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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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見國子監申,混補用四月十五日鎖院。

    照得幹道八年大學混補,系于六月内附铨試一處鎖院。

    所有今來铨試出官,緣今年系諒闇牓,恐有合就試之人,委是相妨。

    乞照逐舉省試年分,依紹熙四年用 六月十日鎖院。

    」從之。

     六月十三日,诏:「進士第五甲并恩科人铨試,照舊法兩人取放一名,餘并照近降指揮施行。

    」先是賜同進士出身李大有等陳乞:「竊見臣僚奏請以任子藝業未精,權将铨試三人取一人,于有出身人難以雷例施行雷例:「雷」字疑誤。

    。

    」都司拟到進士第五甲系曾過省及特奏名老于場屋之人,即與其它宗室推恩并任子不同,故有是命。

     九月二日,宰執進呈京镗等奏:「内批太皇太後侄孫、通直郎吳铨,用其兄鈞例,添差轉運司屬官差遣。

    以通直郎而得屬官,不為過當。

    但此人未經铨試,昨來吳鈞乃在未嚴铨試之前,今來吳(鈞)[铨]乃在指揮之後,恐于铨法有礙。

    」上曰:「既礙铨法,不若已之。

    」 三年十月六日,宰執進呈内批婕妤楊氏親侄、承節郎楊谷等差充合門看班祗候。

    京镗等奏:「兩人未曾呈試,莫若候來春試中而後與,庶不礙法。

    」上曰:「未呈試,于法有礙。

    」遂已。

     四年二月三日,吏部侍郎謝源明言:「乞遵用孝宗隆興之诏,铨試十八而取五,誠為中制。

    若代筆、傳義、挾書,照累降指揮禁止。

    所有宗室铨試,亦依此施行。

    」诏依,自慶元四年為始。

     六年閏二月三日,臣僚言:「吏部每歲一铨,蔭補子弟各召保官二員,然後收試。

    其中選者,實時簾引,再引再中然後參部注授。

    若使人人務學,下筆能文,铨試之名,是其自取,則學優而仕,馴緻通顯。

    今則不然,每遇就試,即擁高赀而來,經營書鋪等人 代身代筆,安然中選。

    前後約束非不嚴切,犯者或至失官。

    此風既久,漸不可革。

    竊見所在士人應鄉貢、漕司、進士舉及就鋪到省人,并是本貫節次勘會保明,申州、申漕、申監、申部,其間亦有召保官者。

    蓋緣就試之人,惟本貫知之最詳。

    今蔭補子弟受父祖世賞,居鄉亦久,賢否優劣,人所共知。

    及其就铨,不責以本貫保明,反就此間書鋪求保。

    及其引試,卻關(集)[書]鋪使之識認正身,是何切切于士子,而闊略于命士乞今後應赴铨試人,須經本貫州縣先次勘會,保明指實,并召本等官兩員委保正身,堪赴铨試,結罪保明申部,方許收試。

    其随侍在京任人,亦仰于随侍去處,如前召保施行。

    兼慮州縣保員不多,拘于五次作保之限,乞特許七次,庶幾保員稍寬,免有沮格。

    」從之。

     嘉泰元年正月二十日,臣僚言:「臣嘗具奏,欲将日後就铨試人各經本貫保明,并從本貫就取試人親書家狀連申,以憑将來比對字迹,免有代筆之患。

    去年明堂,臣僚合該奏補,其諸州保明文字到部,或有先後。

    兼大禮以後,假故頗多,奏鈔亦有遲緩。

    尚有合該奏補人,親身在部,伺候至今,未得绫紙者;亦有随侍遠方,或居在遠郡,伺候绫紙未到,一面起離前來待試者。

    似此之類,各未有绫紙可照。

    若聽其迂回保明,則其間遠郡必有赴試不及之人。

    今取試期尚有四十餘日,乞将慶元六年該遇明堂大禮奏補,合赴今年铨試之人, 續得绫紙,未能經本貫保明者,且許就所在州軍陳乞辯驗,如委是去本貫稍遠,仰實時批書保官印紙,就取親書家狀,保明連申一次。

    其當年大禮以前應系補官就試,或已經試下再來就試人,并照已降指揮及親書家狀連申一節事理施行。

    仍令吏部疾速遍牒合屬去處,及出文牒曉示。

    」诏今後如遇大禮年分,合赴次年铨試之人,吏部前期撿舉,行下所在州軍,照此施行。

     開禧元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皇朝用人,以進士一科為最重。

    比年以來,盡公者鮮,挾私者衆,科舉之弊日滋。

    或先與試題,或私為暗号,往往得志。

    如公試、上舍試、铨試之類,皆循舊例,不置别試所。

    間有合避親試卷,止是避房,往往并在收取之例。

    其初不顧嫌疑,繼之遂成私曲。

    臣以謂莫若于公試、铨試、上舍試之類,并仍置主管避親官,不置别試所,俾之牒試,以示至公。

    如是省試年分,即分别試所,有孤經者令改經就試。

    」诏令禮部契勘。

    既而本部言:「國子監看詳累舉體例,省試、四川類試、太學諸路解試,并皆置别試院,所以杜絕親故私取之弊,法意已詳。

    獨铨試、公試、上舍試,凡有親戚,止是避房,不令别試。

    雜以他卷,謂之裹送,其間豈無私嫌今令别試避親,寔可以痛革其弊。

    其铨試人,多使就别院。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铨試之設,政欲取能文曉法之人出仕。

    近年以來,弊端百出,至有把頭兜攬者,交結 合幹吏卒,計會題目,在外撰述,所謂試人,但塊坐守待,傳入謄寫上卷。

    又有詭名入場者,謂如甲有官,卻不就試,止将名字厚價賣與乙,代名入院,為人假手。

    或有官之人,公然受财代筆。

    甚者至于(折)[拆]換真卷,移易姓名。

    洎至揭榜,往往多是懵不曉事之人預選,是緻真才碩能枉被黜落。

    欲令監試多方措置,重立罪賞,嚴行禁戢,務要盡革宿弊,使孤寒才學之人得遂寸進。

    」诏令日下措置關防,出榜曉示,具已措置事件申尚書省。

    仍仰臨安府選差有心力總轄使臣,于貢院四圍及毗近寺觀、邸店、舟船去處,廣行緝捕。

    如失覺察,重作施行。

     九月十八日,臣僚言:「應科場試中卷子,乞與比并筆迹,以革代筆之弊。

    且如铨試,雖有吏部簾引,亦不過關防文理不通之人。

    其換卷代筆,元不可革。

    今乞将試中卷子文理優通之人,更與比并筆迹,則代筆之弊,自不容于不革。

    及簾試卷前草紙書寫文槁,并須存留,不許塗抹。

    」從之。

     嘉定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臣聞《周官》之訓有曰:『學古入官,議事以制,政乃不迷。

    』蓋非斷制則不能議事,非學古者不能斷制。

    今铨試之法,有詩賦、經義以考其平昔之所習,有《刑統》大義以驗其律令之所長,而又立為時議一場,采取前史施行之迹,俾得詳論而熟訂之。

    因古之事而可達于今日之用,揆今之宜而不失于古之意,斯亦《周官》之遺訓,觀人之要法也。

    然自立法以 來,其習時議與不習者,從其所願,因此铨闱專以本經律義為定其一日之長,僥幸以得者固多,而預剽旁竊,乞靈借助,亦已猥衆,反或籍此羅取前(例)[列]。

    而真才寔學之士,或拘于一篇之聲律,或困于一辭之屬比,至于遺逸而不收。

    事體倒植,誠為非便。

    夫铨試雖曰聚華腴之子弟,而名門俊秀種積充富,俛首于其間者亦非一人,誠得以時議展布其所學,則雖不待于科舉之遍試,廷陛之射策,而有用之才,大略可見。

    今已鎖試,乞戒考官,于時議一場精加考校,以時議被采擇者,俾居前列。

    庶幾公卿子弟翕然興起,博覽史籍,以副選掄。

    其于國家儲養才用,非為小補。

    且使假手僞冒之輩不得僥占前(例)[列]之所懲戒,是亦革弊之一端也。

    」【貼黃】「照得铨試之弊,多是白身士人假借不赴試,或已亡任子绫紙影帶入場,有一人而代四五人者,有買囑合幹人,自外傳入者,有多帶懷挾,公然抄寫者。

    占名之後,雖有簾試,奸弊尤甚。

    乞行下試院,申明見行條令,務在必行,毋為具文。

    」從之。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七舉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