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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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舉者早沾恩賞。

    乞下有司立法施行。

    」诏依,令詳定一司敕令所立法(由)[申]尚書省。

     五月七日,吏部言:「乞今後初改官人須入知縣,其權入近地人限注見阙,六十 日不就,依次直注一次,即無沖改舊文。

    」從之。

     八月六日,诏今後合轉官礙止法人,回授與本色本宗有官有服親。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奏:「勘會假将仕郎系本部出給補帖,假承務郎、承奉郎、承事郎系朝廷出給黃牒,其自将仕、登仕、通仕郎并系出給官告。

    今承禦筆旨揮,假将仕郎除去『假』字,可為将仕郎,假承務郎可為通仕郎,緻本部未敢依舊出給付身黃牒補牒,亦未敢并依階官出給官告。

    所有今日已前見帶階官之人,亦乞依崇甯二年九月三十日旨揮,并随本資帶階官,更不出給告身,從本部行下本州島本司本處,一面改正帶行。

    」勘會見帶階官合改官名人,已降旨揮,令吏部出給公據外,诏并出黃牒。

    以上《續國朝會要》。

     選舉~~尚書左選下 尚書左選下 政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成都府、利州路州軍縣鎮文武等官,多阙正官,内成都府路見阙一百三十餘員,利州路見阙六十九員,或已拟差,避怕川遠,故意遷延一年已上,更不赴任。

    或久阙正官,時下差官權攝,一切職事悉皆苟簡,課入虧失,良民受弊。

    仰吏部将前後川任之官條格,參酌立為永法,限半月上尚書省,取旨施行。

    」 六月二十八日,新知陝州李延熙奏:「竊以川、陝四蜀是為地遠,而蜀道之難,利路尤劇,山峻路險,棧閣崎危,羊腸九折,上摩蒼穹,故仕宦者畏而不敢來。

    長途遠涉,般挈尤難,俸入微薄,所得不償其費,故東西之人知而不敢授。

    以此本路阙官,一郡之間,或止有一人,總而計之,一路十州,阙官無慮數十員,則隳廢職事,從可知也。

    近者陛下诏有司立法,減舉官員數,以勸仕宦之人。

    臣仰惟立法之初,四方遠宦未有知者。

    臣切見吏部待次之人甚多,而川路待次之人極少。

    方今川路阙官之際,宜在從權。

    欲望将四川轉運司見使員阙,不以遠近,權取歸部,以注在部之人。

    仍将減舉官法揭于吏部之門,其事故之人合添舉官展考任者,并特與免。

    候及一二年,逐路不至阙官,卻依舊差注。

    庶幾東南遠宦之人皆願入川,四路州縣必不患阙員矣。

    」诏吏部合使員阙,令本部限十日差注。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承平日久,士日益衆,入流日益多,盡天下員阙,不足以充選。

    每三人守一阙,一名在官,一名被替,一名待次,凡五七年纔成一任。

    其有取急一時,或憑借勢援,又請宮觀嶽廟以去。

    今任宮觀人已及千員,京師寓居,僧舍賃寄,邸店盈滿,所在不可勝數。

    其間蓋有嘗為監司、郡守、郎官、寺監者,旅寓雜揉,動一二年。

    朝廷既無阙以除授,吏部又不敢收系,欲乞付三省讨論,議永久之法,以幸多士。

    」三省契勘,欲堂除人得越一等,謂初任知縣不許除授通判之類,并未經任及見系沖差替放罷,若曆任有贓罪,并不得堂除,未經堂除人不許 陳乞。

    諸州軍軍資庫,并專罷文武監官一員,令吏部于承務郎以上及選人大小使臣内通注。

    諸路州軍應置六曹去處,并随曹置官,更不得互相兼領。

    其差注等法,并依見行條令施行。

    内有掾官去處,并依舊應未應出官人及選人小使臣,并大使臣武功郎以下,并不得陳乞宮觀。

    諸路州軍甲仗備城庫未置監官去處,并專置監官一員,令吏部通注大小使臣。

    其差注賞罰等,并依見行條法施行。

    諸路監司各添置準備差使、指使各二員,帥郡準備差使二員、指使三員,節鎮準備差使一員、指使二員,列郡準備差使、指使各一員。

    内準備差使許保義郎以上指射,指使許承節郎以下指射,令吏部各依本資序差注。

    諸路知縣、縣丞員阙,許令尚書侍郎左選不以資序并許通行差注。

    諸縣萬戶以上及素多盜賊去處,并添置小使臣縣尉一員,令與見任官同共主管職事。

    諸州軍應未置通判司錄去處,并許添置通判司錄一員。

    鎮市人戶繁多處,置監官一員。

    人吏諸色人并不得用減年或恩例陳乞改官,并為陳乞人并科罪。

    诏依拟定,違者并以違禦筆論。

    人吏陳乞,詳具職掌門。

     河東路阙官處,近已措置差注。

    諸路視河東雖旁邊,繁劇不同,而百裡之寄,則事體均一。

    欲乞令諸路具久阙縣令去處,下吏部申嚴差注之法,或促赴官之期,庶後不阙正官,職事廢弛,民無所訴。

    」诏仰尚書吏部詳臣僚所言,檢會諸路久阙縣令正官之處,依條疾速差注。

    或有違礙,相度措置,作一時指揮,申尚書省取旨施行。

    已差下人,并限三日催促赴任。

    其推避不赴者,依尋醫侍養人例施行,以戒堕吏。

    八年五月三日,臣僚上言:「京東路諸州縣令多有阙官,雖本州島或監司差權,然移易不常,職事廢弛,民受其弊。

    伏 九月二十九日,吏部奏:「奉禦筆,因事設官,鹹有定額。

    日近州郡官額外添差至多,不唯冗濫,騷擾州縣,實滋交結營私之弊,侵紊官制,莫甚于此。

    自今諸路監司官屬、諸州掌兵及曹掾官,非奉禦筆不許添差。

    雖系禦筆,而已添差一員者,執奏不行。

    其添差人已到任,且令候成資罷任。

    其未到任人,更不前去。

    違者以違禦筆論。

    仰禦史台常切糾察。

    本部勘會宗室依條不注見阙,唯内地州軍許添差一員不厘務,通州縣不得過四員。

    及歸明蠻猺人亦系添差,并任滿不注替人。

    今承前項禦筆指揮,本部即未審宗室及歸明蠻猺大小使臣各有立定添差員數條法,依今來指揮,許與不許添差」又奏:「三路都總管司教押軍隊,緣自來止是添差,即無正額,并滿日不注替人。

    」诏宗室并歸明蠻徭人許依舊條添差,并不厘務總管司教押軍隊依舊添差。

     宣和二年八月九日,吏部奏:「檢準政和五年六月十一日敕,勘會還堂阙,自 來雖有吏部已差下替人,若未及半年便行沖罷,顯屬非辜。

    得旨,今後合還堂阙,如有已差下替人未及一季,朝廷使阙差人。

    勘會已差下人,雖未及一季,亦系沖罷。

    」诏今後應還堂阙,未還堂以前已差下替人,許令赴任,後來卻還堂一次。

     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言:「送到吏部供到下項:一、元豐年選人,曾任下項窠阙:太學博士、正、錄,律學博士、正、錄,國子監博士、正、錄,武學博士、正、錄,大理寺司直、評事,秘書省正字,(刺)[敕]令所删定官,國子監書庫官。

    一、見今選人任在京窠阙下項:秘書省正字,辟雍博士、正、錄、直學,太學博士、正、錄,國子博士、正、錄,武學博士、正、錄,律學博士、正、錄,大理寺司直、評事,敕令所删定官,國子監書庫官,吏部架閣文字及戶、禮、兵、刑、(二)[工]部架閣文字,編估局刷折抄官,打套新法香藥,開封府學博士,河南、河北諸石炭場、京西軟炭場、抽買石炭場、豐濟石炭場、城東新置炭場,醫藥中惠民局,管勾禮部貢院、平貨東場(平貨東場)交易官、在京都茶庫、大觀東庫、大觀東庫門、大觀西庫、大觀西庫門,封樁竹木務東場、封樁竹木務東第二場、封樁竹木務西場,皇後宅小學博士,睦視宅宗子學正、錄,睦親北宅宗子學正、錄,睦親西宅宗子博士,周王宮宗子學正,廣親北宅學正,廣親南宅學正,尚書吏部官告院善利門、管勾專一入明鹽事作坊料物庫門、作坊料物庫、東作坊庫、西作坊門、金耀門、文書庫,開封府架閣文字,西南北抵當所,東退材場,管勾監轄炒造丹粉、所在京裁造院東永豐倉門、在京木炭場、京東箔場、京東抽稅竹木箔場皮角四場庫,管勾外排岸司麥料、下第八界軍器監準備差使粳米、上第八界粳米、下第八界文繡局、天驷監倉草場麥料、上第二界安肅門、廣利門。

    」〔诏〕籍田令、搉貨務、軍器什物庫、太社局令、城西炭場、大理寺習學公事選元豐選人窠阙并學官,并依元豐法差。

    管勾六曹架閣文字并罷,令本部末曹郎官兼領。

    打套新法香藥并歸(權)[搉]貨務,官吏更不差。

    編估局刷折抄官物,并為一局,差文武升朝官各一員。

    餘并抄鈔吏額,令尚書省措置存廢。

    内合存留官,止差京朝官、大小使臣。

     三年閏五月十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文武官用恩例陳乞親屬差遣,非奉特旨,依格止合作減年免試收使。

    」诏令吏部申明行下。

     九月十六日,吏部尚書宇文粹中奏:「乞令逐路州軍委通判司錄或曹官一員,專置文簿,驅催應見任新差官職位、姓名、到任年月日,若有諸般事故違年之類,并限當日申本部,照會使阙差注等。

    看詳已有條法,并不須立文。

    今拟修下條:諸命官到罷事故元官限滿不赴,同。

    已申尚書吏部者,限三日再申,仍委通判或曹官專一置簿銷注,轉運司每季取索點檢。

    」從 之。

     六年閏三月六日,臣僚言:「唐太宗省内外官定制為七百三十員,曰:『吾以待天下賢材,足矣。

    』今四選無慮一萬六千餘阙,而(當)[常]有員多阙少之患者,其害有二,有委法弗守,鬻法弗懲,公攘陰奪之害。

    諸奏辟官不許權升職任,并沖移已差注替人及半年者,此法也。

    自今乞應辟官并遵守成法,不許沖移已差注及半年人,違法奏差,許吏部執奏不行,則公攘之害除矣。

    諸州員阙并以三狀,一廉訪所,一吏部,一禦史台,使吏無所隐,則陰奪之害除矣。

    」從之。

     七年五月八日,吏部奏:「奉禦筆,吏部取索應已授被改、欲赴被罷及待次累年考者,并具以聞,當随材錄用。

    又據吏部申,宣和七年二月以前,已授被改、欲赴被罷并待次三年以上文武臣,共二百四員等,奉聖旨令吏部四選将已授被改、欲赴被罷并待次三年以上官員數,及采刷見牓阙下項:尚書左選吉陽知軍等阙五百三十一處,尚書右選三十七員,陝府潼關都監等阙五十八處,侍郎右選五十九員,勾當廣親宅門等阙共計四百處,侍郎左選七十二員,解州戶曹等阙共計二百四十七處。

    」诏已授被改、欲赴被罷及待次三年以上官,據今來吏部刷到窠阙,令逐官指占合入阙次,内堂除人與理作堂除。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五日,诏:「今吏員猥多,注授阙少,皆有留滞之孍。

    有旨依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