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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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寔,自依常法。

    」從之。

    《文獻通考》:二十九年,令所删定官聞人滋請凡在官者,曆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過犯,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并用。

    于是天子以其議下近臣,而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希亮等上議曰:「自一命以上,仕于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寔廉,勢不能自達于上,故為之立薦舉之法。

    必使之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若舉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薦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才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

    今欲酌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孍,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

    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方聽受監司、郡守京削之薦。

    」 三十年正月十四日,诏:「諸州守臣間有阙官,可令六曹尚書、侍郎、翰林學士、兩省台谏官、正言以上各舉曾任通判及通判資序,公勤廉慎,治狀顯著,可充郡守者二 員聞奏,以備铨擇。

    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其曾任郡守,雖有公累而才寔可用者,亦許薦舉。

    」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令三省、樞密院遇有薦到武臣,關互置籍,記錄姓名,召赴都堂審察,取旨升擢。

    内見任人,候任滿日審察,如材藝超卓,衆所列薦者,别具取旨。

    然有在軍中職次已高人,未有升擢員阙,兼見在軍,難以候任滿審察。

    」诏:「今後侍從、台谏、右正言以上、帥臣、前兩府及待制以上,于所部舉薦武臣,其薦到統制、統領官,與轉一官,正任防禦使以上及礙止法人,三省、樞密院籍記,候有内外近上兵官阙,取旨升擢。

    将官以下,令赴三省、樞密院審察取旨。

    若在遠不願赴審察人,令本軍與升一等差遣。

    遇阙,先次升差。

    三省、樞密院籍記,以備擢用。

    餘人所薦,并籍記三省、樞密院,審訪材能以聞。

    」 三月五日,刑部言:「大理評事阙官,左文林郎新差紹興府嵊縣丞吳交如已經試中刑法,别無贓私過犯,乞以充選。

    」從之。

     二十二日,诏今後如有重疊奏舉,令吏部具名劾奏。

    以臣僚言:「在法,薦舉重疊,以違制論。

    而近日四方奏牍不循格法,如徇請求,緻受薦人互相(穰)[攘]奪,有害士風。

    」故有是命。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将四十大縣堂除,令兩省、台谏、卿監、郎官各舉所知一二員為令。

    」 十七日,吏部侍郎洪遵言:「薦舉之制,祖宗所以均齊天下之至權。

    行之百年,講若畫一。

    比年以來,監 司、郡守不能體國。

    有同時一章而巧為兩牍并至而不疑者;有歲薦五人,而發奏削至以十數而不止者;有當發職言,而詐為京狀者;有止系常調,而詭稱職司者;有轉運雙員交承各異,而南廳、北廳妄行攙(捕)[補]者;有上下半年,月日有限,而先時後時,了無忌憚者;有被舉之人見存,而假稱事故,奪而之佗者;有經隔數年而冒作交代,即行補發者。

    若此之類,不可舉。

    乞降睿旨,今後奏舉,辄有冒僞不寔,如前所陳,許本部具姓名事由劾奏,取旨懲責,奏(奏)[舉]之吏亦各随所犯,斷罪勒罷。

    」從之。

     七月六日,诏:「戶部長貳歲舉轄下選人改官五員,内一員舉贍軍酒庫官。

    今贍軍酒庫已專委官點檢措置,其舉官一員仍還戶部。

    」 八月五日,淮西提舉茶鹽公事張祁言:「本路系産茶地分,多有興販私茶之人,侵奪官課,全籍當職官協力措置。

    乞依兩浙、江東西、淮東、福建、湖北路提舉茶鹽司已得旨揮,于歲舉從事郎任使三員内,将一員撥充改官。

    」從之。

     九月,诏:「今後舉到守令,并令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遇見阙,依次選除。

    如有已授差遣阙期在半年内應赴之人,且令赴任,候滿日取旨。

    」從右正言王淮請也。

     三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诏侍從、台谏、監察禦史薦舉人才二員,帥臣、監司薦舉人才一員。

    從臣僚請也。

     七月七日,臣僚言:「乞内委台谏督察,外責監司刺舉。

    應官吏有罷軟昏謬、蓄縮非材者,并令 以祠(錄)[祿]自請。

    」從之。

     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仿漢武故事,诏侍從、台谏各舉内外之臣可備使命者,不限官之文武,位之高下,以名聞。

    察其可用,即加獎擢,以須緩急之用。

    」诏令侍從、台谏各舉一員。

     二十八日,诏:「尚書、兩省谏議大夫以上、禦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一人,仍具詞業繳進。

    」以上《中興會要》。

     漢之公府,則有辭訟比,以類相從,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緣;尚書則有決事比,以省請谳之弊。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臣謂今吏部七司亦宜詳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寔,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則上于尚書省,仍關禦史台而詳焉。

    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先是,劉珙為吏部員外郎,有才智,善摘檢奸弊。

    一日命汛中庭,張幕設案,置令式其中,使選集者得出入翻閱。

    與吏辯,吏愕眙不能對,時議翕然稱之。

    《文獻通考》: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着在令甲,則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以複知,去者不能以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賄公行,奸弊滋甚。

    嘗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新除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張浚奏:「臣被譴十五年,不獲推薦一士。

    蒙聖慈特與罷政恩數,逐年舉改官并升陟文字,不敢盡行陳乞。

    今欲舉薦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員數。

    」特從之。

     八月十三日,吏部狀:「準付下權司農少卿史浩奏舉右迪功郎、監行在省倉中界趙伯忱充改官親民任使,系紹興三十一年分權司農少卿第一員之數。

    本部會到司農寺狀,本寺少卿即無立定額數,元有正官都潔、朱夏卿、杜莘老三員同任,内杜莘老已改除通權官。

    史浩發奏日,系三員在任。

    本部今指定,欲将似此權寺監長貳舉官員數收使。

    」從之。

     十月三日,诏令侍從、兩省台谏、卿監各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為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将來可任,限一月聞奏。

    仍保任終身。

    限滿不舉,必寘于罰。

    所舉人令三省注籍,仍作圖進呈。

    朕詳加廉察,才行治,果如所舉,增秩賜金,舉主同之。

    不如所舉,罰亦同之。

    見任監司、郡守才與不才者,亦令侍從、兩省、台谏限一月具臧否品目聞奏。

     九日,吏部狀:「準内降劄子,自來選人改官,用前執政,及在内所隸長貳,在外監司、守臣薦舉。

    比來習俗奔競,舉官之法大壞。

    目今除長貳外,應在外合舉改官者,每歲以一半舉已關升或寔曆三考以上人,一半舉曆任以來通及六考以上人。

    如違,仰吏部覺察舉官與被舉之人,并 行罷黜,去官勿原。

    本部契勘,誠為允當,乞自來年正月一日為始。

    如有補發,依此。

    」從之。

     十一月一日,殿中侍禦史張震言:「恭惟陛下念四海之未治,思得賢部刺史良二千石,使之察吏牧民。

    特命侍從、台谏、卿監各舉所知。

    天下之士如此其衆,而在廷二三耳目之臣,豈能盡知之臣願明诏諸路監司,舉部内守倅之賢者,薦之于上。

    又命郡守舉屬吏之賢者,薦之監司,類聚以聞。

    仍立限一月,使不容請托,則不敢妄舉矣。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一日,三省、樞密院奏:「奉诏:『朕嗣位以來,收召四方賢士大夫,布列中外,将集治功。

    顧武舉之衆,豈無其人而拔擢之路未廣,非朕忘也忘:原作「志」,鈔錄者抹改為「忘」。

    疑作「志」是。

    。

    其令觀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