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六
關燈
小
中
大
,軍中奏補有官子弟不願從軍之人,特免審驗,放令參部。
夫審驗者謂察其身年,呈試者謂校其藝,此法又不相關矣。
若曰彼嘗從軍,何必呈試,此則法之所在,又不容以幸免也。
使彼果精于武藝,則一試之頃,又何畏而求免乎今若聽其展轉相承,用例廢法,則他日徼幸之徒,必有竄名冒籍于軍伍之中,以為免試張本者,弊未已也。
臣竊謂淳熙十年以來,至于今日,其免呈試者幸未至泛濫,尚可革而絕之,以防他日之弊。
伏望申嚴此法,自王良輔始,特将今來免試參部指揮更不施行。
仍(照)[诏]有司,恪守成法。
自今雖曾從軍人,後用蔭補出官離軍,必須呈試中選,方許參部,庶幾杜絕冒濫,循法而行,知所勸免矣。
」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宗子今來見行陳乞覃恩補官人,并候铨試出官。
其已參選人,候一任回,铨試中,方許到部。
不許用舉主免試等恩例。
」從吏部所請也。
紹熙元年六月十一日,吏部侍郎餘端禮言:「竊見年來試闱,奸弊百出,因吏部掌行铨試,(察)[密]加考究,見得六曹寺監等處差到人吏,下至翰林帳設司等人,例皆竊帶遊手入院,以為肘腋,通同作過。
萬一事敗,令代罪名,主謀受賄,略不相及。
今铨試院日逼,深恐未易頓革。
乞今後似此等人,并不許私辄帶入試院。
如果是局分事繁,令本局人吏踏逐保明素有行止人,申乞系籍,或有作過,與同罪,庶幾少破奸謀,以戢弊源。
」從之。
八月九日,國子司業(計)[許]衡言:「乞下吏部,今後将铨試中選之人,令長貳郎官遵仿中書覆試太學簾引之法,量試小經義一首,或小賦一韻,或省題詩一首,試中然後參 部出官,注授差遣。
否則再候铨試。
如此,則膏粱之子皆知向學,而假手、傳義、代名之弊可以盡革。
雖有高赀者,亦無所施其巧矣。
」從之。
二年四月二日,吏部條具下項:一、簾試去處,合就本部長貳廳前排設座次引試。
一、京官選人簾試,各随本選長貳郎官出題引試,如有避親,請不幹礙官出題考校。
一、引試日,官員各合冠帶入試,令書鋪戶責狀識認正身。
一、合令試人投納試卷前連家狀并草紙,仍聲說所習名件。
一、照得臣僚申請所降指揮内,系令試小經義一道。
卻緣铨試人隻試經義五篇,不試小經義,今合令試本經義冒頭一首,或小經義一道,或賦一韻,或省題詩一首。
一、候指揮下部日出榜,令铨試中人投納試卷,不拘日分人數引試。
合下國子監關借《韻略》一百本,并合用出題經書及試案一百隻。
一、所有宗子系是量試中出官,更不簾試。
一、所有铨試不中、終場之人,引用年及四十、陳乞出官之人,自有見行條法,更不簾試。
一、所有同進士出身并恩科人铨試,止試《刑統》或斷案。
若試中之人,不須更令簾試。
一、四川安撫制置使司铨試,乞候今來本部簾試了日,行下本司照會,一體施行。
七日,國子監供具太學簾試節次如右:一、引試日,請長貳判,請博士、正、錄各一員同共垂簾出題引試。
一、士人試畢,親于簾前納卷,先呈博士、正、錄,考畢,呈長貳定高 下資次,揭榜曉示。
所有考校,例不糊名,更不謄錄。
若文理通,并無黜落。
一、照得淳熙十一年顔師魯任内,有補中學生沈良傑系簾試文理纰缪,尋勒再試,亦纰缪,已行駁放。
以後别無文理不通纰缪之人。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自三年以後,任子不試律義者,無得獨試斷案。
如已試律義,而後欲試斷案者聽,惟不得以斷案辄當律義之數。
」從禮部尚書李巘請也。
四月二十七日,宰執進呈黃由奏:「铨試已添律義,不須更用簾試。
」上曰:「簾試正以革代筆之弊,正當加嚴,豈可廢也。
」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初官不曾铨試,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并因功賞特旨補文學、已經注權官一任回、年及五十以上,并令吏部權與放行參部,注殘零阙一次。
初官依條年四十、铨試不中、注殘零阙之人,如一任回,應有恩賞恩例,許收使一次。
」 同日,赦:「應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長貳铨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與免呈試,許指射。
」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權工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謝深甫言:「铨試不中,年及四十人,許注殘零阙。
夫既雲铨試不中,則其于文義未必通,法理未必曉,豈應遽然授以職任乞将铨試不中人到部日,令本選郎官就長貳廳寫律一條以授之,俾之解釋律意,不問文采,止直說數語,如定奪公事之辭。
或願試省題詩、小賦、小經義者,亦聽。
但義理稍通,使與參注。
如或不通, 許再到部。
如此,則不緻以懵然不通曉之人而使之從仕也。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勘會初官不曾铨試,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并因功賞特補文學、已經注權官一任回、年及五十以上,并令吏部長貳铨量,權與放行參部,注殘零阙一次。
」自後郊祀、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同日,赦:「勘會初官依條年四十、铨試不中、注殘零阙之人,如一任回,應有恩賞恩例,許收使一次。
」自後郊祀、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慶元元年三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臣近者差充類試監試官,因見有關防〔未〕盡他日合行措置事件:一、訪聞代名就試之人,自入都門,已代其身,書鋪保官皆不知也。
既中之後,簾試注拟,亦是代身。
及他時之官,始是正身。
至罷官到部,别移書鋪,則其迹泯矣。
今欲乞令書鋪具見在鋪铨試中人姓名,申部照證。
如後來移鋪,則令前來書鋪識認。
如有差異,即與從條坐罪,庶息代身之弊。
一、尋常铨試,第一場系在簾前,逐保令書鋪識認。
至第二場,則不複至簾前,止将試卷縛在試案上。
緣就試人多是移案,坐次難尋。
乞今後逐場令保頭赴簾前請領卷子,分給同保之人,并申嚴搬移之法,庶息此弊。
一、謄錄人系于臨安府轉運司差撥貼司,其人多是避免入院,雇募頑猾曾經作過之人抵替,兼恐損壞試卷,通同裡外作弊。
乞今後須要正身,仍封臂書其姓名,差手分一名管押入院。
如有 改換差誤,即将手分并代名人重作行遣。
一、謄錄官多差在部選人,而監中門則是臨安府通判,是緻謄錄吏輩全無忌憚。
乞今後通判專監謄錄,卻差職官充監中門,庶幾輕重得宜,可以無弊。
」從之。
十月五日,臣僚言:「竊謂官冗之弊,莫甚于今日,而初官為尤甚。
凡一阙而三四人共之,需次至八九年之久。
良由入仕之源不清,僞濫者衆,故賢愚有同滞之孍。
國家每歲春铨,任子率二人而取一,選至優也。
使所取皆得其人,則位無虛授,何患官冗。
比年以來,世祿子弟不務力學,但以貨取,假手傳義,冒名入試,至有全不識字而僥冒中選者。
異時使之臨政,不能書判,則委之吏手,必為民害。
竊見特奏名進士殿試,元系二人取一名。
頃因議者謂入仕冗濫,請增為三。
孝宗慨然從之,由是所取頗精。
欲乞自今任子自來年為始,铨試亦以三人取一。
姑以三年為率,俟其藝業稍精,則複舊制。
庶幾任子皆知勉學,而無貨取之私。
異時從政,且有得人之,官冗之弊,可以少革。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每年铨試,于二月二十五日鎖院。
如遇省試年分,依指揮展至五月二十五日,更不申
夫審驗者謂察其身年,呈試者謂校其藝,此法又不相關矣。
若曰彼嘗從軍,何必呈試,此則法之所在,又不容以幸免也。
使彼果精于武藝,則一試之頃,又何畏而求免乎今若聽其展轉相承,用例廢法,則他日徼幸之徒,必有竄名冒籍于軍伍之中,以為免試張本者,弊未已也。
臣竊謂淳熙十年以來,至于今日,其免呈試者幸未至泛濫,尚可革而絕之,以防他日之弊。
伏望申嚴此法,自王良輔始,特将今來免試參部指揮更不施行。
仍(照)[诏]有司,恪守成法。
自今雖曾從軍人,後用蔭補出官離軍,必須呈試中選,方許參部,庶幾杜絕冒濫,循法而行,知所勸免矣。
」 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宗子今來見行陳乞覃恩補官人,并候铨試出官。
其已參選人,候一任回,铨試中,方許到部。
不許用舉主免試等恩例。
」從吏部所請也。
紹熙元年六月十一日,吏部侍郎餘端禮言:「竊見年來試闱,奸弊百出,因吏部掌行铨試,(察)[密]加考究,見得六曹寺監等處差到人吏,下至翰林帳設司等人,例皆竊帶遊手入院,以為肘腋,通同作過。
萬一事敗,令代罪名,主謀受賄,略不相及。
今铨試院日逼,深恐未易頓革。
乞今後似此等人,并不許私辄帶入試院。
如果是局分事繁,令本局人吏踏逐保明素有行止人,申乞系籍,或有作過,與同罪,庶幾少破奸謀,以戢弊源。
」從之。
八月九日,國子司業(計)[許]衡言:「乞下吏部,今後将铨試中選之人,令長貳郎官遵仿中書覆試太學簾引之法,量試小經義一首,或小賦一韻,或省題詩一首,試中然後參 部出官,注授差遣。
否則再候铨試。
如此,則膏粱之子皆知向學,而假手、傳義、代名之弊可以盡革。
雖有高赀者,亦無所施其巧矣。
」從之。
二年四月二日,吏部條具下項:一、簾試去處,合就本部長貳廳前排設座次引試。
一、京官選人簾試,各随本選長貳郎官出題引試,如有避親,請不幹礙官出題考校。
一、引試日,官員各合冠帶入試,令書鋪戶責狀識認正身。
一、合令試人投納試卷前連家狀并草紙,仍聲說所習名件。
一、照得臣僚申請所降指揮内,系令試小經義一道。
卻緣铨試人隻試經義五篇,不試小經義,今合令試本經義冒頭一首,或小經義一道,或賦一韻,或省題詩一首。
一、候指揮下部日出榜,令铨試中人投納試卷,不拘日分人數引試。
合下國子監關借《韻略》一百本,并合用出題經書及試案一百隻。
一、所有宗子系是量試中出官,更不簾試。
一、所有铨試不中、終場之人,引用年及四十、陳乞出官之人,自有見行條法,更不簾試。
一、所有同進士出身并恩科人铨試,止試《刑統》或斷案。
若試中之人,不須更令簾試。
一、四川安撫制置使司铨試,乞候今來本部簾試了日,行下本司照會,一體施行。
七日,國子監供具太學簾試節次如右:一、引試日,請長貳判,請博士、正、錄各一員同共垂簾出題引試。
一、士人試畢,親于簾前納卷,先呈博士、正、錄,考畢,呈長貳定高 下資次,揭榜曉示。
所有考校,例不糊名,更不謄錄。
若文理通,并無黜落。
一、照得淳熙十一年顔師魯任内,有補中學生沈良傑系簾試文理纰缪,尋勒再試,亦纰缪,已行駁放。
以後别無文理不通纰缪之人。
二年二月十四日,诏:「自三年以後,任子不試律義者,無得獨試斷案。
如已試律義,而後欲試斷案者聽,惟不得以斷案辄當律義之數。
」從禮部尚書李巘請也。
四月二十七日,宰執進呈黃由奏:「铨試已添律義,不須更用簾試。
」上曰:「簾試正以革代筆之弊,正當加嚴,豈可廢也。
」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初官不曾铨試,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并因功賞特旨補文學、已經注權官一任回、年及五十以上,并令吏部權與放行參部,注殘零阙一次。
初官依條年四十、铨試不中、注殘零阙之人,如一任回,應有恩賞恩例,許收使一次。
」 同日,赦:「應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長貳铨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與免呈試,許指射。
」 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權工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謝深甫言:「铨試不中,年及四十人,許注殘零阙。
夫既雲铨試不中,則其于文義未必通,法理未必曉,豈應遽然授以職任乞将铨試不中人到部日,令本選郎官就長貳廳寫律一條以授之,俾之解釋律意,不問文采,止直說數語,如定奪公事之辭。
或願試省題詩、小賦、小經義者,亦聽。
但義理稍通,使與參注。
如或不通, 許再到部。
如此,則不緻以懵然不通曉之人而使之從仕也。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勘會初官不曾铨試,其間有年及五十以上,并因功賞特補文學、已經注權官一任回、年及五十以上,并令吏部長貳铨量,權與放行參部,注殘零阙一次。
」自後郊祀、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同日,赦:「勘會初官依條年四十、铨試不中、注殘零阙之人,如一任回,應有恩賞恩例,許收使一次。
」自後郊祀、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慶元元年三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臣近者差充類試監試官,因見有關防〔未〕盡他日合行措置事件:一、訪聞代名就試之人,自入都門,已代其身,書鋪保官皆不知也。
既中之後,簾試注拟,亦是代身。
及他時之官,始是正身。
至罷官到部,别移書鋪,則其迹泯矣。
今欲乞令書鋪具見在鋪铨試中人姓名,申部照證。
如後來移鋪,則令前來書鋪識認。
如有差異,即與從條坐罪,庶息代身之弊。
一、尋常铨試,第一場系在簾前,逐保令書鋪識認。
至第二場,則不複至簾前,止将試卷縛在試案上。
緣就試人多是移案,坐次難尋。
乞今後逐場令保頭赴簾前請領卷子,分給同保之人,并申嚴搬移之法,庶息此弊。
一、謄錄人系于臨安府轉運司差撥貼司,其人多是避免入院,雇募頑猾曾經作過之人抵替,兼恐損壞試卷,通同裡外作弊。
乞今後須要正身,仍封臂書其姓名,差手分一名管押入院。
如有 改換差誤,即将手分并代名人重作行遣。
一、謄錄官多差在部選人,而監中門則是臨安府通判,是緻謄錄吏輩全無忌憚。
乞今後通判專監謄錄,卻差職官充監中門,庶幾輕重得宜,可以無弊。
」從之。
十月五日,臣僚言:「竊謂官冗之弊,莫甚于今日,而初官為尤甚。
凡一阙而三四人共之,需次至八九年之久。
良由入仕之源不清,僞濫者衆,故賢愚有同滞之孍。
國家每歲春铨,任子率二人而取一,選至優也。
使所取皆得其人,則位無虛授,何患官冗。
比年以來,世祿子弟不務力學,但以貨取,假手傳義,冒名入試,至有全不識字而僥冒中選者。
異時使之臨政,不能書判,則委之吏手,必為民害。
竊見特奏名進士殿試,元系二人取一名。
頃因議者謂入仕冗濫,請增為三。
孝宗慨然從之,由是所取頗精。
欲乞自今任子自來年為始,铨試亦以三人取一。
姑以三年為率,俟其藝業稍精,則複舊制。
庶幾任子皆知勉學,而無貨取之私。
異時從政,且有得人之,官冗之弊,可以少革。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每年铨試,于二月二十五日鎖院。
如遇省試年分,依指揮展至五月二十五日,更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