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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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過人腳色,關送禦史台。

    如注拟非人,許彈奏。

    勘會吏部注拟知州、通判、知縣、縣令,自有成法。

    兼舊制知州軍人定日過門引驗,其通判已下即無審察之文。

    」诏今後守、倅、知縣、縣令,除内曾被罪及疾病者,仰吏部申取朝廷指揮,餘并依舊制。

     四月十八日,禦史中丞常同言:「吏部守、倅、知縣、縣令員阙,先降指揮令長貳精擇非疾病犯贓及不緣民事被罪者,方(詳)[許]注拟。

    後來朝廷察見逐項情節系在格法之外,今年三月二十三日再降指揮,除内有曾緣民事被罪及疾病者,仰吏部申取朝旨,餘并遵守舊制。

    切詳民事一項,初無立定名色,失之泛濫,遂使人吏因此得以沮抑在部之人。

    欲乞自縣令以上,非自犯民事得罪而因人連累者,止令依格法注拟,更不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九年十月十七日,吏部言:「見使通判、知縣等窠阙,若曉示半年以上無人願就,作破格差注。

    新複州軍窠阙滿一季,亦準此。

    所有兼兵其餘知縣阙,乞并依已立定廣南、淮東西、湖北知縣窠阙破格差注施行。

    」從之。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近年士大夫奔競僥求之弊,初改官人唯注知縣,謂之實曆,蓋欲其改官之後,更練民事,以成其才。

    雖不拘常制,不得奏差,此祖宗之法,紹興新重修也。

    比年以來,纔得改官,求堂除差遣,内則欲為寺監丞貳等官,外則欲為倅貳,自知縣以下,皆不欲也。

    宛然幹求,必欲得之,甯涉歲月,不願參部,遂使實曆之法幾廢。

    尚左之員常少,而奔走于執政之門者,止之複來也。

    願降睿旨,初改官人未經實曆,選人未經州縣,并令赴部,依法注授,不得辄至朝廷幹求差遣。

    有違戾者,懸懲一二,以示必行。

    至于諸路辟置屬官,員數猥多,與夫臣僚泛乞添差不已,亦緣僥求所至,緻耗費廪祿,頗喧物論。

    若量事減員,及杜其陳乞,在士大夫未為失職,而撙節國用,實非小補。

    」诏令吏部措置申尚書省。

    宰執進呈右正言巫伋奏:「比來調官行朝者,纔自改秩,無意作縣,不肯參部,幹求堂除差遣者比比。

    吏部亦不遵用祖宗條法,依限注授。

    欲望持降睿旨,申嚴約束,行下吏部,依祖宗格法,初改官人并與知縣差遣。

    」上曰:「铨曹注授,自有祖宗成法,可令吏部常切遵守。

    」 十一年八月十日,吏部言:「本部通判阙,見依紹興七年指揮,使四年阙。

    簽判依紹興四年指揮,使三年阙。

    即自通判、簽判阙不多,欲乞将通判使五年阙一次,庶易于發遣。

    」從之。

     十三日,吏部侍郎魏良臣言:「本部所行官員整會、升改、磨勘、酬獎、差注等事,繳到真本付身、告、宣劄、帖牒之類,并追篆文官辨驗,往往因緻留滞。

    紹興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指揮,并從本部長貳集驗,不用篆文官,見行遵用。

    續承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四川換給便宜付身,複追篆文官辨驗。

     竊詳川、陝止是大使司出給付身,本部長貳郎官自可參審。

    欲乞遵依五年八月已降指揮,所貴杜絕奸弊。

    」從之。

     十二年六月七日,吏部檢準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诏,監當資序初除郡守,其已除未到,具姓名罷之。

    内曾任監察禦史以上職事,則不拘此令。

    勘會新知秀州劉阜民系監當資序,曾任待制落職。

    今來複除秘閣修撰,職名系在監察禦史之上。

    诏許之任。

     二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吏部郎官沈虛中言:「已降指揮,知、通、縣令委吏部長貳铨量,而知州又定日過門下省審察。

    今在部官止遵在外指射之文,及铨量過門,經時不至。

    乞比附四選,铨量過門六十日不到,許以次人攙注。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赦:「應承務郎以上及小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并與牽複差遣。

    或乞新資監當人,願理元資序者聽。

    」 二十六年三月一日,诏:「二廣容、貴、新、柳、南恩州、吉陽、萬安軍見阙守臣,令吏部權行差注一次。

    如一季無人就,即破格差初任通判人。

    」先是正月二十八日,通判肇慶府黃公度召對,上(司)[問]嶺外弊事,公度奏言:「二廣數小郡,如貴州、新州之類,有至十年不除守臣者。

    蓋緣其阙在堂,要者不與,與者不要。

    」上曰:「若撥歸部,當無此弊。

    」續因臣僚上言,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诏:「尚書左選見榜監當阙滿一月,無京官就,許右選通差。

    滿一季者,破格差注。

    」從吏部侍郎周绾請也。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

    七月十二日,吏部言:「該登極赦,應文臣承務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緻仕官,并與轉官。

    今措置乞将在外并臨安府承務郎以上未經磨勘之人,令召保官一員,委保無詐冒違礙。

    其已經磨勘之人,并行在見任官随侍子弟,雖未經磨勘,并免召保。

    」從之。

     隆興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廣南路系僻遠之地,轉運司使阙差注,少有京官願就。

    措置欲将高、化、昭州簽判員阙,依象、浔等州已降指揮,本司依見行條法破格差注。

    如大藩節鎮注第二任知縣,次初任合入知縣資序人,餘州注初任知縣,次第二任監當資序人。

    如榜谕滿一季,又無京朝官願就,即許差職官人。

    昭州簽判候今定差,仍舊本部使阙。

    」從之。

     八月五日,吏部狀:「依指揮并省吏額,尚書左選見管主事一名,令史二名,守當官二十六人,貼司楷書共二十人。

    令于權守當官内減罷四人,止充貼司祗應,于權貼司内減罷五人,并徙下裁減。

    其減罷權貼司,候将來有阙日,卻依元名次,從上撥填。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十一月五日,權吏部侍郎餘時言劄子:「契勘左朝奉郎崔延祖乞換給付身,本部照得本人系從政郎上循儒林郎兩資,不合收使。

    今乞将本人前件不該收使兩 資,比附三選條法指揮,除豁挨排,将該遇建炎覃恩循承直郎一資收使,于真命從政郎上循文林郎,卻于文林郎上乞依格改轉左宣教郎告命。

    其元給左奉議郎告并承直郎劄子,卻從本部案後拘收毀抹。

    所有磨勘轉承議郎,并未曾換給朝奉郎兩官,令尚書左選于宣教郎上依條施行。

    」從之。

     二年六月五日,廣南東路提舉常平茶事石敦義言:「英州知州見阙正官之久,乞将上件窠阙下本路轉運司,許破格差注通判資序人一次。

    委轉運使躬親铨量,保明申省,出給差敕,仍令就權。

    」吏部勘當:「欲令本路轉運司照應本部破格條法差注第二任通判,次初任通判如同日卻有本等人願就,先差本等人。

    仍許先次就權施行,候本司差人一次訖,日後卻從本部使阙。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六日,權尚書吏部侍郎葉颙言:「京朝官合使窠阙,除知州軍、通判、知縣依指揮系四年以下阙。

    其餘簽判、縣丞、監當、教授、安撫司幹辦公事并使三年以下阙,内撿法官到任使阙,竊緣京朝官在部員多,年限太窄,乞依知、通已得指揮,使四年以下阙。

    」從之。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陳之茂等集議:「承前改官人理知縣資序,兩任内一任實曆知縣,方許(開)[關]升通判。

    自後循襲,将堂除差遣理此實曆,遂緻士大夫往往不曆民事,越次(開)[關]升。

    欲乞将初改官所曆兩任内,須實曆知縣一任外,一任如系内外堂除及到部或舉辟注授,并與揍理為任(阙)[關]升。

    宮觀嶽廟非。

    奏補承務郎以上(阙)[關]升知縣,及宗室換授理親民人,準此。

    」诏吏部看詳。

    已而吏部言:「切詳既不得越次(阙)〔關〕升,其初任知縣人,亦難以注授通判。

    欲自今合理第二任知縣資序,須自理知縣後,曾實曆知縣一任,方許注授通判及别差遣。

    如不曾實曆知縣一任,止注知縣。

    雖作縣未滿二考,或尋醫侍養,并不理任。

    理第三任以上知縣資序人,準此。

    」從之。

    其後臣僚複言:「幹道二年集議條旨,非不嚴盡,近年自承務郎合關升知縣資序人,徑幹通判、幹官差遣,履曆寖久,即除知軍州。

    如此則初理知縣資序,必欲實曆知縣,止行于磨勘改官人,而不及關升知縣資序之人。

    伏望下吏部,自今以往,凡初授承務郎關升知縣資序,必備申朝廷,并須實曆知縣一任。

    」诏複下其言。

    吏部因備列見行條令以聞,诏常切遵守。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狀:「尚書左選見管主事一名,令(吏)[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内二人系元額,權手分私名二人,楷書三人,法司一名。

    今欲将正額書令史、守當官内各行減罷一人,正貼司内減罷四人及法司一名,其法司令書令史兼管。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八年五月二十 八日,臣僚言:「已降指揮,臨安知、通等已複置簽判、推官,令堂除使阙一次。

    日後吏部差注,臣以謂凡在吏部待選者,無非孤寒寡援之人,幸而有此三四見阙,又堂除一次,則有寅緣之人常得見祿,而孤寒在部之人,永無所望,非所謂大公至正之道。

    」诏臨安府簽判、推判官阙,并令吏部依格法差注。

     八月二十九日,權吏部尚書張津言:「宗室使臣因應舉登科,改授承務郎以上官者,注縣丞或監當,理親民資序一任回,有升陟舉主二員,注知縣。

    切詳上條,意謂宗室任使臣,未曾履曆民事,于試換後須注縣丞監當一任回,有舉主,方注知縣。

    切詳緣其間使臣任内有累曾實曆親民厘務及有舉主二員,試換登科,若拘上條,一差注,即是反因登科試換,再入監當,宜升而降,輕重不均。

    今欲措置登科宗室于使臣任内,不曾實曆親民差遣,自依條制。

    如先任使臣,自監當關升親民資序後,曾實曆親民厘務及有舉主二員,許通注知縣、縣丞。

    」诏從之。

     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門下省言:「勘會四川到行在初改官人,乞四川定差阙。

    吏部供到四川不該定差窠阙,方許注授四川因事到部人。

    今來四川定差窠阙,照得昨曾堂(堂)除過一十員。

    目今除成都府郫縣外,并無定差到人。

    」诏令吏部将眉州青神縣等阙,許注授四川初改官人。

    以上《幹道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四宋铨選審官西院典職官全同,存目不錄。

    尚書右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