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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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并下諸路漕司、制置司,依此參照均差,仍開具試官所習申省部照會。

    」從之。

     十二月四日,臣僚言:「竊惟國家設貢舉之科,重考官之選,以求真才寔能,法至密也。

    士群試于有司,經義詩賦,各分所長,而考官之通于詩賦者,未必通于經。

    專于一經者,于他經或不能以通習。

    今使之兼任考校,而欲其精于去取,不亦難乎!曩者議臣嘗欲均差經義詩賦之人,其說固已施行矣。

    使登第者衆,固可選擇。

    若其稍阙,則均差之說,将何所施大郡考官員多,或可通融。

    若小郡員少,則均差之說,亦将安取臣竊謂均差既非通論,兼習又難其人,莫若分遣諸郡教官,或可任責。

     蓋為教官者,非殿省試之前列,即學校之上遊,其它或以履曆得之,亦皆當世之名彥。

    況郡有月試,經義詩賦,考校既熟,鑒裁必精。

    乞敕諸路漕臣,自來歲大比為始,郡無大小,必差教官一人專主文衡,而他官則參預考校。

    」令禮部看詳,本部言:「國子監集學官聚議,科舉選差考官,合以經義詩賦兼通之人專主文衡,欲每處必差教授一人,委是允當。

    但照得諸路漕司選差考官,多以本司場屋為重。

    若以教官盡分諸郡,則漕司必緻阙人。

    今欲于諸路幹官及諸州職官内,有前名登第或試中教官之人,與諸州教授通融選擇。

    仍于差帖内帶兼檢點試卷,則場屋之人,事體歸一。

    」從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兩淛轉運司言:「向來科舉年分,本司未建試院之時,旋于餘杭門外,擗截香積化度寺權充試院。

    後來本司慮恐騷擾寺院,科差人匠,借索什物,遂踏逐江漲橋之北空閑地段,建成試院,備辦但幹什物動使等,逐舉引試,委是利便,絕無毫發科擾。

    近本司奏請,乞将礙格不礙格人,令主文三場,各自命題,可革假手之弊。

    又因臣僚奏請,乞将礙格不礙格人仿太學私試分廊之法。

    國子監勘當,卻将礙格不礙格人,于此近去處,分作兩院,同日引試。

    竊詳試院之側,皆居民屋宇,别無空閑去處可分兩院。

    縱分兩院,必須增差監試、簾裡外一行官吏,添置合用什物等,種種非便,所費竹木蘆席不止些少。

     況近日府城居民遺火延燒官舍,本司見行分頭蓋造,尚自阙少,豈有餘力可以隔截試院。

    今欲将礙格不礙格人且與分廊,各自出題引試。

    」诏令本司将試院措置擗截作〔兩〕處引試,毋緻交互。

    仍各出題目,更不增置試官。

     開禧元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進士一科,寔為至公之選。

    比年以來,士大夫盡公者鮮,科舉之弊日滋。

    或先與試題,或私為暗号。

    殊不知科第前列與中選之人,異時朝廷往往擢用,乃以計較得此,何理哉!臣頃歲再叨學官,比者充員後省,備見本末,敢以一二弊陳之。

    其一,如公試、上舍試、铨試之類,皆循舊例,不置别試所。

    間有合避親試卷,止是避房,往往并在收取之列。

    其初不顧嫌疑,繼之遂成私曲。

    臣謂莫若于公試、铨試、上舍試,仍置主管避親官,不置别試所,俾之牒試,以示至公。

    如是省試年分,即分别試所。

    有孤經,令改經就試。

    數内上舍試人數不多,或恐多是孤經,而試官員數亦少,若于百執事内,選其無親戚在内舍者,委以考校,于理勢尤便。

    其二,則省試近例有諸房旁通考校圖,分與諸試官,每遇卷子入院,分散諸房考校。

    謂如第一場在某房,第二、第三場在某房,披圖可見。

    以此試官之挾私者,便于尋索,公然較計,取其私黨。

    莫若于省試卷子在簾裡之日,委自知舉分俵諸房考校,然後來上。

    所有旁通考校圖,但置知舉房中,以俟穿卷奏号,更不付之諸房。

    如此,則 試官挾私者不知卷子在是何房分,又不可明言尋索,則奸弊自然銷弭。

    其三,則太學私試,以每月試中分數理為校定,将來可以免省,事體非輕。

    然自長貳、博士、正、錄、丞、簿,下暨吏人,皆與諸生相接。

    曩者以公存心,自得其平。

    比歲私取之謗,動辄騰沸。

    臣謂太學内舍校定,當以公試、上舍試為上,而以私試次之。

    凡公試、上舍試不中選者,雖是私試中選,亦不得預校定之數,更不拘較到本年分數若幹。

    自開禧元年為始,每歲止校定内舍優等一名,但以諸生公試或上舍試已中,而私試又中分數最多者,置在優選。

    仍以公試或上舍試合理三分者壓私試四分比較,餘照見行條法施行。

    如此,則歲終校定,皆得公試、上舍試中選之人,寔為公當,而私試(公)[分]數,止可湊數收使,于禮為順。

    」诏令禮部契勘聞奏。

    既而本部言:「據國子博士趙大全等看詳累舉體例,省試、四川類試、太學諸路解試,并皆置别試院,所以杜絕親故私取之弊,法意已詳。

    獨铨試、公試、上舍試,凡有親戚,止是避房,不令别試。

    雜以他卷,謂之裹送,其間豈無私嫌今令别試避親,寔可以痛革其弊。

    其省試人多,使就别院。

    其上舍試,緣赴試少,差無親嫌官考校,委得允當。

    但公試一節,如遇省試年分,系差試官及簾外等官共四十餘員,避親人數稍多,即令别院收試,臨時照人數多少,申朝廷分等取放。

    如不系省試年分,公試鎖院,試官 止有八人,避親人數必少。

    竊恐取放不行,難為分等。

    乞于無省試年分,公試、上舍試差官體例,取索在朝官與太學在籍生員無親嫌官考校,方充試官。

    其省試年分,卻令避親人就試别院,庶得公當。

    宗室省試人數不多,其避親一節,欲照紹熙四年省試及逐舉解試體例,并發過别院收試,庶于别院差考官數少,免避親嫌疑。

    大全等照對三場取士,正欲士人各盡所長,自當三場分考,以見優劣。

    知舉按圖穿卷,以定去取。

    若今諸房各有旁通圖,恐有計會互批之弊。

    臣僚所請,委是允當。

    大全等照對臣僚奏請太學内舍校定分數,及内舍生如遇上舍試、公試年分,私試分數止可以湊數收使,委可施行。

    但每歲内舍校定分優平二等,共校十人,以當年公試、私試或上舍試分數同湊。

    今來既隻用上舍試、公試分數,緣從來公試,内舍、外舍生通同混試,往往内舍取人不多。

    謂如慶元六年公試,止有内舍生六人合格;嘉定元年公試,止有内舍生四人合格。

    今若依舊混試,竊恐當來校定,必不及十名之數。

    今乞将内舍生另項考校,以十分為率,所取不得過二分半。

    仍定取二名入第二等,取四、五名入第三等,餘合格人并入第四等,衮同參入公試大榜取放外,有當年新升補人,既無公試分數,難以一年不令就試,趕趁校定。

    乞令赴私試如有分數,從臣僚所請,内舍公試三分壓私試四分,其新補 人有四分,卻在公試三分之下。

    如遇已十分校定,次年仍舊以公試式校定。

    」從之。

     二十五日,臣僚言:「知舉雖參以谏官,當付之以糾察之任,不必與議論去取于其間,庶幾權尊而勢一,人亦無得而議。

    」诏更差同知貢舉一員。

     是日,命禮部尚書蕭逵知貢舉,中書舍人陸峻、右谏議大夫李大異、禮部侍郎兼直學士院李璧同知貢舉,太常少卿陳樸、秘書少監陳岘、左司郎中雷孝友、吏部郎中汪文振、趙夢極、著作郎鄒應龍、秘書郎葉時、著作佐郎朱質參詳,太府寺丞陳嘉猷、太常博士蘇士能、樞密院編修官卓洵、商許、國子監丞留駿、将作監丞莫若沖、秘書省校書郎張從祖、許奕、秘書省正字蘇大璋、太常寺主簿高文善、宗正寺主簿常褚、太府寺主簿黃疇若、主管官告院晁伯談、幹辦諸司審計司喬夢符、幹辦諸軍糧料院程卓、耤田令餘嵘、國子監主簿範子長、主管禮兵部架閣文字唐吉先、主管刑工部架閣文字陳振點檢試卷,避親别試監察禦史徐柟監試,右司員外郎陳希點考試,秘書丞兼考功郎官黃景說、秘書郎陳晦、監登聞檢院魯幵、幹辦諸司糧料院莊夏點檢試卷。

     六月十日,铨試,命禮部員外郎徐似道、大理正薛極考試,著作郎曾從龍、國子監丞範子長、大理評事史複祖、林大璋、蔣誼考校。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科舉之弊,如漕司差考試官,不可不革。

    诏令禮部同 國子監看詳:「照得漕司差考官,懼其洩而容私也,乃不明示以某州,特給付字号,俾于所經由州郡對同其字号,則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