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關燈
據右儒林郎路樗乞磨勘,照會本官舉主五員,數内莫蒙系任淮南運判日,補發前官轉運副使王秬,不該收使員數。

    緣條内别無該載補發使副舉狀許作職司明文,本部未敢收使。

    」诏許作職司收使,今後有似此之人,依此。

     九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累降旨揮,令監司、守臣保明知縣、縣令,治狀顯著者,具姓名聞奏。

    未見有一申到。

    」诏令諸路監司于部内各舉三兩人,不許連銜。

    守臣于屬邑各舉一二人,具姓名保明申,令中書門下省籍記,取旨甄擢,如無,聽阙。

     二十五日,吏部狀:「準批下監行在文思院下略門陳序、禦前軍器所幹辦公事蔡憲等狀:『契勘文思院、軍器所并隸工部,許長貳薦舉。

    據格法稱,六曹長貳歲舉本屬選人一員充京官,三員以上舉二人,六員以上舉三人。

    今來工部止将文思院、軍器所選人理作員數。

    續見紹興三十二年四月五日已降指揮,坑冶鑄錢司屬官并嚴州神泉監監官,并許用工部長貳薦舉。

    其坑冶司屬官、錢監官既與文思院、軍器所官并用工部文字,自合通作本屬選人員數,用工部長貳薦舉。

    』送部勘當,本部欲依逐官所乞。

    」從之。

     《文獻通考》:幹道二年,令科舉前一歲量留司戶、簿尉、職官、教官窠阙,以待黃甲進士。

    诏:「見任在京監當、六部架閣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須寔曆知縣一任,始聽 關升通判資序。

    初改秩者如之。

    」是時多以堂除理寔曆,越次關升,故有斯诏。

    先是,有出身人許注教官,理為作縣。

    是歲诏:「自今有出身、曾任縣令,初改官許注教官,餘并先注知縣。

    」自是,改秩者無不制邑矣。

     三年二月十四日,執政進呈禮部尚書周執羔等奏:「武節大夫、忠州團練使潘才卿留心學問,孤立不群,拘于武弁,莫其長。

    若授文資,必有可采。

    臣等保舉,伏望睿斷,與試換文資。

    」上曰:「亦何必換文,隻以環衛官處之,亦可令内殿引見。

    」 五月十一日,宰執進呈吏部侍郎薛良朋申:「有選人锺确,以薦者及格,當改合入官,卻曾因言章論其贓罪放罷,而未經勘正。

    近有指揮,不經勘鞫伏辯之人,并與放行。

    有司不敢予決。

    」上曰:「有司舉職甚善,但未曾經勘,又于法無礙,可與改次等官。

    」 六月十五日,吏部狀:「準付下武學谕章謙劄子,乞依太學正、錄例,用長貳及禮部尚書、侍郎為舉主。

    本部照得武學谕雖無申請到許依太學正、錄條制循轉升改,緣武學谕雜壓系太學錄之上,與正、錄事體一同,仍隸國子監及禮部。

    今勘當欲依所乞,用禮部、國子監長貳每歲合舉員數内通行薦舉,及依太學正、錄條格,在職一年,通曆任滿三考,循一資,五考、有舉主一員,改合入官。

    」從之。

     九月八日,中書門下省奏:「幹辦行在車辂院強修年等言:竊見行在局務官吏屬諸部者,即許本部長貳薦舉。

    數内車辂院 監官,見差選人,正系兵部所轄,欲乞舉行本部長貳薦舉之法。

    」诏許薦舉。

     十一月十七日,參知政事蔣芾奏:「竊惟當今急務,莫先人材,願明诏侍從、兩省、台谏、卿監、郎官,薦舉可任郎官、寺監丞、監司、郡守者十人,各疏其所長,附于姓名之下。

    雖資曆未至,而其才他日可任者,亦許論薦。

    限五日具名申奏,降付中書門下省籍記。

    仍不許出所舉官照牒并為所舉官求差遣。

    每遇阙官,臣等披籍檢照,取舉官最多者,較量人材高下,資序深淺,選擇取旨擢用,庶幾得人。

    」從之。

     五年四月十四日,吏部侍郎薛良朋劄子:「先據進奏院申,廣南東、西路轉運司舊系二員為額,昨承隆興二年八月五日指揮,各減罷一員。

    後來,逐司各有投下過歲終不差使副薦舉員數。

    切慮省部不知上件因依,已為收使。

    今随狀舉覺,本部勘會緣本選從來不知上件省員指揮,已前卻有收使過歲終不差使副舉狀,改官共七員,尋下大理寺根究,已将當行人斷遣。

    将未曾收使員數,已關報改正。

    」诏令吏部,已改官七員,與免改正。

     十一月十八日,诏令侍從、台谏、兩省官各舉京朝官以上,才堪監司、郡守三人,保任終身。

    仍具曆任寔迹,限五日聞奏。

    其見任郎官以上,不在薦舉之數。

     六年閏五月四日,中書門下省「門下省」下當有「言」或「奏」等字。

    :「檢會幹道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旨揮,令監司、帥臣、管軍、侍從以上,将武舉及第人有武藝絕倫、可為将佐 者薦舉,量材擢用,或令注授屯駐諸軍機幕、幹辦、參贊、軍謀。

    」诏諸路監司、帥臣、管軍、侍從以上,遵依旨揮薦舉,每歲具有無文狀以聞。

    諸州軍監、守臣依此。

     十九日,诏會子庫監官令戶部長貳通舉。

     六月十七日,淮西總領沈夏具到,并淮東總領所畫一内,乞将淮東總領所合舉改官員數依舊存留,通舉三路官。

    尚書左選勘會,欲依本官所請。

    從之。

     七月十五日,吏部狀:「承批下兩浙轉運司申,婺州蘭溪買撲酒坊,轉運司正行辟官二員,理為資任。

    所有合用升改文字,乞許依諸州監贍軍酒庫例。

    本部勘當,候将來正差到選人日,依本路諸州贍軍酒庫官,許将逐處見舉員數依條薦舉。

    」诏令用監司、帥守薦舉。

     十月四日,诏諸路武臣提點刑獄舉官與文臣員數分半。

     七年正月十五日,吏部尚書汪大猷言:「據前監襄陽府戶部大軍庫王總狀陳,襄陽府大軍倉庫監官,自隆興元年置,亦系湖廣總領所給納大軍錢米,與江州、鄂州、荊南事體一同。

    乞依荊南、江州大軍倉庫監官,許令所轄六路監司薦舉。

    」從之。

     二月九日,鄂州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趙撙申:「本司屬官,往來幹集軍務,與湖廣總領所官屬催發大軍錢糧事體頗同。

    乞許依本司主管機宜文字、幹辦公事,用湖廣總領所、湖北、京西兩路諸司薦舉改官。

    」诏許互舉。

     十九日,吏部狀:「準批下權廣南西路轉運判官姚孝資劄子, 本路吏員之額倍于他路,比因朝旨減省漕臣一員,并罷歲終不除使副文字。

    而轉運司每歲止舉四員,何以為馭吏激勸之術乞依舊存留歲終不差使副并舉員之數,或止依判官一員合得均舉及輪舉員數。

    本部契勘,廣西路若差使副,合舉改官九員;止差判官,合舉改官四員。

    今勘當如歲終不差使副,欲依京西路獨員轉運已得指揮,分舉改官三員,充使副員數,共七員,三分之一舉從事郎。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诏侍從、台谏、兩省官,限半月薦舉堪充刑獄、錢谷及有智略吏能各三人。

     五月四日,诏:「淮東總領所既已複置,其所舉官即合照應未省并以前員數奏舉。

    」 八月三日,中書門下省奏:「在法奏舉武舉人,各止許一名,委是人數太窄,理宜增添。

    」诏今後内外各許奏舉二名。

     九月二十八日,宰執進呈:「六部長貳等歲舉改官人,皆是後來許依職司收使。

    今合依舊法。

    」上曰:「甚好。

    」梁克家奏曰:「在京選人,無外路監司薦舉。

    若六部長貳又不許作職司,必不得改官。

    」上曰:「舊法既然,當使人從法,不可以法從人。

    」虞允文奏曰:「舊法,承務郎以上謂之京官,則京局不以選人為之,故六部長貳不作職司,亦可令皆用選人。

    後來磨勘不行,必重申陳,卻須更改。

    」上曰:「此事續議施行。

    」 同日,诏:「舊法稱職司者,謂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及朝廷專差宣撫、安撫、察訪,應節次降理作職司指揮更不施行, 并遵舊法。

    」 十月九日,诏:「興化府駐劄禦前諸軍都統制司屬官,許依二月九日指揮。

    鄂州都統制司屬官,許令諸司互舉。

    餘路都統制司準此。

    」 十一月八日,诏臨安少尹、甯國府長史、司馬許依守臣薦舉。

     十二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省奏白劄子言:「竊見監司薦舉,以逐路官員多寡定員數。

    如兩浙既為行畿,張官置吏,頗異于舊,轉運司薦舉亦已增員。

    淮南兩路,戶口未複,州縣官吏省并處多,而薦舉尚用承平舊數,則宜少減。

    又監司有兼司去處,所舉官亦當減于專司。

    欲乞諸路監司見行兼司所舉員數,如系所舉二員已上,各合減半。

    淮南轉運使副權減三分之一,候州縣複舊日,取旨送部,子細開具所舉員數。

    本部尋取到進奏院供到狀,開具諸路監司銜内帶兼字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