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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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填以防吏奸,似可革弊。
而州郡例于前期差監門官,以漕司所給字号畀之,俟其對同。
彼監門率小官下吏,寡以廉恥自将,所給字号,又為高赀者得之,前途伺候,以行私囑,又不容革矣。
臣謂欲革私托之弊,莫若以漕司所給字号付之監試,監試非通、守則漕屬官,其官稍高,則自愛稍切。
對同字号之法,庶不至漏洩,而其弊去矣。
今看詳委是利便。
但所買字号之弊,不獨在逐州監門,其原在于發号之時,關防不密,緻吏輩漏洩作弊。
乞下諸路轉運司,遇差試官發号之日,漕臣同屬官躬親差排分數,不得令吏人幹預。
仍立隔眼,疾速牒本州島守臣收管,亦不得入吏輩之手,庶可稍革買解之弊。
乞行下遵守施行。
」從之。
嘉定元年六月十日,铨試,命禮部員外郎陳晦、刑部員外郎薛極考試,秘書省校書郎陸峻、秘書省正字陳模、大理評事李蔓卿、趙示庸夫、留晉考校。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三歲大比,弊端不一。
漕司所差考試,多是寄居待阙官。
而見任有出身人,或無勢援,返處以簾外職事。
以至寄居待阙被差者,本貫相去不遠,率多私囑之弊。
每一揭榜,不能免人之議。
州縣創添寄居考官一員,則有一員人從批券及應(辨)[辦]諸費,而寄居待阙挾勢求差者,諸郡考官員數有 限,豈能及乞下諸路轉運司,所差諸郡考試官,刷其見任内有出身官,盡數從公差委。
如或久少一二員,許量展揭榜日子,令盡心考校,亦不至阙誤外,有寄居待阙,并不許差充試官,庶可以得寔才。
其有違戾者,令台谏覺察,重寘于罰。
」從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權禮部尚書章穎言:「比年以來,每遇出宣差省試官,自早至暮,至者不齊,以緻宮殿門閉,不可入殿受,乃望拜于皇城門之外,遇雨則拜于漏舍之前,甚非所以重貢舉、尊王命也。
蓋由宣押之際,賓客及門,不容排遣,遂至日晚,秉燭入院。
人從喧雜,夜半乃定,尤費關防。
乞凡當差官,自正月二十一日以後,并不許出谒受谒。
至鎖院日,宣喚及門,實時上馬,前赴殿門,以候班齊而入。
仍乞内侍省是日早發差官姓名并牒,戒谕快行,所至催督,不令稽緩,庶幾不至昏暮紛擾之患。
」從之。
六月十日,铨試,命著作郎兼都官郎官任希夷、大理寺丞鮑澣之考試,太學正宣缯、大理評事趙時适、江模、任永年、幹辦諸軍審計司楊宜中考校。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铨試,命兵部員外郎何郯、大理寺丞費埏考試,秘書省正字孫德輿、主管戶部架閣文字楊宏中、大理評事趙示庸夫、安伯恕、趙立夫考校。
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禮部侍郎範之柔言:「臣今歲科舉,輔郡試官有昏耄不能視閱卷子,至令書吏讀而卧聽。
竊詳铨法,年六十,不許注縣與尉, 蓋恐精力不逮。
況于校文去取,豈容昏耄備數自今年六十以上,不許差充試官。
如所差不及累舉之數,則以卷子多寡紐算,展日放牓,卻以空員供給均補考官。
經義詞賦,不同其習,節次臣僚申嚴分經考校之令,可謂允合人情。
今歲科場,考官仍有混考經義詩賦者,則是不遵指揮。
乞下諸路轉運司,今後試官須将經義、詩賦人分經考校。
或有違背,将監試并本房試官從漕臣聞奏镌責。
如漕臣不覺察,許禦史台彈劾。
」從之。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右谏議大夫應武言:「臣竊聞四川類省試有考官徇私納賄,去取不公,預選之人不協輿論,固當奏罷矣。
近年所聞,或謂徇私之弊已久,朝廷不能盡知。
蓋監試一員、考試一員,系朝廷差外,自餘考試、點檢試卷官,并令制置司自行選差。
近有有勢力者,于差官之前,先事請托,或立暗号,或求題目,或私付文字,于考官、點檢官内多所請囑,雖封彌謄錄,而寔知其姓名,雖文理謬,而曲為之抆拭。
方其未揭牓之前,某人為某人所厚,某人為某人所主,士子相與指目。
逮至揭牓,悉如所言。
又聞差考官與制置司所差考官(各)[名]稱職事既同,勢不相統。
監試官雖許抽摘試卷詳定,然一人之力,不能遍周,既不足以禁考官之私;且考試官或系本路知州,而本路監司乃為監試,則考官限于職守之相臨,又不足以止監司之私,由是蜀士抑郁無訴。
乞将考試官 員數盡從朝廷選差,或将所差考官一員别立名稱,同監試遍閱諸房卷子。
或差東南人充監試,或(監)[差]不系監試官所部知州充考官。
其被差者,不必專取文詞之人,惟以公心取士為主,嚴行戒饬。
」從之。
十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試,命秘書丞樓觀、大理寺丞沈繹考試,太學錄徐鳳、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何郯、大理評事蔣誼、鄭定、史改之考校。
十一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竊見昨來朝廷凡遇差官考校,頗費選擇。
乞诏二三大臣,博求科第碩望,學問器識,佥論推重,布列班着,以備考官之選。
」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歲當大比,試于春官,知舉主文衡,參詳審當否。
至于考校之初,去取之責,寔由點檢試卷官,每舉例選二十員,考卷一月,甫能竣事。
脫有病者,又難分考。
莫若就點檢官内添一二員,俾我能勝文,文不我窘。
都省照得近來宗子到省人數倍于常舉,其點檢試卷官若仍舊止差二十員,竊慮考校不精。
」诏更添置點檢試卷官二員,專一考校宗子試卷。
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铨試,命金部郎官龔蓋卿、大理寺丞趙善考試,太常寺主簿黃灏、耤田令锺震、大理評事史湜、邢近、趙汝捍點檢試卷。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證得宗子省試添差點檢試卷官二員,專一考校,務欲精切。
竊詳宗子系二月九日引試,十一日方得考校,至二十七日攢号,計得十七日。
且以 應舉鎖廳取應言之,共計一千二百七十四人,合經賦論策計之,則有三千四百九十四卷,内取應三百二十八人。
兩場試官二員,品搭分房,各當一千七百四十七卷。
若賦論日考百卷,尚可僅了所分之數。
若經義并策,窮日之力,可考五十來卷,十七日内不過八百五十卷,則尚有未考九百餘卷。
推原其故,自二十五日入院,半月方引宗子試。
前既空閑,自然擁并在後。
欲将宗子考官二員添入省試官内,證太武學宮試例,同共考校。
既多二員,決不匆卒。
又前來宗子就試别院,元差五員。
今過太院,似可減省一員。
況别院終場,以今年論之,有一百六十四人,若隻四員,盡可從容。
卻以所減撥過太院,添作三員,數無增損,而考校勞逸卻有通融。
乞賜詳酌。
」 【小貼子】 「若欲宗子專員考校,不撥别院試官。
拟将宗子 引試趱向初一日以前,庶得寬展,無先逸後勞之患。
」劄 付禮部,候将來省試年分檢舉施行。
本部連送國子監 指定,據國子博士葛從龍等申:「證得省試凡半月方引 宗子,雖專差二員考校,至十一日方有卷考,拆号既迫, 擁并在後。
一、欲别院減一員撥入太院,同共考校。
一、欲 宗子引試趱向初一日以前。
一、欲宗子試官二員添入 省試内,證太武學試例,同共考校。
竊見三說皆是通融, 但别院試官四員,主文一員,卻有避親并武舉、省試、宗 子及太學避親公試,題目既多,拆号有限,恐難減入太 院。
欲就初一日以前引試。
緣正月二十五日鎖院,收領 卷子,排比座圖,恐難趱試。
内将宗子試官二員添入省 試官内,證太學公試例,同共考校,委寔可行。
今欲從所 陳,将考宗子試官同共考省試,卻于考省試後,令諸考 省試官同共考宗子,試卷亦無擁并,彼此通融,勞逸皆等, 可精考校。
今來寔散免舉既多,乞檢慶元二年體例增 添試官,乞指揮施行。
」诏内參詳官添一員,點檢試卷官 添二員,對讀官添六員。
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試,命司封郎官陳貴誼、大理寺丞江模考試,秘書郎高似孫、國子監主簿姚子材考(試)[校]。
選舉~~尚書左選上
而州郡例于前期差監門官,以漕司所給字号畀之,俟其對同。
彼監門率小官下吏,寡以廉恥自将,所給字号,又為高赀者得之,前途伺候,以行私囑,又不容革矣。
臣謂欲革私托之弊,莫若以漕司所給字号付之監試,監試非通、守則漕屬官,其官稍高,則自愛稍切。
對同字号之法,庶不至漏洩,而其弊去矣。
今看詳委是利便。
但所買字号之弊,不獨在逐州監門,其原在于發号之時,關防不密,緻吏輩漏洩作弊。
乞下諸路轉運司,遇差試官發号之日,漕臣同屬官躬親差排分數,不得令吏人幹預。
仍立隔眼,疾速牒本州島守臣收管,亦不得入吏輩之手,庶可稍革買解之弊。
乞行下遵守施行。
」從之。
嘉定元年六月十日,铨試,命禮部員外郎陳晦、刑部員外郎薛極考試,秘書省校書郎陸峻、秘書省正字陳模、大理評事李蔓卿、趙示庸夫、留晉考校。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三歲大比,弊端不一。
漕司所差考試,多是寄居待阙官。
而見任有出身人,或無勢援,返處以簾外職事。
以至寄居待阙被差者,本貫相去不遠,率多私囑之弊。
每一揭榜,不能免人之議。
州縣創添寄居考官一員,則有一員人從批券及應(辨)[辦]諸費,而寄居待阙挾勢求差者,諸郡考官員數有 限,豈能及乞下諸路轉運司,所差諸郡考試官,刷其見任内有出身官,盡數從公差委。
如或久少一二員,許量展揭榜日子,令盡心考校,亦不至阙誤外,有寄居待阙,并不許差充試官,庶可以得寔才。
其有違戾者,令台谏覺察,重寘于罰。
」從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權禮部尚書章穎言:「比年以來,每遇出宣差省試官,自早至暮,至者不齊,以緻宮殿門閉,不可入殿受,乃望拜于皇城門之外,遇雨則拜于漏舍之前,甚非所以重貢舉、尊王命也。
蓋由宣押之際,賓客及門,不容排遣,遂至日晚,秉燭入院。
人從喧雜,夜半乃定,尤費關防。
乞凡當差官,自正月二十一日以後,并不許出谒受谒。
至鎖院日,宣喚及門,實時上馬,前赴殿門,以候班齊而入。
仍乞内侍省是日早發差官姓名并牒,戒谕快行,所至催督,不令稽緩,庶幾不至昏暮紛擾之患。
」從之。
六月十日,铨試,命著作郎兼都官郎官任希夷、大理寺丞鮑澣之考試,太學正宣缯、大理評事趙時适、江模、任永年、幹辦諸軍審計司楊宜中考校。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铨試,命兵部員外郎何郯、大理寺丞費埏考試,秘書省正字孫德輿、主管戶部架閣文字楊宏中、大理評事趙示庸夫、安伯恕、趙立夫考校。
六年十月二十六日,禮部侍郎範之柔言:「臣今歲科舉,輔郡試官有昏耄不能視閱卷子,至令書吏讀而卧聽。
竊詳铨法,年六十,不許注縣與尉, 蓋恐精力不逮。
況于校文去取,豈容昏耄備數自今年六十以上,不許差充試官。
如所差不及累舉之數,則以卷子多寡紐算,展日放牓,卻以空員供給均補考官。
經義詞賦,不同其習,節次臣僚申嚴分經考校之令,可謂允合人情。
今歲科場,考官仍有混考經義詩賦者,則是不遵指揮。
乞下諸路轉運司,今後試官須将經義、詩賦人分經考校。
或有違背,将監試并本房試官從漕臣聞奏镌責。
如漕臣不覺察,許禦史台彈劾。
」從之。
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右谏議大夫應武言:「臣竊聞四川類省試有考官徇私納賄,去取不公,預選之人不協輿論,固當奏罷矣。
近年所聞,或謂徇私之弊已久,朝廷不能盡知。
蓋監試一員、考試一員,系朝廷差外,自餘考試、點檢試卷官,并令制置司自行選差。
近有有勢力者,于差官之前,先事請托,或立暗号,或求題目,或私付文字,于考官、點檢官内多所請囑,雖封彌謄錄,而寔知其姓名,雖文理謬,而曲為之抆拭。
方其未揭牓之前,某人為某人所厚,某人為某人所主,士子相與指目。
逮至揭牓,悉如所言。
又聞差考官與制置司所差考官(各)[名]稱職事既同,勢不相統。
監試官雖許抽摘試卷詳定,然一人之力,不能遍周,既不足以禁考官之私;且考試官或系本路知州,而本路監司乃為監試,則考官限于職守之相臨,又不足以止監司之私,由是蜀士抑郁無訴。
乞将考試官 員數盡從朝廷選差,或将所差考官一員别立名稱,同監試遍閱諸房卷子。
或差東南人充監試,或(監)[差]不系監試官所部知州充考官。
其被差者,不必專取文詞之人,惟以公心取士為主,嚴行戒饬。
」從之。
十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試,命秘書丞樓觀、大理寺丞沈繹考試,太學錄徐鳳、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何郯、大理評事蔣誼、鄭定、史改之考校。
十一年十月四日,臣僚言:「竊見昨來朝廷凡遇差官考校,頗費選擇。
乞诏二三大臣,博求科第碩望,學問器識,佥論推重,布列班着,以備考官之選。
」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臣僚言:「歲當大比,試于春官,知舉主文衡,參詳審當否。
至于考校之初,去取之責,寔由點檢試卷官,每舉例選二十員,考卷一月,甫能竣事。
脫有病者,又難分考。
莫若就點檢官内添一二員,俾我能勝文,文不我窘。
都省照得近來宗子到省人數倍于常舉,其點檢試卷官若仍舊止差二十員,竊慮考校不精。
」诏更添置點檢試卷官二員,專一考校宗子試卷。
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铨試,命金部郎官龔蓋卿、大理寺丞趙善考試,太常寺主簿黃灏、耤田令锺震、大理評事史湜、邢近、趙汝捍點檢試卷。
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證得宗子省試添差點檢試卷官二員,專一考校,務欲精切。
竊詳宗子系二月九日引試,十一日方得考校,至二十七日攢号,計得十七日。
且以 應舉鎖廳取應言之,共計一千二百七十四人,合經賦論策計之,則有三千四百九十四卷,内取應三百二十八人。
兩場試官二員,品搭分房,各當一千七百四十七卷。
若賦論日考百卷,尚可僅了所分之數。
若經義并策,窮日之力,可考五十來卷,十七日内不過八百五十卷,則尚有未考九百餘卷。
推原其故,自二十五日入院,半月方引宗子試。
前既空閑,自然擁并在後。
欲将宗子考官二員添入省試官内,證太武學宮試例,同共考校。
既多二員,決不匆卒。
又前來宗子就試别院,元差五員。
今過太院,似可減省一員。
況别院終場,以今年論之,有一百六十四人,若隻四員,盡可從容。
卻以所減撥過太院,添作三員,數無增損,而考校勞逸卻有通融。
乞賜詳酌。
」 【小貼子】 「若欲宗子專員考校,不撥别院試官。
拟将宗子 引試趱向初一日以前,庶得寬展,無先逸後勞之患。
」劄 付禮部,候将來省試年分檢舉施行。
本部連送國子監 指定,據國子博士葛從龍等申:「證得省試凡半月方引 宗子,雖專差二員考校,至十一日方有卷考,拆号既迫, 擁并在後。
一、欲别院減一員撥入太院,同共考校。
一、欲 宗子引試趱向初一日以前。
一、欲宗子試官二員添入 省試内,證太武學試例,同共考校。
竊見三說皆是通融, 但别院試官四員,主文一員,卻有避親并武舉、省試、宗 子及太學避親公試,題目既多,拆号有限,恐難減入太 院。
欲就初一日以前引試。
緣正月二十五日鎖院,收領 卷子,排比座圖,恐難趱試。
内将宗子試官二員添入省 試官内,證太學公試例,同共考校,委寔可行。
今欲從所 陳,将考宗子試官同共考省試,卻于考省試後,令諸考 省試官同共考宗子,試卷亦無擁并,彼此通融,勞逸皆等, 可精考校。
今來寔散免舉既多,乞檢慶元二年體例增 添試官,乞指揮施行。
」诏内參詳官添一員,點檢試卷官 添二員,對讀官添六員。
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铨試,命司封郎官陳貴誼、大理寺丞江模考試,秘書郎高似孫、國子監主簿姚子材考(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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