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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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高下。
點檢官自入試院,未謄錄到卷子以前,及将卷子以送知舉官以後,别無職事,止是中間考校,及候知舉考畢,然後分定合格卷子,點校雜犯,故前後空閑之日常多,考試點檢之日常少。
而知舉官以夜繼晝,力猶不給。
臣愚欲乞将點檢官二十人分屬知舉官,每員各得屬官五員,使之相通考校去留高下,可以共議。
如此,則不獨任一人之見,又得稍均勞逸,必更精審。
」 二十五日,右通直郎蔡安持言:「貢舉:五百人以上差點檢官一員。
既與考官分校,然以應黜試卷為中程,止坐點檢官,而考官不坐,考官将無肯協心考校者。
欲于貢舉内改點檢為考試官字,庶幾條約均一,士無遺濫。
」從之。
二年二月二日,國子司業龔原等言:「太學公試,除依元豐舊制差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入院外,乞朝廷差官五員,同共考試。
」從之。
元符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居舍人周常言:「将來春試,更增知舉官一員、參詳官二員,使之分力考校。
」從之。
三年二月十四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以尚書吏部侍郎徐铎權知貢(責)[貢]舉,給事中趙挺之、寶文閣待制何執中、起居郎吳伯舉同知 (責)[貢]舉,尚書司封員外郎朱京、太常丞吳(納)[絪]為别試所考試官。
徽宗崇甯元年十二月六日,試給事中王能甫言:「陛下明年臨軒親策進士,号為龍飛。
而預試于庭者,皆南省合格之士。
南省合與不合,皆系于考校官之手。
謹按,省試點檢試卷官,名為點檢,實預考校。
除朝旨選差外,并主司奏辟。
夫主司苟能盡公,而或因親戚,或緣故舊,不觀其學術,不審其趣向,偶有出身,遂具聞奏。
朝廷因是差焉,而一失其人,則安在其為取士,以稱陛下龍飛之時哉!欲将來點檢官除朝旨選差外,令主司于曾充太學上舍、内舍并學谕以上職事人,及于殿試第一甲、省試府監發解十人内舉辟。
如上件人數不足,即以近離科場,久有聲稱人。
所貴考校至精,無負多士進身之望。
」從之。
五年正月五日,以兵部尚書朱谔知貢舉,禦史中丞侯蒙、吏部侍郎白時中、大司成薛昂同知貢舉,起居郎侯绶、起居舍人李圖南考試官,宗正少卿姚堯仁、秘書少監羅畸、辟廱司業餘深、何昌言、禮部員外郎李夔、祠部員外郎畢漸、太常博士葉唐稽、著作郎王孝迪、秘書省校書郎翟汝文參詳官,辟廱博士謝孚、俞、趙資道、太學博士劉安上、路瓘、閻旦、曾楙點檢試卷官。
大觀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書餘深知貢舉,給事中蔡薿、中書舍人霍端友同知貢舉,刑部郎中朱維、監察禦史楊績、大理正王、辟廱司業路瓘、校書 郎宇文粹中為别試所考試官。
五月二十九日,禮部言:「宗子博士毛若沖劄子,州郡通判合差監試,并依差試官條,不得辄有規避。
如前期在假,委監司審察,于試院事更加嚴密,應副不到,責在郡守。
看詳監試官已有不得差出及在假等條,将來科舉發解所差監試官,如前期在假,更委監司審察。
其試院關防事件,并已有貢舉條制,及應幹州郡合應副事,自當責在郡守施行。
」從之。
八月十四日,發解所差監試官殿中侍禦史劉安上,考試官辟廱司業陸蘊、國子司業潘兌、起居舍人(餘)[俞]、符寶郎鄭南。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以朝散郎試兵部尚書俞知貢舉,朝請郎給事中宇文粹中、奉議郎試中書舍人張并同知貢舉,朝奉郎宗(政)[正]、周因、宣德郎太學博士張疊、施垧、文林郎太學錄林徽之、将仕郎辟廱錄張穆、從事郎國子正顧文并充點檢試卷官,朝請大夫尚書刑部郎中錢歸善、宣德郎尚書司封員外郎方聞、通直郎大理寺丞聶宇、奉議郎秘書省著作佐郎黃穎并充别試所考試官,宣德郎辟廱錄李才伯、文林郎少卿耿南仲、朝奉郎殿中侍禦史郭沔、奉議郎秘書少監柯棐、奉議郎尚書禮部員外郎黃齊、朝散郎秘書丞李邦彥、朝散郎監察禦史許尚志、承議郎秘書省正字王俣、承事郎議禮局檢讨官莫俦并充參詳官,将仕郎太學正康執權、宣德郎辟廱博士盧天骥、李 國子錄黃哲、文林郎辟廱正王禮、承直郎大理評事高得仁、從事郎國子正辛炳并充别試所點檢試卷官。
八月十九日,臣僚言:「竊見以謂凡試院之事,雖盡在主司,至于關防周悉,全籍封彌官謹密詳察。
号既已定,豈容複有差互臣今月十四日,差赴考試吏部參選出官人,考試所拆号,開拆到京選人試出官一封,而字号是假将仕郎施埙,寘字号是假将仕郎宋臯。
續拆到判字号,又是假将仕郎施埙,喬字号、字号又是假将仕郎宋臯。
顯見封彌所并不子細點檢,對二人卷子重疊用号,所失甚大,伏望重行黜責。
」诏管号官朝請郎周勁特降兩官,依沖替人例施行,系公罪事理稍重。
五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河北東路學事司奏,河間府考試官引試上舍,出《書》義題『無輕民事,惟艱』,作『為難』字,陛下赦其過失,止從薄罰,而合格學生張修等四人,學事司以其引題用字與本不同,悉已駁放。
今看詳于經意别無違戾,欲望定奪其罪。
」诏元出題官特沖替,系公罪事理稍重,張修等免駁放。
七年六月一日,新差權發遣提舉河北西路學事丁權言:「乞今後差考試官,教授兩員以上者常留一員,獨員者勿差,則不惟訓迪無阙,章程不紊,亦所以絕奸弊之端。
」從之。
繼而臣僚上言:「諸路州縣有出身官,雖比年以來盡出學校,然既為州縣有出身官,雖文吏則惟簿書期會、獄訟錢谷是急,回視平日 所學,遂成陳迹。
使當考校之任,與平時專以教導為職,而朝夕于其間者,其為工拙,誠不相侔也。
将元奏請『諸路差考試官,教授兩員以上者常留一員,獨員者勿差』指揮改正。
」從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權發遣提舉荊湖南路學事李侗言:「今後校定官免差入上舍貢院,庶使專一管勾。
」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梓州學事司言:「泸州公試上舍題目内,有差漏并錯引事迹,及試經義題目失先後之序。
除已重别差官前去,别行引試學生外,所有考試官資州龍水縣尉王行、合州司錄錢挺顯不子細,出題緻有差錯違誤。
」诏行、挺并放罷。
二十八日,诏:「泸州今春引試上舍,考試官出策義題錯誤,緻學生尤沔等率衆論訴,顯屬失職,可并先次沖替。
仰本路提點刑獄司疾速根勘,具案聞奏。
其提舉學事官差官不當,可案後收坐,取旨施行。
」 十一月一日,禮部言:「保慶軍申,欲今後監試官入院後果有疾病,依法同職官先行審實,申知、通,限當日差醫官看候是實,别差官承替,許出院。
如被差官委托疾病,并同職通情保明,及醫官看候不實,并乞一等科杖一百私罪。
」 重和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诏縣令今後不許差充試官。
從聶山請也。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試官下
點檢官自入試院,未謄錄到卷子以前,及将卷子以送知舉官以後,别無職事,止是中間考校,及候知舉考畢,然後分定合格卷子,點校雜犯,故前後空閑之日常多,考試點檢之日常少。
而知舉官以夜繼晝,力猶不給。
臣愚欲乞将點檢官二十人分屬知舉官,每員各得屬官五員,使之相通考校去留高下,可以共議。
如此,則不獨任一人之見,又得稍均勞逸,必更精審。
」 二十五日,右通直郎蔡安持言:「貢舉:五百人以上差點檢官一員。
既與考官分校,然以應黜試卷為中程,止坐點檢官,而考官不坐,考官将無肯協心考校者。
欲于貢舉内改點檢為考試官字,庶幾條約均一,士無遺濫。
」從之。
二年二月二日,國子司業龔原等言:「太學公試,除依元豐舊制差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入院外,乞朝廷差官五員,同共考試。
」從之。
元符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居舍人周常言:「将來春試,更增知舉官一員、參詳官二員,使之分力考校。
」從之。
三年二月十四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以尚書吏部侍郎徐铎權知貢(責)[貢]舉,給事中趙挺之、寶文閣待制何執中、起居郎吳伯舉同知 (責)[貢]舉,尚書司封員外郎朱京、太常丞吳(納)[絪]為别試所考試官。
徽宗崇甯元年十二月六日,試給事中王能甫言:「陛下明年臨軒親策進士,号為龍飛。
而預試于庭者,皆南省合格之士。
南省合與不合,皆系于考校官之手。
謹按,省試點檢試卷官,名為點檢,實預考校。
除朝旨選差外,并主司奏辟。
夫主司苟能盡公,而或因親戚,或緣故舊,不觀其學術,不審其趣向,偶有出身,遂具聞奏。
朝廷因是差焉,而一失其人,則安在其為取士,以稱陛下龍飛之時哉!欲将來點檢官除朝旨選差外,令主司于曾充太學上舍、内舍并學谕以上職事人,及于殿試第一甲、省試府監發解十人内舉辟。
如上件人數不足,即以近離科場,久有聲稱人。
所貴考校至精,無負多士進身之望。
」從之。
五年正月五日,以兵部尚書朱谔知貢舉,禦史中丞侯蒙、吏部侍郎白時中、大司成薛昂同知貢舉,起居郎侯绶、起居舍人李圖南考試官,宗正少卿姚堯仁、秘書少監羅畸、辟廱司業餘深、何昌言、禮部員外郎李夔、祠部員外郎畢漸、太常博士葉唐稽、著作郎王孝迪、秘書省校書郎翟汝文參詳官,辟廱博士謝孚、俞、趙資道、太學博士劉安上、路瓘、閻旦、曾楙點檢試卷官。
大觀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以吏部尚書餘深知貢舉,給事中蔡薿、中書舍人霍端友同知貢舉,刑部郎中朱維、監察禦史楊績、大理正王、辟廱司業路瓘、校書 郎宇文粹中為别試所考試官。
五月二十九日,禮部言:「宗子博士毛若沖劄子,州郡通判合差監試,并依差試官條,不得辄有規避。
如前期在假,委監司審察,于試院事更加嚴密,應副不到,責在郡守。
看詳監試官已有不得差出及在假等條,将來科舉發解所差監試官,如前期在假,更委監司審察。
其試院關防事件,并已有貢舉條制,及應幹州郡合應副事,自當責在郡守施行。
」從之。
八月十四日,發解所差監試官殿中侍禦史劉安上,考試官辟廱司業陸蘊、國子司業潘兌、起居舍人(餘)[俞]、符寶郎鄭南。
政和三年正月十九日,以朝散郎試兵部尚書俞知貢舉,朝請郎給事中宇文粹中、奉議郎試中書舍人張并同知貢舉,朝奉郎宗(政)[正]、周因、宣德郎太學博士張疊、施垧、文林郎太學錄林徽之、将仕郎辟廱錄張穆、從事郎國子正顧文并充點檢試卷官,朝請大夫尚書刑部郎中錢歸善、宣德郎尚書司封員外郎方聞、通直郎大理寺丞聶宇、奉議郎秘書省著作佐郎黃穎并充别試所考試官,宣德郎辟廱錄李才伯、文林郎少卿耿南仲、朝奉郎殿中侍禦史郭沔、奉議郎秘書少監柯棐、奉議郎尚書禮部員外郎黃齊、朝散郎秘書丞李邦彥、朝散郎監察禦史許尚志、承議郎秘書省正字王俣、承事郎議禮局檢讨官莫俦并充參詳官,将仕郎太學正康執權、宣德郎辟廱博士盧天骥、李 國子錄黃哲、文林郎辟廱正王禮、承直郎大理評事高得仁、從事郎國子正辛炳并充别試所點檢試卷官。
八月十九日,臣僚言:「竊見以謂凡試院之事,雖盡在主司,至于關防周悉,全籍封彌官謹密詳察。
号既已定,豈容複有差互臣今月十四日,差赴考試吏部參選出官人,考試所拆号,開拆到京選人試出官一封,而字号是假将仕郎施埙,寘字号是假将仕郎宋臯。
續拆到判字号,又是假将仕郎施埙,喬字号、字号又是假将仕郎宋臯。
顯見封彌所并不子細點檢,對二人卷子重疊用号,所失甚大,伏望重行黜責。
」诏管号官朝請郎周勁特降兩官,依沖替人例施行,系公罪事理稍重。
五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河北東路學事司奏,河間府考試官引試上舍,出《書》義題『無輕民事,惟艱』,作『為難』字,陛下赦其過失,止從薄罰,而合格學生張修等四人,學事司以其引題用字與本不同,悉已駁放。
今看詳于經意别無違戾,欲望定奪其罪。
」诏元出題官特沖替,系公罪事理稍重,張修等免駁放。
七年六月一日,新差權發遣提舉河北西路學事丁權言:「乞今後差考試官,教授兩員以上者常留一員,獨員者勿差,則不惟訓迪無阙,章程不紊,亦所以絕奸弊之端。
」從之。
繼而臣僚上言:「諸路州縣有出身官,雖比年以來盡出學校,然既為州縣有出身官,雖文吏則惟簿書期會、獄訟錢谷是急,回視平日 所學,遂成陳迹。
使當考校之任,與平時專以教導為職,而朝夕于其間者,其為工拙,誠不相侔也。
将元奏請『諸路差考試官,教授兩員以上者常留一員,獨員者勿差』指揮改正。
」從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權發遣提舉荊湖南路學事李侗言:「今後校定官免差入上舍貢院,庶使專一管勾。
」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梓州學事司言:「泸州公試上舍題目内,有差漏并錯引事迹,及試經義題目失先後之序。
除已重别差官前去,别行引試學生外,所有考試官資州龍水縣尉王行、合州司錄錢挺顯不子細,出題緻有差錯違誤。
」诏行、挺并放罷。
二十八日,诏:「泸州今春引試上舍,考試官出策義題錯誤,緻學生尤沔等率衆論訴,顯屬失職,可并先次沖替。
仰本路提點刑獄司疾速根勘,具案聞奏。
其提舉學事官差官不當,可案後收坐,取旨施行。
」 十一月一日,禮部言:「保慶軍申,欲今後監試官入院後果有疾病,依法同職官先行審實,申知、通,限當日差醫官看候是實,别差官承替,許出院。
如被差官委托疾病,并同職通情保明,及醫官看候不實,并乞一等科杖一百私罪。
」 重和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诏縣令今後不許差充試官。
從聶山請也。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試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