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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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二十七日,上禦幄殿閱武舉射射。
十二月十二日,兵部侍郎趙汝述言:「文武并用,長久之術,有天下者不可偏廢。
近世武舉進士,甫得賜第,多棄所學,必欲試換文,回視兵書戎器,往往恥談而羞道之。
夫科目之設,不惟士子以此自緻其身,國家亦将各賴其用。
今既由武藝入官,又複慕為文臣,是右科徒為士子假塗之資,而非為國家儲材之地,此科遂成無用矣。
比年以來,韬钤之士無聞,将帥之材常乏,邊塵有警,所籍以禦侮者,類不勝任。
使得右科智勇之人而用之,宜其必有可觀者。
乞自今武舉出身不許再應文舉,仍令考校之官精選其藝業,廟堂之上稍優其除授,俾之練習謀略,趨事赴功,自偏裨制領而上,主帥三衙,繇此其選,庶幾右科增重,不為虛設。
」上曰:「祖宗設右科,正欲選将帥。
若令換文,則分明是阙将帥一科。
」汝述奏雲:「誠如聖訓。
」 十二年八月八日,兵部言:「武學生邵剛克等狀:「國家自更化以來,場屋情弊革去殆盡。
惟武舉解試,積弊顯然。
每舉用八 月十四日揭比試榜,十五日試弓馬,十六日試程文七書義,恰與太學第二場論試同日。
一篇之論,片時可辦,各以餘力助其武舉朋舊,賄賂公行,幸中者半。
今乞就八月十三日揭比試牓,十四日試弓馬,十五日同太學頭場試七書義。
庶幾寸晷各自為謀,無暇他及,則材能自見,不負設科取士之意。
」送兵部同國子監勘當。
既而本監據武學博士劉孟虎言:「所陳十六日引試七書義,正值太學試論之日,恐有餘力可為武舉士人之助。
此弊不可謂無之,但每舉用十五日試弓馬者,所以防武舉赴兩試也。
今就十四日試弓馬,則試弓馬不合格之人,可于十五日赴漕試,此風不可長。
若不區處,無以革文人為武舉代筆之弊;若展退一日,就十六日試弓馬,十七日試七書義,如此則可以防其赴兩試之弊。
其日正是太學士人第三場,必無餘力可及七書義矣。
」從之。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六月一日,上禦幄殿閱武舉射射。
九月四日,右正言張次賢言:「竊惟國家取士,由武舉策第,許換試文資,此網羅全才之意。
紹熙略行沮格,未幾仍就放行,比者臣僚複沮格之。
且入赀門蔭之流猶許換試,而武舉進者獨可沮抑其所能乎至如文士擢第,猶必程其武藝,而慣于兵機者,可不容其通習文事乎此武舉試換不可不複也。
夫武舉曆任,作邑既滿,或可得郡,此固優假右選。
然把麾一方,民社攸重,苟使官卑資淺之人幸而得之,何以重蕃宣之寄哉且文臣三考作邑,兩任作倅,方許典郡。
今武舉作邑,雖用舉員,其視文臣五削脫選,難易不侔。
或試邑甫畢,即便得郡,甯不太驟此武舉 典郡不可不革也。
或慮其得武複換以文,則是假途而進,适以輕武。
然能中兩科者,不過挺特翹楚之輩,豈能一一舍武就文乎又慮作邑之後,未許作郡,非所以為誘掖戎行之意。
然曆任以來,或以功績顯著,廟堂自應如之賞遇,豈一例拘以格法乎乞應武舉出身照舊例聽其換試,其已作邑人,受郡阙及已赴上者,且循舊格外,自今合體左選格法,須曆計議路分差遣,比當兩任通判而後與郡。
庶幾文武兼通之才可緻,而郡國作牧之寄不輕矣。
」從之。
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兵部言:「四川武舉正奏名李炎卯言:『西蜀賤士,濫叨奏名。
自去歲正月,萬裡束裝,趁赴廷對。
實以船小,偶遭風浪,遂被沮留,以緻愆期,趕試不前。
已引用文舉體例,附牓推恩。
兵部不照文舉舊例,不蒙施行。
』照得紹興十八年指揮,四川類省試合格人趕廷試不及,第一等賜進士出身,餘賜同進士出身。
優待蜀士,恩寵甚渥,即不分文舉許附牓、武舉不許附牓。
況今舉左選正奏亦有三五人趕試不及,皆蒙注授西歸。
獨炎卯未蒙放行,頓失進望,無複歸鄉之計。
」诏李炎卯特與放行推恩。
既而本部言:「文舉與武舉等甲,事體不同。
在法,舉人已奏名而有故,許次舉就試。
本部即未曾準四川武舉正奏名赴禦試不及推恩條例,乞指揮施行。
」诏李炎卯特補進武校尉。
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竊惟開設科目,羅緻英俊,貴而三事,亦由此進,可謂重矣。
至如武舉,素多代名之弊。
如今次比試,有試卷與引試弓馬 日書簿字迹絕不類者,年甲不同者,已申省部,不令就解試訖。
今後更加關防,兵部引試弓馬之際,欲令五姓五名,先當試廳親書情願結保,如有一名僞冒,保内同罰,然後引試弓馬。
将來武舉省試,亦合一體施行,乞下禮、兵部常切遵用,毋為具文,少戢吏奸,誠為士子之幸。
」從之。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二十三日,上禦幄殿閱武舉射射。
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保義郎、差充侍衛馬軍行司同準備将陳宗臣特降一官,拟承節郎、差充侍衛步軍司同準備将陳甡追毀冒授付身,特殿三舉。
」以臨安府言:「陳甡、陳宗臣招,互不相識,各習武舉。
嘉定九年,宗臣作本貫臨安府取中比試,赴解試下,不願次年赴補,寫比試三代戶貫,令陳文偉賣與陳甡,得錢二十二貫文。
嘉定十年,陳甡隐下本貫溫州及三代,妄作陳宗臣姓名、戶貫、三代,赴補中格,撥入中吉齋。
嘉定十二年科舉,宗臣為前舉比試賣與陳甡,今赴補恐緻重疊,以此作曾祖不記名,赴比試并解試并中。
嘉定十三年過省赴殿試,賜武舉出身,授前件職,見在任。
陳甡在學累試,進補内舍優等,校定該玉寶赦免解,嘉定十六年過省赴殿試,賜武舉出身,拟前件職。
被缪伯恭得知因依,經都省陳訴,劄府追勘,實招情犯。
」故有是命。
以上《甯宗會要》。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八宗室應舉 宗室應舉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壽皇聖帝登極赦書:「宗室曾經鎖試兩次得解人,許赴将來殿試;曾經鎖應人,許赴将來省試一次。
」 同日,登極赦書:「宗室實請文解之人,并與推恩。
宗室無官人,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與量試推恩。
」 八月十三日,禮部言:「宗子無官人該登寶位赦量試推恩,看詳并依國子監公試附試例,别場引試。
願試經義,量試本經義二道,試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作一場引,餘并依建炎二年二月之制。
合格人從本院具姓名申朝廷推恩。
」從之。
二十六日,禮部言:「無官宗子依赦量試推恩之人,若不立定年甲,例皆陳乞,竊恐太濫。
欲自今降赦文以前,凡無官宗子見年二十五歲以上,方與量試。
其行在無官宗子經大宗正司,在外經宗正司,即去宗正司遠,經所在州軍陳乞,各勘會年甲無違礙,給據赴部,下大宗正司勘會取試。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禮部言:「宗子量試止一場,難以比附取應條格補官,将合格第之人補承節郎第之人:「之」字疑衍。
,餘合格人并 補承信郎。
如不合格,自不在推恩之限。
取應宗子到省試下,若年及二十五歲,欲乞比附宗子實請文解之人,免量試,并補承信郎。
其合陳乞,今已立定期日,或以赴不及為辭,并不在推恩之數,所貴不緻冒濫。
」從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大宗正司言:「無官宗子,依赦量試推恩,在外宗子并召見任文武臣宗室委保。
緣在外宗子亦有未曾召保,先結文據,已赴行在之人,引試日逼,若候取會,慮使徒費往返。
相度如年果及,于引試前赍所居州軍赴量試公據,乞看詳先次引試,以俟審無增年詐冒,即與放行推恩。
即有虛僞,自依所獲旨治罪。
」從之。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正月十三日,诏宗子進士趙不忮等五人并補将仕郎。
登極覃恩,無官宗室曾請兩舉,并免省赴廷試。
不忮等止一請解,先有旨并取應得解人并補承信郎。
不忮等訴乞比附兩舉人推恩,故有是命。
二月十一日,禮部貢院言:「宗子量試終場七百餘人,約三分文理稍通,餘程文皆不荅所問,或全寫他文者。
若止取文理稍通并荅元題為合格,僅可取三分以上。
雖文理稍通,偶爾雜犯,亦多有之。
」诏取放文理合格人,合格雜犯于榜後仍展二年出官。
三月十七日,诏:「量試不中宗子,年四十以上,特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
(餘)餘人許将來省試年再量試一次。
」 四月十三日,上禦射殿引見宗子彥瑗,特賜同進士出身。
以取應省試第 一人推恩也。
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
舊制取舉第一人許赴廷試,以是舉不臨軒策士,故彥瑗有是命。
幹道二年正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有旨量試不中宗子年不及四十之人,許将來省試年再試。
昨偶服制或疾病赴不及,亦并令前期陳乞。
如在遠州軍未曾召保,先給據到行在之人,難以伺候取會,欲仿舊旨施行。
」從之。
二月十七日,禮部貢院言:「量試不中宗子,許今來再試。
考校合格彥樁等二百十有六人,合格雜犯彥大二等五人。
」诏趙
策題見親試門。
二十七日,上禦幄殿閱武舉射射。
十二月十二日,兵部侍郎趙汝述言:「文武并用,長久之術,有天下者不可偏廢。
近世武舉進士,甫得賜第,多棄所學,必欲試換文,回視兵書戎器,往往恥談而羞道之。
夫科目之設,不惟士子以此自緻其身,國家亦将各賴其用。
今既由武藝入官,又複慕為文臣,是右科徒為士子假塗之資,而非為國家儲材之地,此科遂成無用矣。
比年以來,韬钤之士無聞,将帥之材常乏,邊塵有警,所籍以禦侮者,類不勝任。
使得右科智勇之人而用之,宜其必有可觀者。
乞自今武舉出身不許再應文舉,仍令考校之官精選其藝業,廟堂之上稍優其除授,俾之練習謀略,趨事赴功,自偏裨制領而上,主帥三衙,繇此其選,庶幾右科增重,不為虛設。
」上曰:「祖宗設右科,正欲選将帥。
若令換文,則分明是阙将帥一科。
」汝述奏雲:「誠如聖訓。
」 十二年八月八日,兵部言:「武學生邵剛克等狀:「國家自更化以來,場屋情弊革去殆盡。
惟武舉解試,積弊顯然。
每舉用八 月十四日揭比試榜,十五日試弓馬,十六日試程文七書義,恰與太學第二場論試同日。
一篇之論,片時可辦,各以餘力助其武舉朋舊,賄賂公行,幸中者半。
今乞就八月十三日揭比試牓,十四日試弓馬,十五日同太學頭場試七書義。
庶幾寸晷各自為謀,無暇他及,則材能自見,不負設科取士之意。
」送兵部同國子監勘當。
既而本監據武學博士劉孟虎言:「所陳十六日引試七書義,正值太學試論之日,恐有餘力可為武舉士人之助。
此弊不可謂無之,但每舉用十五日試弓馬者,所以防武舉赴兩試也。
今就十四日試弓馬,則試弓馬不合格之人,可于十五日赴漕試,此風不可長。
若不區處,無以革文人為武舉代筆之弊;若展退一日,就十六日試弓馬,十七日試七書義,如此則可以防其赴兩試之弊。
其日正是太學士人第三場,必無餘力可及七書義矣。
」從之。
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六月一日,上禦幄殿閱武舉射射。
九月四日,右正言張次賢言:「竊惟國家取士,由武舉策第,許換試文資,此網羅全才之意。
紹熙略行沮格,未幾仍就放行,比者臣僚複沮格之。
且入赀門蔭之流猶許換試,而武舉進者獨可沮抑其所能乎至如文士擢第,猶必程其武藝,而慣于兵機者,可不容其通習文事乎此武舉試換不可不複也。
夫武舉曆任,作邑既滿,或可得郡,此固優假右選。
然把麾一方,民社攸重,苟使官卑資淺之人幸而得之,何以重蕃宣之寄哉且文臣三考作邑,兩任作倅,方許典郡。
今武舉作邑,雖用舉員,其視文臣五削脫選,難易不侔。
或試邑甫畢,即便得郡,甯不太驟此武舉 典郡不可不革也。
或慮其得武複換以文,則是假途而進,适以輕武。
然能中兩科者,不過挺特翹楚之輩,豈能一一舍武就文乎又慮作邑之後,未許作郡,非所以為誘掖戎行之意。
然曆任以來,或以功績顯著,廟堂自應如之賞遇,豈一例拘以格法乎乞應武舉出身照舊例聽其換試,其已作邑人,受郡阙及已赴上者,且循舊格外,自今合體左選格法,須曆計議路分差遣,比當兩任通判而後與郡。
庶幾文武兼通之才可緻,而郡國作牧之寄不輕矣。
」從之。
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兵部言:「四川武舉正奏名李炎卯言:『西蜀賤士,濫叨奏名。
自去歲正月,萬裡束裝,趁赴廷對。
實以船小,偶遭風浪,遂被沮留,以緻愆期,趕試不前。
已引用文舉體例,附牓推恩。
兵部不照文舉舊例,不蒙施行。
』照得紹興十八年指揮,四川類省試合格人趕廷試不及,第一等賜進士出身,餘賜同進士出身。
優待蜀士,恩寵甚渥,即不分文舉許附牓、武舉不許附牓。
況今舉左選正奏亦有三五人趕試不及,皆蒙注授西歸。
獨炎卯未蒙放行,頓失進望,無複歸鄉之計。
」诏李炎卯特與放行推恩。
既而本部言:「文舉與武舉等甲,事體不同。
在法,舉人已奏名而有故,許次舉就試。
本部即未曾準四川武舉正奏名赴禦試不及推恩條例,乞指揮施行。
」诏李炎卯特補進武校尉。
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竊惟開設科目,羅緻英俊,貴而三事,亦由此進,可謂重矣。
至如武舉,素多代名之弊。
如今次比試,有試卷與引試弓馬 日書簿字迹絕不類者,年甲不同者,已申省部,不令就解試訖。
今後更加關防,兵部引試弓馬之際,欲令五姓五名,先當試廳親書情願結保,如有一名僞冒,保内同罰,然後引試弓馬。
将來武舉省試,亦合一體施行,乞下禮、兵部常切遵用,毋為具文,少戢吏奸,誠為士子之幸。
」從之。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二十三日,上禦幄殿閱武舉射射。
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诏:「保義郎、差充侍衛馬軍行司同準備将陳宗臣特降一官,拟承節郎、差充侍衛步軍司同準備将陳甡追毀冒授付身,特殿三舉。
」以臨安府言:「陳甡、陳宗臣招,互不相識,各習武舉。
嘉定九年,宗臣作本貫臨安府取中比試,赴解試下,不願次年赴補,寫比試三代戶貫,令陳文偉賣與陳甡,得錢二十二貫文。
嘉定十年,陳甡隐下本貫溫州及三代,妄作陳宗臣姓名、戶貫、三代,赴補中格,撥入中吉齋。
嘉定十二年科舉,宗臣為前舉比試賣與陳甡,今赴補恐緻重疊,以此作曾祖不記名,赴比試并解試并中。
嘉定十三年過省赴殿試,賜武舉出身,授前件職,見在任。
陳甡在學累試,進補内舍優等,校定該玉寶赦免解,嘉定十六年過省赴殿試,賜武舉出身,拟前件職。
被缪伯恭得知因依,經都省陳訴,劄府追勘,實招情犯。
」故有是命。
以上《甯宗會要》。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八宗室應舉 宗室應舉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壽皇聖帝登極赦書:「宗室曾經鎖試兩次得解人,許赴将來殿試;曾經鎖應人,許赴将來省試一次。
」 同日,登極赦書:「宗室實請文解之人,并與推恩。
宗室無官人,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與量試推恩。
」 八月十三日,禮部言:「宗子無官人該登寶位赦量試推恩,看詳并依國子監公試附試例,别場引試。
願試經義,量試本經義二道,試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作一場引,餘并依建炎二年二月之制。
合格人從本院具姓名申朝廷推恩。
」從之。
二十六日,禮部言:「無官宗子依赦量試推恩之人,若不立定年甲,例皆陳乞,竊恐太濫。
欲自今降赦文以前,凡無官宗子見年二十五歲以上,方與量試。
其行在無官宗子經大宗正司,在外經宗正司,即去宗正司遠,經所在州軍陳乞,各勘會年甲無違礙,給據赴部,下大宗正司勘會取試。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禮部言:「宗子量試止一場,難以比附取應條格補官,将合格第之人補承節郎第之人:「之」字疑衍。
,餘合格人并 補承信郎。
如不合格,自不在推恩之限。
取應宗子到省試下,若年及二十五歲,欲乞比附宗子實請文解之人,免量試,并補承信郎。
其合陳乞,今已立定期日,或以赴不及為辭,并不在推恩之數,所貴不緻冒濫。
」從之。
十二月二十九日,大宗正司言:「無官宗子,依赦量試推恩,在外宗子并召見任文武臣宗室委保。
緣在外宗子亦有未曾召保,先結文據,已赴行在之人,引試日逼,若候取會,慮使徒費往返。
相度如年果及,于引試前赍所居州軍赴量試公據,乞看詳先次引試,以俟審無增年詐冒,即與放行推恩。
即有虛僞,自依所獲旨治罪。
」從之。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正月十三日,诏宗子進士趙不忮等五人并補将仕郎。
登極覃恩,無官宗室曾請兩舉,并免省赴廷試。
不忮等止一請解,先有旨并取應得解人并補承信郎。
不忮等訴乞比附兩舉人推恩,故有是命。
二月十一日,禮部貢院言:「宗子量試終場七百餘人,約三分文理稍通,餘程文皆不荅所問,或全寫他文者。
若止取文理稍通并荅元題為合格,僅可取三分以上。
雖文理稍通,偶爾雜犯,亦多有之。
」诏取放文理合格人,合格雜犯于榜後仍展二年出官。
三月十七日,诏:「量試不中宗子,年四十以上,特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
(餘)餘人許将來省試年再量試一次。
」 四月十三日,上禦射殿引見宗子彥瑗,特賜同進士出身。
以取應省試第 一人推恩也。
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
舊制取舉第一人許赴廷試,以是舉不臨軒策士,故彥瑗有是命。
幹道二年正月五日,大宗正司言:「有旨量試不中宗子年不及四十之人,許将來省試年再試。
昨偶服制或疾病赴不及,亦并令前期陳乞。
如在遠州軍未曾召保,先給據到行在之人,難以伺候取會,欲仿舊旨施行。
」從之。
二月十七日,禮部貢院言:「量試不中宗子,許今來再試。
考校合格彥樁等二百十有六人,合格雜犯彥大二等五人。
」诏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