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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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保舉沿邊重難任使作材武差注指揮,更不施行。

    」 四年五月十八日,上謂輔臣曰:「武臣入流頗濫,有右班殿直在後閣中掌箋奏,乃後苑玉工出身,須立法革其弊。

    或試弓馬,或試刑法,方許出官,即流品自清。

    可令三省措置。

    」 大觀元年八月十日,尚書吏部員外郎張抟劄子:「契勘侍郎右選差使臣等二萬二千餘員,自來改轉官告入遞,多為鋪兵盜取绫錦,官司雖依條行遣,經曆歲時,不能拜命。

    大觀元年正月,鄜延路安撫司狀稱,沿路去失官員改轉官告二十七軸。

    一路如此,佗路可知。

    抟欲乞請州軍專委通判職官,點檢進奏院引目,有四選告、宣劄、帖牒之類被盜失者,限一日保明,入馬遞申尚書吏部勘當,先給公據,降付與轉元官,或使赴任,合幹官司,一面依自來條例勘會施行。

    所貴天澤下逮,物莫能間,亦使限年蹑級之吏,鹹知所勘。

    」從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書省言:「尚書吏部侍郎慕容彥逢等奏:奉诏将本部具員名數,依仿舊制,考正差,編為籍。

    凡差注舉選及應用條格等,并随缺注入。

    今注勘員缺七十餘處,已編修成書。

    」诏各特與轉一官。

     三年三月十七日,樞密院言:「殿前司呈試吏部出官使臣,其射法依元豐格,而事藝多不應法。

    皆系有官人,止為呈試出官,不複責以技能,而材武之士,無以旌别。

    欲依元豐法,如願試材武者,校以五事,若應格,與 免一任(濫)[監]當,注授三路沿邊差遣;其次免短使,升名。

    若挽強不如法,許習學再試。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中書省奏:「臣僚上言,乞應有官兼吏職人,并不許理任及帶前任新注請給,如與元豐條例不同者,可依減罷。

    如系吏人出身,今後轉官,自合遵依止法,雖被受特旨許令放行,亦乞三省止具奏(如)[知]不行。

    如已轉官行人,今後更不得改轉,仍令禦史台彈奏。

    」從之,今後合具奏知不行事,仍具劄子繳進。

     十二月十四日,吏部侍郎範緻虛奏:「奉诏裁損冗員,按元豐間小使臣八千餘員,今至二萬三千餘員,入流之路太濫。

    乞诏中外官司,應有入流或因事推恩,并依元豐舊制,毋得辄增,無者以他司元豐舊制比類施行。

    」從之。

     政和元年十月七日,樞密院言:「檢會大觀元年春頒選試令,諸使臣元系呈試武藝出身,或軍班呈試事藝換授而乞試者,須比元試弓加一碩、弩加兩石,方許乞解發。

    」诏大觀元年春頒選試令内「使臣元系呈試武藝出身及軍班呈試事藝換授人,許奏乞解發」條更不施行。

     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勘會自來使臣應及第,并因試換文資,雖通任使臣資考,若已關升親民,如資考、舉官等不應條法,止合理作監當資序。

    緣使臣所曆差遣,與文資考任輕重不同,今有宗室任使臣與監當一任滿,有舉官保明升親民,後理過一兩任親民,試充大資。

    後來尚書左選據使臣日已經關升換官,後便随曆過任數,理為知縣資序,更不經由考功。

    依條,官後重别關考功,隻依尚書左選據使臣任内曆過親民差遣,理當知縣資序,關升通判。

    緣熙甯、元豐武臣試換關升條内,并不分别宗室免再勘會關升之文。

    況止因本部相承體例行遣,終是有礙舊制。

    今相度除已前用過使臣曆任理當親民關升之人,乞免追改外,今後并遵從熙甯條法施行。

    」诏依。

     三年二月四日,吏部侍郎姚佑等劄子:「勘會小使臣下磨勘文字内,有充巡檢、縣尉及駐泊、捉賊得替,自來并會資任案比較盜賊,該與不該降監當。

    照會添展磨勘(并)并有巡轄馬遞鋪得替,亦會問馬數該與不該展年磨勘,動經數日,勘會四報,及稱已經比較,關右選乞其腳色。

    内取到無文可以照據,卻須再行取會,顯有往複住滞之累。

    欲乞應使臣充巡檢、駐泊、捉賊并巡轄馬遞(補)[鋪]得替,參部納到印紙,陳乞比較賊盜、馬數了當,且合該賞罰,面依批上印紙照會,免緻臨時會問住滞。

    兼于見行條法别無沖改,如允所請,即乞行下,其八路得替在外指差人依此,所貴減省行遣。

    」诏依。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姚佑奏:「侍郎右選小使臣進武、進義校尉改換武選漢官、蕃官,已給告了絕,都計二萬七千七百三人,取到吏部狀,修武郎以上改換武選漢 官蕃官,都計五千二百六十四員。

    」诏姚佑與複元降兩官,兩選郎官各支賜銀絹五十匹兩、職級各十匹兩,吏人各六匹兩,告身案人吏依此,姚佑可複正議大夫。

     五月二十八日,吏部奏:「小使臣具員重行編(立)[定]為阙籍成書,計七千一百二十三員阙。

    」诏侍郎姚佑、員外鄭绛轉一官,内姚佑回授有服親職級,減三年磨勘。

     七月十三日,吏部侍郎潘兌奏:「本選自大觀二年承朝旨編名籍,累年不曾編造。

    近已成書了當,計六百五十八策,已具劄子呈納訖。

    契勘為籍以載一選小使臣等鄉貫、三代、出身、年甲、功過、舉主、轉官、曆任,實為選事根本,差注磨勘,曉然可見。

    胥吏不得高下其手,正所謂扼其咽喉。

    前此入而不編者,非獨功力浩大,且胥吏之所不欲也。

    昨因本選侍郎官鄭绛到任,措置申畫,于數月之間,遂先成書,以振條綱,委見本官精強馭(史)[吏],悉心任職,伏望朝廷特賜優與推恩。

    」诏鄭绛轉補一官。

     四年正月五日,戶部尚書王甫奏:「措置到侍郎右選自來任(言)[宮]觀差遣、任便居住之人,任滿即不系吏部使阙差人填替,見任人往往不申官司批書罷任,及不依條限赴部公參。

    吏部執以無法,更不催促歸選。

    遇有應幹取會事,緩急無處根逐虛繁名姓。

    四選除已依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都省劄子置籍,逐選元阙揭貼,緣到罷事故未有所在州縣申吏部條法,竊慮逐選無憑檢照。

    今措置乞行下諸路,應任宮觀嶽廟人每遇到任罷任事故,并令限一月具到罷年月日申所在州縣,報吏部銷注揭貼。

    」從之。

     六日,吏部侍郎霍端友奏:「勘會諸路押隊使臣在任職事修舉,依條去替半年前,許本将保明申帥司審察,奏舉再任。

    無可再任,申部差注。

    其見任人内有已入條限,未見保奏申發到部。

    自來移文取會,動經累月,即報應有妨本部使缺差注。

    今相度欲乞将見任人如在任職事修舉,令所屬遵依上條,于去替半年前審察保奏再任。

    内近地又滿一季,遠地至任滿日,無保奏再任文狀到部,即行使阙。

    若已注官後方奏到,更不施行。

    所貴減省行移,使阙不至留滞。

    」從之。

     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吏部奏:「右選侍郎韓粹彥面奉聖旨,侍郎右選使臣增多,人吏阙少,文字積滞,委本選措置取旨。

    契勘本選所掌從義郎至校尉腳色、家狀、功過等,逐一重行編排,乞降指揮,除在戶部小使臣校尉本選取會外,在京未到人委開封府,在外委諸州軍監,各選差強幹官一員取索腳色,仍各赍真本,經所差官點對,限一月保明申部。

    所差官依限申發,及點對無脫漏,量行推賞。

    違限、脫漏,科罪,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并促本選保明申奏。

    」又奏:「吏部郎中右選從義郎至校尉腳色、家狀、功過等重行編排,修完名籍,合用腳色。

    本部今 立到小使臣等腳色狀等式,除下開封府諸州軍監委官外,見在部人,即勒逐官依式供具,同書鋪系書繳納,并赍應幹付身文字赴部點對。

    所供應漏不實官員,并科除名之罪。

    在外官同。

    書鋪科杖一百,不許用蔭,仍并乞不以赦降首失原減。

    」诏并從之。

     二十二日,吏部侍郎韓粹彥奏:「陳州申差朝散郎、司錄向子褒取索到從義郎楊直中等四十五員腳色家狀,依限無脫漏,仍各錄白逐官應幹宣告等真本全文,申部參照,尤為詳備。

    欲望依元降指揮,先次量行推賞。

    」诏向子褒與減二年磨勘。

    」從之。

    六年七月六日,吏部侍郎韓粹彥等奏:「本選見管使臣,比之元豐增多數(備)[倍],案牍叢冗,事務繁重,視六曹及諸選為最。

    昨緣人吏缺少,文字積滞,選事廢弛,仰煩睿訓,别令措置。

    臣等欽承德意,将關防約束應幹合行事件,逐一條上,并已得旨施行。

    今選事就緒,弊源寝革,官吏所當一意奉行,以圖經久。

    尚慮日後奸吏紐習,憚于繩檢,營私自便,将已經措置條件妄意陳述,規圖更改,依前作弊,深為不便。

    欲乞特降睿旨,應緣今來措置已得指揮施行事件,不得辄有申請更改。

    違者,乞從聖斷,嚴立法禁。

    所責選事,永遠修舉,仰副陛下訓迪治官之意。

    」诏依所奏,如違,徒二年。

    《粹彥傳》雲:「侍郎右選至為雜冗,承積弊之後,厘正簿書,(遺)[遣]決滞務,增損廢置五萬四千一百餘事,奏請增置郎官一員,因取當注之阙,附以格令,大書而揭之門。

    」 十月十八日,開封尹王革奏:「檢承本府令,每歲冬月,吏部差小使臣,于都城裡外救濟寒凍倒卧,并拘收無衣赤露乞丐人,送居養院收養。

    契勘都下諸廂地分闊遠,其所差使臣,于三冬寒月,晝(衣)[夜]往來救濟,事務繁重。

    取會到吏部所差使臣,系合當短使人,即無酬獎。

    欲乞今後應救濟無遺缺,除省部依短使酬賞外,管勾四月以上,特減二年磨勘。

    不及四月者,以管勾過月日比附省部短使,減年酬賞。

    」诏依。

     七年四月十九日,吏部侍郎韓粹彥奏:「從義郎至校尉腳色、家狀、功過,近承朝旨重行編排。

    除已供到編排外,訪聞使臣多有推避,不肯供申。

    欲乞特降朝旨下諸路州軍、開封府、宗正司,再限一月取索。

    如因參部點檢,卻有漏供之人,元保明去處官吏,各科杖一百,不以首失赦降去官原減。

    所有不供使臣校尉,與落班簿,候及五年,方許參部,仍罰重難綱運一次了日,注授差遣。

    未出官,不候年及格日,亦依此施行。

    」從之。

     八年九月四日,尚書省催驅吏、禮部取索點檢到吏部侍郎右選忠訓案、堂缺案等行遣違滞,并取會各有迂枉住滞、添改文案月日,顯是避見取索點檢,違(淚)[戾]條法,伏乞詳酌,重賜施行。

    诏郎官降一官,當行人吏降一資。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陳彥 修等奏:「契勘初出官使臣并校副尉改轉之人,後來别無立定赴部日限,并使臣得替等,亦不依條限參部。

    蓋緣未有立定日限約束責罰,今相度欲乞将初補使臣校尉,殿前司呈試中該出官人,限三日申部,以申到該出官日使臣校尉不該呈試之人,亦乞自授告或補牒日并已呈試出官人,各限五日赴部公參。

    其得替并短使綱運回使臣,并不許(言)[諸]處指差權局,除畫到禦筆差人許行發遣外,雖有許差人指揮,亦不許發遣。

    并乞假之人,并仰開封府實時申部,從本部依條下内侍省差人看,如初(出)出官人出違今來立定日限,并得替患安使臣不依條限參部,并罰重難綱運一次,更不推賞。

    」從之。

     宣和元年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李森等奏:「契勘使臣取押竹木并軍器綱運等應幹短使,并系本部以見在部人差撥應副。

    近年以來,使臣到部數少,綱運短使,應副不前。

    緣使臣多是希求奏辟或指差踏逐差遣,更不參部,以避免短使,緻有累任不到部者。

    而寒進之人,别無所圖,不免到部。

    」诏未曾參部未經短使人,今後并不得奏辟。

     二年六月四日,吏部侍郎王鼎奏:「竊以吏部侍郎右選使臣校尉人數最多,務繁重,視四選為劇。

    除所總三部注拟磨勘酬賞外,比之他選,又兼諸處關差綱運短使等事,凡目浩瀚,吏緣為奸,積弊非一。

    近奉得聖旨,令臣措置聞奏。

    未敢縷數,姑舉一二大者。

    本選所隸小使臣校尉,共二萬三千餘員。

    然每有短使,常患乏人。

    員數充溢,而不濟任使,其弊最大,蓋緣無人參部,差撥不行。

    使臣校尉所以不敢參部,正因畏懼借差押重難,類皆巘避,别求辟舉,以幸苟免。

    又苦于裹赀不給,忸于賞罰未重之類。

    若不措置,必緻稽誤。

    謹條畫具如左方。

    」诏王鼎措置右選十事,内第一項押使臣,訪問諸路買木官司務,欲已稱(辯)[辦]足,多系前期申奏差官取押。

    比到本處,往往端閑,未有(本)[木]管押,使臣右選措置改撰第五項批給驿券,支(鳅)[纟秋]給裹角(初)[物]色違滞,第六項交割綱,非理邀阻,官吏并徒二年,許使臣越(許)[訴]。

    支給纟秋裹角物色,及出給發遣文字。

    仍限三日看驗酬賞,經由官司限一日。

    第十項立限一月,陳首原罪,依條差借綱運短使一次。

    違限不參,以違制論,仍罰竹木樁重難綱運一次,更不推賞。

    諸門置簿,見在陝西等使臣校尉,許赴所在投狀等事,依所乞。

    第二項乞将本選見榜小使臣校尉親民監當、經使住程窠阙,并聽(頗)[破]格差注一次。

    第三項乞将左部使臣借差押人回日,别無少欠,除合得減年占射外,更特與減四年磨勘。

    其餘綱運管押人,及二千裡以上,與減二年磨勘,占射差遣一次;千裡以上,減三年磨勘;不及千裡,依再差法。

    其借差短使,并依押罪人格推賞。

    内 經再差人,每次更與減磨勘半年。

    如及五次,更不推賞,止與先次占射已未差員缺一次。

    其任滿得替,若短使綱運使畢,或初(捕)[補]出身、參部違限,及不依程限赴阙之人,除依本法外,并計日倍展磨勘年月。

    元押綱人,罰重難綱運一次。

    第四項乞将以前應違程限參部,合罰重難綱運,若限滿依前不參,除所罰外,更計月倍展磨勘。

    第七項乞将本選使臣得替之後,規避綱運,久不參部之人,依元豐舊法,限九十日,今後依此。

    第八項乞應今後小使臣校尉短使綱運人,并從本部印給行程,事畢,如程赴阙,依限朝見參部。

    如不經所屬出給行程到部,罰綱運短使一次。

    第九項乞今後應初補小使臣校尉,除系人吏非泛出職人外,有授宣告補牒日限一年呈試參選年幼人,候及二十歲,并今日已前已補授人,自指揮到日理限。

    」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項并依奏。

     二十七日,吏部侍郎王鼎奏:「契〔勘〕本部小使臣員額素号猥衆,然諸路官阙辄久不補,至于上煩宸翰程督差注。

    蓋到官罷任及事故替移,州郡稽慢,不即申部,緻或過滿不即得去,及久已替去差人權攝,如此等類,了不及知。

    外方但見阙官,而本部無憑用阙,積弊至久,有失措置。

    臣近将吏籍稽考,諸處未申到任使臣校尉,無慮八百餘缺,雖檢舉施行外,緣未有明降約束。

    臣愚欲乞今後小使臣校尉到官罷任,或非次替移,所屬州軍限當日飛申本部,仍月具見任官到罷月日,及見阙正官窠名,類聚供申。

    候到進奏院一月,赴部投下。

    本部檢照員阙,依條限差注。

    所貴事無曠官,吏得從祿,實為公私之利。

    」诏依奏内月具到罷月日等,令所屬半年一次供申。

    以上《續國朝會要》。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宋铨選中流外铨 流外铨 景德二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京百司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已前,于吏部納文字足,本司申奏差 官(官)[考]試,比驗書劄人材刑名,引見揀中,與補正名,叙理勞考。

    竊聞多是吏部手分預前商量,傳本抄寫,轉送入試,亦有懷挾律策,以此對義,僥幸纰缪,薦托而得,叙勞常調,深可痛惜。

    欲望自今後隻令就尚書省考試,至日閉中門,權住六房行事一日。

    及先引保,各納坐席上,書司分姓名。

    試日,于都堂前,每三步一人,稀行排坐。

    其刑部、大理寺即坐階上。

    或遇風雨,隻移就兩廊。

    前一日,旋牒開封府抽散從官二人把門,選差京朝官三人,一人監門搜檢,二人分兩面提舉,才候放人就坐,下關門。

    令吏部手分二人分依卷子。

    試官出問題三道,堂上堂下各義牌抄訖,實時歸坐次對義,不得遞相指教,遙口傳授。

    考試官每廳隻留一二人當直,此外不得别放入人。

    其供飲食者,隻在後廳。

    試人先寫了卷,旋納押出。

    所納卷子,止于試官前垛堆,未得看讀。

    直候齊了,實封印,在司收掌。

    次日入省,交互考較。

    内人材、書劄、對義優者,與定名近上;若人材低次,書劄、對義稍通者,為次;或無此合格人,其間人材、對義、書劄一事稍通,亦與相度品量揀選。

    若雖人材、對義、書劄不通,或人材不中,對義纰缪,縱有書紮,并不在試中之限。

    」從之。

     三年二月五日,诏中書及諸司人吏犯贓,叙理在諸司者,永不與外官。

     十八日,诏京百司人有不經考試補正名者,隻令左司祗應,不得叙理勞考。

     大中(詳)[祥]符三年四月,流外 铨言:「諸司寺監依例叙理勞考該附奏人,自來合給優牒,準長定格,每年六月一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