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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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言:「近論臣僚堂除差遣,今歸吏部者既衆,其阙至注拟不足。
欲除清緊繁劇由朝廷除授外,餘阙并送吏部。
」诏見今堂除阙内,單、利、耀、溫州知州,霸、府、石州、順安軍通判,并送吏部差注。
十二月二十二日,禦史中丞鄭雍言:「伏見吏部員多阙少,堂除遷徙太數,遲速不齊,非常行之法。
乞今後吏部所差知州、通判人,并依舊以二年半為任;六曹郎官除非次遷進外,并實以三年為任。
如以員多阙少,即乞量減年月,或以差除難定,即令少延歲時,每有阙員,随材進補,不必遞遷。
如任滿,朝廷考察顯有才效,雖不次褒(耀)[擢],亦足以風勸在位。
其堂除知州及監司,如非朝廷須合遷召,并不以無名除改。
」诏應内地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依元佑元年十月四日法差注。
紹聖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殿中侍禦史來之邵言:「先帝嘗诏有司撰選格,以堂除辟差遣悉歸正吏部選授,當時士論号為至公。
元佑初始罷選格,愈益苛缪。
請按元豐法,參以祖宗舊制,庶幾開至公之路。
」監察禦史郭知章言:「願诏大臣,少革堂除猥濫之弊,為之節限。
應舊屬吏部阙者,皆複還吏部。
」又言:「願令吏部循用元豐選格,推而行之,則堂除之弊可以少去。
」诏給事中、中書舍人裁定。
五月八日,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朝有八路官員指射差遣之法,最為利便。
元佑隳廢,今請複行,然止于選人可也。
若京朝官以上,職任稍(憂)[優],必使歸于吏部。
」诏吏部立法以聞。
九日,吏部侍郎彭汝砺言:「乞稍責吏部薦拔才能,上于朝廷。
應尚書左選待差遣官,有才能事效可升擢者,委尚書與郎官同共铨量,具名以聞,每歲毋得過三人。
三省等第 考察,上等取旨引對,中等随才試用,下等退送本部。
其人材事狀不可入本等差遣者,亦具名聞奏,取旨送部,與降等差遣,毋得過三人。
如有铨量不當,依貢舉非其人律。
」從之。
十五日,門下中書後省言:「奉诏按元豐選格,參以舊制,裁定堂除。
今請沂、博、唐、囗、濮、懷、衛、洺、通、泰、滁、和、舒、漢、解州、淮陽軍知州軍,荊南、應天、河南、大名、成都府、郓、杭州、成德、永興軍通判,左藏南北庫、元豐庫,系元佑後來收入中書省差人,欲複歸吏部差注。
」诏左藏南北庫、元豐庫并解州知州,仍舊中書省差人,餘并從之。
其吏部選格,令本部看詳,具未盡未便事理申尚書省。
七月六日,吏部言:「本部選阙,舊法不限名次,并校量功過分數優劣定差。
後來改立選法,隻用名次,緻有功人或在無功人之下,有過人或在無過人之上。
欲更下有司,以前後條制參酌修立。
」诏令吏部四選同看詳門下中書後省所修分數選格有無窒礙,具合增損申尚書省。
三年十月五日,吏部員外郎何友直言:「伏見諸案文書多有舛訛,朝省既憑用行遣,尋複覺舉追改,不惟費煩,頗于士人身計有妨。
而元行之人,但用赦降首原,滋長奸弊,無以懲艾。
今将舊條參合修立,應差注升改牽複違戾,若賞罰升降不當,謂已行訖者,吏人斷罪有差,仍不以赦降首原。
若未行而于賞罰無僭差者,自從原減。
仍并量輕重,理過名上簿,事理重者,申尚書省。
」從之。
四年四月三日,三省言:「元豐差官,職位高下稱事,立為畫一,革去臨時旋有申請,輕重不倫之弊。
元佑中罷去,今欲并依元豐條施行。
」從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五日,吏部言:「林希乞八路員阙用熙甯元豐舊條,并紹聖新制一處參酌,修完成書。
诏令吏部四選同共編修。
乞将川、峽、福建、湖南路季阙并去替一年使阙。
」從之。
二年四月四日,朝奉郎檀宗旦言:「熙甯八年差官條,見任官去替一年内,許在任指射差遣。
乞依熙甯舊制。
」吏部看詳:「除廣東西、夔州路已令在任指射外,請将五路合使員阙去替半年,依舊制許在任指射。
」從之。
六月四日,吏部言:「八路合使員阙,除二廣已仍舊在任射阙外,四選勘當,欲将本路合使員阙悉依熙甯元豐舊法并見行條約施行。
其已修夔州路差官條,仍乞重行改定。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臣欲乞聖斷,嚴立條式,每歲終委省寺監之長考其屬官之成,六曹尚書考其郎官之成,尚書都省視六尚書之成者陟之,不成者黜之,如《周官》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法,庶幾官師相規,亹亹夙夜,率職趨事,以上副陛下董正治官之意。
」诏令吏部修立每二歲黜陟之法聞奏。
三年六月十一日,講議司奏:「臣等竊以本朝承平日久,民事滋多,而所置員額未增。
或一員通攝數職,難以責其治辦。
又入仕之路寝廣,吏部常患員多阙少,注拟不行。
今參酌諸州軍合增置通判、簽判、職事曹官共三冊,如可施行,乞下尚書吏部注拟。
」從之。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夔州知州令吏部依格選三人,申三省審差。
大觀三年五月十六日,新差提舉永興軍等路常平韓蹈奏:「臣伏讀八寶赦書,應行重法州縣并特與免重法地分,天下莫不知陛下仁民愛物,無此疆爾界之異,元元舞,孰不遷善遠罪,歡仰聖澤。
然臣竊見吏部曉示阙榜,尚仍舊有重法地分之文,依格注官。
今陛下已免重法之刑矣,而有司選注猶循重法之格。
臣愚願诏有司厘正,仰稱陛下一視同仁之意。
」诏吏部去「重法」二字,仍改立選格,申尚書省。
六月十五日,诏:「知州、通判、知縣阙,緣臣僚陳請收作堂除去處,今後并歸吏部差注。
帥府望郡職官,今後并選差資序應入人,聽超一等,如曾犯贓私罪及停替後未經任者不差。
」以言者論堂除差遣侵吏部員阙甚多也。
八月二十一日,朝散郎、新差權福建路轉運判官柳庭俊奏:「臣聞用人有二,資、望而已。
以資用人,則拘牽常格,其弊至于賢愚同滞;以望用人,則驟開要津,其弊至于奔競成風。
蓋前世之所以誡,而今日所當稽者。
欲望明降睿旨,申敕有司,使循守資格,以待積勞早進之士;時用望實,以擢卓立特起之才。
二者相為用,而不滞于一偏,品式不廢,足以弭消僥幸苟得之風。
」诏令吏部看詳見行格内有不合元豐法者,條具将上,取旨施行。
九月二十日,吏部言進納出身人不許奏辟。
從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日,朝請郎、試吏部尚書兼詳定一(人)[司]敕令王襄奏:「契勘吏部尚書左選,都管朝議大夫以下至承務郎四千餘員,都管知州至監當阙共二千餘處,一人在任,一人待阙,方得均遍。
目今在本部官共四百餘員,兼日逐不住官員到部,近奉旨揮刷一年三季阙,祇得七十餘處,顯是差注未行。
臣竊見諸路轉運、提舉鹽香礬事、陝西解鹽、河北籴使等同奏舉官阙共六十處,例各優厚,去替不遠,虛有拘占,未見辟人。
铨總之職,散于四方,實滋奔競請托之風,有害元豐設官之旨。
欲望聖慈加惠寒俊,特許上件六十處阙,于本部榜示,依條差注一次。
及乞于一年一季外,更借兩季阙次。
庶幾可以發遣二百餘人,庶免留滞小官。
」從之。
三月十六日,臣僚上言:「昨論尚書左選差注壅滞,蒙降付吏部,令措置條畫聞奏。
本部拘勒人吏,督其稽滞,凡數月不能與奪者,不出旬日,盡行注拟。
雖已條畫得旨施行,尚有未盡者。
吏部舊法,每集注通已射非次經使,共許就三處,不得其上,必得其次。
今每集注止許就一處,一處不可得,須俟來月,則滞留之源,又将肇 于此。
如舊法通就三處,宜不可廢。
吏部越外修立此項,惟胥吏便于定拟,以應一時之急,而待次之官,舉為非便。
臣欲乞特降睿旨,更令吏部詳度,條具以聞。
」诏集注權許就三處,仍作一時旨揮。
二年六月三十日,手诏:「朕紹休考烈,獲承丕緒。
地日以辟,民日以庶,事日以繁,而建官之數,循仍祖宗之舊,逮至于今,員多阙少。
世知以官為冗,而不知多士以甯之美;患事不舉,而不知官少力不任之弊。
乃者有司不深究其本,又減員額,削祿廪,欲省官裕國,實無所益。
而士之仕者,仰不足以事,俯不足以育,朕甚憫之。
在熙甯中,先帝董正治官,嘗诏宮觀置員,縣置丞屬,實在乎是。
所有宮觀、縣丞阙,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旨揮。
其餘減罷官,可令尚書省具合存廢以聞。
」 三年三月十八日,吏部奏:「奉議郎、新差袁州司錄事曾定國狀,今任司錄職事,正管紏察刑曹,合與不合理為實曆。
本部勘會,承議郎以上,須要一任實曆親民或刑獄差遣,方許關升。
今來曾定國未敢許理作實曆。
」诏諸州司錄許理實曆親民,并六曹官系第二任知縣資序人,依此。
閏四月二十五日,宣德郎呂頤浩奏:「祖宗時,内外差遣并付審官院、流内铨,堂除窠阙不少,士大夫自今有調官之路,故請谒奔競之風息。
近世以來,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職,若不改更,為患滋甚。
欲望聖慈下吏部,考祖宗朝故事,除監司、知州軍及舊格堂除通判外,如監司屬官、鹽場坑冶錢監等窠阙,一切撥還吏部。
自監察禦史、省郎以上及秘書省官、書局計議編修官堂除外,如寺監丞、法寺官、外路學官,亦依祖宗及熙豐間故事,令吏部依格法注拟。
如此,則數十年以來奔競之風必衰,士人既有入仕之路,則自知廉恥矣。
」诏依,内武臣依樞密院條格,并準備将領、正副将以上依舊樞密院差注外,餘弓手、部将、縣尉、州指使已下,并撥歸吏部注拟。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守臣令吏部今後依格選拟,申三省審擇。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二廣、四川沿邊處不注授宗室女夫,令尚書省立法。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劉煥等奏:「伏見諸路州縣官有任滿酬賞,如廣南新邊及其它路分因事立賞之類,非得替罷任,須所屬次第保明,方行推賞。
然諸處保明多不依條式,不免再行會問,往複報應,動經歲月。
蓋為自來未有行遣日限,欲乞今後合保明推賞去處,并依任滿得替文書到日,本路州軍應所屬去處并立限次第申奏。
如出違日限,或不依條式,緻推賞不行者,其合幹人并科罪施行,庶使職事
欲除清緊繁劇由朝廷除授外,餘阙并送吏部。
」诏見今堂除阙内,單、利、耀、溫州知州,霸、府、石州、順安軍通判,并送吏部差注。
十二月二十二日,禦史中丞鄭雍言:「伏見吏部員多阙少,堂除遷徙太數,遲速不齊,非常行之法。
乞今後吏部所差知州、通判人,并依舊以二年半為任;六曹郎官除非次遷進外,并實以三年為任。
如以員多阙少,即乞量減年月,或以差除難定,即令少延歲時,每有阙員,随材進補,不必遞遷。
如任滿,朝廷考察顯有才效,雖不次褒(耀)[擢],亦足以風勸在位。
其堂除知州及監司,如非朝廷須合遷召,并不以無名除改。
」诏應内地知州、通判除堂除人外,并依元佑元年十月四日法差注。
紹聖元年四月二十一日,殿中侍禦史來之邵言:「先帝嘗诏有司撰選格,以堂除辟差遣悉歸正吏部選授,當時士論号為至公。
元佑初始罷選格,愈益苛缪。
請按元豐法,參以祖宗舊制,庶幾開至公之路。
」監察禦史郭知章言:「願诏大臣,少革堂除猥濫之弊,為之節限。
應舊屬吏部阙者,皆複還吏部。
」又言:「願令吏部循用元豐選格,推而行之,則堂除之弊可以少去。
」诏給事中、中書舍人裁定。
五月八日,監察禦史郭知章言:「先朝有八路官員指射差遣之法,最為利便。
元佑隳廢,今請複行,然止于選人可也。
若京朝官以上,職任稍(憂)[優],必使歸于吏部。
」诏吏部立法以聞。
九日,吏部侍郎彭汝砺言:「乞稍責吏部薦拔才能,上于朝廷。
應尚書左選待差遣官,有才能事效可升擢者,委尚書與郎官同共铨量,具名以聞,每歲毋得過三人。
三省等第 考察,上等取旨引對,中等随才試用,下等退送本部。
其人材事狀不可入本等差遣者,亦具名聞奏,取旨送部,與降等差遣,毋得過三人。
如有铨量不當,依貢舉非其人律。
」從之。
十五日,門下中書後省言:「奉诏按元豐選格,參以舊制,裁定堂除。
今請沂、博、唐、囗、濮、懷、衛、洺、通、泰、滁、和、舒、漢、解州、淮陽軍知州軍,荊南、應天、河南、大名、成都府、郓、杭州、成德、永興軍通判,左藏南北庫、元豐庫,系元佑後來收入中書省差人,欲複歸吏部差注。
」诏左藏南北庫、元豐庫并解州知州,仍舊中書省差人,餘并從之。
其吏部選格,令本部看詳,具未盡未便事理申尚書省。
七月六日,吏部言:「本部選阙,舊法不限名次,并校量功過分數優劣定差。
後來改立選法,隻用名次,緻有功人或在無功人之下,有過人或在無過人之上。
欲更下有司,以前後條制參酌修立。
」诏令吏部四選同看詳門下中書後省所修分數選格有無窒礙,具合增損申尚書省。
三年十月五日,吏部員外郎何友直言:「伏見諸案文書多有舛訛,朝省既憑用行遣,尋複覺舉追改,不惟費煩,頗于士人身計有妨。
而元行之人,但用赦降首原,滋長奸弊,無以懲艾。
今将舊條參合修立,應差注升改牽複違戾,若賞罰升降不當,謂已行訖者,吏人斷罪有差,仍不以赦降首原。
若未行而于賞罰無僭差者,自從原減。
仍并量輕重,理過名上簿,事理重者,申尚書省。
」從之。
四年四月三日,三省言:「元豐差官,職位高下稱事,立為畫一,革去臨時旋有申請,輕重不倫之弊。
元佑中罷去,今欲并依元豐條施行。
」從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五日,吏部言:「林希乞八路員阙用熙甯元豐舊條,并紹聖新制一處參酌,修完成書。
诏令吏部四選同共編修。
乞将川、峽、福建、湖南路季阙并去替一年使阙。
」從之。
二年四月四日,朝奉郎檀宗旦言:「熙甯八年差官條,見任官去替一年内,許在任指射差遣。
乞依熙甯舊制。
」吏部看詳:「除廣東西、夔州路已令在任指射外,請将五路合使員阙去替半年,依舊制許在任指射。
」從之。
六月四日,吏部言:「八路合使員阙,除二廣已仍舊在任射阙外,四選勘當,欲将本路合使員阙悉依熙甯元豐舊法并見行條約施行。
其已修夔州路差官條,仍乞重行改定。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臣僚上言:「臣欲乞聖斷,嚴立條式,每歲終委省寺監之長考其屬官之成,六曹尚書考其郎官之成,尚書都省視六尚書之成者陟之,不成者黜之,如《周官》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法,庶幾官師相規,亹亹夙夜,率職趨事,以上副陛下董正治官之意。
」诏令吏部修立每二歲黜陟之法聞奏。
三年六月十一日,講議司奏:「臣等竊以本朝承平日久,民事滋多,而所置員額未增。
或一員通攝數職,難以責其治辦。
又入仕之路寝廣,吏部常患員多阙少,注拟不行。
今參酌諸州軍合增置通判、簽判、職事曹官共三冊,如可施行,乞下尚書吏部注拟。
」從之。
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夔州知州令吏部依格選三人,申三省審差。
大觀三年五月十六日,新差提舉永興軍等路常平韓蹈奏:「臣伏讀八寶赦書,應行重法州縣并特與免重法地分,天下莫不知陛下仁民愛物,無此疆爾界之異,元元舞,孰不遷善遠罪,歡仰聖澤。
然臣竊見吏部曉示阙榜,尚仍舊有重法地分之文,依格注官。
今陛下已免重法之刑矣,而有司選注猶循重法之格。
臣愚願诏有司厘正,仰稱陛下一視同仁之意。
」诏吏部去「重法」二字,仍改立選格,申尚書省。
六月十五日,诏:「知州、通判、知縣阙,緣臣僚陳請收作堂除去處,今後并歸吏部差注。
帥府望郡職官,今後并選差資序應入人,聽超一等,如曾犯贓私罪及停替後未經任者不差。
」以言者論堂除差遣侵吏部員阙甚多也。
八月二十一日,朝散郎、新差權福建路轉運判官柳庭俊奏:「臣聞用人有二,資、望而已。
以資用人,則拘牽常格,其弊至于賢愚同滞;以望用人,則驟開要津,其弊至于奔競成風。
蓋前世之所以誡,而今日所當稽者。
欲望明降睿旨,申敕有司,使循守資格,以待積勞早進之士;時用望實,以擢卓立特起之才。
二者相為用,而不滞于一偏,品式不廢,足以弭消僥幸苟得之風。
」诏令吏部看詳見行格内有不合元豐法者,條具将上,取旨施行。
九月二十日,吏部言進納出身人不許奏辟。
從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日,朝請郎、試吏部尚書兼詳定一(人)[司]敕令王襄奏:「契勘吏部尚書左選,都管朝議大夫以下至承務郎四千餘員,都管知州至監當阙共二千餘處,一人在任,一人待阙,方得均遍。
目今在本部官共四百餘員,兼日逐不住官員到部,近奉旨揮刷一年三季阙,祇得七十餘處,顯是差注未行。
臣竊見諸路轉運、提舉鹽香礬事、陝西解鹽、河北籴使等同奏舉官阙共六十處,例各優厚,去替不遠,虛有拘占,未見辟人。
铨總之職,散于四方,實滋奔競請托之風,有害元豐設官之旨。
欲望聖慈加惠寒俊,特許上件六十處阙,于本部榜示,依條差注一次。
及乞于一年一季外,更借兩季阙次。
庶幾可以發遣二百餘人,庶免留滞小官。
」從之。
三月十六日,臣僚上言:「昨論尚書左選差注壅滞,蒙降付吏部,令措置條畫聞奏。
本部拘勒人吏,督其稽滞,凡數月不能與奪者,不出旬日,盡行注拟。
雖已條畫得旨施行,尚有未盡者。
吏部舊法,每集注通已射非次經使,共許就三處,不得其上,必得其次。
今每集注止許就一處,一處不可得,須俟來月,則滞留之源,又将肇 于此。
如舊法通就三處,宜不可廢。
吏部越外修立此項,惟胥吏便于定拟,以應一時之急,而待次之官,舉為非便。
臣欲乞特降睿旨,更令吏部詳度,條具以聞。
」诏集注權許就三處,仍作一時旨揮。
二年六月三十日,手诏:「朕紹休考烈,獲承丕緒。
地日以辟,民日以庶,事日以繁,而建官之數,循仍祖宗之舊,逮至于今,員多阙少。
世知以官為冗,而不知多士以甯之美;患事不舉,而不知官少力不任之弊。
乃者有司不深究其本,又減員額,削祿廪,欲省官裕國,實無所益。
而士之仕者,仰不足以事,俯不足以育,朕甚憫之。
在熙甯中,先帝董正治官,嘗诏宮觀置員,縣置丞屬,實在乎是。
所有宮觀、縣丞阙,依大觀三年四月以前旨揮。
其餘減罷官,可令尚書省具合存廢以聞。
」 三年三月十八日,吏部奏:「奉議郎、新差袁州司錄事曾定國狀,今任司錄職事,正管紏察刑曹,合與不合理為實曆。
本部勘會,承議郎以上,須要一任實曆親民或刑獄差遣,方許關升。
今來曾定國未敢許理作實曆。
」诏諸州司錄許理實曆親民,并六曹官系第二任知縣資序人,依此。
閏四月二十五日,宣德郎呂頤浩奏:「祖宗時,内外差遣并付審官院、流内铨,堂除窠阙不少,士大夫自今有調官之路,故請谒奔競之風息。
近世以來,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職,若不改更,為患滋甚。
欲望聖慈下吏部,考祖宗朝故事,除監司、知州軍及舊格堂除通判外,如監司屬官、鹽場坑冶錢監等窠阙,一切撥還吏部。
自監察禦史、省郎以上及秘書省官、書局計議編修官堂除外,如寺監丞、法寺官、外路學官,亦依祖宗及熙豐間故事,令吏部依格法注拟。
如此,則數十年以來奔競之風必衰,士人既有入仕之路,則自知廉恥矣。
」诏依,内武臣依樞密院條格,并準備将領、正副将以上依舊樞密院差注外,餘弓手、部将、縣尉、州指使已下,并撥歸吏部注拟。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守臣令吏部今後依格選拟,申三省審擇。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诏二廣、四川沿邊處不注授宗室女夫,令尚書省立法。
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侍郎劉煥等奏:「伏見諸路州縣官有任滿酬賞,如廣南新邊及其它路分因事立賞之類,非得替罷任,須所屬次第保明,方行推賞。
然諸處保明多不依條式,不免再行會問,往複報應,動經歲月。
蓋為自來未有行遣日限,欲乞今後合保明推賞去處,并依任滿得替文書到日,本路州軍應所屬去處并立限次第申奏。
如出違日限,或不依條式,緻推賞不行者,其合幹人并科罪施行,庶使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