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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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寔,自依常法。
」從之。
《文獻通考》:二十九年,令所删定官聞人滋請凡在官者,曆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過犯,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并用。
于是天子以其議下近臣,而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希亮等上議曰:「自一命以上,仕于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寔廉,勢不能自達于上,故為之立薦舉之法。
必使之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若舉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薦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才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
今欲酌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孍,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
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方聽受監司、郡守京削之薦。
」 三十年正月十四日,诏:「諸州守臣間有阙官,可令六曹尚書、侍郎、翰林學士、兩省台谏官、正言以上各舉曾任通判及通判資序,公勤廉慎,治狀顯著,可充郡守者二 員聞奏,以備铨擇。
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其曾任郡守,雖有公累而才寔可用者,亦許薦舉。
」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令三省、樞密院遇有薦到武臣,關互置籍,記錄姓名,召赴都堂審察,取旨升擢。
内見任人,候任滿日審察,如材藝超卓,衆所列薦者,别具取旨。
然有在軍中職次已高人,未有升擢員阙,兼見在軍,難以候任滿審察。
」诏:「今後侍從、台谏、右正言以上、帥臣、前兩府及待制以上,于所部舉薦武臣,其薦到統制、統領官,與轉一官,正任防禦使以上及礙止法人,三省、樞密院籍記,候有内外近上兵官阙,取旨升擢。
将官以下,令赴三省、樞密院審察取旨。
若在遠不願赴審察人,令本軍與升一等差遣。
遇阙,先次升差。
三省、樞密院籍記,以備擢用。
餘人所薦,并籍記三省、樞密院,審訪材能以聞。
」 三月五日,刑部言:「大理評事阙官,左文林郎新差紹興府嵊縣丞吳交如已經試中刑法,别無贓私過犯,乞以充選。
」從之。
二十二日,诏今後如有重疊奏舉,令吏部具名劾奏。
以臣僚言:「在法,薦舉重疊,以違制論。
而近日四方奏牍不循格法,如徇請求,緻受薦人互相(穰)[攘]奪,有害士風。
」故有是命。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将四十大縣堂除,令兩省、台谏、卿監、郎官各舉所知一二員為令。
」 十七日,吏部侍郎洪遵言:「薦舉之制,祖宗所以均齊天下之至權。
行之百年,講若畫一。
比年以來,監 司、郡守不能體國。
有同時一章而巧為兩牍并至而不疑者;有歲薦五人,而發奏削至以十數而不止者;有當發職言,而詐為京狀者;有止系常調,而詭稱職司者;有轉運雙員交承各異,而南廳、北廳妄行攙(捕)[補]者;有上下半年,月日有限,而先時後時,了無忌憚者;有被舉之人見存,而假稱事故,奪而之佗者;有經隔數年而冒作交代,即行補發者。
若此之類,不可舉。
乞降睿旨,今後奏舉,辄有冒僞不寔,如前所陳,許本部具姓名事由劾奏,取旨懲責,奏(奏)[舉]之吏亦各随所犯,斷罪勒罷。
」從之。
七月六日,诏:「戶部長貳歲舉轄下選人改官五員,内一員舉贍軍酒庫官。
今贍軍酒庫已專委官點檢措置,其舉官一員仍還戶部。
」 八月五日,淮西提舉茶鹽公事張祁言:「本路系産茶地分,多有興販私茶之人,侵奪官課,全籍當職官協力措置。
乞依兩浙、江東西、淮東、福建、湖北路提舉茶鹽司已得旨揮,于歲舉從事郎任使三員内,将一員撥充改官。
」從之。
九月,诏:「今後舉到守令,并令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遇見阙,依次選除。
如有已授差遣阙期在半年内應赴之人,且令赴任,候滿日取旨。
」從右正言王淮請也。
三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诏侍從、台谏、監察禦史薦舉人才二員,帥臣、監司薦舉人才一員。
從臣僚請也。
七月七日,臣僚言:「乞内委台谏督察,外責監司刺舉。
應官吏有罷軟昏謬、蓄縮非材者,并令 以祠(錄)[祿]自請。
」從之。
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仿漢武故事,诏侍從、台谏各舉内外之臣可備使命者,不限官之文武,位之高下,以名聞。
察其可用,即加獎擢,以須緩急之用。
」诏令侍從、台谏各舉一員。
二十八日,诏:「尚書、兩省谏議大夫以上、禦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一人,仍具詞業繳進。
」以上《中興會要》。
漢之公府,則有辭訟比,以類相從,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緣;尚書則有決事比,以省請谳之弊。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臣謂今吏部七司亦宜詳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寔,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則上于尚書省,仍關禦史台而詳焉。
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先是,劉珙為吏部員外郎,有才智,善摘檢奸弊。
一日命汛中庭,張幕設案,置令式其中,使選集者得出入翻閱。
與吏辯,吏愕眙不能對,時議翕然稱之。
《文獻通考》: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着在令甲,則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以複知,去者不能以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賄公行,奸弊滋甚。
嘗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新除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張浚奏:「臣被譴十五年,不獲推薦一士。
蒙聖慈特與罷政恩數,逐年舉改官并升陟文字,不敢盡行陳乞。
今欲舉薦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員數。
」特從之。
八月十三日,吏部狀:「準付下權司農少卿史浩奏舉右迪功郎、監行在省倉中界趙伯忱充改官親民任使,系紹興三十一年分權司農少卿第一員之數。
本部會到司農寺狀,本寺少卿即無立定額數,元有正官都潔、朱夏卿、杜莘老三員同任,内杜莘老已改除通權官。
史浩發奏日,系三員在任。
本部今指定,欲将似此權寺監長貳舉官員數收使。
」從之。
十月三日,诏令侍從、兩省台谏、卿監各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為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将來可任,限一月聞奏。
仍保任終身。
限滿不舉,必寘于罰。
所舉人令三省注籍,仍作圖進呈。
朕詳加廉察,才行治,果如所舉,增秩賜金,舉主同之。
不如所舉,罰亦同之。
見任監司、郡守才與不才者,亦令侍從、兩省、台谏限一月具臧否品目聞奏。
九日,吏部狀:「準内降劄子,自來選人改官,用前執政,及在内所隸長貳,在外監司、守臣薦舉。
比來習俗奔競,舉官之法大壞。
目今除長貳外,應在外合舉改官者,每歲以一半舉已關升或寔曆三考以上人,一半舉曆任以來通及六考以上人。
如違,仰吏部覺察舉官與被舉之人,并 行罷黜,去官勿原。
本部契勘,誠為允當,乞自來年正月一日為始。
如有補發,依此。
」從之。
十一月一日,殿中侍禦史張震言:「恭惟陛下念四海之未治,思得賢部刺史良二千石,使之察吏牧民。
特命侍從、台谏、卿監各舉所知。
天下之士如此其衆,而在廷二三耳目之臣,豈能盡知之臣願明诏諸路監司,舉部内守倅之賢者,薦之于上。
又命郡守舉屬吏之賢者,薦之監司,類聚以聞。
仍立限一月,使不容請托,則不敢妄舉矣。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一日,三省、樞密院奏:「奉诏:『朕嗣位以來,收召四方賢士大夫,布列中外,将集治功。
顧武舉之衆,豈無其人而拔擢之路未廣,非朕忘也忘:原作「志」,鈔錄者抹改為「忘」。
疑作「志」是。
。
其令觀察使
」從之。
《文獻通考》:二十九年,令所删定官聞人滋請凡在官者,曆任及十考以上,無公私過犯,雖舉削不及格,許降等升改。
或疑其太濫,則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人數,立為限隔,舉狀年勞,參酌并用。
于是天子以其議下近臣,而中書舍人洪遵、給事中王希亮等上議曰:「自一命以上,仕于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寔廉,勢不能自達于上,故為之立薦舉之法。
必使之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
若舉之而非其人,有才而不薦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而非法之不善也。
今如議臣所請,則有力者惟圖見次,無才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餘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
今欲酌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孍,此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
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輕議。
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
臣以為如故便。
」滋議遂寝。
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方聽受監司、郡守京削之薦。
」 三十年正月十四日,诏:「諸州守臣間有阙官,可令六曹尚書、侍郎、翰林學士、兩省台谏官、正言以上各舉曾任通判及通判資序,公勤廉慎,治狀顯著,可充郡守者二 員聞奏,以備铨擇。
仍保任終身,犯贓及不職,與同罪。
其曾任郡守,雖有公累而才寔可用者,亦許薦舉。
」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令三省、樞密院遇有薦到武臣,關互置籍,記錄姓名,召赴都堂審察,取旨升擢。
内見任人,候任滿日審察,如材藝超卓,衆所列薦者,别具取旨。
然有在軍中職次已高人,未有升擢員阙,兼見在軍,難以候任滿審察。
」诏:「今後侍從、台谏、右正言以上、帥臣、前兩府及待制以上,于所部舉薦武臣,其薦到統制、統領官,與轉一官,正任防禦使以上及礙止法人,三省、樞密院籍記,候有内外近上兵官阙,取旨升擢。
将官以下,令赴三省、樞密院審察取旨。
若在遠不願赴審察人,令本軍與升一等差遣。
遇阙,先次升差。
三省、樞密院籍記,以備擢用。
餘人所薦,并籍記三省、樞密院,審訪材能以聞。
」 三月五日,刑部言:「大理評事阙官,左文林郎新差紹興府嵊縣丞吳交如已經試中刑法,别無贓私過犯,乞以充選。
」從之。
二十二日,诏今後如有重疊奏舉,令吏部具名劾奏。
以臣僚言:「在法,薦舉重疊,以違制論。
而近日四方奏牍不循格法,如徇請求,緻受薦人互相(穰)[攘]奪,有害士風。
」故有是命。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将四十大縣堂除,令兩省、台谏、卿監、郎官各舉所知一二員為令。
」 十七日,吏部侍郎洪遵言:「薦舉之制,祖宗所以均齊天下之至權。
行之百年,講若畫一。
比年以來,監 司、郡守不能體國。
有同時一章而巧為兩牍并至而不疑者;有歲薦五人,而發奏削至以十數而不止者;有當發職言,而詐為京狀者;有止系常調,而詭稱職司者;有轉運雙員交承各異,而南廳、北廳妄行攙(捕)[補]者;有上下半年,月日有限,而先時後時,了無忌憚者;有被舉之人見存,而假稱事故,奪而之佗者;有經隔數年而冒作交代,即行補發者。
若此之類,不可舉。
乞降睿旨,今後奏舉,辄有冒僞不寔,如前所陳,許本部具姓名事由劾奏,取旨懲責,奏(奏)[舉]之吏亦各随所犯,斷罪勒罷。
」從之。
七月六日,诏:「戶部長貳歲舉轄下選人改官五員,内一員舉贍軍酒庫官。
今贍軍酒庫已專委官點檢措置,其舉官一員仍還戶部。
」 八月五日,淮西提舉茶鹽公事張祁言:「本路系産茶地分,多有興販私茶之人,侵奪官課,全籍當職官協力措置。
乞依兩浙、江東西、淮東、福建、湖北路提舉茶鹽司已得旨揮,于歲舉從事郎任使三員内,将一員撥充改官。
」從之。
九月,诏:「今後舉到守令,并令中書門下省籍記姓名,遇見阙,依次選除。
如有已授差遣阙期在半年内應赴之人,且令赴任,候滿日取旨。
」從右正言王淮請也。
三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诏侍從、台谏、監察禦史薦舉人才二員,帥臣、監司薦舉人才一員。
從臣僚請也。
七月七日,臣僚言:「乞内委台谏督察,外責監司刺舉。
應官吏有罷軟昏謬、蓄縮非材者,并令 以祠(錄)[祿]自請。
」從之。
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仿漢武故事,诏侍從、台谏各舉内外之臣可備使命者,不限官之文武,位之高下,以名聞。
察其可用,即加獎擢,以須緩急之用。
」诏令侍從、台谏各舉一員。
二十八日,诏:「尚書、兩省谏議大夫以上、禦史中丞、學士、待制各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谏一人,仍具詞業繳進。
」以上《中興會要》。
漢之公府,則有辭訟比,以類相從,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緣;尚書則有決事比,以省請谳之弊。
比之為言,猶今之例。
臣謂今吏部七司亦宜詳置例冊,凡換給之期限,戰功之定處,去失之保任,書填之審寔,奏薦之限隔,酬賞之用否,凡經申請,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長貳書之于冊,永以為例。
每半歲則上于尚書省,仍關禦史台而詳焉。
如是則巧吏無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先是,劉珙為吏部員外郎,有才智,善摘檢奸弊。
一日命汛中庭,張幕設案,置令式其中,使選集者得出入翻閱。
與吏辯,吏愕眙不能對,時議翕然稱之。
《文獻通考》: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國家設铨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着在令甲,則所守者法也。
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
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以複知,去者不能以盡告。
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複緻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複可伸。
貨賄公行,奸弊滋甚。
嘗 紹興三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新除江淮東西路宣撫使張浚奏:「臣被譴十五年,不獲推薦一士。
蒙聖慈特與罷政恩數,逐年舉改官并升陟文字,不敢盡行陳乞。
今欲舉薦自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員數。
」特從之。
八月十三日,吏部狀:「準付下權司農少卿史浩奏舉右迪功郎、監行在省倉中界趙伯忱充改官親民任使,系紹興三十一年分權司農少卿第一員之數。
本部會到司農寺狀,本寺少卿即無立定額數,元有正官都潔、朱夏卿、杜莘老三員同任,内杜莘老已改除通權官。
史浩發奏日,系三員在任。
本部今指定,欲将似此權寺監長貳舉官員數收使。
」從之。
十月三日,诏令侍從、兩省台谏、卿監各舉可任監司、郡守之人,以資序分為二等,一見今可任,一将來可任,限一月聞奏。
仍保任終身。
限滿不舉,必寘于罰。
所舉人令三省注籍,仍作圖進呈。
朕詳加廉察,才行治,果如所舉,增秩賜金,舉主同之。
不如所舉,罰亦同之。
見任監司、郡守才與不才者,亦令侍從、兩省、台谏限一月具臧否品目聞奏。
九日,吏部狀:「準内降劄子,自來選人改官,用前執政,及在内所隸長貳,在外監司、守臣薦舉。
比來習俗奔競,舉官之法大壞。
目今除長貳外,應在外合舉改官者,每歲以一半舉已關升或寔曆三考以上人,一半舉曆任以來通及六考以上人。
如違,仰吏部覺察舉官與被舉之人,并 行罷黜,去官勿原。
本部契勘,誠為允當,乞自來年正月一日為始。
如有補發,依此。
」從之。
十一月一日,殿中侍禦史張震言:「恭惟陛下念四海之未治,思得賢部刺史良二千石,使之察吏牧民。
特命侍從、台谏、卿監各舉所知。
天下之士如此其衆,而在廷二三耳目之臣,豈能盡知之臣願明诏諸路監司,舉部内守倅之賢者,薦之于上。
又命郡守舉屬吏之賢者,薦之監司,類聚以聞。
仍立限一月,使不容請托,則不敢妄舉矣。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一日,三省、樞密院奏:「奉诏:『朕嗣位以來,收召四方賢士大夫,布列中外,将集治功。
顧武舉之衆,豈無其人而拔擢之路未廣,非朕忘也忘:原作「志」,鈔錄者抹改為「忘」。
疑作「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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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令觀察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