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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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主須是見在任勾當。
如有事故,不得理作七人之數。
自來勘會舉主如外任已得替,便作不在任。
切見流内铨磨勘選人舉主,若外任得替,并理作見任,惟是降着差遣,即不理人數。
今來本院磨勘舉主,如元系知州、通判,後授三司、開封府判官升陟差遣,卻承例作不在任數。
欲乞今後凡是舉主,除有事故及降差 遣不該舉主者,即不理為人數,自餘并許理為舉主。
一、準宣應初入班行,借職三年,奉職至供奉官四年,方許磨勘準差使。
殿侍五年,方轉借職,後便依使臣曾經磨勘例,别理五年,方與磨勘。
會殿侍不帶差使者,及三司大将諸處司屬,或因管綱運諸般勾當酬獎直補借職者,又卻并理初例。
已上磨勘,以此比方,未得均一。
今來差使殿侍〔钤〕轄充借職,亦合隻理初入班行人例。
欲乞自今後應殿侍系本院差使轉補借職者,并依使臣初任年限磨勘施行。
一、本院每差住程使臣往諸處勾當,其逐州軍申奏到任月日文狀,并不降付本院,元替月分替,是緻多有差誤。
有授差遣近延一年有餘,未見到任。
凡是得替使臣,亦有不便赴阙,或妄托事故,蓋緣未有拘轄。
欲乞今後應住程使臣到職,委(罪)[逐]州軍具到月日申奏外,别具狀報本院,專差人吏于具員缺簿内分明書鑿,候阙文時,将此勘會。
其得替使臣,亦委逐州軍具交割起離月日,先府遞實封報院。
如經隔時月不到者,候到,委本院取館券勘會,如涉稽延規避重難差使,即具名聞奏,乞行朝典。
一、先準宣應得替巡檢捉賊使臣到缺,據已獲未獲賊數比較,如十分中捉獲七分已上,特與磨勘升獎五分六分,依例差遣;不及五分,即與監當;若三分已下,勘罪取旨。
當院勘會天禧已前,并依上下條貫,逐度引見改官。
幹興後來,為該覃恩改轉稍頻,遂不引見。
隻令依例比較,仍準宣别具本人親捉殺分厘聞奏。
自來捉賊十分以上,親捉一分以上,隻免短使家便差遣;不及一分,隻免短使;如無親捉人數,隻是依例差遣。
其責降條例,即依舊施行。
以此本院每差巡檢使臣,多是規免,難為定差。
看詳巡警寇盜,尤籍謹力之人。
今來有責無獎,恐非激勸之道。
欲望自今後凡得替者,令具一界賊盜印紙比較。
如五百人已下,捉及八分以上,親自捉獲七厘以上;如五百人以上,捉及七分以上,親自捉獲五厘以上者,許依先降宣命磨勘引見,特與酬獎。
若隻捉及七分、八分以上,無親捉者,或有親捉卻不及八分、七分者,并不引見,隻免短使差遣。
又舊條須巡檢、縣尉各自捕獲,方理為本官人數,以此多有責罰,欲望自今如火之内,内弓手捕獲即理為縣尉人數,軍士捕獲即理為巡檢人數,如會合捉殺到者,即聽分理人數。
如此,則巡邏之司,賞罰并舉,既易差擇,亦勸盡心。
一、本院使臣任川陝差遣,亦見連并,願就遐遠之人,頗聞視為販鬻。
或在彼密營居止,蓋緣未有條貫,無以拒止。
欲乞自今後應有求川陝差遣之人,委本院先取腳色照會,如曆任内無贓惡過犯,經隔一任以上者,聽與差注,隻不得連并在彼。
又川陝使臣準先降條貫,如并無人依倚,許召官三人委保,般家 赴任。
每見召到保官亦有三人,并是合入遐遠之人,雖已退卻,終是未有條貫。
欲望自今凡召保官,并須是近地差使之人,庶防奸詐,頗為穩便。
一、本院應承受宣敕條貫,凡是趁請(壁)[擘]劃事件,除一司編敕外,合有旨用者,自來雖曾編錄,不得齊整,亦慮或有遺落,妨誤檢會。
無勾當官交易不定,亦恐不曾盡見。
欲乞委本院勾當官将前後條貫文字逐一看詳,系見今行用者,别置(薄)[簿]冊,分明盡底抄上,專差手分主管,庶免散失,得以遵守。
一、本院應管使臣腳色,人為一本,功過旋次抄上,歲月既久,不無散失。
亦有外任就轉,不曾添上腳色。
欲乞委本院取應系使臣殿侍舊納腳色,别選使差職員等将舊條取索,或關報到文字(字),逐一點對,重新添整謄寫,類成文冊印書,有不完備處,即因磨勘或差遣到院之際,照會改正。
仍自今後,凡使臣住程到京者,并依審官院例,逐人先投納家狀一本,具言出身曆任,如有隐落功過,一事虛诳,甘伏除名之罪。
候到,更委到班,将家狀與腳色參會使用,庶得不漏功過,易為檢證。
仍下三司,量給紙墨抄錄。
一、應使臣自來有請長假或侍養者,本班别無簿籍拘轄,又無所住州縣去處。
直至本人參假,方始勘會差使。
今欲乞委本院将長假或侍養使臣别置文籍,差人管勾抄上。
如内有卻出參假者,逐時勾銷,其現系長假,自來不知所住〔去〕處者,委自本院移牒根究,上簿拘管。
」并從之。
康定元年九月,诏三班院、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使臣、諸班、諸軍有武藝謀略者,并許自陳,當試而擢用之。
慶曆四年正月,诏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如批降指揮後,有合奏請事,令主判官别取旨。
從權同判吏部流内铨王質之奏也。
質言:「先朝磨勘,并臨時取旨。
天聖垂簾,皆前一日入文字,内中批定。
雖有功過,有司不敢複有所陳。
今請如故事,不預進文字,并于引見日面取旨。
」 五年三月,三班院言:「自今持服使臣服除者,望比京朝官例,特免短使升半年,與家便差遣。
」從之。
六月,三班院言:「舊制,臣僚同罪奏舉使臣差遣,雖不行,而他時或别預選擢,其舉狀卻複用,請于所授宣具載舉主姓名。
後或得罪,亦當連坐。
」從之。
是月,诏三班院:「自今使臣參班,止令讀律,寫家狀。
」 六年六月,诏樞密院:「凡臣僚應诏敕奏舉使臣,其三班院籍記姓名,候歲終錄一本進。
」 至和元年五月,诏:「自今三班使臣合入遠地,而父母高年者,聽依文臣例召保官,與近地。
」 十一月,三班院請下諸路轉運司,具部内使臣歲所收職田之數,第為上中下三等。
凡差遣,不許連入上等。
從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三班院:「今後更不許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廣南官歲滿前三月,餘路前兩月,令本院預舉行之。
」 三年二月,以太 常博士韓缜、楊開詳定三班院編。
開先從本院奏同編修條貫。
四年二月,诏減諸路指使使臣,皇佑元年敕十人者,今留七人;不及十人,留四人;四人留三人,三人以下如舊。
七年四月,诏三班使臣待阙而願出外者聽,仍限一年者更不問所欲,直注差遣。
八年正月,诏徙三班院于文思院之西院。
舊在宣徽院,蓋内客省使廳,以所差使臣出入禁中非便,故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七日,诏三班院:「使臣無私罪,有課績,及薦舉仍差使十年已上者,許經本院叙過,或吏幹可以理繁劇,武略可以擒奸盜,并須一一各言所能,委主判官先驗材器可否,如願就試邊事時務策者,量試一道,的有可(最)[取],即送密院再加考覆取旨,漸與試用。
仍每年不得過十人。
」 閏五月一日,樞密院言:「欲應臣僚随行指使自轉借職後,河北等路(路)前兩府充安撫使并都總管四年,理為一任,諸路前兩府充知州及學士以下,至正任充四路安撫使并都總管五年,理為一任。
其餘路分知州、總管、钤轄、安撫、都巡檢之路,六年理為一任。
」從之。
二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言:「嘉佑五年,谏官陳升之言,三班供奉官以下八千八百餘人,乞裁冗濫,立條制。
于時定議,事頗酌中。
升之始言八千八百餘員,及此又已五年,數當增倍,其濫如此,而不雲救,何以立憲度,建治功乞下兩府,檢會前所奏議,早為裁定頒行,亦振舉頹敝之一端。
」诏以付樞密院,而計三班使臣六千五百三十四人而已,遂無所更議。
十二月,诏三班院:磨勘使臣權免引見。
神宗熙甯二年六月六日,三班院言:「先于三月中,準朝旨,應諸州軍、沿河知州軍縣并諸般場務勾當任滿得替,依條合該酬獎,盡仰逐處保明,直申樞密院、流内铨、三司、都水監等處,并已施行。
内有元無條項,合特乞指揮者,仰本司聞奏。
即未審在京諸般庫務等任滿,合有酬獎去處,許與不許本班一面勘會。
」诏令依今年三月條貫施行。
三年十二月,三班院言:「殿直雷珣乞試《六韬》、《孫》、《吳》三家兵書義理十道,仍乞射弓。
尋試驗到義理十道,内二粗二否六通,及試驗到弓馬,并條貫本人腳色。
」诏免短使,權邊寨監押、巡檢,理監當資序及驿料,一任回,依武舉人例,差注三班使臣。
乞試兵書,自珣始也。
四年六月七日,左侍禁劉玠言:「先任岢岚軍監押得替,熙甯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班,與供奉官鄭餘嘏同押茶赴廣信軍。
餘嘏熙甯二年閏十一月九日到班,在臣之下,今差季阙在臣之上。
緣餘嘏與臣同押茶綱回,同是升一年,本班卻用不理閏月條置臣在下。
」诏以劉玠在鄭餘嘏名次之上。
今後到院使臣在閏月者,并依此。
所有磨勘,即依舊條。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到)[诏]三班院:本 班應管勾内外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及八以上,并熟于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并許經本班投狀乞試。
候及十人,即(阙)[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
如所陳不妄,當議引見。
在外使臣仰經本州島軍投狀,委知州、通判、(丘)[兵]官同共試驗,如中格,未得發遣,先已聞。
已上《國朝會(典)[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宋铨選中侍郎右選上 侍郎右選上 舊系三班院,元豐五年改今名。
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兩朝國史志:三班院、勾當院官無常員。
文臣以兩制以上、武臣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總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務,定其任使遠近之等級,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
凡借職以上至供奉皆隸焉。
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後行十一人,以上《續國朝會要》。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拟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案十五,曰從義、曰忠訓、曰誠忠、曰承節、曰承信、曰進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資次、曰知雜、曰催驅、曰甲庫、曰法司、曰架閣。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十)[一]十五人,守當官一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書一十人,法司一人。
以上《中興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三班院舊例置局禁中,嘉佑八年出之。
熙甯三年置主(薄)[簿]二員,元豐初又诏與審官東院、流内铨各省主簿一。
官制行,歸吏部侍郎右選。
熙甯五年八月十七日,樞密都承旨曾孝(也)寬言:「前定武臣試格,應大小使臣恩澤奏授得官、年及合格出官者,并于三等試條,各随所習事藝呈試。
上等、中等内七事,下等内八事,有試中一事以上,皆為合格,等第擢用。
每年二月八日以前,具所應事藝,供家狀開(生)[坐],于審官西院、三班院投狀,候次月,具乞試人數申奏,差官同主判臣僚引試。
内武藝即送武學試外,所試兵書大義策略筭計,并依春秋試文臣條貫訖,其等第及封試卷,申樞密院看詳。
如累試不中,或不能就試者,于出官合格歲數外,更增五年。
若授官日年已過合格,須授官及五年,方得依舊條,寫家狀、讀律訖,與出官。
初任仍且與雙員處監當。
如有舉主,方得升入親民;無舉主,即更展一任監當。
如諸般勞績升入親民者,即依舊條。
熙甯五年以前授官,見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試者,候年合格(入)[日],且依舊條施行。
」從之。
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檢會熙甯五年八月曾孝寬詳定大小使臣出官三等試格内一項:應已曆任及諸色出身不該就試人,願試者候得替,亦許投狀,除不計等錢谷并元系軍班及武藝出職人不更試武藝弓馬外,餘并許乞試。
今後武舉使臣,更不試策。
其乞試弓馬人,仍于元試中上添得鬥力,方許依條收試。
」 元豐元年六月十九日,诏:「滄州清池,莫州任邱,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紀、隴城、清水,延州膚施、延長、延川,慶州安 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陽,邵州邵陽、武岡,澧州石門、慈利十八縣,自今委三班院選差使臣為尉。
其舊系監當阙,送流内铨差注。
」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言:「立大小使臣呈試弓馬藝業出官試格:第一等,步射一石,發兩矢,射親十中三,馬射七鬥,發三矢,馬上五種武藝,問《孫》、《吳》大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成,文理優長,律令大義十通七。
如中五事以上,與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
第二等,步射八鬥,射親十中二,馬射六鬥,馬上三種武藝,《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
如中五事以上,與免短使,升半年;三事以上,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
第三等,步射六鬥,射親十中一,馬射五鬥,馬上兩種武藝,《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筭錢谷文書五通三。
如中五事以上,升半年;三事以上,升一季;兩事,與出官。
已上步射并發兩矢,馬射三矢。
」從之。
三年閏九月十二日,诏:「宗室三班使臣,如犯罪殿罰,并令大宗正司關牒三班院照會。
」 五年五月十一日,改三班院為吏部侍郎右選。
七月二十四日,尚書吏部言:「立到選官格,各随所任職事,以入任功狀立格。
如選巡檢、捕盜之官,則以武舉策試武學生,或因臣僚以武略論薦,或自陳兵略得出身之人。
他格仿此。
」從之。
七年五月一日,泾原路經略司言:「自今沿邊将官城寨使臣坐事沖替者,乞再下本司審察。
軍前得力人,量事大小,于酬獎折除,或展年降官,依舊在任。
」從之,令尚書吏部立法。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四日,吏部請:「本貫川人,聽三班内一任歸川。
其因酬獎得家便優使,及不拘路分者,亦不注川阙。
」從之。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官蕃兵,三路廣西、川陝、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應小使臣初補及改轉,并吏部拟抄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沿邊使臣差遣有見阙處,欲以遠近添立日限,無故違限者論。
如之官不赴律滿一年,沿邊主兵官滿半年,不以有無事故,本處三十日内報所屬别差官,系奏舉者報元奏舉處,并不得放上。
未申報間到任者,聽上。
候到吏部,并降一等差遣。
無等可降者,降一年名次,俱于遠小處。
」從之。
紹聖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吏部右選類姓置籍,視左選拘轄功過。
從侍郎葉祖(洛)[洽]請也。
元符三年閏九月二十三日,(诏)兵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黃裳等言:「乞巡檢除三路依材武格外,控扼重法去處,五日非次限滿,更限五日無應格人,即取守城随軍被賞免短使,及呈試武藝、升半年名次以上,并曾曆巡檢、監押、任滿無遺缺人,庶幾差 注稍通。
」從之。
元豐格内一項,保舉沿邊重難使,亦人材武格自有,元佑間删去,自此阻節差注。
乞賜取會元豐格看詳,特将舊格改正,及乞将自來曾經保舉徽宗崇甯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東頭供奉官薛仲孚等狀:「竊見侍郎右選守待差遣使臣,見有數百員,蓋為凡有阙出,十中八九須用材武。
伏(法)[沿]邊重難任使之人,并合後被舉使臣,并許依舊作材武格差注。
」诏保舉沿邊重難任使依元豐格作材武(注)[差]注。
二年四月七日,吏部言:「所總小使臣一萬餘員,若止以勞績、舉主、過犯考任,一概選取,難于铨總。
今用元豐舊法,酌以時宜,将窠阙職務随時增損,修立選格。
其有事幹邊防、黃河(埽)[掃]岸或職務要劇,并随官置缺之類,請并從舊法。
」從之。
二十六日,吏部員外郎張康伯劄子:「勘會侍郎右選所管小使臣約及二萬人,有經數十年未常到部者,幾三千人。
伏乞朝廷指揮,将上件姓名随鄉貫分下諸路,令根括逐人不赴部因依,委逐路長吏結罪保明供申。
候到,令吏部點對開鑿,籍為實數。
仍委逐州半年一次具轄下使臣到任、罷任、寄居、土著、事故、亡殁,逐一開鄉貫、姓名、三代申吏部。
如有稽違,并乞從本部奏劾施行。
」從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吏部:「應注材武格内保舉沿邊重難任使一項删去,并崇甯元年十二月二十
如有事故,不得理作七人之數。
自來勘會舉主如外任已得替,便作不在任。
切見流内铨磨勘選人舉主,若外任得替,并理作見任,惟是降着差遣,即不理人數。
今來本院磨勘舉主,如元系知州、通判,後授三司、開封府判官升陟差遣,卻承例作不在任數。
欲乞今後凡是舉主,除有事故及降差 遣不該舉主者,即不理為人數,自餘并許理為舉主。
一、準宣應初入班行,借職三年,奉職至供奉官四年,方許磨勘準差使。
殿侍五年,方轉借職,後便依使臣曾經磨勘例,别理五年,方與磨勘。
會殿侍不帶差使者,及三司大将諸處司屬,或因管綱運諸般勾當酬獎直補借職者,又卻并理初例。
已上磨勘,以此比方,未得均一。
今來差使殿侍〔钤〕轄充借職,亦合隻理初入班行人例。
欲乞自今後應殿侍系本院差使轉補借職者,并依使臣初任年限磨勘施行。
一、本院每差住程使臣往諸處勾當,其逐州軍申奏到任月日文狀,并不降付本院,元替月分替,是緻多有差誤。
有授差遣近延一年有餘,未見到任。
凡是得替使臣,亦有不便赴阙,或妄托事故,蓋緣未有拘轄。
欲乞今後應住程使臣到職,委(罪)[逐]州軍具到月日申奏外,别具狀報本院,專差人吏于具員缺簿内分明書鑿,候阙文時,将此勘會。
其得替使臣,亦委逐州軍具交割起離月日,先府遞實封報院。
如經隔時月不到者,候到,委本院取館券勘會,如涉稽延規避重難差使,即具名聞奏,乞行朝典。
一、先準宣應得替巡檢捉賊使臣到缺,據已獲未獲賊數比較,如十分中捉獲七分已上,特與磨勘升獎五分六分,依例差遣;不及五分,即與監當;若三分已下,勘罪取旨。
當院勘會天禧已前,并依上下條貫,逐度引見改官。
幹興後來,為該覃恩改轉稍頻,遂不引見。
隻令依例比較,仍準宣别具本人親捉殺分厘聞奏。
自來捉賊十分以上,親捉一分以上,隻免短使家便差遣;不及一分,隻免短使;如無親捉人數,隻是依例差遣。
其責降條例,即依舊施行。
以此本院每差巡檢使臣,多是規免,難為定差。
看詳巡警寇盜,尤籍謹力之人。
今來有責無獎,恐非激勸之道。
欲望自今後凡得替者,令具一界賊盜印紙比較。
如五百人已下,捉及八分以上,親自捉獲七厘以上;如五百人以上,捉及七分以上,親自捉獲五厘以上者,許依先降宣命磨勘引見,特與酬獎。
若隻捉及七分、八分以上,無親捉者,或有親捉卻不及八分、七分者,并不引見,隻免短使差遣。
又舊條須巡檢、縣尉各自捕獲,方理為本官人數,以此多有責罰,欲望自今如火之内,内弓手捕獲即理為縣尉人數,軍士捕獲即理為巡檢人數,如會合捉殺到者,即聽分理人數。
如此,則巡邏之司,賞罰并舉,既易差擇,亦勸盡心。
一、本院使臣任川陝差遣,亦見連并,願就遐遠之人,頗聞視為販鬻。
或在彼密營居止,蓋緣未有條貫,無以拒止。
欲乞自今後應有求川陝差遣之人,委本院先取腳色照會,如曆任内無贓惡過犯,經隔一任以上者,聽與差注,隻不得連并在彼。
又川陝使臣準先降條貫,如并無人依倚,許召官三人委保,般家 赴任。
每見召到保官亦有三人,并是合入遐遠之人,雖已退卻,終是未有條貫。
欲望自今凡召保官,并須是近地差使之人,庶防奸詐,頗為穩便。
一、本院應承受宣敕條貫,凡是趁請(壁)[擘]劃事件,除一司編敕外,合有旨用者,自來雖曾編錄,不得齊整,亦慮或有遺落,妨誤檢會。
無勾當官交易不定,亦恐不曾盡見。
欲乞委本院勾當官将前後條貫文字逐一看詳,系見今行用者,别置(薄)[簿]冊,分明盡底抄上,專差手分主管,庶免散失,得以遵守。
一、本院應管使臣腳色,人為一本,功過旋次抄上,歲月既久,不無散失。
亦有外任就轉,不曾添上腳色。
欲乞委本院取應系使臣殿侍舊納腳色,别選使差職員等将舊條取索,或關報到文字(字),逐一點對,重新添整謄寫,類成文冊印書,有不完備處,即因磨勘或差遣到院之際,照會改正。
仍自今後,凡使臣住程到京者,并依審官院例,逐人先投納家狀一本,具言出身曆任,如有隐落功過,一事虛诳,甘伏除名之罪。
候到,更委到班,将家狀與腳色參會使用,庶得不漏功過,易為檢證。
仍下三司,量給紙墨抄錄。
一、應使臣自來有請長假或侍養者,本班别無簿籍拘轄,又無所住州縣去處。
直至本人參假,方始勘會差使。
今欲乞委本院将長假或侍養使臣别置文籍,差人管勾抄上。
如内有卻出參假者,逐時勾銷,其現系長假,自來不知所住〔去〕處者,委自本院移牒根究,上簿拘管。
」并從之。
康定元年九月,诏三班院、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使臣、諸班、諸軍有武藝謀略者,并許自陳,當試而擢用之。
慶曆四年正月,诏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如批降指揮後,有合奏請事,令主判官别取旨。
從權同判吏部流内铨王質之奏也。
質言:「先朝磨勘,并臨時取旨。
天聖垂簾,皆前一日入文字,内中批定。
雖有功過,有司不敢複有所陳。
今請如故事,不預進文字,并于引見日面取旨。
」 五年三月,三班院言:「自今持服使臣服除者,望比京朝官例,特免短使升半年,與家便差遣。
」從之。
六月,三班院言:「舊制,臣僚同罪奏舉使臣差遣,雖不行,而他時或别預選擢,其舉狀卻複用,請于所授宣具載舉主姓名。
後或得罪,亦當連坐。
」從之。
是月,诏三班院:「自今使臣參班,止令讀律,寫家狀。
」 六年六月,诏樞密院:「凡臣僚應诏敕奏舉使臣,其三班院籍記姓名,候歲終錄一本進。
」 至和元年五月,诏:「自今三班使臣合入遠地,而父母高年者,聽依文臣例召保官,與近地。
」 十一月,三班院請下諸路轉運司,具部内使臣歲所收職田之數,第為上中下三等。
凡差遣,不許連入上等。
從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三班院:「今後更不許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廣南官歲滿前三月,餘路前兩月,令本院預舉行之。
」 三年二月,以太 常博士韓缜、楊開詳定三班院編。
開先從本院奏同編修條貫。
四年二月,诏減諸路指使使臣,皇佑元年敕十人者,今留七人;不及十人,留四人;四人留三人,三人以下如舊。
七年四月,诏三班使臣待阙而願出外者聽,仍限一年者更不問所欲,直注差遣。
八年正月,诏徙三班院于文思院之西院。
舊在宣徽院,蓋内客省使廳,以所差使臣出入禁中非便,故從之。
英宗治平元年五月七日,诏三班院:「使臣無私罪,有課績,及薦舉仍差使十年已上者,許經本院叙過,或吏幹可以理繁劇,武略可以擒奸盜,并須一一各言所能,委主判官先驗材器可否,如願就試邊事時務策者,量試一道,的有可(最)[取],即送密院再加考覆取旨,漸與試用。
仍每年不得過十人。
」 閏五月一日,樞密院言:「欲應臣僚随行指使自轉借職後,河北等路(路)前兩府充安撫使并都總管四年,理為一任,諸路前兩府充知州及學士以下,至正任充四路安撫使并都總管五年,理為一任。
其餘路分知州、總管、钤轄、安撫、都巡檢之路,六年理為一任。
」從之。
二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言:「嘉佑五年,谏官陳升之言,三班供奉官以下八千八百餘人,乞裁冗濫,立條制。
于時定議,事頗酌中。
升之始言八千八百餘員,及此又已五年,數當增倍,其濫如此,而不雲救,何以立憲度,建治功乞下兩府,檢會前所奏議,早為裁定頒行,亦振舉頹敝之一端。
」诏以付樞密院,而計三班使臣六千五百三十四人而已,遂無所更議。
十二月,诏三班院:磨勘使臣權免引見。
神宗熙甯二年六月六日,三班院言:「先于三月中,準朝旨,應諸州軍、沿河知州軍縣并諸般場務勾當任滿得替,依條合該酬獎,盡仰逐處保明,直申樞密院、流内铨、三司、都水監等處,并已施行。
内有元無條項,合特乞指揮者,仰本司聞奏。
即未審在京諸般庫務等任滿,合有酬獎去處,許與不許本班一面勘會。
」诏令依今年三月條貫施行。
三年十二月,三班院言:「殿直雷珣乞試《六韬》、《孫》、《吳》三家兵書義理十道,仍乞射弓。
尋試驗到義理十道,内二粗二否六通,及試驗到弓馬,并條貫本人腳色。
」诏免短使,權邊寨監押、巡檢,理監當資序及驿料,一任回,依武舉人例,差注三班使臣。
乞試兵書,自珣始也。
四年六月七日,左侍禁劉玠言:「先任岢岚軍監押得替,熙甯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到班,與供奉官鄭餘嘏同押茶赴廣信軍。
餘嘏熙甯二年閏十一月九日到班,在臣之下,今差季阙在臣之上。
緣餘嘏與臣同押茶綱回,同是升一年,本班卻用不理閏月條置臣在下。
」诏以劉玠在鄭餘嘏名次之上。
今後到院使臣在閏月者,并依此。
所有磨勘,即依舊條。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到)[诏]三班院:本 班應管勾内外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及八以上,并熟于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并許經本班投狀乞試。
候及十人,即(阙)[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
如所陳不妄,當議引見。
在外使臣仰經本州島軍投狀,委知州、通判、(丘)[兵]官同共試驗,如中格,未得發遣,先已聞。
已上《國朝會(典)[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宋铨選中侍郎右選上 侍郎右選上 舊系三班院,元豐五年改今名。
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兩朝國史志:三班院、勾當院官無常員。
文臣以兩制以上、武臣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總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務,定其任使遠近之等級,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
凡借職以上至供奉皆隸焉。
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後行十一人,以上《續國朝會要》。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拟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案十五,曰從義、曰忠訓、曰誠忠、曰承節、曰承信、曰進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資次、曰知雜、曰催驅、曰甲庫、曰法司、曰架閣。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十)[一]十五人,守當官一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書一十人,法司一人。
以上《中興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三班院舊例置局禁中,嘉佑八年出之。
熙甯三年置主(薄)[簿]二員,元豐初又诏與審官東院、流内铨各省主簿一。
官制行,歸吏部侍郎右選。
熙甯五年八月十七日,樞密都承旨曾孝(也)寬言:「前定武臣試格,應大小使臣恩澤奏授得官、年及合格出官者,并于三等試條,各随所習事藝呈試。
上等、中等内七事,下等内八事,有試中一事以上,皆為合格,等第擢用。
每年二月八日以前,具所應事藝,供家狀開(生)[坐],于審官西院、三班院投狀,候次月,具乞試人數申奏,差官同主判臣僚引試。
内武藝即送武學試外,所試兵書大義策略筭計,并依春秋試文臣條貫訖,其等第及封試卷,申樞密院看詳。
如累試不中,或不能就試者,于出官合格歲數外,更增五年。
若授官日年已過合格,須授官及五年,方得依舊條,寫家狀、讀律訖,與出官。
初任仍且與雙員處監當。
如有舉主,方得升入親民;無舉主,即更展一任監當。
如諸般勞績升入親民者,即依舊條。
熙甯五年以前授官,見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試者,候年合格(入)[日],且依舊條施行。
」從之。
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檢會熙甯五年八月曾孝寬詳定大小使臣出官三等試格内一項:應已曆任及諸色出身不該就試人,願試者候得替,亦許投狀,除不計等錢谷并元系軍班及武藝出職人不更試武藝弓馬外,餘并許乞試。
今後武舉使臣,更不試策。
其乞試弓馬人,仍于元試中上添得鬥力,方許依條收試。
」 元豐元年六月十九日,诏:「滄州清池,莫州任邱,霸州文安、大城,秦州成紀、隴城、清水,延州膚施、延長、延川,慶州安 化、合水,全州清湘、灌陽,邵州邵陽、武岡,澧州石門、慈利十八縣,自今委三班院選差使臣為尉。
其舊系監當阙,送流内铨差注。
」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言:「立大小使臣呈試弓馬藝業出官試格:第一等,步射一石,發兩矢,射親十中三,馬射七鬥,發三矢,馬上五種武藝,問《孫》、《吳》大義十通七,時務、邊防策五道成,文理優長,律令大義十通七。
如中五事以上,與免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
第二等,步射八鬥,射親十中二,馬射六鬥,馬上三種武藝,《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
如中五事以上,與免短使,升半年;三事以上,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
第三等,步射六鬥,射親十中一,馬射五鬥,馬上兩種武藝,《孫》、《吳》義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筭錢谷文書五通三。
如中五事以上,升半年;三事以上,升一季;兩事,與出官。
已上步射并發兩矢,馬射三矢。
」從之。
三年閏九月十二日,诏:「宗室三班使臣,如犯罪殿罰,并令大宗正司關牒三班院照會。
」 五年五月十一日,改三班院為吏部侍郎右選。
七月二十四日,尚書吏部言:「立到選官格,各随所任職事,以入任功狀立格。
如選巡檢、捕盜之官,則以武舉策試武學生,或因臣僚以武略論薦,或自陳兵略得出身之人。
他格仿此。
」從之。
七年五月一日,泾原路經略司言:「自今沿邊将官城寨使臣坐事沖替者,乞再下本司審察。
軍前得力人,量事大小,于酬獎折除,或展年降官,依舊在任。
」從之,令尚書吏部立法。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四日,吏部請:「本貫川人,聽三班内一任歸川。
其因酬獎得家便優使,及不拘路分者,亦不注川阙。
」從之。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官蕃兵,三路廣西、川陝、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應小使臣初補及改轉,并吏部拟抄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言:「沿邊使臣差遣有見阙處,欲以遠近添立日限,無故違限者論。
如之官不赴律滿一年,沿邊主兵官滿半年,不以有無事故,本處三十日内報所屬别差官,系奏舉者報元奏舉處,并不得放上。
未申報間到任者,聽上。
候到吏部,并降一等差遣。
無等可降者,降一年名次,俱于遠小處。
」從之。
紹聖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吏部右選類姓置籍,視左選拘轄功過。
從侍郎葉祖(洛)[洽]請也。
元符三年閏九月二十三日,(诏)兵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黃裳等言:「乞巡檢除三路依材武格外,控扼重法去處,五日非次限滿,更限五日無應格人,即取守城随軍被賞免短使,及呈試武藝、升半年名次以上,并曾曆巡檢、監押、任滿無遺缺人,庶幾差 注稍通。
」從之。
元豐格内一項,保舉沿邊重難使,亦人材武格自有,元佑間删去,自此阻節差注。
乞賜取會元豐格看詳,特将舊格改正,及乞将自來曾經保舉徽宗崇甯元年十二月二十日,東頭供奉官薛仲孚等狀:「竊見侍郎右選守待差遣使臣,見有數百員,蓋為凡有阙出,十中八九須用材武。
伏(法)[沿]邊重難任使之人,并合後被舉使臣,并許依舊作材武格差注。
」诏保舉沿邊重難任使依元豐格作材武(注)[差]注。
二年四月七日,吏部言:「所總小使臣一萬餘員,若止以勞績、舉主、過犯考任,一概選取,難于铨總。
今用元豐舊法,酌以時宜,将窠阙職務随時增損,修立選格。
其有事幹邊防、黃河(埽)[掃]岸或職務要劇,并随官置缺之類,請并從舊法。
」從之。
二十六日,吏部員外郎張康伯劄子:「勘會侍郎右選所管小使臣約及二萬人,有經數十年未常到部者,幾三千人。
伏乞朝廷指揮,将上件姓名随鄉貫分下諸路,令根括逐人不赴部因依,委逐路長吏結罪保明供申。
候到,令吏部點對開鑿,籍為實數。
仍委逐州半年一次具轄下使臣到任、罷任、寄居、土著、事故、亡殁,逐一開鄉貫、姓名、三代申吏部。
如有稽違,并乞從本部奏劾施行。
」從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吏部:「應注材武格内保舉沿邊重難任使一項删去,并崇甯元年十二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