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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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額,侍郎右選見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十五人,守當官二十八人,貼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書十人,法司一名。
今乞減楷書七人,私名七人,貼司四人。
」诏見在人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昨降指揮,諸軍揀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内付身不圓之人,權許添差一次。
竊慮無力厘會,卻緻失祿,可令吏部更與添差一次,餘依已降指揮。
諸軍揀汰離軍,已經添差一任(四)[回]到部,許注授諸州準備差使及嶽廟差遣。
其間有實緣殘廢,不能親身赴部之人,令召本色官一員結罪委保正身,許赍狀赴部陳乞差注,以示優恤。
」 六月十日,試吏部侍郎陳俊卿言:「勘會在部待次小使臣校尉,(日)[目]今見有一千餘員,每日接續參部,不下十數員。
雖逐季刷季阙,親民監當校尉共不(進)[過]百餘阙,委是員多阙少,發遣不行。
今措置欲乞比附兩選已展借使阙指揮,于見今使阙年限上展使一季,候今降指揮下部日,先次定日集注。
已後亦乞依此使阙差注,所貴在部使臣不至旅中留滞。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權吏部侍郎陳天麟言:「小使臣校尉曾經從軍、添差任滿到部之人,乞将添置指使聽候使喚,并依嶽廟一等,作二年使阙差注施 行。
」從之。
同日,天麟言:「四川從軍小使臣校尉,已降紹興元年正月三十日指揮,許理資任。
所有合給理任差帖印紙,今相度乞将應差赴行在赍到幹照,并真本付身經部陳乞出給之人,先次出給。
後經制置司依指揮審實,保明批上印紙,照會訖,方許行使。
」從之。
同日,天麟言:「小使臣校尉,前任批書不圓,或不依式,其合批考第及滿罷月日,若在隆興二年閏十一月五日诏書之前,自合照應诏書免降。
如偶緣州府批書在诏書後之人,乞指照本官成考滿罷月日施行。
」從之。
同日,天麟言:「照得選人系三年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
使臣任内偶因被對移或沖(差)替放罷之類,今乞比附選人條法,止頗犯時一考施行,庶幾文武臣升改,事體均一。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臨安府龍山、浙江、紹興府漁浦、西興監渡官缺,緣系創置窠阙,本部未有立定條法。
今相度并注經任無贓私罪及不注老疾就監當人,并不注進納及補事。
若招出人,仍各隸本府,乞從本部榜阙差注。
」從之。
三年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選狀:「選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尋醫年滿人,到部參選,從長貳當官體量精力不衰,别無疾病,許依條注授。
」從之。
詳見(侍)[侍]左門。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之類,并特與放免。
」 四年三月九日,吏部狀:「準幹道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都省劄子,侍郎左選申請到指揮,乞将選人參部待次官注拟(短)[知]縣、縣令,并赴都堂審察外,所有在外指射并移注人,四川、二廣定差諸處奏辟知縣、縣令,欲依舊法,止令本處知、通精加铨量,保明申部,差注施行。
其尚書左選未有申到指揮,理合一體。
勘會本部侍郎右選小使臣知縣窠阙,見依格注保義郎以上經親民人,仍當官試書劄百字以上,試中,許差。
今準尚書左選關到前項指揮,緣小使臣亦有到部注授及四川、二廣差注到官,(郎)[卻]未有許依侍郎左選已申請事理,乞詳酌指揮施行。
」诏依侍郎左選已得指揮。
七月十二日,尚書吏部員外郎林粟言:「本選小使臣校尉,曾經從軍立功,循累降旨,注諸州軍添差指使,聽俟使喚不厘務及嶽廟差遣。
任回,願就前任州軍員缺,有司礙以格法,不許差注。
緣揀汰離軍,類多貧乏,攜家之任,曾未安居,遽以滿罷,則又般挈,坐困逆旅。
欲乞将離軍添差指(吏)[使]嶽廟,(此)[比]附宗室嶽廟不厘務差注,不礙前任州軍,則任滿之日,可免般挈道路之勞,仰稱優恤之意。
」從之。
其後吏部複言:「前旨止為小使臣本選離軍添差,大使臣未有該載明文,亦合一體差注。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小使臣校尉在福建、湖南路替回參選之人,并依内地 差撥短使滿一季,住程特與減作兩個月,收入住程。
」 十二月十九日,吏部言:「昨将武臣親民監當更逆使半年,并四年阙,監嶽廟及準備差使不厘務更逆使半年,并二年半阙。
即目在部待次武臣四百餘員,多缺所差注不行,欲乞朝廷将親民監當并嶽廟準備差使不厘務窠缺各借半年使阙差注。
」從之。
五年正月七日,吏部言:「大小使臣宗室依條每囗添差親民兵馬監押一員,系厘務。
昨緣一例作不厘務,緻鎮江府請乞差外官。
續承指揮,宗室添差兵官,依舊厘務,欲日後更不差注外官。
」從之。
七月十五日,試尚書吏部侍郎陳彌作言:「本部小使臣校尉軍功補授合注授添置不厘務指使,并聽候使喚及嶽廟三色差遣,見用應赴任三年缺。
近軍功補授人積壓在部,員數頗多,欲将不厘務指使聽候使喚嶽廟窠缺,更逆使半年,今後用二年半阙。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陳彌作言:「小使臣校尉參選,合着籍定重難并常程短使。
本部除前任請大添支合着籍定重難短使之人,員數不多,合見行條法指揮,理兩個月收入住程外,所有應副常程短使人,近來每月不下七十員,收附入籍。
其所差短使,每月不過五七人,委是虛将在部人拘占月日。
今相度欲乞止理一個月收入住程,庶幾侍次之人不緻久淹逆旅。
」從之。
十月六日,湖北提舉常平謝師稷言:「竊見辰、沅、靖州地邊溪洞,見任官月俸每至積下,無以支給。
欲望自今免添差及養老使臣。
」诏辰、沅、靖州合添差使臣并養老軍兵,自今各減半差,見任已差下使臣并養老軍兵正依舊正:據文章疑作「止」。
。
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陳彌作言:「所掌小使臣校尉在部待次一千六百餘人,以阙籍刷諸路不厘務指使,聽候使喚嶽廟及指使監當、親民計四百六十缺,并未申到任違年事因。
其中九十二缺,皆幹道二年以前應赴任人,雖取會未至本部理筭,自拟差月日至今,各已系違年。
相度欲從本部刷具,先次依條用阙。
仍下逐路提刑司,究官吏淹慢之罪,庶在部人不緻積壓留滞。
」從之。
三月十九日,陳彌作言:「宗室小使臣添差親民,差注經任初任人外,蓋次常一百餘人。
今在部軍功補授人員多缺少,差注不行。
欲乞借宗室監當見阙,權改作嶽廟稱呼差注一任,任滿,複撥還宗室使缺,庶可以時暫發遣在部軍功補授之人。
」诏從之,仍先注曾立戰功人。
四月十日,吏部言:「軍功補授離軍之人,類皆貧乏,不能自給,久在旅(底)[邸],守候注阙。
诏應離軍注授添差指使、巡檢下使臣嶽廟之人「诏」字上疑脫「乞」字。
,并令具鈔,候畫聞下部,吏部給差帖,當官給付。
大使臣離軍注授添差準備差使、巡檢下使臣,聽候使喚不厘務,并到部注授諸州軍及監司、帥司添置準備差使,并注授嶽廟之人,一 體施行。
」從之。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右選見管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法司一名,書令史一十五人,守當官二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一人,楷書三人,即自通吏額七十七人。
今欲減罷書令史一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五人,并權守當官八人,權正貼司一十二人,更不幫勘承權請給。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七日,诏進義校尉已上資級令依舊吏部掌行。
十月二十八日,權吏部尚書侍郎張津言:「小使臣校尉目今在部一千三百餘員,到部日久,無缺發遣。
乞将不厘務指使并聽候使喚窠缺,許注不系軍功之人一次,以資序恩例、名次高下差注。
如同日有軍功人指射,即依見行條法,先注軍功人,庶得可以發遣在部歲久待次之人。
」從之。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勘會諸軍将校緣功賞合轉承信郎,偶不曾繳到付身及绫紙錢,未鈔及差漏三代名諱,緻妨給告,止出轉官公據。
後來因覃恩或他賞,已轉承信郎以上,方行陳乞。
吏部卻引用入資法,比折減三年磨勘,甚失當時立法之意。
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與作一官資轉行。
」 四月三日,張津言:「本部待次小使臣校尉共一千二百餘員,兼每日接續參部不下十數員,委是員多缺少。
竊見侍郎左選缺期見使六年,本選乞于見今使阙年限上展使一年差注。
其後依此使阙差注,庶幾不緻積壓留滞。
」從之。
六月九日,張津言:「吏部侍郎右選見管諸路州軍及監司下差置(措)[指]使,聽候使喚及嶽廟差遣,專注從軍立功揀汰之人。
每日除地近州軍下住,據在部官指射外,内有遠地,如二廣路見榜一(有)[百]五十七阙,荊湖南北路、京西路見榜一百九十一缺,日久無人指射。
蓋緣從軍立功見在部人,憚于地遠,而已在遠地任滿寄居人,複無力前來赴部注授。
不惟食阙之久,兼亦本部虛榜阙次。
今相度将二廣及荊湖、京西路截日終見阙員數,行下本路州軍,并許任滿寄居、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使臣經州(邀)[繳]連錄白出身以來文字,委官對讀真本,并具立功次數、資序高下,委保官一員委保正身,不拘州軍,陳乞指射五阙,本州島保明詣實申部,從上拟差。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準在部人,庶幾遠地均濟。
」從之。
十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勘會:「使臣出官,昨遇季孟月呈試,近旨以半年。
今在部官趙遵等自陳候久,乞放行十月呈試。
」诏吏部放行一次。
新制自來年正月為始。
十六日,诏:「饒州、南康軍、隆興府、江、筠州、興國、臨江軍、潭州、江(陸)〔陵〕府今差揀汰離軍及歸正添差員阙,慮逐州境内亢旱,無以贍給,令吏部權免差注,候秋成取旨。
」 九年閏正月二十四日,诏:「應從軍小使臣今後在職丁憂,與 免試假。
」 五月八日,試太常寺少卿王淮劄子,欲将揀汰離軍到部人除授厘務差遣。
又有前任請大添支一年以上,依條合差短使外,其願就添差不厘務嶽廟差遣、年六(八)十〔八〕已上,并免短使,庶幾從軍戰士獲沾厚恩。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嘉定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應從軍曾經立功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已經揀汰離軍添差一任回,合注正缺,間有實緣殘疾不能親身赴部注授之人,理宜優恤,許召本色官一員結罪委保正身,令家屬赍狀赴部,陳乞差注諸州準備差使或嶽廟一次。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州府合依條保明到小使臣校尉陳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參選,及在外指射差遣之人,其間有不曾連到保明正身并勘驗公據,緻礙參選注授具鈔,并小使臣校尉召到保官,内有不是本等見拟注阙,可令吏部特與放行一次。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參選年七十以上,從條合注五十貫以下場務窠阙。
緣無五十貫以下場務,是緻年及七十以上之人,并無阙可入,竊慮失祿,可與注軍功嶽廟一次。
其四川州軍元無軍功嶽廟窠阙去處,許注軍功指使,聽候使喚不厘務差遣一次。
」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宗室于在外州軍及經部陳乞嶽廟,各合召保官二員,除初官參部、已召保官及已〔參〕部判成、合注授差遣之人,若注嶽廟,自合就用其經任小使臣;已再參部,見理在部名次之人,如欲指射嶽廟窠阙,亦與免再召保官。
」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九年三月九日,吏部郎中程覃言:「臣備員郎曹,職司侍右本選,一命以上,皆有簿籍。
先遵關到指揮,詳批到罷月日,獨有諸司抽差吏職,殊無稽考。
比因(宮)[官]賞僞冒之後,遂編類頒降諸百官司,令差吏職員數行下本部遵守。
臣自供職以來,但見逐處陳乞三年供奉無失,乞行推賞。
取索案籍,稽考月日,扣問當來有無朝廷劄下,悉無有焉。
惟止取會刑部都官,都官保明詣實,本部便與放行。
臣以諸司既有公文保明,都官又行勘當,度其無弊。
但右選無所稽考,乞自今以始,凡諸司差撥吏職充應供奉,令各司先申朝廷批下都官,都官(阙)[關]報右選,兩部置籍,一如注阙,分明抄上到罷月日。
仍令赴部,出給功過印曆,逐考經所屬批有〔無〕過犯。
候滿日陳乞推賞,須要繳付身,赴部辨驗,照條格施行,庶幾命令出自朝廷,有司可以遵守。
」從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宗室小使臣依條須實曆厘務一任,通不厘務四考,方許關升。
緣從來宗室并作四年出阙,是緻艱得厘務窠阙可入,多有在部守待,動經年歲。
竊慮淹留旅邸,可将宗室厘務監當窠缺權展作四年半,刷具(使) 使阙,出榜許令指射一次。
」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陳乞戚裡添差,初任合召升朝官二員委保,所供(宋)[宗]枝圖本即無節略隐漏,關送禮部,行下太常寺,定奪服紀,畫降指揮下部,與注授添差差遣。
内有任滿再陳乞添差人,又令召保,委是重疊。
可将似此添差經任已曾召保之人,照前任已承指揮,與免再召保,放行添差。
」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任滿到部,合繳印紙陳乞覆校。
其間或有已成考任,批書替罷,本官任内别無不了事件,及無諸般過犯,止緣州府吏人一時不依條式批書,在法合召保官及降名次。
可将上項人與免召保、名次,放行參部注授一次。
」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小使臣校尉親民、監當、指使等正阙,見用五年兩季為限出阙。
今來尚有在部待次之人,員數頗多,竊慮淹留旅邸,委實可憐。
仰将逐項正任窠阙除見榜外,權展作五年三季,刷具使阙,出榜召官指射一處。
」 同日,赦:「四川、二廣州軍申到使臣校尉陳乞酬賞定差,自合照應見行條式保明。
其間有州府案例一時漏行聲說修葺器甲堅利并法官點對因依與保明二字,及有定差遣,合行當官铨量,讀律、試寫書劄百字以上,方許差注。
近來間有定狀畫一項内,雖該說已親身赴司,當官讀律試寫書劄因依,其後項保明内,卻止稱已體量或審量事因,不曾分明聲說已當官铨量訖三字。
若使行下取會,動經歲月,竊慮(近)[迂]回留滞。
仰将上項人自今赦到日,如見得别無違礙,令吏部特與放行一次。
」 同日,赦:「宗室嶽廟及添差不厘務窠阙,依條并系二年成資,滿罷,不候替人,截日離任,并以四年為限出缺。
近來往往諸州軍并不依時申到逐阙到罷,是緻本部使阙不行,有妨在部人指射。
可自今赦到日,将逐項窠缺照應應赴月日,見系四年以下缺次,即令刷具,盡行使阙,出榜召官指射。
」 同日,赦:「使臣校尉每年陳乞呈試,自合經本貫或見寄居州軍陳乞,保明給據,并申部照會,放行牒試。
其間有已曾保明、給據、申部了當,偶因呈試不中,若次年陳乞再試,内有地裡遙遠,貧乏無力歸鄉,陳乞保明再試,以緻淹留在旅,狼狽失所,情實可憐。
仰将上項人與照已經保明,勒元書鋪委保正身,放行再試一次。
内有及三年以上不到部之人,自依見行條法,保明給據施行。
」 十六年五月二日,臣僚奏:「州縣之吏,于職則卑,于民為親者,令是也。
為親民之官,百裡戚休所系,讵可以為卑而忽之小使臣注授縣令窠阙,自有成法。
近〔年〕以來,武臣不拘經任或初官人,與任子同試文铨中選,許注縣尉。
候将來資格當入兩淮縣令,即與差注。
竊詳近制之行,蓋謂親民之官,傥以稍通 文墨者充之,施于有政,當亦可觀,初意未常不善,然冠鹖業儒,功名自許,固不乏人,而挾資并緣,傳義假手,弊亦不少,僥幸一中,則由尉而令,如取如攜。
以若人而寄百裡之命,立見曠阙,況兩淮要害之地哉!諸铨試中,仍須簾試中注官,此侍左通用令也。
左選猶爾,況右選乎。
乞下臣此章,今後使臣校尉文铨試中選人,參用左選铨中體例,定日簾引,仍索真卷,比對字迹一同,方許從準嘉定五年以後節次指揮參注。
非惟可革代筆之弊,亦足以重字人之選。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六铨試右選、呈試附
今乞減楷書七人,私名七人,貼司四人。
」诏見在人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昨降指揮,諸軍揀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内付身不圓之人,權許添差一次。
竊慮無力厘會,卻緻失祿,可令吏部更與添差一次,餘依已降指揮。
諸軍揀汰離軍,已經添差一任(四)[回]到部,許注授諸州準備差使及嶽廟差遣。
其間有實緣殘廢,不能親身赴部之人,令召本色官一員結罪委保正身,許赍狀赴部陳乞差注,以示優恤。
」 六月十日,試吏部侍郎陳俊卿言:「勘會在部待次小使臣校尉,(日)[目]今見有一千餘員,每日接續參部,不下十數員。
雖逐季刷季阙,親民監當校尉共不(進)[過]百餘阙,委是員多阙少,發遣不行。
今措置欲乞比附兩選已展借使阙指揮,于見今使阙年限上展使一季,候今降指揮下部日,先次定日集注。
已後亦乞依此使阙差注,所貴在部使臣不至旅中留滞。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權吏部侍郎陳天麟言:「小使臣校尉曾經從軍、添差任滿到部之人,乞将添置指使聽候使喚,并依嶽廟一等,作二年使阙差注施 行。
」從之。
同日,天麟言:「四川從軍小使臣校尉,已降紹興元年正月三十日指揮,許理資任。
所有合給理任差帖印紙,今相度乞将應差赴行在赍到幹照,并真本付身經部陳乞出給之人,先次出給。
後經制置司依指揮審實,保明批上印紙,照會訖,方許行使。
」從之。
同日,天麟言:「小使臣校尉,前任批書不圓,或不依式,其合批考第及滿罷月日,若在隆興二年閏十一月五日诏書之前,自合照應诏書免降。
如偶緣州府批書在诏書後之人,乞指照本官成考滿罷月日施行。
」從之。
同日,天麟言:「照得選人系三年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
使臣任内偶因被對移或沖(差)替放罷之類,今乞比附選人條法,止頗犯時一考施行,庶幾文武臣升改,事體均一。
」從之。
十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臨安府龍山、浙江、紹興府漁浦、西興監渡官缺,緣系創置窠阙,本部未有立定條法。
今相度并注經任無贓私罪及不注老疾就監當人,并不注進納及補事。
若招出人,仍各隸本府,乞從本部榜阙差注。
」從之。
三年五月二日,吏部左右選狀:「選人年六十、小使臣年七十以上,及尋醫年滿人,到部參選,從長貳當官體量精力不衰,别無疾病,許依條注授。
」從之。
詳見(侍)[侍]左門。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之類,并特與放免。
」 四年三月九日,吏部狀:「準幹道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都省劄子,侍郎左選申請到指揮,乞将選人參部待次官注拟(短)[知]縣、縣令,并赴都堂審察外,所有在外指射并移注人,四川、二廣定差諸處奏辟知縣、縣令,欲依舊法,止令本處知、通精加铨量,保明申部,差注施行。
其尚書左選未有申到指揮,理合一體。
勘會本部侍郎右選小使臣知縣窠阙,見依格注保義郎以上經親民人,仍當官試書劄百字以上,試中,許差。
今準尚書左選關到前項指揮,緣小使臣亦有到部注授及四川、二廣差注到官,(郎)[卻]未有許依侍郎左選已申請事理,乞詳酌指揮施行。
」诏依侍郎左選已得指揮。
七月十二日,尚書吏部員外郎林粟言:「本選小使臣校尉,曾經從軍立功,循累降旨,注諸州軍添差指使,聽俟使喚不厘務及嶽廟差遣。
任回,願就前任州軍員缺,有司礙以格法,不許差注。
緣揀汰離軍,類多貧乏,攜家之任,曾未安居,遽以滿罷,則又般挈,坐困逆旅。
欲乞将離軍添差指(吏)[使]嶽廟,(此)[比]附宗室嶽廟不厘務差注,不礙前任州軍,則任滿之日,可免般挈道路之勞,仰稱優恤之意。
」從之。
其後吏部複言:「前旨止為小使臣本選離軍添差,大使臣未有該載明文,亦合一體差注。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小使臣校尉在福建、湖南路替回參選之人,并依内地 差撥短使滿一季,住程特與減作兩個月,收入住程。
」 十二月十九日,吏部言:「昨将武臣親民監當更逆使半年,并四年阙,監嶽廟及準備差使不厘務更逆使半年,并二年半阙。
即目在部待次武臣四百餘員,多缺所差注不行,欲乞朝廷将親民監當并嶽廟準備差使不厘務窠缺各借半年使阙差注。
」從之。
五年正月七日,吏部言:「大小使臣宗室依條每囗添差親民兵馬監押一員,系厘務。
昨緣一例作不厘務,緻鎮江府請乞差外官。
續承指揮,宗室添差兵官,依舊厘務,欲日後更不差注外官。
」從之。
七月十五日,試尚書吏部侍郎陳彌作言:「本部小使臣校尉軍功補授合注授添置不厘務指使,并聽候使喚及嶽廟三色差遣,見用應赴任三年缺。
近軍功補授人積壓在部,員數頗多,欲将不厘務指使聽候使喚嶽廟窠缺,更逆使半年,今後用二年半阙。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陳彌作言:「小使臣校尉參選,合着籍定重難并常程短使。
本部除前任請大添支合着籍定重難短使之人,員數不多,合見行條法指揮,理兩個月收入住程外,所有應副常程短使人,近來每月不下七十員,收附入籍。
其所差短使,每月不過五七人,委是虛将在部人拘占月日。
今相度欲乞止理一個月收入住程,庶幾侍次之人不緻久淹逆旅。
」從之。
十月六日,湖北提舉常平謝師稷言:「竊見辰、沅、靖州地邊溪洞,見任官月俸每至積下,無以支給。
欲望自今免添差及養老使臣。
」诏辰、沅、靖州合添差使臣并養老軍兵,自今各減半差,見任已差下使臣并養老軍兵正依舊正:據文章疑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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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二月二十三日,陳彌作言:「所掌小使臣校尉在部待次一千六百餘人,以阙籍刷諸路不厘務指使,聽候使喚嶽廟及指使監當、親民計四百六十缺,并未申到任違年事因。
其中九十二缺,皆幹道二年以前應赴任人,雖取會未至本部理筭,自拟差月日至今,各已系違年。
相度欲從本部刷具,先次依條用阙。
仍下逐路提刑司,究官吏淹慢之罪,庶在部人不緻積壓留滞。
」從之。
三月十九日,陳彌作言:「宗室小使臣添差親民,差注經任初任人外,蓋次常一百餘人。
今在部軍功補授人員多缺少,差注不行。
欲乞借宗室監當見阙,權改作嶽廟稱呼差注一任,任滿,複撥還宗室使缺,庶可以時暫發遣在部軍功補授之人。
」诏從之,仍先注曾立戰功人。
四月十日,吏部言:「軍功補授離軍之人,類皆貧乏,不能自給,久在旅(底)[邸],守候注阙。
诏應離軍注授添差指使、巡檢下使臣嶽廟之人「诏」字上疑脫「乞」字。
,并令具鈔,候畫聞下部,吏部給差帖,當官給付。
大使臣離軍注授添差準備差使、巡檢下使臣,聽候使喚不厘務,并到部注授諸州軍及監司、帥司添置準備差使,并注授嶽廟之人,一 體施行。
」從之。
五月四日,吏部言:「侍郎右選見管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法司一名,書令史一十五人,守當官二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一人,楷書三人,即自通吏額七十七人。
今欲減罷書令史一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五人,并權守當官八人,權正貼司一十二人,更不幫勘承權請給。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七日,诏進義校尉已上資級令依舊吏部掌行。
十月二十八日,權吏部尚書侍郎張津言:「小使臣校尉目今在部一千三百餘員,到部日久,無缺發遣。
乞将不厘務指使并聽候使喚窠缺,許注不系軍功之人一次,以資序恩例、名次高下差注。
如同日有軍功人指射,即依見行條法,先注軍功人,庶得可以發遣在部歲久待次之人。
」從之。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勘會諸軍将校緣功賞合轉承信郎,偶不曾繳到付身及绫紙錢,未鈔及差漏三代名諱,緻妨給告,止出轉官公據。
後來因覃恩或他賞,已轉承信郎以上,方行陳乞。
吏部卻引用入資法,比折減三年磨勘,甚失當時立法之意。
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與作一官資轉行。
」 四月三日,張津言:「本部待次小使臣校尉共一千二百餘員,兼每日接續參部不下十數員,委是員多缺少。
竊見侍郎左選缺期見使六年,本選乞于見今使阙年限上展使一年差注。
其後依此使阙差注,庶幾不緻積壓留滞。
」從之。
六月九日,張津言:「吏部侍郎右選見管諸路州軍及監司下差置(措)[指]使,聽候使喚及嶽廟差遣,專注從軍立功揀汰之人。
每日除地近州軍下住,據在部官指射外,内有遠地,如二廣路見榜一(有)[百]五十七阙,荊湖南北路、京西路見榜一百九十一缺,日久無人指射。
蓋緣從軍立功見在部人,憚于地遠,而已在遠地任滿寄居人,複無力前來赴部注授。
不惟食阙之久,兼亦本部虛榜阙次。
今相度将二廣及荊湖、京西路截日終見阙員數,行下本路州軍,并許任滿寄居、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使臣經州(邀)[繳]連錄白出身以來文字,委官對讀真本,并具立功次數、資序高下,委保官一員委保正身,不拘州軍,陳乞指射五阙,本州島保明詣實申部,從上拟差。
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準在部人,庶幾遠地均濟。
」從之。
十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勘會:「使臣出官,昨遇季孟月呈試,近旨以半年。
今在部官趙遵等自陳候久,乞放行十月呈試。
」诏吏部放行一次。
新制自來年正月為始。
十六日,诏:「饒州、南康軍、隆興府、江、筠州、興國、臨江軍、潭州、江(陸)〔陵〕府今差揀汰離軍及歸正添差員阙,慮逐州境内亢旱,無以贍給,令吏部權免差注,候秋成取旨。
」 九年閏正月二十四日,诏:「應從軍小使臣今後在職丁憂,與 免試假。
」 五月八日,試太常寺少卿王淮劄子,欲将揀汰離軍到部人除授厘務差遣。
又有前任請大添支一年以上,依條合差短使外,其願就添差不厘務嶽廟差遣、年六(八)十〔八〕已上,并免短使,庶幾從軍戰士獲沾厚恩。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嘉定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應從軍曾經立功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已經揀汰離軍添差一任回,合注正缺,間有實緣殘疾不能親身赴部注授之人,理宜優恤,許召本色官一員結罪委保正身,令家屬赍狀赴部,陳乞差注諸州準備差使或嶽廟一次。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州府合依條保明到小使臣校尉陳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參選,及在外指射差遣之人,其間有不曾連到保明正身并勘驗公據,緻礙參選注授具鈔,并小使臣校尉召到保官,内有不是本等見拟注阙,可令吏部特與放行一次。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參選年七十以上,從條合注五十貫以下場務窠阙。
緣無五十貫以下場務,是緻年及七十以上之人,并無阙可入,竊慮失祿,可與注軍功嶽廟一次。
其四川州軍元無軍功嶽廟窠阙去處,許注軍功指使,聽候使喚不厘務差遣一次。
」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宗室于在外州軍及經部陳乞嶽廟,各合召保官二員,除初官參部、已召保官及已〔參〕部判成、合注授差遣之人,若注嶽廟,自合就用其經任小使臣;已再參部,見理在部名次之人,如欲指射嶽廟窠阙,亦與免再召保官。
」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九年三月九日,吏部郎中程覃言:「臣備員郎曹,職司侍右本選,一命以上,皆有簿籍。
先遵關到指揮,詳批到罷月日,獨有諸司抽差吏職,殊無稽考。
比因(宮)[官]賞僞冒之後,遂編類頒降諸百官司,令差吏職員數行下本部遵守。
臣自供職以來,但見逐處陳乞三年供奉無失,乞行推賞。
取索案籍,稽考月日,扣問當來有無朝廷劄下,悉無有焉。
惟止取會刑部都官,都官保明詣實,本部便與放行。
臣以諸司既有公文保明,都官又行勘當,度其無弊。
但右選無所稽考,乞自今以始,凡諸司差撥吏職充應供奉,令各司先申朝廷批下都官,都官(阙)[關]報右選,兩部置籍,一如注阙,分明抄上到罷月日。
仍令赴部,出給功過印曆,逐考經所屬批有〔無〕過犯。
候滿日陳乞推賞,須要繳付身,赴部辨驗,照條格施行,庶幾命令出自朝廷,有司可以遵守。
」從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宗室小使臣依條須實曆厘務一任,通不厘務四考,方許關升。
緣從來宗室并作四年出阙,是緻艱得厘務窠阙可入,多有在部守待,動經年歲。
竊慮淹留旅邸,可将宗室厘務監當窠缺權展作四年半,刷具(使) 使阙,出榜許令指射一次。
」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陳乞戚裡添差,初任合召升朝官二員委保,所供(宋)[宗]枝圖本即無節略隐漏,關送禮部,行下太常寺,定奪服紀,畫降指揮下部,與注授添差差遣。
内有任滿再陳乞添差人,又令召保,委是重疊。
可将似此添差經任已曾召保之人,照前任已承指揮,與免再召保,放行添差。
」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小使臣校尉任滿到部,合繳印紙陳乞覆校。
其間或有已成考任,批書替罷,本官任内别無不了事件,及無諸般過犯,止緣州府吏人一時不依條式批書,在法合召保官及降名次。
可将上項人與免召保、名次,放行參部注授一次。
」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文:「小使臣校尉親民、監當、指使等正阙,見用五年兩季為限出阙。
今來尚有在部待次之人,員數頗多,竊慮淹留旅邸,委實可憐。
仰将逐項正任窠阙除見榜外,權展作五年三季,刷具使阙,出榜召官指射一處。
」 同日,赦:「四川、二廣州軍申到使臣校尉陳乞酬賞定差,自合照應見行條式保明。
其間有州府案例一時漏行聲說修葺器甲堅利并法官點對因依與保明二字,及有定差遣,合行當官铨量,讀律、試寫書劄百字以上,方許差注。
近來間有定狀畫一項内,雖該說已親身赴司,當官讀律試寫書劄因依,其後項保明内,卻止稱已體量或審量事因,不曾分明聲說已當官铨量訖三字。
若使行下取會,動經歲月,竊慮(近)[迂]回留滞。
仰将上項人自今赦到日,如見得别無違礙,令吏部特與放行一次。
」 同日,赦:「宗室嶽廟及添差不厘務窠阙,依條并系二年成資,滿罷,不候替人,截日離任,并以四年為限出缺。
近來往往諸州軍并不依時申到逐阙到罷,是緻本部使阙不行,有妨在部人指射。
可自今赦到日,将逐項窠缺照應應赴月日,見系四年以下缺次,即令刷具,盡行使阙,出榜召官指射。
」 同日,赦:「使臣校尉每年陳乞呈試,自合經本貫或見寄居州軍陳乞,保明給據,并申部照會,放行牒試。
其間有已曾保明、給據、申部了當,偶因呈試不中,若次年陳乞再試,内有地裡遙遠,貧乏無力歸鄉,陳乞保明再試,以緻淹留在旅,狼狽失所,情實可憐。
仰将上項人與照已經保明,勒元書鋪委保正身,放行再試一次。
内有及三年以上不到部之人,自依見行條法,保明給據施行。
」 十六年五月二日,臣僚奏:「州縣之吏,于職則卑,于民為親者,令是也。
為親民之官,百裡戚休所系,讵可以為卑而忽之小使臣注授縣令窠阙,自有成法。
近〔年〕以來,武臣不拘經任或初官人,與任子同試文铨中選,許注縣尉。
候将來資格當入兩淮縣令,即與差注。
竊詳近制之行,蓋謂親民之官,傥以稍通 文墨者充之,施于有政,當亦可觀,初意未常不善,然冠鹖業儒,功名自許,固不乏人,而挾資并緣,傳義假手,弊亦不少,僥幸一中,則由尉而令,如取如攜。
以若人而寄百裡之命,立見曠阙,況兩淮要害之地哉!諸铨試中,仍須簾試中注官,此侍左通用令也。
左選猶爾,況右選乎。
乞下臣此章,今後使臣校尉文铨試中選人,參用左選铨中體例,定日簾引,仍索真卷,比對字迹一同,方許從準嘉定五年以後節次指揮參注。
非惟可革代筆之弊,亦足以重字人之選。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六铨試右選、呈試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