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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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帶兼字去處。

    内帶兼字應如舉員數,如系二員已上,依已降旨揮各合減半外,其銜内不帶兼字,如提舉常平茶鹽系合舉兩員數,如系二員已上,亦各合減半薦舉。

    吏部供到狀:一、諸路兼司共舉七十二員,一員處不合減,三員處止合減一員。

    合減改官十九員、從事郎四員、縣令五員,共合減二十八員,除減外合舉四十四員;一、兩淮、京西兼司共舉十三員,一員處不合減,三員處止合減一員。

    合減四員,除減外合舉九員。

    并系改官;一、諸路不帶兼字去處,共舉一百四十八員,系依舊法。

    若依兼司舉官處二員以上減半,合 減改官九員、從事郎九員、縣令八員,共減二十六員,三項通減計五十八員。

    」從之。

     同日,诏:「六曹寺監長貳以下,并檢點酒庫等處所舉官,各分上下半年,前後官通舉。

    」 二十一日,诏:「都統制歲舉所知二人,統制歲舉一人,以智勇俱全為上,以善撫士卒為次,以專有膽勇又為次。

    将校士卒,惟其所舉。

    」從臣僚之請也。

     八年正月十三日,吏部狀:「準批下廣東運司申,契勘轉運判官每歲依條合舉改官四員,如是獨員,至歲終不差使副,方得分舉改官三員,共舉七員,三分之一舉從事郎。

    照得元降旨揮,系罷二廣不除使副所舉員數。

    今來廣西運司已準放行歲終不除使副分舉員數,所有本路與廣西事體一同,乞依廣西運司體例放行。

    本部勘會廣東州郡比之廣西數少,理宜量行增添。

    」诏與增兩員,通六員薦舉。

     二月八日,吏部狀:「準都督批下起居舍人李彥穎劄子,每歲選人改官,雖有立定一百二十員之數。

    來者漸衆,常有溢額。

    本部今相度欲将到部改官人,以放散舉主日為資次,不到部改官人,謂四川換給外路就注。

    以文字到部已圓判鈔日為資次,各置籍排錄。

    每月通放改官,以十員為率,以三員與到部人上鈔,以七員充到部人進卷引見。

    如不到部人不及三員,聽增放引見人,仍待引見畢日并鈔。

    自幹道八年正月為始。

    委本部長貳躬親照籍,從上點放。

    所貴每歲改官常不過 一百二十員之數,其餘功賞改官及行在職事官等,并依常法外,有補發舉狀一項,欲将應合次年補發奏狀,除常程,六十裡為一程。

    限一月到進奏院,出限,不許收使。

    欲自今降指揮到日為始。

    其日補發文字,且依見行條法旨揮施行。

    仍限今年歲終盡到進奏院,如出限,并不許收使。

    四川、二廣準此。

    」從之。

     二十日,吏部狀:「準批下主管淮南東路盱眙軍榷場吳邦老狀,榷場正隸戶部,欲乞将選人主管官,令戶部長貳、淮東路監司、帥守通行薦舉改官,本部下逐司會問,據淮南路轉運司并淮南東路提刑司申稱,盱眙軍榷場系是極邊去處,日逐津發客旅過淮博易。

    若有透漏,許監司覺察按劾。

    有此職事相幹,本部今指定,欲依兩司申到事理,許令互舉。

    」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诏利州路提舉鑄錢司措置檢踏坑冶官,許用本路監司薦舉。

     九月二十八日,诏:「瓊管安撫都監雖無合舉官員數,既瓊州知州兼領,許将本州島合舉員數,通行薦舉瓊管司官屬。

    」 十一月二十七日,提舉廣南路鹽事、廣東常平茶事廖颙劄子,乞令本司依元降指揮薦舉,特免裁減。

    批送吏部勘當:「本部照得廣南路鹽事系提舉廣南東、西兩路州縣官,與其它諸路常平茶鹽司不同。

    兼諸路常平茶鹽司未降兼司減半指揮之前,内茶鹽司每歲合舉改官二員,從事郎縣令三員,内将從事郎一員換易作改官薦舉。

    今 參酌乞将廣南路鹽事司見今每歲合舉改官二員、從事郎三員、縣令三員之數,比附諸路昨降茶鹽司指揮,将從事郎三員内一員換易,作改官薦舉,庶得諸路事體一同。

    」從之。

     九年三月四日,诏吏部:「今後舉狀已經收附,而辄稱考第舉主未足,别行舉官者,更不收使。

    如所舉之人有改節事狀,即許申部,依條将舉狀不用,理為舉過員數。

    唯死亡、罪廢及舉主濫格退下,方得再舉。

    」 四月二十七日,權起居舍人趙粹中言:「乞诏宰執、侍從歲舉可充将帥才者各一人。

    其被舉者,令赴都堂審察。

    如委可任,籍定姓名聞奏,差充邊方帥司及都統司屬官或倅貳以儲才。

    候任滿日,或升機幕謀議,或為監司邊郡,俾之習熟邊圉利害,山川險阻,邊帥有阙,即于數内選擢。

    折沖禦侮,必有可觀。

    」上曰:「帥才自是難得,卿此論甚好。

    若然,則不待十年,得人多矣。

    」 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後應薦舉官,并須指陳事寔,不得徒飾虛詞。

    如或違例,令吏部不得放行。

    仍委禦史台覺察奏劾。

    」 七月九日,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單夔奏:「竊見淮西總領所歲舉改官四員,近馬司移屯于此,事務至繁,調賦七路官吏被差往來,比之他處,事體尤難。

    照得湖廣總領所歲舉改官至一十人,内三分之一舉充從事郎以上。

    欲望聖慈将淮西改官之數,特增置二員。

    異時馬司回日依舊,庶幾官吏知所激勸。

    」從之。

     八月三日,诏:「内外 諸軍主帥,各限一月,薦舉所部智勇才能堪任兵官三兩人,具職次姓名申樞密院,審察取旨,上殿籍記,以備升擢。

    」 九月四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韓元吉言:「契勘依條前官已舉官,而因事降黜,舉狀不經用,聽後官于次年補發。

    若前官複應舉官差遣在後官發奏日前者,其元舉狀許收使。

    若在後官發奏日後者,聽用後官狀。

    今來卻有幹求,旋作前官未牽複之前月日發奏,争訟不一。

    今措置将前官已舉過員數,不該收使後官補舉到人,其奏狀在未牽複之前到部,許行收使。

    若奏狀在牽複之後,雖發奏在牽複之前,亦不許收使。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六部長貳歲舉選人改官狀許作職司。

     淮東西提刑司舊額薦員,歲各九員,因省罷提刑,令漕司兼領。

    後續得旨兼司止許三分舉一,歲減六員,止得薦改官三員,内從事郎一員。

    幹道八年六月十六日指揮,将淮南兩路并京西未複州去處監司及兼司合舉員數各減半,薦舉一員處不減,三員處止減一員。

    今來兩路提刑司遵依上條,分上下半年,各薦改官一員。

    其吏部止令薦舉改官一員,從事郎一員。

    契勘兩路在任選人,每路不下百餘人,若舉改官二員,已是兩經裁損七員之數。

    今又被吏部沮抑,歲止得改官一員,寔妨選人升改。

    伏望詳酌,送吏部遵依上條施行。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臣僚劄子:「伏 《文獻通考》:淳熙元年,參知政事 龔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則當量人才,在铨部則宜守成法。

    夫法本無弊,而例寔敗之。

    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

    昔者之患在于用例破法,比年之患在于因例立法,故謂吏部者例部也。

    今七司法自晏敦複裁定,不無略,然已十得八九。

    有司守之以從事,可以無弊,而徇情廢法,相師成風,蓋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

    法常靳,例常寬,今至于法令繁多,官曹冗濫,蓋繇此也。

    望诏有司裒集參附法及幹道續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抵牾者不去,凡涉寬縱者悉刊正之,庶幾國家成法簡易明白,赇謝之奸絕,冒濫之門塞矣。

    」于是诏從修焉。

    既而吏部尚書蔡洸以改官奏薦、磨勘差注等條法分門編類,冠以《吏部條法總類》為名。

    十一月,參知政事龔茂良進《吏部七司令格式申明》三百卷,诏頒行焉。

     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選,今文臣武臣皆有隐減年甲之弊。

    诏禁之。

    時州郡上阙狀稽違,多畀人私攝,乃诏下諸道轉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縣丞,監司委屬官,以時申發,稽違隐漏者罪之。

     光宗紹熙二年,吏部侍郎羅點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核其功過而進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趍而進,一揖而退,是非賢否,一不暇問。

    甚者循習舊例,纔注差遣,更不铨量。

    伏乞自今令長貳從容接談,稍問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絕不通曉及有過 尤者,别與注拟。

    」從之。

     甯宗慶元中,制初改官人必作令,謂之須入。

    中興以來,數申嚴其令。

    今除殿試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令作邑。

    自後雖宰相子、甲科人,無不宰邑者矣。

     自代與職官同,存目不錄。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一辟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