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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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自高,不親戎旅。
如自今職事勤恪,從主帥具名保奏升差。
其或懈惰不虔,亦許按劾以聞,當行黜責。
」 十一年正月八日,诏刑部侍郎兼權兵部侍郎曾逮監試武舉弓馬。
四月十一日,尚書省拟到武舉正奏名進士林墡以下四十三人推恩:第一名、第二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等,餘皆平等,補承節郎,内陶天麟系以絕倫首解省試第一名,特補保義郎,更減二年磨勘;特奏名一名,補進武副尉。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五月九日,诏殿試武舉第一名林墡與堂除計議官,第二名林可久與準備将領。
十三年四月八日,诏:「武學生年七十以上柯箕特與補承信郎,免省上舍生潘子震、周應迪、蔡纮依太學免省上舍生釋褐恩例,并特與補承節郎,内願赴淳熙十四年殿試者聽。
守年免省上舍生鄭覺與徑赴淳熙十四年殿試,永免解内舍生陳昌齡等并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 名日,各與減二年磨勘。
内永免外舍生沈仲剛等各與減一年磨勘。
」以兵部檢會慶壽赦恩來上,故有是命。
二十九日,兵部言:「今歲系武舉比試發解年分,乞令武舉人已有保官合該收試之人,并于六月終以前到阙。
其奏狀并是展限至閏七月半以前投下,已後更不收接。
如出違今來立定日限,并不許收試。
其無保官及不該收試之人,即不許臨期引例陳乞。
若許從本部所申,候指揮下日,遍牒諸路曉示。
」從之。
七月十三日,馬軍司狀:「今來武舉科場年分,依已降指揮,合于八月内引試發解兩場弓馬事藝,乞下内軍器庫依例關借絕倫兩石弓一百張,發赴本司,打硾封記應副,至日使用,候引試畢發還。
今後如遇阙少,依此(阙)[關]借。
」诏今後準此。
十四年二月八日,诏添省額三人,權以三十三人取放一次。
武舉進士金湯悁等狀:「竊見武舉省試,自來除上舍免省外,以三十名為額。
隆興元年,武學生該遇覃恩免解者五十餘人,發解者一十三人,當舉省試得添省額五名。
今來在學生員該慶恩免解一百二十餘人,在外發解者複取三十名,又年免者一十餘人,較之隆興元年到省人數,委是兩倍。
欲乞将隆興元年與今來免解發到省之人,特與敷奏。
」故有是诏。
五月十四日,尚書省言:「拟到正奏名進士黃裒然以下四十七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名補保義郎,餘皆平等,補承節郎,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武舉人不許試換文資。
以宰執進呈知歸州林穎秀言:「武舉一科,均隸右選,悉謀換,以為快捷方式,然則是科殆可廢也!乞明賜戒谕,或議條約。
其間誠有學業優長,才兼文武者,乞令在内清望官、外台監司帥臣考察,如委堪保舉, 方得繳奏所業引試。
庶幾其人一意戎事,稍重武科。
」上曰:「此說可從。
既以武進,又卻換文,甚非專設武科取人之意。
」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诏:「武舉從軍人,今後年限已滿,願留軍中者,仰主帥保奏,與依諸軍體例格法升差。
不願從軍者,照應淳熙八年閏三月十一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臣僚言:「近得旨,武舉人不得試換文資,恐舍其故習而失其所長,可謂當矣。
既絕其文資之望,亦宜為開升進之路。
雖有指揮,武舉從軍人職事勤恪,即從主帥具名保奏升差,累年未見引用是條升差一人,豈其果無堪用者乎乞诏樞臣明立升差格法,如武舉出身人從軍年滿,有智勇藝能精熟者,令主帥述其所長,保奏來上,(人)[又]命樞庭加審察焉,自同準備将以上,可以節次差補。
」故有是命。
同日,诏:「今後武舉比試弓馬,移于城東大教場,可差兵部長貳、郎官及殿步帥、統制等官監試,作一日引試。
」從武舉比試弓馬所請也。
紹熙元年四月十五日,兵部言:「武舉進士該龍飛恩例,比附進士正奏名體例,第一名特更與轉一官,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所有今來武舉第一、第二、第三名願從軍不願從軍人,并依本部見行條格補官差注施行。
」從之。
以幹道二年三月十七日指揮故也。
十七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十八日,诏:「省試第一名武學上舍生,不願從軍人,照應幹道八年格法施行,候一任回,與升一等差遣。
」以兵部言:「武舉殿試第一至第六名、省試第一名,已有格法補官差注,即無該載上舍合得恩數。
竊緣太學上舍登第,例與省試上十名并注教官,而武舉上舍不應全無優恩。
」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二年八月十日,臣僚言:「乞诏兵部長貳措置将來解試弓馬人,各先次當廳親書家狀一本,然後拍試,将合格人家狀畫時逐 紙印押類聚,牒送發解所為照。
候引試義策考校了畢,于拆号之次,将真卷比驗兵部所發家狀,如字畫異同,雖已中選,亦行究實。
如果有僞冒,即交駁放,并照科舉條制施行。
」既而本部言:「比試弓馬已有措置外,若從今降指揮,拍試之前先令書寫過家狀,不唯叢雜交互,恐于射弓之際,難以識認正身,不能革弊。
今措置欲下馬軍司約度今來合赴解試人數,預期印押白紙,排立千字文号,于引試日,将試中鑒箭人當官親書家狀,候馬射應格,類聚牒送試院,遵從今降指揮施行。
」從之。
四年二月十四日,殿前司言:「已降指揮,武舉從軍人今後年限已滿,願留軍中者,仰主帥保奏,與諸軍體例格法升差;不願從軍者,照應淳熙八年閏三月十一日已降指揮施行。
本司契勘諸軍入額管事兵将官升差格法,如準備将及二年升副将,又二年升正将,正将三年升統領,統領三年升統制。
雖有立定年限,系有窠阙,本司先以究心職事、管幹廉懃、弓馬精熟、衆所推服之人,然後再選擇履曆月日深淺,保明申乞差填阙額。
今來武舉從軍将佐,系是差充同将官,在入額将官數人,即不填阙。
若從諸軍格法年限升差,不十年間便可緻身統領、統制官。
本司今欲将武舉将官自今後年限已及、能弓馬、管事廉懃之人,照年限次第升差至正将止,後遇諸軍入額正将有阙,從本司于内選擇有武藝、廉勤為衆所推服之人,保明申朝廷撥填入額,依例放行供給。
若有過犯,即從本司責罰。
卻乞除落節次所降有犯,申取朝廷指揮。
如不願撥填入額,照應淳熙八年 閏三月十一日指揮,與離軍注授差遣。
」從之。
四月二十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五月四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言:「武科許試換文資,蓋不止責以兵略騎射,誠欲益其學問而大其成就耳。
比年以來,不許試換,雖曰使之從軍,以備将帥之選,而升差之法,止于同正将。
既塞其試換之門,又艱其仕進之路,使士以才氣自負者将有不屑就之意。
乞今後依舊許令武舉人試換文資。
」從之。
閏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方今取才之道,不為不盡,獨武舉人尚有可言。
向來紹興、幹道間,願從軍人填阙之後,入額管幹軍馬,若職事修舉,則必随例升差至統制、都統。
自淳熙以來,止令同副将之類,不複填阙,管幹自此絕升差之望。
乞将武舉從軍人先充同準備将或同正副将二年,待其谙曉軍務,即令本軍保明,主帥備申,許令撥填正額。
如委是職事修舉,許其升差統領、統制官,庶幾人材得以展布。
」诏依,仍照應節次指揮施行。
慶元元年八月一日,兵部言:「四川四路武舉解額,共取二十一人,其省試以三人五分取一名,共取六名為省額,零分不及三人五分,更不取放。
緣今年系類試年分,内有自淳熙元年四年得解到省之人,至今及一十八年,并有四舉到省人,合與理年理舉免解赴今次省試者,竊恐比逐舉人數過多,所有取放省額, 欲取放正解六名外,有免解實到省終場人,如及五人以上,權取一名,通計七名為額一次,仍同正解人混同考校。
如不及五人,更不取放,候試畢日,具終場人數,申明朝廷,以憑參照,後舉取放省額施行。
」從之。
二十一日,兵部言:「國子監武舉取放解額,照得今舉解試武學生,系該七月七日覃恩免解外,有赴試終場絕倫三十人,平等四十七人,共七十七人。
比之淳熙十六年,絕倫人數為多,難以比拟七人取三名,平等三人三分有零取一名。
若照淳熙十三年體例,二人九分六厘有零取一名,則系合取二十六人。
若照十六年三人取一名,則系二十五人,尚剩二人零分。
今參酌欲依淳熙十三年指揮,權以二十六人為額取放一次。
内絕倫以十分為率取四分,合取十人,尚剩四分,平等取一十五人,尚剩六分。
以二項通剩分數計之,則合更取一名。
但今舉絕倫比之逐舉人數稍多,更侵取一名,湊及二十六人之數。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武舉省試、殿試引見唱名及過省,并還試特奏名,系與文士一體。
今來更不臨軒策試,乞參照紹興三十二年故例施行。
」從之。
黃牒令本部給散。
一
如自今職事勤恪,從主帥具名保奏升差。
其或懈惰不虔,亦許按劾以聞,當行黜責。
」 十一年正月八日,诏刑部侍郎兼權兵部侍郎曾逮監試武舉弓馬。
四月十一日,尚書省拟到武舉正奏名進士林墡以下四十三人推恩:第一名、第二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等,餘皆平等,補承節郎,内陶天麟系以絕倫首解省試第一名,特補保義郎,更減二年磨勘;特奏名一名,補進武副尉。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五月九日,诏殿試武舉第一名林墡與堂除計議官,第二名林可久與準備将領。
十三年四月八日,诏:「武學生年七十以上柯箕特與補承信郎,免省上舍生潘子震、周應迪、蔡纮依太學免省上舍生釋褐恩例,并特與補承節郎,内願赴淳熙十四年殿試者聽。
守年免省上舍生鄭覺與徑赴淳熙十四年殿試,永免解内舍生陳昌齡等并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 名日,各與減二年磨勘。
内永免外舍生沈仲剛等各與減一年磨勘。
」以兵部檢會慶壽赦恩來上,故有是命。
二十九日,兵部言:「今歲系武舉比試發解年分,乞令武舉人已有保官合該收試之人,并于六月終以前到阙。
其奏狀并是展限至閏七月半以前投下,已後更不收接。
如出違今來立定日限,并不許收試。
其無保官及不該收試之人,即不許臨期引例陳乞。
若許從本部所申,候指揮下日,遍牒諸路曉示。
」從之。
七月十三日,馬軍司狀:「今來武舉科場年分,依已降指揮,合于八月内引試發解兩場弓馬事藝,乞下内軍器庫依例關借絕倫兩石弓一百張,發赴本司,打硾封記應副,至日使用,候引試畢發還。
今後如遇阙少,依此(阙)[關]借。
」诏今後準此。
十四年二月八日,诏添省額三人,權以三十三人取放一次。
武舉進士金湯悁等狀:「竊見武舉省試,自來除上舍免省外,以三十名為額。
隆興元年,武學生該遇覃恩免解者五十餘人,發解者一十三人,當舉省試得添省額五名。
今來在學生員該慶恩免解一百二十餘人,在外發解者複取三十名,又年免者一十餘人,較之隆興元年到省人數,委是兩倍。
欲乞将隆興元年與今來免解發到省之人,特與敷奏。
」故有是诏。
五月十四日,尚書省言:「拟到正奏名進士黃裒然以下四十七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名補保義郎,餘皆平等,補承節郎,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诏自今武舉人不許試換文資。
以宰執進呈知歸州林穎秀言:「武舉一科,均隸右選,悉謀換,以為快捷方式,然則是科殆可廢也!乞明賜戒谕,或議條約。
其間誠有學業優長,才兼文武者,乞令在内清望官、外台監司帥臣考察,如委堪保舉, 方得繳奏所業引試。
庶幾其人一意戎事,稍重武科。
」上曰:「此說可從。
既以武進,又卻換文,甚非專設武科取人之意。
」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诏:「武舉從軍人,今後年限已滿,願留軍中者,仰主帥保奏,與依諸軍體例格法升差。
不願從軍者,照應淳熙八年閏三月十一日已降指揮施行。
」以臣僚言:「近得旨,武舉人不得試換文資,恐舍其故習而失其所長,可謂當矣。
既絕其文資之望,亦宜為開升進之路。
雖有指揮,武舉從軍人職事勤恪,即從主帥具名保奏升差,累年未見引用是條升差一人,豈其果無堪用者乎乞诏樞臣明立升差格法,如武舉出身人從軍年滿,有智勇藝能精熟者,令主帥述其所長,保奏來上,(人)[又]命樞庭加審察焉,自同準備将以上,可以節次差補。
」故有是命。
同日,诏:「今後武舉比試弓馬,移于城東大教場,可差兵部長貳、郎官及殿步帥、統制等官監試,作一日引試。
」從武舉比試弓馬所請也。
紹熙元年四月十五日,兵部言:「武舉進士該龍飛恩例,比附進士正奏名體例,第一名特更與轉一官,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所有今來武舉第一、第二、第三名願從軍不願從軍人,并依本部見行條格補官差注施行。
」從之。
以幹道二年三月十七日指揮故也。
十七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十八日,诏:「省試第一名武學上舍生,不願從軍人,照應幹道八年格法施行,候一任回,與升一等差遣。
」以兵部言:「武舉殿試第一至第六名、省試第一名,已有格法補官差注,即無該載上舍合得恩數。
竊緣太學上舍登第,例與省試上十名并注教官,而武舉上舍不應全無優恩。
」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二年八月十日,臣僚言:「乞诏兵部長貳措置将來解試弓馬人,各先次當廳親書家狀一本,然後拍試,将合格人家狀畫時逐 紙印押類聚,牒送發解所為照。
候引試義策考校了畢,于拆号之次,将真卷比驗兵部所發家狀,如字畫異同,雖已中選,亦行究實。
如果有僞冒,即交駁放,并照科舉條制施行。
」既而本部言:「比試弓馬已有措置外,若從今降指揮,拍試之前先令書寫過家狀,不唯叢雜交互,恐于射弓之際,難以識認正身,不能革弊。
今措置欲下馬軍司約度今來合赴解試人數,預期印押白紙,排立千字文号,于引試日,将試中鑒箭人當官親書家狀,候馬射應格,類聚牒送試院,遵從今降指揮施行。
」從之。
四年二月十四日,殿前司言:「已降指揮,武舉從軍人今後年限已滿,願留軍中者,仰主帥保奏,與諸軍體例格法升差;不願從軍者,照應淳熙八年閏三月十一日已降指揮施行。
本司契勘諸軍入額管事兵将官升差格法,如準備将及二年升副将,又二年升正将,正将三年升統領,統領三年升統制。
雖有立定年限,系有窠阙,本司先以究心職事、管幹廉懃、弓馬精熟、衆所推服之人,然後再選擇履曆月日深淺,保明申乞差填阙額。
今來武舉從軍将佐,系是差充同将官,在入額将官數人,即不填阙。
若從諸軍格法年限升差,不十年間便可緻身統領、統制官。
本司今欲将武舉将官自今後年限已及、能弓馬、管事廉懃之人,照年限次第升差至正将止,後遇諸軍入額正将有阙,從本司于内選擇有武藝、廉勤為衆所推服之人,保明申朝廷撥填入額,依例放行供給。
若有過犯,即從本司責罰。
卻乞除落節次所降有犯,申取朝廷指揮。
如不願撥填入額,照應淳熙八年 閏三月十一日指揮,與離軍注授差遣。
」從之。
四月二十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五月四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策題見親試門。
以上《光宗會要》。
紹熙五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言:「武科許試換文資,蓋不止責以兵略騎射,誠欲益其學問而大其成就耳。
比年以來,不許試換,雖曰使之從軍,以備将帥之選,而升差之法,止于同正将。
既塞其試換之門,又艱其仕進之路,使士以才氣自負者将有不屑就之意。
乞今後依舊許令武舉人試換文資。
」從之。
閏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方今取才之道,不為不盡,獨武舉人尚有可言。
向來紹興、幹道間,願從軍人填阙之後,入額管幹軍馬,若職事修舉,則必随例升差至統制、都統。
自淳熙以來,止令同副将之類,不複填阙,管幹自此絕升差之望。
乞将武舉從軍人先充同準備将或同正副将二年,待其谙曉軍務,即令本軍保明,主帥備申,許令撥填正額。
如委是職事修舉,許其升差統領、統制官,庶幾人材得以展布。
」诏依,仍照應節次指揮施行。
慶元元年八月一日,兵部言:「四川四路武舉解額,共取二十一人,其省試以三人五分取一名,共取六名為省額,零分不及三人五分,更不取放。
緣今年系類試年分,内有自淳熙元年四年得解到省之人,至今及一十八年,并有四舉到省人,合與理年理舉免解赴今次省試者,竊恐比逐舉人數過多,所有取放省額, 欲取放正解六名外,有免解實到省終場人,如及五人以上,權取一名,通計七名為額一次,仍同正解人混同考校。
如不及五人,更不取放,候試畢日,具終場人數,申明朝廷,以憑參照,後舉取放省額施行。
」從之。
二十一日,兵部言:「國子監武舉取放解額,照得今舉解試武學生,系該七月七日覃恩免解外,有赴試終場絕倫三十人,平等四十七人,共七十七人。
比之淳熙十六年,絕倫人數為多,難以比拟七人取三名,平等三人三分有零取一名。
若照淳熙十三年體例,二人九分六厘有零取一名,則系合取二十六人。
若照十六年三人取一名,則系二十五人,尚剩二人零分。
今參酌欲依淳熙十三年指揮,權以二十六人為額取放一次。
内絕倫以十分為率取四分,合取十人,尚剩四分,平等取一十五人,尚剩六分。
以二項通剩分數計之,則合更取一名。
但今舉絕倫比之逐舉人數稍多,更侵取一名,湊及二十六人之數。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武舉省試、殿試引見唱名及過省,并還試特奏名,系與文士一體。
今來更不臨軒策試,乞參照紹興三十二年故例施行。
」從之。
黃牒令本部給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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