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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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日已前收狀檢勘,至八月三十日已前奏畢。

    今檢會二年敕甲,除已給優牒外,有附奏挾名人司天監禮生孔若愚等四人,累行曉示,未來請給。

    兼舊有至選滿且并給挾名落書字優牒,不惟年歲深遠,難為照據,竊慮别作欺詐。

    按編敕,諸司人每覃恩授留官,限兩月請官告,如不請,更不在給限。

    其孔若愚等,欲更限一月。

    今後應該附奏挾名落書字内,除丁憂事故人,候敕甲下,立便曉示赴省,出給優牒。

    兩月不來,與殿一年勞考。

    過一季,更不出給。

    」從之。

     天禧三年三月,翰林學士盛度等言:「奉(試)[诏]試京百司人,舊準景德二年條诏,刑部大理寺于都堂上别貼問題,其餘諸司人于堂下别立義牌。

    每年就試不下百五七十人,除刑部、大理寺外,人數尚多。

    若隻作一牌,即聚處傳授,難為止約。

    今欲約人數多少,寫問目十本已上,分散抄寫,稍涉口授,具名報覆。

    又先寫了卷,旋納押出。

    所納卷子,止于試官前垛堆,未得看讀。

    直候齊封印,在司收掌,次日入省,交互考校者。

    今欲令試人旋寫了卷子,對提舉官納下,封印卷首,旋送考校。

    如當日未了,一時宿,奏訖方出。

    其考校義通否,定名訖,拆封,令念過。

    更選人材得中者,方為合格。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五月,翰林學士晏殊等言:「定奪殿中侍禦史李孝若奏請, 百司年滿授官人,得替之後,乞依格卻勒歸司祗應。

    其正名為公事勒停,後遇赦叙理,卻送諸司降充承阙。

    須候再試中,方得理選。

    如限滿日,隻注判司。

    」仁宗令京百司已出外官更不歸司,今後并依長定格施行。

    近年百司人吏頻經慶恩,多減放選限,出官甚速。

    至是得替之後,依長定格歸司祗應。

     至和三年四月五日,诏:「百司入流,今後并依吏部格敕及逐司條例,依年限出(戰)[職]外,不許别叙勞績乞充班行及減年限出官。

    其臣僚抽帶差使者,更不得陳乞出官減年恩澤。

    」皇佑二年正月二十二日,禦史中丞張觀等詳定,今複申明。

     神宗熙甯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定兩府臣僚初除轉官廳解罷陳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隻令中書施行。

    宰臣、樞密、使相七人,樞密使、知樞密院事五人,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四人。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五宋铨選中侍郎右選下流外铨 侍郎右選下 流外铨 宣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尚書省言:「昨臣(臣)僚言雜流校官之路太廣,有旨措置。

    今後使臣雜流授官,已有指揮。

    又都官所供曾配充軍人,雖磨勘不許入流,并方場庫務選取到剩員廂軍、刺配工匠、手分不許出職,合與吏部通行遵守。

    」從之。

     五年四月二十日,中書省言:「勘會使臣因恩例得減監當任數,既(關)[阙]升親民資序,即系無可收使。

    近來往往陳乞比換減年,顯屬僥幸。

    」诏應使臣今後不許用(監)監當任數比換減年。

     七年三月六日,吏部侍郎右選奏:「勘會使臣校尉任滿得替,短使綱運事畢,并初補人,已有立定參部日限,及不依程限赴阙之人,計日倍展磨勘,并罰重難綱運。

    緣使臣校尉内有違之人,避怕責罰,多不敢參部。

    本部今相度欲乞将已前應違程限合罰重難綱運之人,并許限一月參部陳首,與免展磨勘,并合罰重難綱運短使在外,及差出短使指差勾當者,與除程。

    仍乞自降指揮日為始,如限滿不參部,自合依元法。

     今來所乞,别無沖改,(已)[乞]賜詳酌施行。

    」從之。

     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契勘吏部右選小使臣猥冗衆多,無若今日之甚。

    在昔元豐中,止八(十)[千]餘員,大觀中增至二萬三千員,今則三萬一千八十二員,視元豐幾四倍之數。

    舉天下内外窠阙,凡七千八十六處,空阙員數,疑若不勝其多。

    今在部者不過九百餘員,除宗室軍班已入住程,并恩例免差使及請假人外,可備急切綱運短使者不過一二百人。

    故借差有至于再,至于三四,又不足也,遂借及大使臣。

    每一差使,訟訴紛拏,争欲求免,怨嗟之聲,所〔不〕忍聞。

    而又本部無阙可拟,動經二三年,方有所授。

    故在部使臣,羁旅凋弊,窮愁日甚,而在外者愈不肯至。

    究其所自,其弊有二焉,臣請言之。

    在外使臣,以賄賂(色直)〔苞苴〕交結權貴帥臣監司,幹求辟舉,有連三任自承節郎至大使臣,足未嘗履吏部門者,此不到部之弊一也。

    使臣進仕,類多雜流,無複功名之望,惟得不絕廪祿,不礙磨勘足矣。

    故不授差遣,但圖權局,以苟歲月,此不到部之弊二也。

    不惟在外者日享安佚,無重難差使之憂,在部者愈加窮悴,誠為可憫。

    比肩事主,同為王臣,何勞逸不均之若是也!臣愚欲乞今後使臣凡出官,須先到部注授,一任滿替,方許舉辟一次,複歸吏部,注拟如初,若是則注拟與舉辟均矣。

    若未應辟而辄辟,其從辟與辟之者并加罪責,則一弊可除也。

    大小使臣任滿得替,未授差遣及未曾參部之人,不許在外幹求權攝。

    若不應權而辄差權,其差者與權者亦重加罪責,如是則二弊可除也。

    二者之弊既除,則在部不患無可拟之缺,在外不患無不到之(之)人。

    到部之人既多,則急切重難,必無頻并借差之患矣。

    願诏有司,嚴立法禁,杜絕弊源。

    其累任在外從辟之人,僥幸已多,亦當少加裁抑。

    乞令吏部根刷見今在外連經三次辟舉之人,不以曾未赴任,并罷歸部,榜示其阙,許在部人依條注拟。

    如是則後使稍均,無獨勞之孍。

    孤寒使臣,不勝幸甚。

    」诏令措置立法,申尚書省。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二十日,诏:「今後小使臣自初出官給印紙至為大使臣及遙郡橫行,終身不許移易。

    」從侍郎錢伯言請也。

     二年三月十四日,诏:「使臣副尉到行在者,各以随身照驗文字,(徑)[經]部自陳,經尚書省參驗訖,一面參部收理名次,仍申尚書省量才錄用。

    」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令該展月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之類者,并特與放免。

    」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保義郎差監法酒庫門田宗義,依已降讨論指揮追其官。

    先是宗義系後苑作藝學,宣和間應奉有勞,特授承信郎出身。

    吏部言合行審量,追所冒官。

    上曰:「讨論人甚多,若宗義免 追,則何以行法宗義善造頭巾,朕當用錢役使之。

    豈可與官」黃潛善曰:「陛下以至公之道,守已行之法,天下孰不信服」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侍郎高尉等言:「侍郎右選待次員多,欲将監當并課利場務窠阙,到任半年使阙。

    其八路窠阙,除四川外,依昨降指揮,更借使一次。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诏:「今後吏部右選注拟出阙,并依侍郎左選體例施行,有合會問宗室進納人員數、年紀,并限兩日。

    如違,人吏從杖一百科罪。

    」先是,臣僚言:「铨選之法,其實通用,而右選行事,略不相侔。

    如非次阙出,左選則日逐别為一榜,開具阙若幹數,無則言無,指定第六日召人指射差遣。

    今右選但連以長紙,有阙或書上,或不書上,更不逐日聲說。

    究其所以,蓋欲存留闇阙出賣,候人注拟,則旋次書上。

    (人)[又]如注拟差遣,左選則截日類聚合射阙人,出為一榜曉示,某人用某年月名次或恩例,内某人名次或恩例且上,合注某人。

    今右選更不言某人用某年月日名次或恩例,合注某人,卻隻言某人陳乞,見已施行,亦不明言合注某人。

    究其所以,蓋欲誅求合得之人,又從而洗垢索(搬)[瘢],期于厚賂而後已。

    又如左選初一日出四阙,初五日限滿,投狀指射,已注下兩阙,實時作經使阙曉示,召(入)[人]注拟。

    今右選則不然,其已注兩阙,既不實時開具某人已注,其合作經使阙,又不實時曉示,召人注拟。

    遂使已注非次之人懷狐疑囑托之心,未注經使之人起争先暗買之幸。

    此三事,乃侍右人吏與書鋪通同作弊,不可不革。

    」故有是诏。

     二年五月十日,诏:「吏部小使臣阙,權差大使臣,随官使阙,依法差注。

    候大使臣員阙稍寬,即仍舊法。

    」先是,吏部員外〔郎〕陸長民言:「武臣準備将領以上,今已依舊法,密院差注外,弓手部将、縣尉、州指使以上,雖已撥歸吏部,緣舊來使阙去處,如縣尉、州指使有朝廷特差大使臣者,依條本合差小使臣。

    今以大使臣員多缺少,乞權随官使阙。

    」故有是诏。

     八月十一日,吏部侍郎張誼言:「侍郎右選應監當、指使、準備差使、緝捕盜賊窠阙,依條諸處申到到任,方行使阙。

    緣州軍占吝窠阙,要差權官,不依限供申。

    欲乞并将見任人已滿,差下應赴任人未有申到到任文字,從本部先次刷使阙差注,庶使在部待次者不緻留滞。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韓(省)[肖]胄言:「本選掌行小使臣校尉差注、酬獎、轉官、升複資序等事,自來惟據憑名籍簿參照行遣。

    近以遺火,文字散毀,欲乞将在部小使臣校尉,限十日具家狀一本,賞出身以來文字,赴部點對編類。

    在外委通判,限一月取索見任并寄居待阙官,各具出身文字并腳色,具狀申部,以憑照使。

    」從之。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司谏唐輝言:「吏部侍郎右選主事,舊制 滿一年三季,通入仕三十年者,補承信郎。

    今乃有滿年乞降等補将仕郎,它部皆(授)[援]以為例,隳廢成法。

    欲乞并行改正,已補者與免追改,今後不許妄請。

    」诏考功依舊法補将仕郎,餘從之。

     四年正月十二日,诏:「諸縣鎮酒稅有不及三萬貫場務者,見有大使臣去處,并差小使臣。

    」先是,縣鎮酒稅多随阙注拟,以大使臣通差。

    其歲入有不能(友辨)[支辦]監官俸給者,又有添差官,更須别行措置。

    郎中朱異為言,送部勘當,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九日,诏:「應呈試中材武五事之人,并依舊法,除與免短使臣升三季名次外,作材武行使,仍在任獲盜惡被賞升名之上,呈試武藝得減年之下。

    」先是,小使臣校尉呈試材武五事中,及随軍被賞之人,一例酬獎,無以甄别。

    試中材武孫悫、劉克勤乞依舊來材武格推賞,侍郎鄭滋以為言,故有是诏。

     同日,诏:「應差下大使臣替小使臣,其小使臣并依舊法滿三年為任。

    」先是,尚書胡松年言:「本部小使臣除堂除辟舉滿二年為任外,其注拟人合依舊法。

    」故有是诏。

     五月一日,诏:「諸小使臣繳到去失及無幹照或補注文字,并不許作材武注授。

    」先是,諸監押、巡檢、校尉、堡寨駐泊等缺,依條差材武人,而小使臣繳到去失付身,給到文字并随軍守城名色補轉者,并陳乞作(戟)[戰]功等材武收使。

    吏部言便作戰功告示,即恩例太優于常調,故有是诏。

     六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鄭滋言:「本部待次親民六人,監當五百人,乞将應親民窠阙若今後合使條限,雖在部親民人少,而監當應入人多,并行依限刷,出榜召人指射。

    」從之。

     九月十五日,赦:「應小使臣參部違限,合罰重難綱運人,限一月許參,特與免罰。

    應使臣且與短使及未得差遣者,并仰于所屬投狀,與收入住程及合得差遣。

    」 五年三月一日,诏侍郎右選依舊差郎官二員。

    先是,以減員例并,侍郎晏敦複以為言,故有是诏。

     四月二十七日,诏:「小使臣所曆資序人,二年為任,并去替一年使阙。

    」從侍郎晏敦複請也。

     十年九月二十一日,臣僚言:「頃者獻議之臣,立審量之說,在建炎則有十八項,在紹興則有二十四項,其後又有九項,書之史冊,遂彰先朝過舉。

    頃罷審量,士大夫莫不歡呼,然有司猶執靖康元年十一月指揮,應泛濫補官,若句身祗應應奉有勞,或待诏減年出職等,如合參部之人,并在武舉等人名次之下,不得通比分數,仍先注遠地差遣。

    若用諸般恩例,亦不許入近地。

    又紹興八年三月指揮,小使臣因應泛濫補授名目之人,雖已經關升,不許注授親民等官。

    竊詳兩項,與前日審量名異而實同。

    今既罷審量,而吏部執此,使待次之士留滞滋久,乞已經關升者許注親民及收使分數恩例。

    」從之。

     十八年八月六日, 诏:「今後小使臣校副尉身亡,即于所寄居或見任州縣實時申官取索付身,分明批上身故月日,于付身告敕等文字背後用印訖,給還本家,仍申吏、刑部、殿前司諸監司照會。

    」先是,使臣赴任遠方,有其家衰而暗賣付身、詭名承代者,有不幸身故、明(聚)[娶]其室而冒名影帶者,或有付身頭尾,或存印紙後截,改易姓名,撰造初補,其弊百出。

    肇慶府通判王次張以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七年十月二日,诏:「從軍該奏薦有任校尉,吏部已給差帖人,可自轉承信郎以上日理年限放行。

    」 二十八年,權吏部侍郎劉章言:「小使臣校尉差遣,目今見使去替四年阙,除逐旋刷注拟外,見有待次八百餘員,所榜親民監當止二百一十九缺,乞将見使阙條限更行探使半年刷阙差使。

    所有宗室添差厘務及嶽廟使阙條限,亦乞探使半年。

    」從之。

     二十九年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沈介言:「小使臣校尉蓋當非次阙,依條牓及五日,限滿無人指射,即作經使阙。

    又無應格人,榜及半年,方(詳)[許]破格差人。

    見今在部官常不下千(貫)[員],其破格半年,委是虛占月日。

    乞今後止榜一季。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孝宗皇帝已即位,未改元。

    臣僚言:「竊見吏部出官格法,左選則有铨試,右選則有呈試,其制一也。

    今左選铨試約束甚嚴,考校甚密。

    至于使臣校尉呈試,則因循弊幸,遂成空文,惟務請托,例以應格申部,或免短使,或申名次,便得注授差遣。

    至于五事中格者,仍作材武,徑注親民主兵窠阙,更不經曆監當、指使之類。

    乞诏有司,嚴立法禁,務絕請托之源。

    不惟以正铨法,而右武之世,使人人閑習弓馬而後從仕,誠今日之先務。

    」诏今後呈試出官,令吏部郎中一員同共監試。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小使臣校尉繳到官告绫紙,後無背紙,竊慮隐慝背批過犯。

    今乞召本等保官二員,委保别無隐匿罪犯,放行參部施行。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三月十日,吏部侍郎徐林言:「檢會紹興三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赦文内一項,武臣承信郎以上并與轉一官。

    今來小使臣陳乞轉官,内有二十年不到部之人,依紹興令,合行落籍,緻本部未敢便與依赦轉行。

    竊詳立法之意,不到部日久之人,恐其僞冒,故去其籍,而其官初未嘗追奪,蓋與有罪而停廢之人異矣。

    今也有罪停廢之人猶與之甄叙,而久不到部之人乃不沾霈澤,似非施恩之意。

    欲乞凡二十年不到部之人,并令召升朝官二員結罪委保,經本州島保明申部,依赦施行。

    」從之。

     五月七日,诏将堂除窠阙撥付吏部,可依格法盡行差注一次。

    以吏部侍郎徐林言:「契勘侍郎右選,近承指揮發下堂除窠阙,令本部差注,在部人先已條具使阙條限差注格法申省。

    今承指 揮内一項,将曾經堂除并宮觀嶽廟人先次注授。

    勘會左選參附令,曾經堂除人,若兩任以上,與先次注授;一任,與占射差遣。

    即堂除不終任,許升壓同等名次人。

    緣侍郎右選,小使臣即無曾經堂除得替許行指占差遣條法指揮,若不申明,無以遵執。

    又緣小使臣、校尉所得堂除差遣,即非薦舉選除升擢,謂如監官資序人差贍軍酒庫及指使之類。

    難已與左選一等行使恩例。

    本部今相度,欲乞将小使臣比附侍郎左選格法,曾經堂除兩任、滿替到部之人,與占射差遣一次;選缺即較量功分,一任人同。

    一任滿替人,與升壓同等名次一次;其不終任及不曾到并曾經任嶽廟之人,不理堂除,與常調人衮理名次差注。

    」從之,仍照應隆興元年五月七日已降指揮施行,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二日,司農少卿楊倓言:「竊見吏部四選各以名籍稽吏員之實,防舛冒之奸。

    自渡江以來,文籍散逸,今三選已備,惟侍郎右選吏員猥衆,遇有取會,無從稽考。

    議者固嘗有請,或以取會諸軍為擾,或以散漫州縣,報應不時。

    比因覃恩,自一命以上,皆以姓名來請。

    臣适備員本選,謂非此時,無以盡得其數,遂行督責,随時拘籍,将已及二萬員。

    所有未到員數,懼複因循,欲乞命侍郎右選嚴加檢察,接續抄注。

    仍令按月具轉官員數報左右司,從左右司點對,以防漏落。

    庶幾侍右之籍,自此全備,天下吏員可以盡見,不為小補。

    」從之。

     八月五日,吏部狀:「依指揮并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