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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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舉所知三人,三省、樞密院詳議立格以聞。
』今立定薦舉格式下項:一、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适宜、可使禦衆,臨陣骁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已上五等,令曾立軍功觀察使以上指陳實迹薦舉。
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谙曉财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辯不屈、可備奉使,以上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指陳寔迹,不許别撰舉詞。
」诏依,候逐官舉到,并于樞密院置籍錄用。
如誠立功效,其舉官取旨推賞;如或敗事,亦加責罰。
不許舉宰執、管軍并内侍官親戚,如違,令禦史台覺察以聞。
三月四日,吏部侍郎淩景夏言:「承去年十月九日,應在 外合舉改官者,以每歲合舉員數,将一半舉已關升或寔曆三考以上人,餘一半舉曆任及六考以上人。
景夏契勘,若令寔及六考方得薦舉,竊恐合在六考改官之人,無緣在前被舉。
今欲改六考作五考,庶無妨礙。
」從之。
十八日,權吏部尚書淩景夏等奏:「準尚書省劄子,臣僚奏薦舉選改之法,曆時既久,不能無弊。
今若立限員之制,命有司檢會紹興以來每歲所改若幹,取一歲酌中之數,立為定額。
凡在選者,較其年勞,以次選改。
歲終考核,不得過所定之數。
關升者亦如之。
所有薦章,權行寝罷。
得旨令侍從、台谏詳議。
景夏等今看詳,欲将選人曆十二考以上、無贓罪,與減舉主一員,其餘并依祖宗見行條法。
」诏依,仍令吏部開具三年舉過員數,措置立額,申尚書省取旨。
五月四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餘時言奏:「自今以薦舉上書登對者,陛下察見其真才寔能,則無吝褒擢,以來賢士。
其餘僅可備用者,姑令籍記姓名,以俟選擢。
無狀者罷之,或坐其謬舉,庶幾息僥幸而賢能輩出。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吏部狀:「臣僚言:『照得吏部放行改官,參照三年之數,初年七十員,次年五十員,至紹興三十二年頓添至一百一十三員,多是不依舊制。
用後來補發文字,前後相乘,更無限隔,合行裁減。
』诏令吏部裁定,申尚書省。
本部看詳下項:一、臣僚言薦舉法諸舉官有員數,而被舉之官身亡或因 罪停廢,不該收使者,聽别舉官。
若前官舉狀不該用,或前一年有未舉之數,并聽次年再舉。
切詳法意,非是不曾立定年限,既有前一年未舉聽次年再舉之文,則是不許以後年更舉。
今欲聽次年舉前一年未用合補之數,若一年内偶有兩政,或一政已補而事故者,聽後政再補,仍不得出一年限。
本部今看詳,欲依所乞外,有日前補發并已到部,用考功收附之人,候到部日,許行收使。
其四川已放散舉主者奏狀,自來年正月一日為始,并舉主與被舉之官乞不用者,聽依此補發。
一、臣僚言在京如戶、禮、工部長貳、國子祭酒、司業、司農、太府卿少皆有許薦舉改官之法,而不以一年之間除授幾人,雖供職一日,便各依員數薦舉,并無損減。
今欲将諸部長貳及卿少等合舉員數,分上下半年薦舉。
本部今看詳,欲将諸部長貳及戶部左右曹郎官并寺監卿少等應在内有合舉官去處,每歲依條分上下半年薦舉,數若不等者,聽上半年從多,如未至半,下半年因差除等罷去,即不許薦下半年之數。
舉主與被舉之官,或有身亡事故,許令補發。
一、所乞選人改官員額,除七十員外,欲乞量添二十員。
」從之。
九月十五日,吏部狀:「準批下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趙子潚申天頭原批:「與後二篇子潇系是一人,恐有誤。
」按,據《宋史》卷二四七本傳,作「子潚」為是。
,乞依兩浙轉運使例,每歲減半舉官,仍乞将本司官屬,許本路監司互舉。
侍郎左選勘會,依格,兩浙轉運使副歲舉改官二十員,縣令 六員。
又條諸舉承直郎以下改官者,三分之一充從事郎,乞條諸歲舉所部官二員以上者,分上下半年,今勘當欲依本官所乞。
」從之。
《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诏選人曆十二考以上,無贓私罪,與減舉主一員。
用聞人滋之言也。
舊舉主須員足,乃以其牍上。
若舉主物故或罷免,則不計,故有得薦牍十餘而不克磨勘者。
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二年二月十七日,诏知大宗正事令、知明州子潚于宗室文臣正郎、武臣遙郡以上,各保舉堪任宗官者二人以聞。
六月四日,吏部狀:「準批下階、文、龍州經略使兼知階州、權知成州吳(排)[拱]申,本司系朝廷創置,每歲合薦舉員數,檢照條格,别無該載。
竊見諸路安撫使每歲許舉承直郎以下親民改官三員,大小使臣校副尉升陟二十人。
今來本司未審歲依是何格例薦舉,兼知階州、權知成州,所有知州合薦舉員數,未審作成州薦舉,隻作階州薦舉本部勘會本官見知階州,自合依條薦舉本州島州縣官外,所有乞依安撫司舉官,緣階、文、龍州經略使止管三州,即無舉官條格。
」诏吳拱所帶三州經略,特與依安撫司所舉員數減半。
十九日,臣僚上言:「昨具奏用人之弊,其事有四。
其一,本無舉官,假以朝旨,時暫差權,數日之間,舉官數足而得改官者是也。
準吏部牒,右文林郎朱希說陳乞磨勘,本部稱本官昨權戶部激賞酒庫,系奉聖旨 差權,因舉主楊倓牽複差遣,依條許磨勘,即在朝旨,又在今降旨揮之前得旨放行磨勘。
臣按朱希說所用舉主,皆系時暫權差,又權省倉中界,隻及一十四日。
所乞楊倓舉狀,正是省倉中界舉官,以此相湊,方得數足,即與臣前奏更無少異。
都省信其舞文,更不照應,遂具奏聞,放行磨勘。
」诏放行旨揮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八日,吏部狀:「準批下右文林郎監平江府吳江縣平望犒賞酒庫張澱劄子,乞依諸州贍軍激賞酒庫,用戶部長貳及本路監司、帥司、守臣薦舉升陟,關升改官。
本部勘會到戶部及兩浙轉運司稱,兩浙犒賞酒庫所趁課息,應副大軍支遣,系屬戶部拘催,與本部職司相幹。
所有本路監司、本州島守臣,即無統攝,難以薦舉外,所有用戶部長貳薦舉,欲依所乞。
」從之。
幹道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權中書舍人蔣芾奏:「乞定歲舉武臣之制,内而侍從、台谏,外而諸軍統制官并觀察使以上,各舉武臣知兵法、有勇略、可為将者,歲若幹人,悉以上聞。
令三省、樞密院籍記姓名,将校有阙,以次遷補,或以為諸路總管、钤轄、都監、正副将。
所舉漸多,則内外兵官皆薦舉之人,一旦用之,皆良将也。
」從之。
五月一日,中書門下省奏:「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趙伯圭狀,前制置趙子(潇)[潚]任内獲旨,每歲減半舉官,仍将本司官屬許本路監司互舉。
緣所降旨揮未有明文,竊慮将來互舉之人,到部阻難。
乞依 逐路安撫使例互舉。
」從之。
十月十九日,通判臨安府趙子浒言:「向者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嘗诏侍從,各薦宗室文臣京朝官以上二人,以備召用。
乞降旨令待從于宗室中各舉所知一二人,具以名聞。
陛下俯賜延見,量其才而器使之,不惟宗姓自此得以所長見于時,亦足以廣公朝得人之路。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尚書右仆射洪适奏:「乞令侍從、台谏、兩省官舉風力堪為監司、吏能堪為郡守者各一人,三衙知合舉材武可守邊者一人,舉而不寔,甘坐其罪。
俟舉牍既集,臣與同列采其名寔相稱者一二除授。
或未有窠阙,則籍記以待有阙。
仍錄所舉官姓名,他時有治行着聞,則推進賢之賞。
否則随其罪之大小,取旨必罰。
」從之。
二年二月二日,诏侍從、台谏、兩省官舉監司、郡守,可依薦舉舊法,如犯入己贓當同罪,餘皆略之。
從宰臣請也。
六月五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白劄子,勘會諸路轉運系二員,分東西廳舉官,止有一員去處,自合照應填日近是何廳分改除或替罷員阙。
近來多是不稱所填廳分,卻将久阙官廳分便行補發以前年分薦舉,及至吏部會問,本司臨時稱某官系東廳或西廳,是緻難以稽考。
本部看詳,即無專一立定差除轉運填替東西廳條外,其本司止有一員到(仕)[任],雖無填替阙腳,自合将日後改除替罷之外,許後官次年内依條補發。
如違一年條限,自不合補舉。
所 有冒行補發之官,許本部按劾。
」從之。
十九日,吏部狀:「
』今立定薦舉格式下項:一、謀略沉雄、可任大計,寬猛适宜、可使禦衆,臨陣骁勇、可鼓士氣,威信有聞、可守邊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已上五等,令曾立軍功觀察使以上指陳實迹薦舉。
通習典章、可掌朝儀,練達民事、可任郡寄,谙曉财計、可裕民力,持身廉潔、可律貪鄙,詞辯不屈、可備奉使,以上五等,令非軍功觀察使以上指陳寔迹,不許别撰舉詞。
」诏依,候逐官舉到,并于樞密院置籍錄用。
如誠立功效,其舉官取旨推賞;如或敗事,亦加責罰。
不許舉宰執、管軍并内侍官親戚,如違,令禦史台覺察以聞。
三月四日,吏部侍郎淩景夏言:「承去年十月九日,應在 外合舉改官者,以每歲合舉員數,将一半舉已關升或寔曆三考以上人,餘一半舉曆任及六考以上人。
景夏契勘,若令寔及六考方得薦舉,竊恐合在六考改官之人,無緣在前被舉。
今欲改六考作五考,庶無妨礙。
」從之。
十八日,權吏部尚書淩景夏等奏:「準尚書省劄子,臣僚奏薦舉選改之法,曆時既久,不能無弊。
今若立限員之制,命有司檢會紹興以來每歲所改若幹,取一歲酌中之數,立為定額。
凡在選者,較其年勞,以次選改。
歲終考核,不得過所定之數。
關升者亦如之。
所有薦章,權行寝罷。
得旨令侍從、台谏詳議。
景夏等今看詳,欲将選人曆十二考以上、無贓罪,與減舉主一員,其餘并依祖宗見行條法。
」诏依,仍令吏部開具三年舉過員數,措置立額,申尚書省取旨。
五月四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餘時言奏:「自今以薦舉上書登對者,陛下察見其真才寔能,則無吝褒擢,以來賢士。
其餘僅可備用者,姑令籍記姓名,以俟選擢。
無狀者罷之,或坐其謬舉,庶幾息僥幸而賢能輩出。
」從之。
八月二十六日,吏部狀:「臣僚言:『照得吏部放行改官,參照三年之數,初年七十員,次年五十員,至紹興三十二年頓添至一百一十三員,多是不依舊制。
用後來補發文字,前後相乘,更無限隔,合行裁減。
』诏令吏部裁定,申尚書省。
本部看詳下項:一、臣僚言薦舉法諸舉官有員數,而被舉之官身亡或因 罪停廢,不該收使者,聽别舉官。
若前官舉狀不該用,或前一年有未舉之數,并聽次年再舉。
切詳法意,非是不曾立定年限,既有前一年未舉聽次年再舉之文,則是不許以後年更舉。
今欲聽次年舉前一年未用合補之數,若一年内偶有兩政,或一政已補而事故者,聽後政再補,仍不得出一年限。
本部今看詳,欲依所乞外,有日前補發并已到部,用考功收附之人,候到部日,許行收使。
其四川已放散舉主者奏狀,自來年正月一日為始,并舉主與被舉之官乞不用者,聽依此補發。
一、臣僚言在京如戶、禮、工部長貳、國子祭酒、司業、司農、太府卿少皆有許薦舉改官之法,而不以一年之間除授幾人,雖供職一日,便各依員數薦舉,并無損減。
今欲将諸部長貳及卿少等合舉員數,分上下半年薦舉。
本部今看詳,欲将諸部長貳及戶部左右曹郎官并寺監卿少等應在内有合舉官去處,每歲依條分上下半年薦舉,數若不等者,聽上半年從多,如未至半,下半年因差除等罷去,即不許薦下半年之數。
舉主與被舉之官,或有身亡事故,許令補發。
一、所乞選人改官員額,除七十員外,欲乞量添二十員。
」從之。
九月十五日,吏部狀:「準批下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趙子潚申天頭原批:「與後二篇子潇系是一人,恐有誤。
」按,據《宋史》卷二四七本傳,作「子潚」為是。
,乞依兩浙轉運使例,每歲減半舉官,仍乞将本司官屬,許本路監司互舉。
侍郎左選勘會,依格,兩浙轉運使副歲舉改官二十員,縣令 六員。
又條諸舉承直郎以下改官者,三分之一充從事郎,乞條諸歲舉所部官二員以上者,分上下半年,今勘當欲依本官所乞。
」從之。
《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诏選人曆十二考以上,無贓私罪,與減舉主一員。
用聞人滋之言也。
舊舉主須員足,乃以其牍上。
若舉主物故或罷免,則不計,故有得薦牍十餘而不克磨勘者。
淳熙中,始有逐旋放散之令,人皆便之。
二年二月十七日,诏知大宗正事令、知明州子潚于宗室文臣正郎、武臣遙郡以上,各保舉堪任宗官者二人以聞。
六月四日,吏部狀:「準批下階、文、龍州經略使兼知階州、權知成州吳(排)[拱]申,本司系朝廷創置,每歲合薦舉員數,檢照條格,别無該載。
竊見諸路安撫使每歲許舉承直郎以下親民改官三員,大小使臣校副尉升陟二十人。
今來本司未審歲依是何格例薦舉,兼知階州、權知成州,所有知州合薦舉員數,未審作成州薦舉,隻作階州薦舉本部勘會本官見知階州,自合依條薦舉本州島州縣官外,所有乞依安撫司舉官,緣階、文、龍州經略使止管三州,即無舉官條格。
」诏吳拱所帶三州經略,特與依安撫司所舉員數減半。
十九日,臣僚上言:「昨具奏用人之弊,其事有四。
其一,本無舉官,假以朝旨,時暫差權,數日之間,舉官數足而得改官者是也。
準吏部牒,右文林郎朱希說陳乞磨勘,本部稱本官昨權戶部激賞酒庫,系奉聖旨 差權,因舉主楊倓牽複差遣,依條許磨勘,即在朝旨,又在今降旨揮之前得旨放行磨勘。
臣按朱希說所用舉主,皆系時暫權差,又權省倉中界,隻及一十四日。
所乞楊倓舉狀,正是省倉中界舉官,以此相湊,方得數足,即與臣前奏更無少異。
都省信其舞文,更不照應,遂具奏聞,放行磨勘。
」诏放行旨揮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八日,吏部狀:「準批下右文林郎監平江府吳江縣平望犒賞酒庫張澱劄子,乞依諸州贍軍激賞酒庫,用戶部長貳及本路監司、帥司、守臣薦舉升陟,關升改官。
本部勘會到戶部及兩浙轉運司稱,兩浙犒賞酒庫所趁課息,應副大軍支遣,系屬戶部拘催,與本部職司相幹。
所有本路監司、本州島守臣,即無統攝,難以薦舉外,所有用戶部長貳薦舉,欲依所乞。
」從之。
幹道元年三月二十八日,權中書舍人蔣芾奏:「乞定歲舉武臣之制,内而侍從、台谏,外而諸軍統制官并觀察使以上,各舉武臣知兵法、有勇略、可為将者,歲若幹人,悉以上聞。
令三省、樞密院籍記姓名,将校有阙,以次遷補,或以為諸路總管、钤轄、都監、正副将。
所舉漸多,則内外兵官皆薦舉之人,一旦用之,皆良将也。
」從之。
五月一日,中書門下省奏:「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趙伯圭狀,前制置趙子(潇)[潚]任内獲旨,每歲減半舉官,仍将本司官屬許本路監司互舉。
緣所降旨揮未有明文,竊慮将來互舉之人,到部阻難。
乞依 逐路安撫使例互舉。
」從之。
十月十九日,通判臨安府趙子浒言:「向者光堯壽聖太上皇帝嘗诏侍從,各薦宗室文臣京朝官以上二人,以備召用。
乞降旨令待從于宗室中各舉所知一二人,具以名聞。
陛下俯賜延見,量其才而器使之,不惟宗姓自此得以所長見于時,亦足以廣公朝得人之路。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尚書右仆射洪适奏:「乞令侍從、台谏、兩省官舉風力堪為監司、吏能堪為郡守者各一人,三衙知合舉材武可守邊者一人,舉而不寔,甘坐其罪。
俟舉牍既集,臣與同列采其名寔相稱者一二除授。
或未有窠阙,則籍記以待有阙。
仍錄所舉官姓名,他時有治行着聞,則推進賢之賞。
否則随其罪之大小,取旨必罰。
」從之。
二年二月二日,诏侍從、台谏、兩省官舉監司、郡守,可依薦舉舊法,如犯入己贓當同罪,餘皆略之。
從宰臣請也。
六月五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白劄子,勘會諸路轉運系二員,分東西廳舉官,止有一員去處,自合照應填日近是何廳分改除或替罷員阙。
近來多是不稱所填廳分,卻将久阙官廳分便行補發以前年分薦舉,及至吏部會問,本司臨時稱某官系東廳或西廳,是緻難以稽考。
本部看詳,即無專一立定差除轉運填替東西廳條外,其本司止有一員到(仕)[任],雖無填替阙腳,自合将日後改除替罷之外,許後官次年内依條補發。
如違一年條限,自不合補舉。
所 有冒行補發之官,許本部按劾。
」從之。
十九日,吏部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