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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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定以二月二十五日院,如遇省試年分,展至五月十五日,更不申展。
」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府轉運司言:「乞将四川铨試(中)中等第一名與不依名次,餘人止許出官。
」從之,仍自降旨日為始。
四月一日,诏令四川铨試人并就宣撫司收試,餘依見行條旨施行。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朝廷嚴铨試之法,近卻因緣作八路就廣中铨試。
臣謂二廣铨試,可以并罷。
或已試中而願就外差注者,聽就部射阙。
」诏吏部将廣東西路铨自幹道八年為始并罷。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舊法,初官并須铨試,方得參部。
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并因功賞特旨補文學、已經注權官一員回、年及五十以上人,并令吏部權與放行,就殘零阙參部一次。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同日,南效赦書:「二廣州軍依條合差攝官去處,依舊制施行。
若補京官選人,如兩經铨試不中,願就二廣州縣合入京差遣者,許赴吏部投狀,權行注授一次。
任滿,依條施行。
」九年十一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後武臣每半年一呈試,呈試不中、年三十,文臣铨試不中、年四十,選出官,仍令令所參酌舊法修立。
」 十月 二十八日,诏:「諸軍揀汰未經添差,或曾經添差未赴任,及雖赴任不曾終滿之人,今後到部,并免呈試。
」 八年五月六日,诏未經铨試不許堂除,令三省院常行遵守。
二十八日,左文林郎陳師正言:「古者敦宗睦族之道,不患于無恩,而患于無教。
我宋之興,恩之教之,可謂兩盡。
然有未盡者,惟宗室恩任子弟而已。
欲宗室恩任子弟于出官日量試铨曹「欲」下原空一格,似當脫「乞」字。
,如士大夫子弟铨試之法,但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可也。
」吏部勘會:「欲将宗室除依舊法曾經應舉得解、給到幹照之人,依條許行參選外,铨并量行铨試,依見行條法,比之外官,特優其選。
别行考試,三人取二人外,餘數如文理可采,亦聽盡取。
其三試終場不中之人,亦許不拘年限參選,即差注在餘試中宗室名次之下,庶得宗子有所激勸。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國朝會要》、《續國朝會要》、《中興會要》無此門。
淳熙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侍郎趙粹中言铨試弊幸:「今将書鋪五人結為一保,如為赴試人尋讨代筆、冒名傳義及自外傳入文字,犯人每名追賞錢三百貫,徒二年斷罪,永不得充書,同保人一例施行。
如保内人告首,與免罪支賞。
赴铨試人對面親書結保,如非正身,許人告首,亦依冒名罪賞。
試大法人,别廊不得放令與铨試人交互相見。
赴試人擅移案(卓)[桌],并行扶出。
其巡捕守分等人失覺察,重行斷罪。
祗應公人等多是遞年作過之人,計囑承替名字,或有士子承替入院代筆。
自今所差封彌、謄錄、對讀、巡鋪、監門所人吏,及應幹祗應人,并兵級元差官司去處,先次責狀保明委是正身。
如有代名人赴門頭點名,仰諸色人指出,每名追賞錢二百貫,重行斷罷。
簾裡外祗應兵級等,并不得差曾經入院之人。
從外傳入文字,如把門等人捉獲,比類支賞錢二百貫,吏人更與本處升名。
監門官捉獲,取旨推賞。
并許人告首。
所有立定賞錢,乞令臨安府先次官錢代支,後犯人名下追理。
」從之。
三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文臣初出官,有铨試之科。
武臣初出官,有呈試之法。
其試中者,始得放行參選。
比來指揮,則有铨試不中者、年四十,呈試不中者、年三十,亦許參部注授之法。
铨試詩賦各一首,或經義五道,則有與有司所問之題略無一語相關涉者,呈試至有弓不能張、矢不能挾者,雖不中選,而年已及格,何害于參部乞自今不與理為已試不中,雖已年及,亦不與放行,須候再試。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太學錄黃維之言:「铨試無出身人以經義、詩賦、時議者,欲使之知經史而谙世務也;以律義、斷案者,欲使之習法律而通文義也。
程文兩場,而試一場者亦聽,律義、斷案亦如之。
今任子之不學者,悉試斷案,引法斷罪,要歸于同,同則均為合格。
場屋間以次傳授,不害其為皆得也。
律義必欲能文,則不習焉。
彼所恃者,斷案一場可以傳授。
甚者身不至場屋,賂買他人,冒名入試,而又門禁不密,有自外傳槁而入者。
乞明诏有司,铨試無出身人程文以經義、詩賦、時議為去留,刑法以律義為去留,斷案次之。
斷案一場雖有分數,而經義、詩賦、時議、律(議)[義]三場俱不中程度及分數最少,并行黜落。
其合格者,參選日召保職 官二員批書印紙,令吏部覆試,依太學簾試諸生法,則可以革去冒名代筆之弊。
」從之。
四年七月十二日,馬軍司言:「吏部侍郎司馬伋奏,第二場呈試人不以鬥力多寡,通以本等弓射射,取其中的、中帖、中垛,以箭之分數多寡為應格。
本司照得武臣授官,依法呈試,為其有鬥力高下名次相壓。
今乞并令射親,仍于本等弓鬥力内立定分數。
昨來呈試,到垛便為應格。
今來既中的、中帖、中垛箭分數多者為應格,其射不到垛箭,作不應法黜落一項,合行除去。
所有射親箭數,欲依法以一中的比二中帖、一中帖比二中垛、四中垛比二中帖,材武并第一等呈試人共取二分半,第二等呈試人共取一分半。
如分數不及,與材武并第一等呈試人通取四分,第三等呈試人取一分。
」從之。
五年二月六日,侍禦史謝廓然言:「小使臣初官呈試,宜與铨試一體。
今乃不然,凡曰出(強)[疆],曰接伴,曰館伴,曰使相,宰執奏辟使臣,一或占此,不三數月,或旬日間,便可作經任人,暗免呈試參選。
孤寒無力,乃始就試,往往試人絕少。
乞自今如前四色,許遵依元降指揮,依舊辟差外,内未經呈試人,将來到部,亦候呈試預選,方得注授。
」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诏:「出官人铨試、呈試,雖已各立定格目,深慮講明未盡,尚有遺材,合再添場數。
内铨試雜文字一場,如宏詞六件文字内聽習一件,有司明其出處命題;書判一場,同唐 人格;呈試添斷案一場,書判一場,各聽以所長求是。
如有數場并試、文藝優長之人,有司臨時具奏,當議升擢,以旌其能。
令吏部參酌,考校等第并分場格目,條具以聞。
」 六年正月九日,诏:「近已降指揮,令武臣呈試材武或三等弓力事藝,或七書義三色,依舊法外,内呈試第二等、第三等弓力人,并令添試斷案一場,仍止試一道問目,少立條件,比文臣铨試題一半。
」 三月一日,臣僚言:「文官每歲止铨試一次,其使臣出官,卻于春秋仲月兩次呈試。
乞自今依文武铨試例,每歲止于春季收試一次。
」從之。
五月七日,诏:「右選呈試,除武學及軍班出身、曾經打試及身(力)[立]戰功人,或揀汰年及五十人,并陣亡人親子孫,許與免試外,其它不以名色出身及何恩例,并須呈試中方得出官。
如經試不中,須文臣年及四十已上,方得參選注。
」從吏部尚書程大昌請也。
七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國家嚴铨試之法,為主文者固亦不可不重其事。
比年斷案命題,乃辄加以戲谑之詞,取花果藥物以為人名。
乞自今合用人姓名,一遵舊例,隻以姓之偏傍或甲乙丙丁設為問目。
」诏自今隻用
」從之。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府轉運司言:「乞将四川铨試(中)中等第一名與不依名次,餘人止許出官。
」從之,仍自降旨日為始。
四月一日,诏令四川铨試人并就宣撫司收試,餘依見行條旨施行。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朝廷嚴铨試之法,近卻因緣作八路就廣中铨試。
臣謂二廣铨試,可以并罷。
或已試中而願就外差注者,聽就部射阙。
」诏吏部将廣東西路铨自幹道八年為始并罷。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舊法,初官并須铨試,方得參部。
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并因功賞特旨補文學、已經注權官一員回、年及五十以上人,并令吏部權與放行,就殘零阙參部一次。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同日,南效赦書:「二廣州軍依條合差攝官去處,依舊制施行。
若補京官選人,如兩經铨試不中,願就二廣州縣合入京差遣者,許赴吏部投狀,權行注授一次。
任滿,依條施行。
」九年十一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後武臣每半年一呈試,呈試不中、年三十,文臣铨試不中、年四十,選出官,仍令令所參酌舊法修立。
」 十月 二十八日,诏:「諸軍揀汰未經添差,或曾經添差未赴任,及雖赴任不曾終滿之人,今後到部,并免呈試。
」 八年五月六日,诏未經铨試不許堂除,令三省院常行遵守。
二十八日,左文林郎陳師正言:「古者敦宗睦族之道,不患于無恩,而患于無教。
我宋之興,恩之教之,可謂兩盡。
然有未盡者,惟宗室恩任子弟而已。
欲宗室恩任子弟于出官日量試铨曹「欲」下原空一格,似當脫「乞」字。
,如士大夫子弟铨試之法,但多立其額而優為之制可也。
」吏部勘會:「欲将宗室除依舊法曾經應舉得解、給到幹照之人,依條許行參選外,铨并量行铨試,依見行條法,比之外官,特優其選。
别行考試,三人取二人外,餘數如文理可采,亦聽盡取。
其三試終場不中之人,亦許不拘年限參選,即差注在餘試中宗室名次之下,庶得宗子有所激勸。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國朝會要》、《續國朝會要》、《中興會要》無此門。
淳熙元年二月十二日,吏部侍郎趙粹中言铨試弊幸:「今将書鋪五人結為一保,如為赴試人尋讨代筆、冒名傳義及自外傳入文字,犯人每名追賞錢三百貫,徒二年斷罪,永不得充書,同保人一例施行。
如保内人告首,與免罪支賞。
赴铨試人對面親書結保,如非正身,許人告首,亦依冒名罪賞。
試大法人,别廊不得放令與铨試人交互相見。
赴試人擅移案(卓)[桌],并行扶出。
其巡捕守分等人失覺察,重行斷罪。
祗應公人等多是遞年作過之人,計囑承替名字,或有士子承替入院代筆。
自今所差封彌、謄錄、對讀、巡鋪、監門所人吏,及應幹祗應人,并兵級元差官司去處,先次責狀保明委是正身。
如有代名人赴門頭點名,仰諸色人指出,每名追賞錢二百貫,重行斷罷。
簾裡外祗應兵級等,并不得差曾經入院之人。
從外傳入文字,如把門等人捉獲,比類支賞錢二百貫,吏人更與本處升名。
監門官捉獲,取旨推賞。
并許人告首。
所有立定賞錢,乞令臨安府先次官錢代支,後犯人名下追理。
」從之。
三年二月十一日,臣僚言:「文臣初出官,有铨試之科。
武臣初出官,有呈試之法。
其試中者,始得放行參選。
比來指揮,則有铨試不中者、年四十,呈試不中者、年三十,亦許參部注授之法。
铨試詩賦各一首,或經義五道,則有與有司所問之題略無一語相關涉者,呈試至有弓不能張、矢不能挾者,雖不中選,而年已及格,何害于參部乞自今不與理為已試不中,雖已年及,亦不與放行,須候再試。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太學錄黃維之言:「铨試無出身人以經義、詩賦、時議者,欲使之知經史而谙世務也;以律義、斷案者,欲使之習法律而通文義也。
程文兩場,而試一場者亦聽,律義、斷案亦如之。
今任子之不學者,悉試斷案,引法斷罪,要歸于同,同則均為合格。
場屋間以次傳授,不害其為皆得也。
律義必欲能文,則不習焉。
彼所恃者,斷案一場可以傳授。
甚者身不至場屋,賂買他人,冒名入試,而又門禁不密,有自外傳槁而入者。
乞明诏有司,铨試無出身人程文以經義、詩賦、時議為去留,刑法以律義為去留,斷案次之。
斷案一場雖有分數,而經義、詩賦、時議、律(議)[義]三場俱不中程度及分數最少,并行黜落。
其合格者,參選日召保職 官二員批書印紙,令吏部覆試,依太學簾試諸生法,則可以革去冒名代筆之弊。
」從之。
四年七月十二日,馬軍司言:「吏部侍郎司馬伋奏,第二場呈試人不以鬥力多寡,通以本等弓射射,取其中的、中帖、中垛,以箭之分數多寡為應格。
本司照得武臣授官,依法呈試,為其有鬥力高下名次相壓。
今乞并令射親,仍于本等弓鬥力内立定分數。
昨來呈試,到垛便為應格。
今來既中的、中帖、中垛箭分數多者為應格,其射不到垛箭,作不應法黜落一項,合行除去。
所有射親箭數,欲依法以一中的比二中帖、一中帖比二中垛、四中垛比二中帖,材武并第一等呈試人共取二分半,第二等呈試人共取一分半。
如分數不及,與材武并第一等呈試人通取四分,第三等呈試人取一分。
」從之。
五年二月六日,侍禦史謝廓然言:「小使臣初官呈試,宜與铨試一體。
今乃不然,凡曰出(強)[疆],曰接伴,曰館伴,曰使相,宰執奏辟使臣,一或占此,不三數月,或旬日間,便可作經任人,暗免呈試參選。
孤寒無力,乃始就試,往往試人絕少。
乞自今如前四色,許遵依元降指揮,依舊辟差外,内未經呈試人,将來到部,亦候呈試預選,方得注授。
」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诏:「出官人铨試、呈試,雖已各立定格目,深慮講明未盡,尚有遺材,合再添場數。
内铨試雜文字一場,如宏詞六件文字内聽習一件,有司明其出處命題;書判一場,同唐 人格;呈試添斷案一場,書判一場,各聽以所長求是。
如有數場并試、文藝優長之人,有司臨時具奏,當議升擢,以旌其能。
令吏部參酌,考校等第并分場格目,條具以聞。
」 六年正月九日,诏:「近已降指揮,令武臣呈試材武或三等弓力事藝,或七書義三色,依舊法外,内呈試第二等、第三等弓力人,并令添試斷案一場,仍止試一道問目,少立條件,比文臣铨試題一半。
」 三月一日,臣僚言:「文官每歲止铨試一次,其使臣出官,卻于春秋仲月兩次呈試。
乞自今依文武铨試例,每歲止于春季收試一次。
」從之。
五月七日,诏:「右選呈試,除武學及軍班出身、曾經打試及身(力)[立]戰功人,或揀汰年及五十人,并陣亡人親子孫,許與免試外,其它不以名色出身及何恩例,并須呈試中方得出官。
如經試不中,須文臣年及四十已上,方得參選注。
」從吏部尚書程大昌請也。
七年二月十二日,臣僚言:「國家嚴铨試之法,為主文者固亦不可不重其事。
比年斷案命題,乃辄加以戲谑之詞,取花果藥物以為人名。
乞自今合用人姓名,一遵舊例,隻以姓之偏傍或甲乙丙丁設為問目。
」诏自今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