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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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诏應事幹新法,朝廷差人窠阙已入使阙條限,依宣和元年十月十六日指揮施行。
如滿一月無人願就,申尚書省。
今其溫州永嘉雙穗買納鹽場策密過滿阙等三阙, 勘會上件阙已是限滿,依上件指揮,合申朝廷候指揮。
」诏應事幹新法合朝廷差人窠阙,已系過滿見阙及已入使阙條限,如經一季,别無關報到朝并吏部已差人指揮,令元辟官司踏逐,除犯贓私罪人外,餘并(時)[特]許具名奏差。
候到,仰吏部限五日拟差。
其差鈔鹽路分,自來私鹽多處,巡尉令鹽禦司同提刑司踏逐有武勇人,依此奏差,餘依已降指揮。
七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書李松等奏:「勘會本部差注并依名次及功賞高下,昨緣蔡靖奏請,因延見便殿,親加識擢,有自選調而改合入官者。
伏望立法,在諸有舉主改官人上,若選缺,當在首選。
後來敕令所立法,諸奉禦筆特改官人,在應改官人之上,選阙仍聽先選,本部見遵依施行。
再契勘元初起請,上謂親加識擢,自選調改官人,今來其間有因臣僚陳乞,因功賞開具,奉禦筆特改官人,即未審合與不合與親擢人一例在應改官人已選阙仍聽先選。
」尚書省勘會蔡靖元奏請,系謂引對親加識擢,禦筆特改官人。
诏(中)[申]明行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恩澤捕授文學,并許依法召保,注權入官。
」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員外郎林言:「吏部差注,常患員多阙少,而遠方僻郡有久缺正官。
蓋其弊在于權官利于所得,計囑運司人吏,匿缺不申。
及僻遠繁難窠缺,人所不就,至經年無人注拟。
吏部既不差注,州縣不複再申。
昨雖限以月日,令轉運司具缺申部,今成虛文。
欲乞缺官所在,令本州島徑申吏部,仍許監司互申,則求囑之弊可革。
及令本部條具僻遠繁難縣分,揭示于阙榜,則自有願授之人。
」從之。
二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劉珏言:「選人覃恩轉官,緣流品冗雜,吏多舞文。
欲乞如不系殘破州軍,并免保明。
其選人在職,如尋醫、丁憂、逃遁等,在五月二日赦後者,即許循轉。
五月一日赦前者,不許陳乞。
仍諸州保明狀内開具任滿停替事故,及權攝之類,候應使日給告。
」從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言:「諸路阙官,已拟注承直郎以下官,其合赴人,近多遷延不赴,欲乞從本部刷。
今日以前,應違年在之官程限外不赴官者,許本部不候報到,一面使阙,别行差人,符下(木)[本]處照會。
若新差官欲赴,而元差下官先以到任,(郎)[即]将新差官令赴部别行注拟。
」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诏:「選人投下改官文字日,以姓名及到部月日關禦史台,置簿籍定,依限勘會起鈔。
雖小節未圓,案牍不在,而舉官别無事故,奏檢具存,可以照驗,并聽先次施行。
」 同日,诏:「選人改官引驗訖,不限成甲,并許關報軍頭司,不候有公事,權令引見。
候駐(畢)[跸]定日,依舊。
」 同日,诏:「兩浙、江東西路各差使臣一員,前去轉運司,令即(特)[時]行下逐州,專差通判根括文武官見阙及到 任未差替人去處,嚴立近限,逐旋申發赴部。
仍将見刷到缺,一面先作非次注拟。
所差使臣,除程限五日發回。
」先是,選人改官,多因違限不為結絕,以緻損折舉主。
又兩浙等路自經兵火,阙(兵)[官]去處,往往權攝,或宣撫司便宜差遣,多非其人。
侍禦史沈與求有請,故有是诏。
八月三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朝廷出給選人劄子,并于所降劄子内稱說,系該是何酬賞,或何人奏舉,或考任關升,所貴日後有以照據。
」從之。
九月八日,诏:「今後逐路官到任并任滿推恩指揮,并不施行。
」先是,京畿、京東西、陝西、淮南路曾經殘破州縣,例皆阙官,到任人與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候半年給告,任滿更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
系無人願就,故例此恩例例此:「例」字疑誤,或當作「行」字。
。
後臣僚言:「今陝西路系宣撫司差注,其餘路分亦鎮撫使一面辟置,多是便鄉及利于私計之人,與前來事體不同,乞賜寝罷。
」故有是诏。
紹興元年六月十日,吏部言:「文林郎嚴抑昨集注授平江察推,後緣重疊,改除洪州州學教授,以親老路遠乞再歸部,用元名次指射差遣。
」從之。
十三日,诏:「八路窠阙,除四川外,已行借使差注者,令吏部更借阙差注一次。
」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見待缺選人約二百餘員,雖有見使員阙一百五十餘處,又多不應格。
今欲權宜措置,并不以拘礙,止以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
内職官許令錄人,令錄許判司簿尉人,縣丞許常調從事郎以上人奏舉,從事郎以上知縣、縣令許修職、迪功郎人通注,并就殘零阙人,須候有免試人注,使不盡當日依此差注。
内任滿應賞者,更不推賞。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攝官出身人到部,拟迪切郎。
如遇破格阙,即不拟差注。
今有破格集注不盡窠阙,許行差注攝官一次。
候任滿,更不推賞。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黎确等言:「廷試日近,依自來體例,前半年内将本部應幹窠阙權暫停季住刷。
勘會職官、令錄、監當等,近降指揮,将到任一季之人并使,尚差注不行,若更住刷,則在部人實難發遣。
欲乞候将來唱名日,将到任人便行使阙應副。
」诏自四月一日以後,判司簿尉缺權停,候敷足黃甲人數目,依舊。
二十八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今次新及第人,自四甲以上,并合依條集注。
恐臨時發遣不盡,乞将司理并判司簿尉,如系見今阙滿及過滿見阙已差下人、未曾申到任者,并許作黃甲阙差注,合替已差下人将來到任年滿缺。
候集注了日,依舊。
」诏司理特許權注一次,餘從之。
五月三日,吏部言:「第五甲合參選者,與在部人衮理名次。
欲乞将黃甲不盡缺,以恩例名次高下衮同差注。
」從之。
六日,诏令吏部将黃甲集注不盡二百餘缺,作夏季集注一次。
十日,吏部言:「将 仕郎朱元飛祖待制绂系元佑黨籍人,欲乞送部先次注拟合入差遣。
」從之。
後三年六月十日,将仕郎李昉陳乞先父深系在黨籍人,将仕郎曾恮陳乞先祖肇系在黨籍人,并欲依例先次注授。
從之。
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席益言:「本部尚書左選見今官員才到,便行使缺。
侍郎左選昨申明,須候一季以上。
見今在部選人約四百餘人,無阙差注,乞依尚左例施行。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天頭原批:「後頁『三年閏二月四日』條,移此『四年』上。
」今仍其舊。
,吏部侍郎劉岑言:「紹興新書,應用舉官奏狀到部,方許收使。
承指揮,自今年二月七日奉行。
本部未降新書以前升改外,餘用舉主入選,較量分數。
從事郎有舉主三人,從政、修職郎有四人,通注縣令、知縣,并止繳照牒或奏檢。
其用舉主免試,亦(正)[止]繳奏檢。
似此收理名次,判成行阙,人數頗多。
若一一須要奏狀,深慮留滞。
欲乞且依舊制,其發奏在今年二月七日以後,自合遵依新書施行。
」從之。
同日,吏部言:「左選系行選人酬獎、升改、參選、注授之類,并合會問有無過犯,欲從本部取索批書印紙照驗。
如無批上,勒令自供結罪文狀,就本部裁定施行。
候會到刑部、大理寺所報已斷刑名有礙,即改正,庶免留滞。
」從之。
五月三日,吏部侍郎劉岑言:「選人丁憂、服阕,舊來但曾到任,本部作曆任人,與免試恩例。
今紹興新書乃稱曆任為二年以上,尋取會系用元豐本選人修定。
緣舊法止是京朝官,難與選人一例混同。
欲乞将曆任為二年一節,依元豐舊制,厘為尚書左選令。
所有選人曆任,亦乞依舊法,以但曾到任人,即與前項恩例。
」從之。
二十六日,诏:「文學參選,依條注見缺,如願權住待阙差遣者聽。
」先是,文學權官注簿尉,無見阙差注,即臨時申請。
吏部侍郎劉岑乞專降指揮,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二日,三省樞密院賞功房言:「川、陝等路宣撫司申,張演元系太學生,用蔡攸門客恩例,補登仕郎。
緣今來防護綱運有勞,乞理選限。
本司已便宜出給照劄,乞給降付身。
」從之。
二十九日,诏:「選人待次未赴,因朝廷差授或辟差之人,如不曾到任,卻已退阙,與收理元在部未差以前名次朔行射阙。
」從吏部侍郎劉岑請也。
(三)[五]年閏二月八日天頭原批:「『三年閏二月』以下四條,移前『四年』上。
」今考《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紀》,紹興三年無閏二月,而五年恰閏二月,是「三年」為「五年」之誤,原編序未誤。
,吏部侍郎鄭滋言:「侍左先緣員多缺少,遂申請将選人應赴任去處,每月刷去阙。
其已注人,已是待缺三年。
又将福建、湖南、廣東阙借使,尚慮發遣不盡。
近來逐路運使又保明到見任官依八路差官法,乞行展考,即又加一年。
其待阙官無緣早得赴任,乞自今如福建、湖南、廣東西路有文字到部,乞權不許展考。
候将來本路使阙日,從舊。
」從之。
三月六日,吏部侍郎鄭滋言:「春秋铨試及試刑法教官,并應文武官舉升有官應舉試中之人,為去失初補付身,赴部陳乞,或乞收使已前試中恩例, 雖有許召保收使及别給條令,終難考驗。
欲令所屬官司将前項人具錄元榜試中名次屬:原稿為「官」字,鈔錄者抹去,天頭批「屬」,今據改。
,保明給據,候應使日繳連陳乞訖,仍批鑿公據給還。
」從之。
二十三日,都省言:「選人因賞循資,應改升資序,依條合行罷任。
其任殘破州縣差遣,該到任賞人事體不同,自合依舊在任。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諸路監司屬官差令錄以上資序人。
緣内有未經任人,理難一概拟差。
」诏今後并差令錄以上資序、曾經任人。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權吏部侍郎晏敦複言:「勘會初出官人,雖試中刑法,合在曆任二考之下差注。
今乞将初出官試中刑法得免試以上人,與經任二考人作一等,依名次差注。
」從之。
五月十四日,吏部侍郎晏敦複言:「前懷集縣主簿黃庭瑞等狀,判司簿尉資序人在部待次,有二百餘員積壓,差注一人行,情願乞待兩任缺,一并破格與集注。
今乞盡行刷應四年以下窠阙,差注一次。
」從之。
八月二十一日,吏部言:「登仕郎葉槱昨因駕幸外祖府第推恩,于政和二年準敕授假承務郎。
照元補官敕,系是崇、觀後來該載不盡,非依格法補授之人。
」诏降為文學。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複言:「檢會八月二十(二)[一]日指揮,小使臣校尉任諸州窠阙,并諸路屬官到任任滿應有酬賞,自來系監司保奏,以兵火之後,往往州軍一面保明申部。
若更取會,決緻迂滞。
可與審實,依條推賞。
今侍左選人到任〔推〕賞,未有該載,乞依侍右指揮施行。
」從之。
八年九月三十日,吏部侍郎晏敦複等言:「諸州錄參、司理并系獄官,内司理已許注經任或曆任二考以上人。
今有錄參兼司戶處,依紹興令(玄)[差]注初入官人,委是輕重不倫。
今欲将應諸州兼錄參司戶去處,差注經任或曆任成二考以上,不緣犯罪罷任之人,一等衮理名次差注。
」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荊浙等路經使司言:「契勘鹽場買納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選差注。
今看(許)[詳]淮東提舉茶鹽場胡紡狀稱,近來多差監當小使臣或初任人,慮緻敗事,欲乞選差經任有舉官、無過犯文臣。
本司欲依本官所乞,從朝廷選差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五日,〔诏〕流外出身見差吏職,今後并不許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員缺,使臣依此。
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緣現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揮,又多酬獎占射,既許占未使阙,欲擇優厚有職田去處,不問五六年,乞行榜示,情願注授。
緣見充吏職,自有請給,久待不妨,遂緻優厚阙次多為流外人所占。
契勘簿尉、司戶見使四年一季選阙,其餘阙見使四年。
乞今後四年三季阙占射恩例人,止許占簿尉、司戶未使餘阙,許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阙,并展半年,其餘并不許指射。
」從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選人才出身則有黃甲注拟,無出身則參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條令具存也。
比年以來,選人才出身則多欲求為行在正字之職,無出身者又求為敕局樞屬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見吏民,自此改秩,大則為監司、郡守,其次猶為倅貳,于法令慢不知,于人情未知察,傳笑于人者多矣。
非人才有不能,未更曆故也。
倘使經曆州縣一兩任,從而寘之朝廷,異時出入中外,必有可觀,是乃所以養成之也。
此選人之奔競,不可不抑也。
」诏令吏部措置,申尚書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河南諸州并(識)[職]官及縣令見阙去處,如本部出缺已滿一月,無人願就,即行下本路,許守臣選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揮。
」 四月七日,诏諸路檢法官如遇破格即許差曾任親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選人有占射恩例願占未使阙者,止許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阙。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職,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阙。
洎至阙到,又行陳乞降指揮,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卻複改替,顯是有妨本部差注。
今欲乞将應有官充吏職之人,并不許理資任,及不許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職待缺,庶幾杜絕僥幸。
」從之。
五月十一日,诏流外出身人并許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紹興十一(月)[年]九月敕,選人曆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願成資罷任者聽。
本部勘會上件人,其射阙日少得舉主應格,皆是于後任楱足,兼有堂除舉辟定差及嶽廟之類,并未該載許令成資罷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诏:「諸路司法,除廣南已有紹興十年許行破格差注初官指揮外,其餘司法并諸路鹽場窠缺,并
如滿一月無人願就,申尚書省。
今其溫州永嘉雙穗買納鹽場策密過滿阙等三阙, 勘會上件阙已是限滿,依上件指揮,合申朝廷候指揮。
」诏應事幹新法合朝廷差人窠阙,已系過滿見阙及已入使阙條限,如經一季,别無關報到朝并吏部已差人指揮,令元辟官司踏逐,除犯贓私罪人外,餘并(時)[特]許具名奏差。
候到,仰吏部限五日拟差。
其差鈔鹽路分,自來私鹽多處,巡尉令鹽禦司同提刑司踏逐有武勇人,依此奏差,餘依已降指揮。
七年七月十三日,吏部尚書李松等奏:「勘會本部差注并依名次及功賞高下,昨緣蔡靖奏請,因延見便殿,親加識擢,有自選調而改合入官者。
伏望立法,在諸有舉主改官人上,若選缺,當在首選。
後來敕令所立法,諸奉禦筆特改官人,在應改官人之上,選阙仍聽先選,本部見遵依施行。
再契勘元初起請,上謂親加識擢,自選調改官人,今來其間有因臣僚陳乞,因功賞開具,奉禦筆特改官人,即未審合與不合與親擢人一例在應改官人已選阙仍聽先選。
」尚書省勘會蔡靖元奏請,系謂引對親加識擢,禦筆特改官人。
诏(中)[申]明行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恩澤捕授文學,并許依法召保,注權入官。
」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員外郎林言:「吏部差注,常患員多阙少,而遠方僻郡有久缺正官。
蓋其弊在于權官利于所得,計囑運司人吏,匿缺不申。
及僻遠繁難窠缺,人所不就,至經年無人注拟。
吏部既不差注,州縣不複再申。
昨雖限以月日,令轉運司具缺申部,今成虛文。
欲乞缺官所在,令本州島徑申吏部,仍許監司互申,則求囑之弊可革。
及令本部條具僻遠繁難縣分,揭示于阙榜,則自有願授之人。
」從之。
二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劉珏言:「選人覃恩轉官,緣流品冗雜,吏多舞文。
欲乞如不系殘破州軍,并免保明。
其選人在職,如尋醫、丁憂、逃遁等,在五月二日赦後者,即許循轉。
五月一日赦前者,不許陳乞。
仍諸州保明狀内開具任滿停替事故,及權攝之類,候應使日給告。
」從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言:「諸路阙官,已拟注承直郎以下官,其合赴人,近多遷延不赴,欲乞從本部刷。
今日以前,應違年在之官程限外不赴官者,許本部不候報到,一面使阙,别行差人,符下(木)[本]處照會。
若新差官欲赴,而元差下官先以到任,(郎)[即]将新差官令赴部别行注拟。
」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诏:「選人投下改官文字日,以姓名及到部月日關禦史台,置簿籍定,依限勘會起鈔。
雖小節未圓,案牍不在,而舉官别無事故,奏檢具存,可以照驗,并聽先次施行。
」 同日,诏:「選人改官引驗訖,不限成甲,并許關報軍頭司,不候有公事,權令引見。
候駐(畢)[跸]定日,依舊。
」 同日,诏:「兩浙、江東西路各差使臣一員,前去轉運司,令即(特)[時]行下逐州,專差通判根括文武官見阙及到 任未差替人去處,嚴立近限,逐旋申發赴部。
仍将見刷到缺,一面先作非次注拟。
所差使臣,除程限五日發回。
」先是,選人改官,多因違限不為結絕,以緻損折舉主。
又兩浙等路自經兵火,阙(兵)[官]去處,往往權攝,或宣撫司便宜差遣,多非其人。
侍禦史沈與求有請,故有是诏。
八月三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朝廷出給選人劄子,并于所降劄子内稱說,系該是何酬賞,或何人奏舉,或考任關升,所貴日後有以照據。
」從之。
九月八日,诏:「今後逐路官到任并任滿推恩指揮,并不施行。
」先是,京畿、京東西、陝西、淮南路曾經殘破州縣,例皆阙官,到任人與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候半年給告,任滿更轉一官,選人改合入官。
系無人願就,故例此恩例例此:「例」字疑誤,或當作「行」字。
。
後臣僚言:「今陝西路系宣撫司差注,其餘路分亦鎮撫使一面辟置,多是便鄉及利于私計之人,與前來事體不同,乞賜寝罷。
」故有是诏。
紹興元年六月十日,吏部言:「文林郎嚴抑昨集注授平江察推,後緣重疊,改除洪州州學教授,以親老路遠乞再歸部,用元名次指射差遣。
」從之。
十三日,诏:「八路窠阙,除四川外,已行借使差注者,令吏部更借阙差注一次。
」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見待缺選人約二百餘員,雖有見使員阙一百五十餘處,又多不應格。
今欲權宜措置,并不以拘礙,止以恩例名次高下差注一次。
内職官許令錄人,令錄許判司簿尉人,縣丞許常調從事郎以上人奏舉,從事郎以上知縣、縣令許修職、迪功郎人通注,并就殘零阙人,須候有免試人注,使不盡當日依此差注。
内任滿應賞者,更不推賞。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攝官出身人到部,拟迪切郎。
如遇破格阙,即不拟差注。
今有破格集注不盡窠阙,許行差注攝官一次。
候任滿,更不推賞。
」從之。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黎确等言:「廷試日近,依自來體例,前半年内将本部應幹窠阙權暫停季住刷。
勘會職官、令錄、監當等,近降指揮,将到任一季之人并使,尚差注不行,若更住刷,則在部人實難發遣。
欲乞候将來唱名日,将到任人便行使阙應副。
」诏自四月一日以後,判司簿尉缺權停,候敷足黃甲人數目,依舊。
二十八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今次新及第人,自四甲以上,并合依條集注。
恐臨時發遣不盡,乞将司理并判司簿尉,如系見今阙滿及過滿見阙已差下人、未曾申到任者,并許作黃甲阙差注,合替已差下人将來到任年滿缺。
候集注了日,依舊。
」诏司理特許權注一次,餘從之。
五月三日,吏部言:「第五甲合參選者,與在部人衮理名次。
欲乞将黃甲不盡缺,以恩例名次高下衮同差注。
」從之。
六日,诏令吏部将黃甲集注不盡二百餘缺,作夏季集注一次。
十日,吏部言:「将 仕郎朱元飛祖待制绂系元佑黨籍人,欲乞送部先次注拟合入差遣。
」從之。
後三年六月十日,将仕郎李昉陳乞先父深系在黨籍人,将仕郎曾恮陳乞先祖肇系在黨籍人,并欲依例先次注授。
從之。
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席益言:「本部尚書左選見今官員才到,便行使缺。
侍郎左選昨申明,須候一季以上。
見今在部選人約四百餘人,無阙差注,乞依尚左例施行。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六日天頭原批:「後頁『三年閏二月四日』條,移此『四年』上。
」今仍其舊。
,吏部侍郎劉岑言:「紹興新書,應用舉官奏狀到部,方許收使。
承指揮,自今年二月七日奉行。
本部未降新書以前升改外,餘用舉主入選,較量分數。
從事郎有舉主三人,從政、修職郎有四人,通注縣令、知縣,并止繳照牒或奏檢。
其用舉主免試,亦(正)[止]繳奏檢。
似此收理名次,判成行阙,人數頗多。
若一一須要奏狀,深慮留滞。
欲乞且依舊制,其發奏在今年二月七日以後,自合遵依新書施行。
」從之。
同日,吏部言:「左選系行選人酬獎、升改、參選、注授之類,并合會問有無過犯,欲從本部取索批書印紙照驗。
如無批上,勒令自供結罪文狀,就本部裁定施行。
候會到刑部、大理寺所報已斷刑名有礙,即改正,庶免留滞。
」從之。
五月三日,吏部侍郎劉岑言:「選人丁憂、服阕,舊來但曾到任,本部作曆任人,與免試恩例。
今紹興新書乃稱曆任為二年以上,尋取會系用元豐本選人修定。
緣舊法止是京朝官,難與選人一例混同。
欲乞将曆任為二年一節,依元豐舊制,厘為尚書左選令。
所有選人曆任,亦乞依舊法,以但曾到任人,即與前項恩例。
」從之。
二十六日,诏:「文學參選,依條注見缺,如願權住待阙差遣者聽。
」先是,文學權官注簿尉,無見阙差注,即臨時申請。
吏部侍郎劉岑乞專降指揮,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二日,三省樞密院賞功房言:「川、陝等路宣撫司申,張演元系太學生,用蔡攸門客恩例,補登仕郎。
緣今來防護綱運有勞,乞理選限。
本司已便宜出給照劄,乞給降付身。
」從之。
二十九日,诏:「選人待次未赴,因朝廷差授或辟差之人,如不曾到任,卻已退阙,與收理元在部未差以前名次朔行射阙。
」從吏部侍郎劉岑請也。
(三)[五]年閏二月八日天頭原批:「『三年閏二月』以下四條,移前『四年』上。
」今考《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紀》,紹興三年無閏二月,而五年恰閏二月,是「三年」為「五年」之誤,原編序未誤。
,吏部侍郎鄭滋言:「侍左先緣員多缺少,遂申請将選人應赴任去處,每月刷去阙。
其已注人,已是待缺三年。
又将福建、湖南、廣東阙借使,尚慮發遣不盡。
近來逐路運使又保明到見任官依八路差官法,乞行展考,即又加一年。
其待阙官無緣早得赴任,乞自今如福建、湖南、廣東西路有文字到部,乞權不許展考。
候将來本路使阙日,從舊。
」從之。
三月六日,吏部侍郎鄭滋言:「春秋铨試及試刑法教官,并應文武官舉升有官應舉試中之人,為去失初補付身,赴部陳乞,或乞收使已前試中恩例, 雖有許召保收使及别給條令,終難考驗。
欲令所屬官司将前項人具錄元榜試中名次屬:原稿為「官」字,鈔錄者抹去,天頭批「屬」,今據改。
,保明給據,候應使日繳連陳乞訖,仍批鑿公據給還。
」從之。
二十三日,都省言:「選人因賞循資,應改升資序,依條合行罷任。
其任殘破州縣差遣,該到任賞人事體不同,自合依舊在任。
」從之。
七月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諸路監司屬官差令錄以上資序人。
緣内有未經任人,理難一概拟差。
」诏今後并差令錄以上資序、曾經任人。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權吏部侍郎晏敦複言:「勘會初出官人,雖試中刑法,合在曆任二考之下差注。
今乞将初出官試中刑法得免試以上人,與經任二考人作一等,依名次差注。
」從之。
五月十四日,吏部侍郎晏敦複言:「前懷集縣主簿黃庭瑞等狀,判司簿尉資序人在部待次,有二百餘員積壓,差注一人行,情願乞待兩任缺,一并破格與集注。
今乞盡行刷應四年以下窠阙,差注一次。
」從之。
八月二十一日,吏部言:「登仕郎葉槱昨因駕幸外祖府第推恩,于政和二年準敕授假承務郎。
照元補官敕,系是崇、觀後來該載不盡,非依格法補授之人。
」诏降為文學。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複言:「檢會八月二十(二)[一]日指揮,小使臣校尉任諸州窠阙,并諸路屬官到任任滿應有酬賞,自來系監司保奏,以兵火之後,往往州軍一面保明申部。
若更取會,決緻迂滞。
可與審實,依條推賞。
今侍左選人到任〔推〕賞,未有該載,乞依侍右指揮施行。
」從之。
八年九月三十日,吏部侍郎晏敦複等言:「諸州錄參、司理并系獄官,内司理已許注經任或曆任二考以上人。
今有錄參兼司戶處,依紹興令(玄)[差]注初入官人,委是輕重不倫。
今欲将應諸州兼錄參司戶去處,差注經任或曆任成二考以上,不緣犯罪罷任之人,一等衮理名次差注。
」從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荊浙等路經使司言:「契勘鹽場買納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選差注。
今看(許)[詳]淮東提舉茶鹽場胡紡狀稱,近來多差監當小使臣或初任人,慮緻敗事,欲乞選差經任有舉官、無過犯文臣。
本司欲依本官所乞,從朝廷選差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五日,〔诏〕流外出身見差吏職,今後并不許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員缺,使臣依此。
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緣現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揮,又多酬獎占射,既許占未使阙,欲擇優厚有職田去處,不問五六年,乞行榜示,情願注授。
緣見充吏職,自有請給,久待不妨,遂緻優厚阙次多為流外人所占。
契勘簿尉、司戶見使四年一季選阙,其餘阙見使四年。
乞今後四年三季阙占射恩例人,止許占簿尉、司戶未使餘阙,許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阙,并展半年,其餘并不許指射。
」從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選人才出身則有黃甲注拟,無出身則參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條令具存也。
比年以來,選人才出身則多欲求為行在正字之職,無出身者又求為敕局樞屬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見吏民,自此改秩,大則為監司、郡守,其次猶為倅貳,于法令慢不知,于人情未知察,傳笑于人者多矣。
非人才有不能,未更曆故也。
倘使經曆州縣一兩任,從而寘之朝廷,異時出入中外,必有可觀,是乃所以養成之也。
此選人之奔競,不可不抑也。
」诏令吏部措置,申尚書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河南諸州并(識)[職]官及縣令見阙去處,如本部出缺已滿一月,無人願就,即行下本路,許守臣選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揮。
」 四月七日,诏諸路檢法官如遇破格即許差曾任親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選人有占射恩例願占未使阙者,止許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阙。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職,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阙。
洎至阙到,又行陳乞降指揮,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卻複改替,顯是有妨本部差注。
今欲乞将應有官充吏職之人,并不許理資任,及不許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職待缺,庶幾杜絕僥幸。
」從之。
五月十一日,诏流外出身人并許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紹興十一(月)[年]九月敕,選人曆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願成資罷任者聽。
本部勘會上件人,其射阙日少得舉主應格,皆是于後任楱足,兼有堂除舉辟定差及嶽廟之類,并未該載許令成資罷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揮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诏:「諸路司法,除廣南已有紹興十年許行破格差注初官指揮外,其餘司法并諸路鹽場窠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