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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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法,監司守貳并替成資阙,其榷茶司、提舉茶鹽、坑冶、鑄錢、辇運、撥發、籴便、市舶、諸州司錄及太學博士、正、錄、寺監丞、簿、删定京朝官并開封府官準此。

    内系監當資序人,即替年滿阙。

    」 十三日,監察禦史胡舜陟言:「天下奸惡如織,蕪穢郡縣。

    吏部充塞,無阙以拟注;版曹空匮,不給于祿廪。

    願诏吏部稽考庶官,凡由楊戬、李彥之公田,王黼、朱之應奉,童貫、譚稹等西北之師,孟昌齡父子河防之役,與夫夔蜀、湖南之開(強)[疆],關陝、河東之改弊,吳越山東陂田、宮觀、池苑營繕之功,後苑書藝文字庫等之賞,淫朋比德,各從其類。

    又如近習所引,獻頌可采,用宣力,應奉有勞,時赴殿試之流,此皆殃民蠹國,敗俗妨賢,奸兇取位,赇賄買官,所叨恩數,不限高卑,一切禠奪,還其本(秋)[秩]。

    若非此族而橫竊名器,如節度橫行之貴仕,祕殿延閣之華資,或以童稚奴仆而濫,或以商賈胥徒而貨取,人人論列,簡牘徒繁。

    願令吏部略具閥閱,關諸台谏,分使看詳,上之朝廷,次第裁抑。

    其坐公田等事,如鮮于可等非理譴逐,宜自六巳月日,複其資秩恩數,量才旌擢,以勸忠諒。

    然後位着可清,賢能可進,生民可安,國用可節。

    昔唐去斜封墨敕之官,一日停數十員,不以為疑,則(令)[今]亦何難之有」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诏吏部四選将逐曹條例編集成(删)[冊],镂闆印賣。

    從尚書莫俦之請也。

     八月四日,臣僚 言:「諸路監司多于屬部妄以公使為名,轉托買物。

    州縣之吏掊斂于民,稛載以獻。

    或狀稱請錢,而實不支給;或雖給價直,而十無一二。

    及其敗露,率蒙寬假,寅緣請托,更得美官。

    雖告戒丁甯,而犯者益衆,誠以防禁之法未周也。

    乞令諸路監司互相察舉,擇其甚者置之重典。

    仍令吏部籍記姓名,應有除授,先具有無贓罪,彼貫盈者自當終身廢棄,所犯雖輕,勿使遷擢,庶幾為贓吏者知有戒懼。

    」從之。

     十六日,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祖廣惇叙之恩,時時選擇差注一二,用以勸勵,不為常制。

    至崇甯初,大啟僥幸,混亂選舉,遂使宗室任意出官,又優為立法。

    今日參選,即在一部名次之上,雖有年月深遠、勞顯著之人,悉為所壓。

    名州大縣并差遣優便、廪入豐厚之處悉為所占。

    以天支之貴,其間秀茂,文字政事不為無人,而膏粱之習,貪淫縱恣,出為民害者不少,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罷百十人之私恩,為億萬人之公利。

    以臣觀之,誠為至當。

    然臣竊慮聖慈以親愛未忍施行,今來隻乞與在部人通理名次,亦可以明德意,示至公,稍塞僥濫之門。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诏:「京朝官願替先差下人、将來成資阙選人願替将來任滿阙者聽,并申部别給付身。

    其有願别注授者,即依條理元參部名次,不拘路分,在外指射合入窠阙。

    」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左選見榜窠阙數多,在部應格人少,乞權行措置破格差注一次。

    」從之。

     紹興元年五月四日,吏部言:「本選見曉示縣丞并朝廷送下監當阙百餘處,并系合注第二任知縣監當等人。

    其合入之人,往往不肯指射,乞限滿一月,無合格人願就,許令初任監當無舉主人并新改官未經任人衮同差注。

    」從之。

     二年四月三十日,臣寮言:「自(夾)[來]吏部阙,并以三年為一任。

    今員多阙少,乞應在部知州軍、通判、簽判及京朝官知縣、監當阙,并令權以二年為一任,庶可撥遣淹滞。

    」從之。

     五月七日,吏部尚書權邦彥言:「勘會舊來齊州諸鎮并不用選法差注。

    今來尚書左選案牍,昨緣兵火散失,遂于建炎三年五月内申請到差注畫一,内監鎮兼煙火公事,差知縣資序次第二任監當人,更不較量功分,見行遵用。

    今承朝廷送下湖州新市鎮阙,令吏部依舊用選法差京朝官。

    本部若将官員功分較量,竊慮将舊來恩例陳乞,無案牍憑驗。

    乞比附舊日齊州諸鎮例,止依建炎三年指揮差注。

    」從之。

     二十八日,诏:「主管西南外敦宗院、大宗正司宗室财用、搉貨務都茶場并依舊堂除,禦史台檢法官依舊本台(與)[舉]辟,鹽場官依舊本路提舉官舉辟,寺監、丞、主簿、登聞檢院、官告、進奏院、左藏庫、糧審院官,外路節鎮、簽判、兼鹽知縣、 市舶、排岸司、監官,并令吏部按格法差注。

    」先是呂頤浩等乞當阙自監司屬官、鹽場、坑冶、錢監等一切撥還吏部,寺監丞、法寺官、外路學官,亦依祖宗及熙豐故事,令吏部按格差注。

    」緣有合堂除及專法奏舉去處,吏部以為言,故有是诏。

     七月二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尚書左選昨将縣丞窠阙,如限滿一月,無合入人願就,許差破格承務郎以上第二任監當無舉主,并初任監當及新改官未經任合入監當人。

    欲乞将見在部官,并已後到部官,并已後到部人,限至今年終,許破格差注一次。

    」從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近承指揮,如寺監丞、法寺官等并撥還部,按格注拟。

    除已措置其餘阙外,有該載未盡,如官告、檢院并系熙豐後來堂除,今撥歸部,未立定差法。

    欲比附糧審院元豐法注知州,次通判,次知縣人。

    」從之。

     三年正月十九日,诏:「今後應用舉主初改官人,許依法注見阙外,亦許通注吏部見榜示知縣、縣丞待阙差遣。

    」從吏部請也。

    繼而侍禦史辛炳言:「訪聞見今吏部稱系一時申請,無今後依此之文,顯有妨阻。

    欲乞應有非次并季阙知縣、縣丞待次窠阙,并許通注。

    」從之。

     四月十三日,吏部言:「本選所掌承務郎以上至特進遷轉、除授、奏薦、緻仕、遺表、特恩等文字,近因遺火燒毀案牍。

    其間有整會特旨諸被恩賞轉官人,已繳幹照或元降許行收使指揮文字在部。

    或取會諸處及元保明官司未到,并見申朝廷,候指揮間,緣火燒毀,并作無幹照告示,難絕詞訟。

    乞将前項似此之人,如所屬見有當時幹照及曾有本部取索符帖等,或但有官印押文字一件可以照驗,召本色官二員委保,本部勘驗,依條施行。

    」從之。

     五月四日,诏:「二廣、荊湖南北應承務郎以上官并大使臣窠阙任滿,已差下替人一員去處,雖未曾申到任,亦從本部行下進奏院,取會刷出阙。

    」以出阙須候州軍報到任月日,往往違滞,尚書洪拟言,故有是诏。

     六月十三日,吏部言:「諸路縣丞曉示已滿一月,無人願就者,破格差注初任(洲)[酬]獎改官、未經任、依條合入監當人,并第二任及初任監當無舉主人,所貴在部合入監當不緻留滞。

    」從之。

     二十九日,吏部言:「前監瓜洲鎮朱公彥,在任遭金人劫虜,毀棄出身以來文字,得旨(時)[特]許用王岡曾保舉印紙作幹照。

    公彥系在通直郎被舉升陟,即未有奉議郎以後幹照。

    」诏公彥召當時在任升朝官二員委保(諸)[詣]實,依條施行。

     六年五月十四日,吏部言:「勘會尚書左選官員責降,或緣罪犯到部合入遠小差遣之人,依法以去京千裡為遠,州以二萬戶、縣以五千戶為小。

    今駐跸兩浙,其合入遠小差遣人,乞依侍右申請到比附紹興令,權以在行在處千裡為遠,州以軍事州、縣以下縣為 (水)[小],候還阙,及戶部取到戶口帳籍,并依舊。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诏:「知州、通判,除依舊格堂除并量留外,餘阙并寺監正、丞、博士、登聞、檢舉、進奏、官告、文思諸司、諸軍糧審院、倉場、庫務局所、法寺官、外路學官,并令吏部按法差注。

    」先是檢會紹興二年閏四月呂頤浩、秦桧劄子,奏近來堂除阙多,及占注拟,乞在外除監司、郡守及舊格堂除通判,在内除監察禦史、省郎以上及秘書省計議編修官,盡發還吏部。

    又檢會紹興二年閏四月吏部侍郎鄭滋劄子,本部承指揮,堂除無通判窠阙,可差在部人無知州注授。

    今措置知州軍堂除共八十九處,本部使阙共二十七處,通判堂除六十二處,本部使阙二十三處。

    内吏部使阙知州軍二十七處,如兩月無本等人差注,即取朝廷指揮。

    勘會知、通等阙,近往往取作堂除,緻吏部員多阙少,差注不行。

    故有是诏。

    後複有厘革。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措置到堂除知州軍共一百九處、吏部六十一處,堂除通判八十處、吏部六十一處。

    内通判雙員,依舊一員堂除,一員吏部使阙。

    從之。

     四月七日,右司谏王缙言:「近诏吏部注拟知州、通判、知縣,并長貳精加選擇,而差注之日,例出文引,差人追請。

    又令醫者診視,小人無知,因緣邀乞,士大夫實恥之。

    乞隻告示應差注人,召赴部以俟選擇,與免醫人看驗,以示禮重士夫之意。

    」從之。

     五月八日,行宮吏部言:「契勘梅州已改為程鄉縣,仍帶程江軍使兼知縣事,令本路帥司辟差,願就人其第二政即合吏部使阙,欲送尚書左選差京朝官。

    」從之。

     七月十九日,臣僚言:「朝廷立铨量之法,付之吏部,所以盡公無私也。

    近陳正同除提舉茶事,考其資曆纔為監當,而正同乃引曾除郎官,欲免铨量。

    契勘正同得旨除郎,資淺言罷,實未嘗經任也。

    況今铨量士大夫,正謹于資序,若或放行,則舉例者衆。

    乞下吏部依法施行。

    」從之。

     十月十四日,臣僚言:「頃朝廷欲革内重外輕之弊,郎官館職三年并除外任,以至堂除部阙,稍加更易,故寺監丞至厘務官教授送部者百阙,而取知縣隸堂除者四十處。

    未幾郎官館職應去而請者紛然,既不克行,止令别聽指揮。

    但堂阙送部,部阙隸堂,尚仍近制。

    欲乞兩還其舊。

    」诏堂除部阙并依紹興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指揮以前舊制施行。

     閏十月四日,尚書省言:「分撥歸吏部知、通窠阙,内知州軍榜示兩月,無本等人授,申取朝廷指揮。

    」诏将吏部通判阙依知州軍例施行。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吏部注拟知州軍、通判、知縣、縣令員阙,并令長貳将應格人精加選擇,非癃老疾病及不曾犯贓,及不緣民事被罪者。

    内繁簡不同縣分,即審度合入人材力,方許具鈔。

    仍申門下省審察,旬具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