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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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姓名為題。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武臣呈試出官,系是材武及三等弓力,以十分為率取五分。

    昨來措置将材武與第一等人共取二分半,第二等取一分半,第三等取一分。

    緣當時不立定合格箭數,故第一等有數箭中 垛,而本等分數已足,緻取不到,其第三等卻隻一箭中垛取中者,因有詞訴。

    後來更不分等,馬軍司止從上叫及五分乃為足,餘人未嘗得試,便當黜落。

    兼照得近降指揮,第二等、第三等呈試弓力人,添試斷案一場。

    目今陳乞試此二等弓力人數少,今參酌措置三等人所試,如射親箭數同,以等第為次;若等第同,以元牒字号先後為次。

    」馬軍司看詳:「除材武人依舊法取放,将三等人不拘等第,以親射四箭以上人為合格,通材武共取五分之數。

    如取及五分,餘雖合格,并令次年再試。

    如取不及五分。

    亦欲以次三箭已下,依等第從箭數多者取之。

    」吏部看詳:「自今呈試第一等、第二等事藝,并令于每歲二月上旬為始,赴部投納試卷,往類試所收試,就铨試官出題考校,分優平二等,不拘分數取放。

    内文理全不通者,即行黜落。

    從本部牒馬軍司,于牒到本月内選者,依馬軍司已措置事理,将材武并三等人盡行呈試,以箭數多寡比較,十分取五分合格之數。

    内第二等、第三等添試斷案,文理優通之人,即與升一等比較。

    其通平者,止依本等。

    若呈試不中,或箭數少不及之人,理為已試中斷案,令次年止呈試本等事藝。

    」從之。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诏自今恩澤降等文學出身并須铨試。

    以潼川府路轉運判官虞似良言:「铨試之法,實作成人材之要術,而恩澤降等補授文學,乃獨免铨試,赴部注拟。

    蓋 謂恩澤降等文學初任權入,不理為任,所以免試,殊不知當官臨民則一也。

    若權入一任得舉主,次又可免試,則終身不試矣。

    今宰相子弟第五甲出身尚且铨試,何獨于降等文學而可僥幸」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十九日,诏:「二廣土著人,權令就本路呈試,許定差外,其諸路戶貫之人,自來年為始,更不許赴二廣呈試。

    如違,從貢舉條制施行。

    」以吏部侍郎蕭燧言「頃年因臣僚言,有請乞罷二廣铨試,以革僥幸之弊。

    幹道七年三月,诏吏部将廣東西路铨試自幹道八年為始并行住罷。

    惟是武臣呈試弓馬或七書義,二廣仍舊,其試中人定差一次,卻移籍參部。

    亦有本部試中,未經定差,徑來參部者,事體未均」故也。

     六月十八日,诏除恩科人外,自今文學铨試中,并許出官。

    以吉州文學方若水狀:「近觀指揮,除恩科外,今後應文學并铨試出官。

    若水近赴铨試中,給到公據,乞參選。

    準告示,遇赦方許出官。

    吏部指揮定,文學既令铨試,若試中人,自合依已降指揮出官,難以更令待郊祀」故也。

     八月四日,诏:「右選呈試打硾、弓弩、鑒箭、喝法,令殿前司、馬步軍司将校等監視,依元差撥外,差識字谙曉弓馬大小使臣二員充監視打硾、弓弩官,及掌俵散弓弩一員充監視鑒箭喝法官,及掌試材武射親,從樞密院于呈試日,臨期于三衙将副内差撥。

    令吏部馬軍司各置帳籍,遇揀到中箭,呈過馬軍主帥及 本部監試官,兩處當官,各行注籍。

    」 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诏铨試添試雜文指揮更不施行。

    以工部尚書王佐言「添試雜文所試一制,纔二百餘字。

    格式有定,傥能默誦一二十篇,便可參錯疊用。

    非若詩賦,拘以聲律,限以押韻之難」故也。

     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宰執進呈郭鈞奏:「乞今後呈試,四箭已上垛,取不到之人,理作次年合格之數。

    」上曰:「且已。

    雖姑息目前,若積聚得人數多,卻不可行。

    不如隻依舊法。

    」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仰惟治朝百度振舉,尤嚴铨試之法,奸弊至多,革去殆盡。

    惟傳題代筆之弊,今猶存也。

    臣嘗深究其端,蓋緣試院所差兵士等人,多非正身,往往臨時顧眷,緻令老奸宿猾、熟于試院者得以詭名執役。

    因而在外先與代筆人私議賄賂,俟引試日,内外通同,巧為假手之地,試題程文,旦出暮入。

    有司防閑愈備,而小人奸計愈生。

    雖嚴為法禁以曉之,然惟利是圖,曾不顧也。

    乞自今試院合差兵士等,并須合幹人委保正身,不得以曾被差人充。

    如有違戾,必寘于法。

    庶幾奸弊盡革,以示取人之公,不為小補。

    」從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今後四川铨試《刑統》義,添作三道。

    從臣僚請也。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後小使臣呈試出官,如遇有拟定差遣、合試驗弓馬人,依舊用春秋仲月兩次引試。

    」從吏部侍郎餘端禮請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呈試材武,令吏部馬軍司嚴行約 束合幹軍校等人,須管依法打硾、喝放,毋縱仍前作弊。

    」從臣僚請也。

     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竊見铨試之法,近至于權貴,遠至于寒畯,其子弟以門蔭補官者,非中铨試,不許出官,此近世之至良法。

    然臣竊惟有以國戚而與宮觀差遣者,如張似續;有以勳臣之後而特差帥司幹官差遣者,如楊文昌;有特令吏部差充憲司差遣者,如劉球。

    此三人者,問其嘗中铨試乎則曰未也。

    臣聞古之行法者,必自貴近始。

    舍貴近而行于疏遠,則天下不服,而法廢矣。

    今有未嘗中铨試之人而得出官,是铨試之法為虛器也。

    乞明诏執事,自今以始,有出于一時之除授而未察其嘗中試與否者,令吏部勘當,申中書省及給舍台谏,如系未經中铨試之人,許給舍得以繳駁,台谏得以彈罷,雖嶽廟宮觀帶貼職者,亦在所不與。

    蓋貼職者天子之優恩也,非可假此而免試也;嶽廟宮觀者雖非臨民也,然已經出官臨民之漸也。

    非中铨試,不以貼職而出官,不以嶽廟宮觀而臨民,則幸門塞矣。

    然後铨試之良法,可以經久而不壞,出官臨民可以得人而不濫。

    」從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今後呈試材武人并令依格射弓踏弩。

    從吏部侍郎餘端禮請也。

     十五年六月三日,宰執進呈給事中鄭僑繳奏王良輔免呈試放令參部。

    上問:「從軍人如何出官,免得呈試」周必大等奏:「舊法,呈試中方得出官。

    淳熙十年,放行曾經從軍免試一兩 人,遂以為例。

    」上曰:「鄭僑繳章說既曾從軍,自合習熟武藝,何憚呈試。

    如赴呈試不得,前此從軍,所習何事此說甚當,可依舊法施行。

    」于是诏依,已後準此。

    僑奏:「仰惟陛下創法立制,犁然當于人心,可以萬世通行而無弊者。

    文臣出官铨試,武臣出官呈試是也。

    曆歲以來,有司謹守奉行,不敢加毫末私意于其間,可謂嚴矣。

    偶緣淳熙十年有進義副尉何大亨者,以蔭補出官,自陳元系充用人,乞免呈試參部。

    有司巧為申明,遂蒙特旨與免呈試。

    此弊一開,後來之人遽于攀緣,遂使一時特旨,直作永遠成例。

    故十一年則有保義郎項緻明、承節郎裴守、承信郎杜可大,十三年則有承節郎劉珣、承信郎王簡,十四年則有承信郎陳斌、承節郎湯信,皆是用例陳乞,并特降指揮免試參部。

    今來王良輔又安得不引此而求免呈試乎此例已行,臣恐數年以後,呈試之法遂為虛設矣。

    契勘在法諸蔭補人應赴選者,依三等格,送馬軍司呈試,此意甚明白也。

    其間亦有免呈試者,謂江海船立功補官之人,則法許免呈試;諸軍揀汰離軍之人,則法許免呈試。

    即未嘗有初投用,後因蔭補出官,與免呈試參部之法也。

    惟淳熙元年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