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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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指揮施行。

    」又诏:「應諸處重疊奏斷罪敕條,镂闆諸路,常切遵守。

    」先是,吏部侍郎葉義問言:「選人到部,利害有二。

    一曰破格差注,緣在部人七百餘員,而榜示止及三百,昨降指揮錄參、縣丞、司理并許不依資序破格差注,獨司法未有許破格之文,更有鹽場窠缺,非系親民,多無應格,亦乞破格差注。

    二曰重疊奏舉,昨來紹興增修薦舉法,應虛發照牒及重疊奏舉。

    并以違制論。

    法令具在,而近者士人投狀乞升改,其所發奏狀,乃多違法重疊保奏。

    欲乞嚴降指揮,如諸路有重疊奏舉者,從本部檢舉,一依敕令施行。

    」故有是诏。

     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诏:「侍郎左選合使縣令窠缺,如久榜無人願就,許更行破格差注一次。

    」從吏部侍郎淩景夏請也。

     九月二日,赦:「應承直郎以下,所任差遣有因事廢罷,元置司去處不及批書之人,許在外召保官二員,委保批書,候到部,令吏部照驗出身文字,實審放行。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 二年已即位,未改元。

    九月十三日,吏部言:「該登極赦,應承直郎以下,在職任年嶽廟人,與循一資,亦合入詞。

    始告其詞語定本,乞備坐具鈔,候畫聞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書寫出給。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選人該覃恩循資,依條就任改正資序,通理年月滿替外,其餘合行移注所得循資,内有資序不同,合行破考。

    竊詳普恩即與自陳循轉之人破考事體不同,本部指定止依前本身舊資序請給,許令終滿今任。

    其循正資序之後,所曆過考第月日,許楱以前月日,作實考收使,更不移注。

    」從之。

    其後吏部複言:「選人依條因恩賞循資應試者,仍免試。

    昨因在任該遇覃恩所得循資移注之人,并收使循資帶免試移注,自承前降指揮之後,覃恩循資之人,更不移注。

    近累有選人罷任後,陳乞在任該遇覃恩循資,合帶免試參選。

    緣有前降許免移注指揮,即未改作應試人收使循資帶免試。

    措置欲将選人在任該遇覃恩合行循資之人,并許帶行免試。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二十二日,淩景夏言:「乞将選人若有過犯停替降資斷在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覃恩赦前之人,許依大禮赦書減降收使酬賞。

    如元犯系是私罪,若(以)[已]經刑部除落,依得無過犯人例,亦許方行差遣,注授收使,酬賞并考功。

    今議定,欲乞将命官如有似此因過犯展年之人,即與比附大禮赦恩,免展施行。

    」從之。

     四月五日,诏:「今後選人改官,每歲以八十員為額。

    内将十員充曆任及十二考減舉主改官人數,如不足,并聽缺,仍自今年為始。

    」 十三日,吏部言:「左迪功郎、衢州司法參軍林思紹用前任三考舉主關升從政郎。

    緣本人任内該遇覃恩,循文(郎)林郎,系判司簿尉,各合就任移注差遣。

    本人不願關升,止乞用覃恩循從政郎,終滿今任。

    」從之。

     八月五日,吏部言:「依指揮省并吏額,侍郎左選見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守當官三十六人、貼司楷書共三十人。

    今于守當官内減罷三人,止充貼司祗應,并于貼司減罷六人,卻充私名祗應,楷書減罷五人。

    以上減罷人數,并系依名次從下裁減。

    其所減罷人,候将來有阙,卻依元名次從上撥填。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将來遇缺,更不遷補。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葉颙條具弊事:選人改官,承直郎至修職郎用六考,迪切郎七考,舉主應格,方許磨勘。

    自今并不許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減年作實考及權攝月日,放行磨勘。

    從之。

     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選人任曹幕官、縣丞、監當者皆有三考,在任一年而薦章及格,即該關升,許外移。

    既注新任,自可去官,而辄匿命不罷,苟延歲月,無由察見其弊。

    乞自今選人關升外移者,限一月離任,于給降外移文字日,徑自使(關)[阙]行下本處,便令罷任,仍報後官赴上。

    」從之。

     幹道二年三月十七日,宰執進呈吏部長貳措置到選人改官引見,令立班移近軒陛,逐一宣名。

    其間聖意或有所疑之人,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到都堂審驗。

    如不中選,即取旨别作施行。

    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盡公,方得其實。

    」洪适等奏曰:「陛下既指定姓名,雖臣等子侄,亦豈得容私。

    如果非才,即與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

    仍重行謬舉之罰,庶冒濫改官者鮮矣。

    」先是,議者乞将初改官人,特出聖意,擇一二臨軒引問。

    吏部侍郎陳之茂以為不可,乞下部措置,從之。

    吏部既言,故有是命。

     十八日,吏部言:「今據系推龍飛恩例,即與尋常科舉年分不同。

    本部若止以見停留阙,将來集注,委是應副不行。

    今措置将職官權展一年使阙,司戶、簿尉更展半年使阙。

    内四川每次上刷職官六阙,今來欲乞刷職官三十阙,司戶、簿尉一百五十餘阙應副。

    」從之。

     六月二十二日,诏轉運判官補發前官使副舉狀,許作職司收使。

    從吏部申請也。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吏部狀:「近承幹道二年八月四日節文,今後應奏補出身,更不許用補授及三年、年三十免試參選,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見行遵守外,竊詳未降指揮之前,本部有初出官選人,用上件恩例已參選判成,見待次,及已注授差遣未上鈔之人,乞許酌指揮施行。

    」诏令吏部放行。

     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選狀:「勘會選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尋醫年滿人,并文學到部參選,每日翰林院主醫官一員赴部診視,委系文具。

    今措置如遇有似此等人到部參選,從長貳當官體量,精力不衰,别無疾病,許依條注授。

    」從之。

     七月四日,宰執進呈選人用舉主改官太濫,乞歲立為定額。

    上曰:「如此,不至太咈人情否」葉颙奏曰:「隻是遲得半年。

    」上曰:「獲賊功賞改官人,卻不可立額。

    」于是诏從吏部所拟,每歲用薦舉改官以一百人,鹽賞三人,四川換給改官以二十人,立為定額。

    歲終不足,聽阙。

    仍逐色各置簿。

    其引見改官人,以進卷下日,其行在職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獲私鹽及盜賊、四川換給等改官人,并以取會圓備上鈔日為先後次第之序。

    至年終,如各有濫額員數,許于次年施行,仍理為次年之額。

     十月七日,臣僚上言:「乃者吏部有請引見,并行在職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一百員為額,四川換給改官人以二十人為額,已降指揮施行。

    臣契勘四川見管六十一郡,每歲止得二十人,東南共管一百二十九郡,每歲卻得百人。

    除管職學官、外路教授磨勘十餘員外,以郡計之,東南約三郡則改官者二人,四川約六郡則改官者二人。

    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見。

    緣此東南至今纔及七十餘員,而四川七月内已滿二十員之額。

    其餘文字圓 備,坐待來年員額者,不啻十有餘人,豈無滞留之孍臣照得元佑中從吏部侍郎孫覺之請,磨勘歲限其數,而四川系在數内。

    隆興元年,用臣僚之言,立定員額,亦未嘗摘出四川别為一項。

    今來創立防限,特将四川置之額外,未見其可。

    乞将引見并行在職事官、外路就任、四川換給人,通以一百一十人為額,并以取會圓備上鈔日為先後之序,庶幾遠近均一。

    」從之。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舊法,初官補授及三年,并年三十到部,與免試。

    自近降指揮,并須铨試,方得參部。

    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權與放就殘零阙參部一次。

    」 同日,大禮赦:「承直郎以下赴部注授差遣,除犯贓私罪外,其犯公罪狀,(以)以(會)[曾]到刑寺,見有公案未結絕,合取旨之人,且與放行參選注授。

    後有特旨,即依改正。

    」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權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言:「勘會選人祖父母、父母年七十或薦疾,各無男丁兼侍,若年八十,并前一年内召保官三員,申尚書吏部應授差遣者,聽指射家便。

    續承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指揮,将陳乞家便恩例人,若非本貫臨安府,并合依條就本貫,或流寓人于寄居州軍召保陳乞。

    竊(許)[詳]上件指揮,系革官員經本府召保陳乞之弊,其間卻有官員于本任州軍召保陳乞,本部卻作合經本貫或流寓人于寄居州軍陳乞行下,委是行遣迂回。

    今乞将除見任選人有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許經本任州軍召保陳乞外,其土著人經本貫州,或流寓人于寄居州軍,召保陳乞,申發到部之人,自各遵依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省言:「歸正右文林郎孫子倫乞添差平江府支鹽食,替趙彬年滿阙。

    續準吏部告示稱,本部即無替阙條法。

    」批送吏部勘當,申:「本部勘當,侍郎左選即無歸正文臣添差許替阙指揮,依批送今狀下部,告示本人知委。

    」诏依孫子倫所乞,今後如有似此願就替阙之人,依此。

     十一月九日,臣僚劄子奏:「乞明诏吏部,立為定格,今後選人任嶽廟者,悉不理考第,庶幾革偷情僥幸之弊。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除隆興元年恩科人所授嶽廟已得指揮許理權官外,餘并依幹道四年十一月九日指揮施行。

     五年十月四日,試尚書吏部侍郎薛良朋劄子:「本部侍郎左選初官并曆任待次選人,計五百餘員,其見榜諸州教授、屬官、職官、錄參、司理、司法、縣令、縣丞、簿尉、監當共三百四十餘缺。

    緣所榜阙并是遠惡去處,多不願就。

    本部欲除屬官、職官、錄參、縣令、縣丞不注進獻納流外等人外,乞将應見榜窠阙,如已系破格去處,許不以資序、考第、舉主、路分、年甲,專法差注初官無過犯人一次。

    」從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诏:「四川選人升改所用舉 主,令宣撫司核實,如無違礙,即行放散,出給公據,保明申奏,令吏部與免會問,理作舉主收使。

    」先是,吏部侍郎陳良佑言:「竊見選人到部改官,惟是川蜀遠道,往返萬裡,小有參差,經來年歲,所以立法,先令經制司放散,蓋欲優恤遠人,不使濡滞。

    然到部會問,得舉主有事故違礙,在未放散日前,即又不該奏舉。

    謂如蜀中已行放散,而其人或經論列,或以緻仕在蜀中,未散之前,即行下制置司告示本官,及緻本官再求舉狀,經制置司乞行放散,而本司又行告示,即無再放散條法。

    至申部陳乞,吏部又不為貼用舉主,以緻往返迂回,動經歲月。

    補章未辯,而前狀已折,放散不再,而補舉不行,栖栖道塗,實可憐憫。

    乞令四川選人貼用舉主,與理元放散月日放行升改。

    」故有是诏。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左選見管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六人、守當官一十五人、正貼司一十七人、私名三人、楷書五人,共六十二人為額,内三人私名,元無請給。

    今欲減罷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正貼司二人、楷書一人,以五十五人為額。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今後選人功分每高一任,與當十分。

    以吏部言選人差注,格高一任,理當十分。

    或高兩任三任者,緣格内未有理當功分明文,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舊法稱職司者,謂轉運(司)[使]副、提點刑獄及朝廷專差宣撫、安撫、察訪餘同知州。

    承直郎以下改官應有舉主者。

    若轉運判官二員處,均舉使副人數,與理為職司。

    近年以來,在法本非職司,一時申請,将所舉官特降指揮,理作司職收使,有失祖宗舊法。

    」诏應節次降許理作職司指揮更不施行,今後并遵依舊法,仍自來年正月一日為始。

     十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改官員數,每年通以一百二十員為額。

    今年員數已定,有溢額三十餘人,等候來年引見班次。

    」诏令吏部将已放散舉主人,依條施行。

    其見待班次人,具奏引見放行改官,今後更不限定年額。

     (八)八年七月一日,吏部員外郎錢佃言:「遇有應入遠小處窠阙,循見行格法,川、廣、福建為遠地,其小處窠缺,依本選舊法,諸州二萬戶、縣五千戶以下并為小處。

    本選遇有應注小處窠阙之人,(阙)[關]尚書省左右選、侍郎右選續修參附令,諸差注應入遠小者,去阙下千裡外為遠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

    欲乞比附三選條法差注施行。

    」從之。

    會戶部,往往皆一萬戶以上,兼逐縣言亡數目,皆稱帳狀未到,緻差注不行。

    伏 九年八月三日,吏部言:「勘會承直郎以下官,除無展磨勘條法外,有放罷依差替人例到部,合降兩月名次。

    」從之。

     九月四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韓元 (古)[吉]言:「選人指射縣令、尉、錄參、司理,在外即下所在州軍知、通铨量,限六十日。

    昨緣報應稽緩,申請除程止限半月。

    緣立限太狹,報應不前。

    今欲将在外合铨量人,比舊法六十日減半,除程及假故外,限一月不到,許注以次人。

    若到部選人願就縣令、尉、錄參、司理,而欲下歸鄉狀,亦聽陳狀,先就本部铨量,在外指射,即免更下所在州軍。

    其已铨量,而在一年外射阙者,依舊下州軍铨量。

    四川、二廣收使舉主,通注令、丞,并用舉主免試之人,止欲照用入阙,即非升改文。

    比令申發文字到部,動經歲月,其間亦有舉主在申發後事故者。

    今欲将四川、二廣定差應用舉主入差遣或免試人,并依四川文學收使舉主條制,仍以三司判成日為始,庶幾川、廣注授,事體一同。

    」從之。

     同日,吏部言:「依法有占射差遣之人,許占本部已差下(西)[兩]政官未使員阙。

    續承弊事指揮,并不許指占未使員缺。

    緣在部選人員多缺少,其間待缺之人有丁憂事故,往往所在州軍不實時申聞,或進奏院同行(應)[隐]匿,不因占射恩例之人指畫,本部無緣得知,必緻虛閑阙次。

    今乞令選人有占射恩例,許依舊法,并已差下兩政未使員缺,從本部會問到備所占阙因依,榜示五日,在部人通知。

    如上名不就,方許差注占缺之人。

    仍委諸路監司按月行下所部去處,若有待缺人丁憂事故,實時入遞,依程限申都省及吏部,仍令進院畫時分時注籍,以防隐匿之弊。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宋铨選中侍郎右選三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