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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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選人與注近官者,親屬 得替,便行移注。

    乞折資注近官者,須是父母實年七十已上方得。

    」從之。

     十月十三日,龍圖(國)[閣]直學士李纮言:「幕職、州縣官前任有臣僚奏舉、該磨勘引見、未改官者,今任并開說某人奏舉、已經磨勘說,别作一貼黃取旨。

    」從之。

     慶曆四年正月,诏流内铨如批降指揮後有合奏請事,令主判官别取旨。

    從判铨王質之請也。

    事見三班院。

     二月,命天章閣侍講曾公亮删定流内铨條貫。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權判铨錢公輔奏請選人祖父母年老得家便官者,免硬注。

    從之。

     三年五月,吏部流内铨進《铨曹格敕》十四卷,诏行之。

    以上《國朝會要》。

     選舉~宋铨選審官西院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侍郎左選流内铨 侍郎左選 流内铨 神宗正史職官志:吏部流内铨,國初張昭為尚書,猶掌京官七品以下選。

    及昭緻仕,以他官領之,始但掌幕職官以下選事。

    知制诰蘇頌,熙甯二年,神宗常問比改官者多,對曰:「真宗以前引見選人,或與改官,或止循資。

    」上曰:「若此,則有幸不幸者。

    今入仕之路多,科場之取士衆,既多取之,而扼其進用,使人窮困,亦不為有理。

    須别議其法。

    」舊制,五日一引當改官選人對便殿,不過二人。

    其後待次者寝多,至有滞留逾二年者。

    上聞其坐困四年,乃诏每甲引四人,以救其弊。

    士人便之。

    元豐三年,将改官制,先诏流内铨稱尚書吏部。

    官制行,歸吏部侍郎左選。

     神宗熙甯二年三月一日,命翰林學士呂公着、知制诰蘇頌與判流内铨官試驗選人身言書判。

    初議差公着等,上問試判故事,因曰:「此何足以見人材」輔臣或對:「先朝有與京官者,或以為京官可惜。

    」上以為然。

     三年,置主簿。

    二月七日,以著作佐郎楊完為主簿,編條例等任使,從吏部流内铨所請也。

    時判铨陳襄請置屬官,又取铨曹所用例,去其不可行者,編為策。

     五年閏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初,吏部别有判官二,兼判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铨,及關試勾黃給曆之事。

    于是判铨許将等請省南曹入流内铨,故有是诏。

     元豐元年六月二十九日,诏:「滄州清池,莫州任丘,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紀、隴城、清水,延州膚施、延長、延川,慶州安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陽,邵州邵陽、武岡,澧州石門、慈利十八縣,其舊系監當阙,送流内铨差注。

    」 九月二十八日,诏:「京朝官、選人并使臣換文資,所試上等第一宜賜進士出身,中等稍優與堂除差遣,中等與不依名次注官,下等與注官。

    内未出官與出官、已出官與免短人無短 使者,升半年名次。

    」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新賜進士第二人及第王渙之特許注官。

    渙之年十九,礙铨故也。

     十二月二十四日,禦史舒亶言:「流内铨選人舊無籍記,其間妄冒僞濫之弊,官司莫得而知,乞置簿以備檢人。

    」從之。

     三年正月五月,禦史舒亶言:「铨院事無正條,止憑吏人檢到例,因緣或緻奸弊,乞委官以例删定為例策。

    」诏铨院合施行事,并編入敕令格式。

    亶又言天下選人名在吏部者且萬人,索其家牒,以式注籍。

     八月十四日,诏吏部流内選自今稱尚書省吏部。

     五年二月一日,诏:「吏部拟注官過門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驗訖,奏候降送尚書省。

    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違者,退送改注。

    仍于奏鈔内貼事因進入。

    」 七月十四日,诏:「諸改官于官名應避者,拟以資官資品恩數,并依合改官法。

    」 六年閏六月七日,尚書吏部言:「二廣承務郎以上,任煙瘴處差除知州,系朝廷差外,餘過滿一年,乞放罷。

    」從之。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門下省言:「中書錄黃,前淮南節度推官呂公憲等狀,各磨勘當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驗。

    吏部已引驗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當引見。

    及未引驗八人,見磨勘十九人。

    」诏轉官人依舊例除官,餘候舉主有事故并不礙引見,候禦殿日依舊。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三省言:「吏部曾經堂除選人,除曾曆省府推判官、台谏、寺監長貳、郎官、監司并歸吏部差注,内不因罪犯替罷者合入遠,與近;合入近,與先次指射差遣。

    其朝廷特差者,不在此限。

    」從之。

     同日,诏:「應合試選人年五十以上、曆兩任,六十以上、一任,無贓罪及私罪情重,并今任非停替者,并與免試。

    」 十八日,诏:「八路選人員缺,除有專條并奏差及一時指揮,并水土惡弱及自來差攝官處,并依舊外,餘歸吏部。

    」又诏八路選人員缺歸吏部者,接送(顧)[雇]錢,并依詳定設法所奏。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選人改官,每歲以百人為額。

    從侍郎孫覺請也。

     三年三月十八日,诏:「奏舉改官職官、縣令人,過犯輕重或刑名特旨不同,令吏部斟酌事理,看詳比附取旨。

    」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三省言:「元佑五年秋季入流一百二十八人,四年秋季入流一百三人,五年比四年多二十五人。

    今以前次科場大禮奏薦轉員換授人數,以三年分為十一季約筭。

    内一季約一百五十四人有畸,并元佑五年秋季入流(百)[一]百二十八人,合為二百八十二人。

    複以身亡、緻仕、刺配、放歸田裡、勒停、丁憂、尋醫、侍養、假滿、落籍、分司及叙用、服阕、尋醫等參部人比折外,其事故多二十一人。

    」 六年五月二日,三省樞密院言:「元佑六年春季入流九十六人,五年春季入流一百四十七人,六年比五年少五十一人。

    又将前次科場大禮奏薦轉員換授 人數,以三年分為十二(等)[季],以一季約一百五十四人,并元佑六年春季入流共二百五十人,除身亡、緻仕、勒停、丁憂、尋醫、侍養、假滿、落籍及叙用、服阕、尋醫、年滿比折外,其入流多十七人。

    」 紹聖元年閏四月七日,右司谏朱勃言:「元佑變法,選人改官,歲限百人,而有司奏請作三甲引見,以三人為一甲。

    積累至今,待次者亡慮二百八十餘人,率二年三季始得引見。

    請以元豐令詳酌增損。

    」诏引見磨勘改官人,權依元豐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過〕一百四十人。

    俟待次不及百人,取旨。

     七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元佑三年進士内特奏名經明行修人賜同五經出身王鄰臣等,候郊禮畢,特與免試,注經使缺。

    賜文學郝閱之等,候大禮畢,與免(否)[召]保一員,依條差注。

    今來科場,乞依元佑三年指揮。

    」诏并依特奏名例。

     二年(年)正月二十五日,中書省言:「制敕庫修例到得替若蔭補進納及應舉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得替合注官者,每春秋試時議三道,或《刑統》大義五道,或斷案二道,斷案七分以上,時議、《刑統》、經義辭理俱優,(馬)[為]優等;斷案六分以上,時議兩通一粗,《刑統》、經義各四通,為中等;斷案三分以上,時議兩通,《刑統》、經義各三通,為下等。

    即曆任有舉主五人,攝官初到選,散官權官歸司年滿,新及第者并免試。

    每百人就試,取優等一人試卷,申納中書省,取旨推恩。

    上等二人,第一人循一資,餘人占射差遣。

    承務郎以上減一年磨勘。

    中等五人,并不依名次注官。

    承務郎以上與近地,升一年名次。

    餘并下等,注合入官。

    」從之。

     三年六月四日,考功員外郎何友直言:「在部已待次人,請每(中)[甲]權添引三兩人,拘半年可以引盡。

    自今下到文字人,别置部籍。

    候引盡舊人,卻用見行條敕,每一甲止引三人,仍于引驗日截會。

    」诏每甲權添二人引見,候引盡見在人數日罷。

     七月四日,吏部言:「準敕,引見改官人權依元豐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不得過一百四十人。

    今準敕每甲權添二人。

    本部看詳,既依今降指揮,五日引見五人,其至歲終,難以限定人數。

    所有前降指揮每年不得過一百四十人,合行沖罷。

    」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禦史蔡蹈言:「吏部差法,新進士、諸科及第官,用元豐二年指揮,司法阙先注新科明法,次注明法人。

    切詳先朝既廢罷明經學究科,特設新科明法,以變革舊業,故優為恩例,使趣新習。

    賜第之後,率先進士,并注司法,蓋變法之初,所以示勸。

    今經二十年,舊人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優少損。

    欲乞司法與其餘判司阙,衮同從上差。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轉運司言:「乞逐路将用舉主升資選人,先具舉主考第到司公參月日申吏部,候符下方理名次射阙。

    」從之。

     元符元年正 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吏部侍郎左選諸縣簿尉相兼處,請不注流外人。

    又言成都府轉運司陳察乞監司歲舉明謹端恕善治獄者,充錄事參軍。

    诏令吏部立選法聞奏。

     二十七日,左司谏陳次升言:「改官人除緣邊有急難外,餘乞(下)[不]得奏辟。

    」從之,其已差李積中,令吏部改正。

     徽宗崇甯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劉拯等奏:「今後不經部注授差遣,不顯存亡及十年者,并移入别籍根究施行。

    并吏部供到長定格諸色選人,除本選數及頗憂停集外,過格十年已上者,于吏部南曹投狀,準格敕磨勘,依舊例召清資朝官保明,委無僞濫違礙,即與送铨,降兩資注拟。

    如無資可降,(江)[注]邊遠同類官。

    其過格二十年已上者,铨曹不在施行之限。

    」诏依長定格施行:如十年不到部,與降一官;十年已上,别置籍拘管(限)[根]究施行;二十年已上,并落。

     二年七月八日,吏部奏請今後選人納(卻)[腳]色外,更令依熙甯式樣,别供家狀冊子。

    從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吏部尚書虞策奏:「檢準節文,願補滿前任者,到任三十日内申。

    又準诏令節文,乞用恩賞注阙而别選缺者,聽留後任收使,授告敕五日内自陳。

    緣外官多不知吏部合用條令,偶出違上件日限,吏部便将合得恩賞又補滿前任指揮更不施行。

    欲自今後出違上件日限,并隻降名次,違十日,降一月,違一月已上,降一季。

    其補滿前任及曾用恩賞改任收使指揮,自依舊。

    」诏願補前任者,到任限半年;用賞注阙而别就選阙者,聽留後任收使,授告敕限一月内(中)[申]陳。

     (緻)[政]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訪聞有官人以員多缺少,至累年不調,多緻匮困,朕甚憫之。

    應合出官人,待次半年以上無缺注拟,及停廢替黜已經一期,可各随本資序注拟一次,每州不得過三人,登科人并添差。

    」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劉煥奏:「檢會本選令,恩賞循資者任滿賞,非幕職官奏舉縣令及别領職任人,與就任改正資序,餘取射缺狀移注。

    今來曹掾官若有該恩賞循資,雖未有就任改正之文,緣上件員阙皆許從事郎以上及令錄、判司通注,今相度欲将在任曹掾官該恩賞循資之人,并令就改正資序。

    」從之。

     十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劉煥奏:「本選近承朝旨編類選人名籍,已分姓編排逐人鄉貫、三代、〔年〕甲、出身、循資、曆任、舉官、功過,立定草沓,修成四百冊。

    本選郎官劉绛日(豕)[逐]自早至(幕)[暮],雖休務切督人吏,編成案沓,錄寫淨冊了畢。

    本官委日宣力,伏望優與推恩。

    」诏劉绛依鄭绛例轉一官。

    鄭绛事見侍右。

     五年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劉煥等奏:「承吏部左選令,諸非本部注拟之官,而被旨送部與合入差遣,或因體量負犯到部,其資序遠近,并依本部條法。

    本部契勘選人非本部注拟,如被旨送 部與合入差遣之人,即未有明文。

    今欲乞依左選法,并依本部條法施行。

    」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劉煥等奏:「契勘選人恩賞循資,各随見任官考第遷轉。

    内修職郎循一資,拟從事郎。

    若該改官有出身人,改宣義郎。

    其修職郎無恩賞,一任回該磨勘,許關升從政郎,改宣教郎。

    即是從事郎恩賞循資,比之不該恩賞之人,卻降一等改官,顯屬未均。

    從來未有申請。

    今相度欲乞應修職郎因賞循入從事郎,該改官如考,依令入從事郎并從政郎法改,所貴各沾恩賞。

    」從之。

     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奏:「據福建路提舉學事司申,保明到李弼昨任從政郎充福州教授,任内政和七年分教養學生六百人以上,合該循一資,仍減舉主一員改官,申部乞推賞。

    檢承敕臣僚上言:『吏員增多,本因入流之冗。

    嘗考吏部磨勘除依舊法外,有以任諸局減考而改者,有以任川遠減舉官而改者,有恩酬賞比類而改者,有因大臣特舉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關)[阙]而改者,有雖刑寺違礙先次而改者。

    積之歲時,殆将複倍。

    伏望并行措置。

    』诏除川、廣水土惡弱去處減舉官外,餘并依元豐法。

    勘會元豐法内即無福建路教授減舉官賞格,既承上件指揮,無減舉官酬賞,緣未有逐等推賞條格,合行申明。

    」诏李弼與減二年磨勘,其選應減舉官一員改官酬賞者,與占射者差遣一次。

     宣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中書省言:「吏部狀: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政和八年三月二十日尚書省劄子,檢會諸路買納鹽場官并般押鹽袋官,自來合本路提舉鹽香司舉辟去處,并榷貨務管押号簿使臣,及昨來新置鹽倉鹽官,其間阙并改作堂除。

    今後且令逐處依元降朝旨辟官施行。

    (二)[三]月二十六日,诏聽具名申尚書省差。

    又劄子,奉禦筆今後遵依元豐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書,内外舉官悉罷,令尚書省依仿元豐舊制,措置聞奏。

    恭依禦筆,體仿元豐舊制,措置到欲依下項數内一項:元豐四年後來創置奏舉窠缺,今措置除事于陵寝欲特存留依舊奏舉外,餘并罷歸吏部。

    内緣新法差官窠缺,仍具名申差等,并堂除。

    檢會宣和元年五月十二日敕,勘會諸路罷舉内事幹新法,合朝廷差人窠缺,如朝廷未差人間已入使阙條限,诏令吏部别立選法出牓,限五日召人指射,具應選最高人拟定,申尚書省。

    又敕,勘會上件窠阙,既指射之人應選别無違礙,若更申尚書省聽候指揮差注,顯屬往複留滞。

    诏令吏部四選将應選擇最高之人便行差注,除依已得指揮,十二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