如及十人已下,甲庫出給簽符及關南曹格式司、官告院。
限七日,南曹出給曆子。
限七日,官告院出給官告。
其官告、簽符、曆子,如是人數稍多,依限修寫不及,即逐處旋具因依,申铨相度文字多少,量展日限,出給所定日限,并除休務假外計日。
」從之。
甲庫舊制,流内铨注官後帖過院,逐甲牒送門下省押定後,卻送铨司。
铨帖送南曹司勾勘印書,納送铨牒門下省進納入内。
候内中降到中書日,卻付門下省給付都省,承敕人送入甲庫,出給簽符,及關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
其南曹出給曆子,官告院出給官告,以其元限日數頗多,稽滞選人,今并約之。
九年十一月九日,吏部铨請自今應丁憂服阕及以(願)[有]勞績授近便者,如入遠,不計有無職田,從便注拟。
诏除有勞績者不行,餘悉從之。
十年五月十九日,吏部铨上言:「福建、江浙、荊湖等處官,據選人合入及情願乞注者,除本貫不注外,餘請不限地裡許注。
」從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铨司今後分見選人及(奉)[奏]舉人曆任劄子,仰簡經修寫,不得漏落過犯,仍隻别節掠貼黃于劄子前,粘連進呈。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言:「選人資考合注西川遠官者,或稱親屬在彼,乞免遠官,權移近地,候親屬得替,卻注合入遠官。
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稱年老無人侍養,乞折資注近官,法亦聽許。
自今應合入川遠
」從之。
二十一年閏四月十一日,诏:「成都府石泉軍,比仿吏部親民差注正使以上親民資序,曾經堂除知州軍以上差遣,有舉主,無贓私罪,應材武人。
」先是,成都府轉運司言,四川守臣依舊堂除外,其通判、知軍監悉付漕司。
緣石泉軍别無差注 格(去)[法],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閏六月九日,诏今後武臣不得以綱賞轉至武翼大夫以上。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揮并省吏額。
尚書右選見管主事至守當官,并乞存留。
正貼司權守當官正額三人,并遞權三人,共六人,今乞裁減一名。
充正貼司法司一名承信郎趙竦,系有官人,别具申外,正貼司一十三人,見阙二人。
今乞減見阙二人,更不試補私名。
權貼司一十人,并遞權五人,今欲減罷五人。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十一月十三日,吏部言:「永州防禦使充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趙樽申,鄂州駐劄禦前諸軍統制、統領、将佐、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印紙功過曆,合批考第轉官因依,乞候将來班師回軍日,一并批書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五日,诏吏部:「如遇有給降祠部等專差大使臣,方許差撥,仍與依小使臣格法推賞。
」 十八日,臣僚言:「大使臣正、副使注授差遣,大禮奏補,并合用年甲參照。
緣諸處出給付身,并無年甲、鄉貫、三代,竊慮其間有減落歲數,改易鄉貫、三代,冒行蔭補,承襲詭名,無以稽考。
今後如遇出給付身,除功賞及命詞給告,不及聲說,系已曾該載外,其餘出身初補及應于磨勘告内并行寫上年甲、鄉貫、三代,免緻日後減落改易、承襲詭名之弊。
」從之。
九月六日,吏部言:「尚書右選,契勘修武郎以上,親民都監、巡檢并監當場務,厘務準備差使、指使等窠阙,乞依侍郎右選小使臣例,并通作去替四年使阙差注一次。
」從之。
幹道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狀:「乞将尚書左選、侍郎左選立定員額,見差歸正文臣窠阙内分撥一半,差注帥府欲撥三員,節鎮并軍州事各二員,候今降指揮下部日,與尚右通行使阙差注。
」從之。
三年九月十五日,诏:「訪聞赴部注授,或求望差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樞密院疾速照應,依格差除。
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
」繼而吏部措置,欲将準備差使不厘務窠阙,依嶽廟窠阙應赴使阙,召見在部應修武郎以上官指射,以先親民次監當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
并見榜諸州軍橫行嶽廟二十八阙,即目别無橫行以上官在部,委是無人願就。
乞将上件見榜橫行嶽廟窠阙借差,應修武郎以上官,以先親民次監當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
如同日卻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
日後并依舊使阙差注施行。
故有是命。
五年正月七日,诏宗室大小使臣依舊每州添差親民兵馬監押一員厘務,日後更不差注外官。
詳見侍右門。
六年二月,诏行在搉貨務、左藏庫監官,通差武臣大使臣以上第二任親民資序人。
五日,樞密院言今後武臣橫行如願赴部注授之人,照應大使臣參 部格法差注施行。
從之。
四月十日,吏部狀:「準幹道六年三月十九日,将應離軍注授添差指使、巡檢下使臣嶽廟之人,并令具鈔,候畫聞下部日,吏部出給差帖,當官給付。
本部勘會前項指揮,照得止為小使臣校尉。
緣本部尚書右選大使臣離軍注授添差準備差使、巡檢下使臣,聽候使喚不厘務,并到部注授諸軍及監司、帥司添置準備差使,并注授嶽廟之人。
即未有指揮該載明文,竊慮亦合一體,伏乞朝廷指揮。
」诏依侍郎右選已得指揮施行。
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揮并省吏額,尚書右選額管主事一名、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三人、正貼司一十一人,内二人元額權手分法司一名、私名貼司一十人。
今欲減罷書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正貼司三人。
其法司職事,于書令史内差人兼管。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
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七年五月六日,權吏部侍郎王之奇言:「殿前馬步軍司揀汰大使臣,添差兩浙東西、福建路州軍差遣,見阙員數并足。
今又揀汰殿前步軍司大使臣一百餘員,委無見阙。
若增員注授,又慮州軍阙之,無以供給。
若令待阙,則阙食狼狽,有失朝廷優恤之意。
措置欲令先次赴部注授待阙差遣,仍下戶部别出曆,給半俸居所隸軍,免執役,阙到之任。
」從之。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言:「見待次修武郎以上官百餘員,員多阙少。
見使橫行嶽廟阙,罕有本等人指射。
欲乞将見榜橫行嶽廟員阙借差一次,如同日有本等橫行人指射,即先差本等人。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尚書張津言:「勘會侍郎右選昨申明諸州軍及監司下差置準備差使不厘務及嶽廟差遣,内遠地二廣、荊湖南北路、京西路見榜數阙,多緣在部人憚于地遠,不肯指射前去。
而已在遠地任滿寄居人,複無力前來赴部注授虛榜阙次。
已降指揮,令經州軍繳連錄白出身以來文字,委官對讀真本,并具立功次數、資序高下,召保官一員委保正身,不拘州軍,陳乞指揮五阙,本州島保明詣實申部,從上拟差。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差在部人。
其指揮内即無該載大使臣明文,今來不住。
據遠地州軍依已降指揮申到陳乞,本部即未敢便行比類小使臣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侍郎右選已得指揮施行。
詳見侍右門。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今後離軍橫行使,令樞密院審察,與差将副。
若年六十以上,精力未衰,有戰功,依已降指揮,與差宮觀,餘差嶽廟。
」以上《幹道會要》。
【宋會要】 選舉~宋铨選審官西院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铨選下侍郎左選 铨選下 侍郎左選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诏吏部流内铨選人并試判三道,隻于正律及疏内出判題,定為上、中、下三等。
其超降準元敕指揮,仍限敕出後一年,依此施行。
流外出身不在此限。
十月,诏铨司與門下省官考定舊格及前後制敕,要當條約堪久行者,餘皆(冊)[删]去。
有司言參定《循資格》一卷、《長定格》一卷并入格,及删去外,見行敕條共二十二道,編為一卷。
诏選人三十以下,依舊不得入令、錄,餘并依,仍付所言。
幹(道)[德]六年八月,诏曰:「三載考績,有虞之典也;四時職選,巨唐之制也。
朕參酌古道,條制铨衡,貴無滞于選人,(伴)[俾]随時而赴調。
如聞近日,動緻淹留。
自今南曹、铨司、門下省三處磨勘注拟并點檢、謝辭等,共給限一月日,并須行遣了畢。
南曹應有納解投狀選人等,自初下納文書及批判諸司引驗磨勘,直至判成送铨,都給限八日。
铨司應有南曹判成選人,自初到铨引納家狀告示,逐旋磨勘,便令試判并覆阙注拟,寫省曆及進黃并引對謝辭等,都給限一十五日。
門下省應有铨司諸色注官人等,點檢告身文字,及移牒諸司勘會事節,追黃甲、寫奏狀并引準黃甲等,都給限七日畢。
所有約定過堂,更不别給日限。
其已上諸司,更有合行催促事件,各委本司施行。
選人中若更别論課績,或負過尤,須至諸處勘尋者,即仰行遣,具狀以聞。
或是無阙注拟及次序不相當者,并不在此限。
」 開寶六年七月,诏翰林學士盧多遜、知制诏扈蒙、張澹等重詳定吏部流内铨循資格,從澹之請也。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十二月,诏曰:「流内铨常選人所試判,自來不較臧否并判下者。
自今選人所試判三道,定為四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而文翰俱優者,為上等;一道全通,二道稍次,或二道通,一道全不通,〔而〕文翰(而)稍精者,為中等;一道通及稍次,二道全不通,或三道全次,而文翰無取(省)[者],為中下等;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者)[缪]者,為下等。
判上者即與超一次注拟,如入職事官,即不超資,與(如)[加]一階;判中者即依資注拟;判中下者注同類官,黃衣人即除一資,如初入令、錄,内降一資注拟,至下州下縣不降;判不及全不對者,落下殿一年,候殿滿日赴集。
凡兩經試判皆中下者,拟同類官。
」 淳化元年十一月,诏吏部南曹選人,自今赴調所投牒,并須于京朝官内求一人為識官 書姓名,用府縣諸寺監印,違者有司弗受。
四年二月,以磨勘幕職州縣官院為考課院。
五月,以考課院歸流内铨,俾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知制诰王旦同領之。
先是,州縣課績并于此院考較功過,與铨司職分無異。
會并歸铨司,從判铨蘇易簡之請,省吏部員而并司局,議者鹹以為當。
真宗鹹平元年三月四日,诏铨司所拟官告身,勿書其過犯。
二年十二月,诏選判司簿尉二員充吏部流内铨、南曹主事。
景德元年八月,诏流内铨,凡引選人,赍所試書判,以備親覽。
真宗因言選人書到有纰缪者,寇準曰:「其中亦有書字不成者,請自今令铨司引對日赍所試,以備奏禦。
」從之。
二年二月,帝閱前深州饒陽主簿張上達判詞荒缪,書字不成,令宰相問狀。
判铨呂佑之言:「先準敕,铨司選人試判二道,定為四等。
昨考較張上達判三道,第一道稍次,第三道不通,第二道雖判詞不應題目,然論刑名即是,故書稍次。
伏以放選以來,赴調者擁并,難于獨力,嘗乘間面陳,亦曾奏請矣。
今蒙制問,甘伏其罪。
」帝特釋之。
二年九月,诏流内铨依審官院例,前一日具選人曆任進内,次日引對。
舊制,每選人赴調,即檢勘曆任功過并出身以來事迹,至便殿引對日進呈,帝親閱而甄擢之。
至是,特令預先進入,且欲詳觀其能否。
二十八日,诏選司:「常選人有疾者,已經引對,即依合入資序注拟;未引對者,留合入員阙,俟痊損施行。
」 三年三月,诏流内铨:「自今幕職官判上者超一次,内判中合循資者,其曆任并所試,引見取裁。
」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诏選人簽符并破官物書寫給付,舊例納官錢,并特免。
二年正月,命戶部尚書溫仲舒、右丞向敏中同流内铨注拟選人。
舊制,引對官吏,三班差遣不過十人,奏課不過三人,铨司不過十人。
近以官吏稍衆,三班增引奏課至五人,铨司至十五人。
至是,三班所引使臣已少,铨司頗有稽滞,故令仲舒等同領其事以督之。
時陳堯叟奏往有铨之制,帝曰:「今員多阙少,四時許選,猶慮壅塞,铨無乃不可乎」堯叟久請複舊省員缺,宰臣王旦曰:「今選集待缺者二千餘人,縱增二三百員,無益也。
」 天禧四年正月十七日,命翰林學士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曉、右谏議大夫王随與吏部流内铨試準敕無過犯幕職、令錄。
仁宗天聖元年九月,流内铨言:「準太平興國二年十二月敕,并景德三年三月指揮,看詳上件條貫所定刑名,通與稍次及不通三等體式未明,緻考較之時,難于區别。
今欲乞以每道刑名全合者為通,刑名及七分者為粗,不及三分者為不。
仍于逐卷頭定詞理書劄優、稍優、次、低次、纰缪,為五等:以二通一粗而詞理書劄俱優者為上等;一通二粗或二通一不,而詞理書 劄并稍優者為中等;三粗及二粗一不、二不一粗,而詞理書劄俱次或低次、纰缪者為中下等;三不而詞理書劄俱纰缪者為下等;其全無詞理者,縱刑名通、書劄優,亦隻入中下等。
其上件四等,超資、加階、循資、降資、殿年并依舊例外,更取判中下内二不一粗及詞理書劄俱低次、纰缪者,并注久缺官處,所冀稍申旌别,以合舊規。
」從之。
十月,門下省言:「吏部铨所注選人,欲依故事過堂押定。
」诏今後磨勘選人曆任引對前一日,于中書門下審驗,先經改更合關報門下省事,依舊例施行。
七年三月,诏流内铨每季支廚料公用錢,并三铨過院紙筆錢,共四十三千,并折支茶貨賣現錢一十九千供用。
自今令三司于見折支茶更特與添支九十五斤,充在铨公用。
十二月,流内铨言:「铨司自來有逐季請到公用折支茶二百六十餘斤,鬻錢貨支使外,别無公用帳設物,乞指揮三司支借。
」從之。
八年七月,(诏)铨司言:「與南曹、門下省、官告院、甲庫等詳定,欲自今铨司每有移注改注、對換對移、就移就注選人,候移改定後,限一日關帖過院。
過院限三日,修寫黃甲送南曹(勿)[勾]勘,限一日卻送铨,當日牒送門下省,本省限五日印書進入。
即候降出中書,即依元限一日卻付門下省,限次日卻付都省。
承敕人限次日送入甲庫,限兩日,如及十人已下,甲庫出給簽符及關南曹格式司、官告院。
限七日,南曹出給曆子。
限七日,官告院出給官告。
其官告、簽符、曆子,如是人數稍多,依限修寫不及,即逐處旋具因依,申铨相度文字多少,量展日限,出給所定日限,并除休務假外計日。
」從之。
甲庫舊制,流内铨注官後帖過院,逐甲牒送門下省押定後,卻送铨司。
铨帖送南曹司勾勘印書,納送铨牒門下省進納入内。
候内中降到中書日,卻付門下省給付都省,承敕人送入甲庫,出給簽符,及關送南曹格式司、官告院。
其南曹出給曆子,官告院出給官告,以其元限日數頗多,稽滞選人,今并約之。
九年十一月九日,吏部铨請自今應丁憂服阕及以(願)[有]勞績授近便者,如入遠,不計有無職田,從便注拟。
诏除有勞績者不行,餘悉從之。
十年五月十九日,吏部铨上言:「福建、江浙、荊湖等處官,據選人合入及情願乞注者,除本貫不注外,餘請不限地裡許注。
」從之。
明道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令铨司今後分見選人及(奉)[奏]舉人曆任劄子,仰簡經修寫,不得漏落過犯,仍隻别節掠貼黃于劄子前,粘連進呈。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言:「選人資考合注西川遠官者,或稱親屬在彼,乞免遠官,權移近地,候親屬得替,卻注合入遠官。
又父母未及七十,便稱年老無人侍養,乞折資注近官,法亦聽許。
自今應合入川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