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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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舉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兵部言:「武舉依逐舉例,系八月初二日或初三日先試比弓馬。
今舉系奏舉二名,比前舉增添數多,恐舉人皆七月終到阙,不唯于比試弓馬日逼,又恐内有詐冒,稽考違礙不及。
乞依條于六月終以前到阙,如限内不到,并不收試。
其被舉人,往往于比試前一兩日投下奏狀,使有司倉卒難以辨驗。
乞自今須管于六月終前投下,如在七月一日已後,并不許收換。
今舉奏舉增倍數多,若依例于八月初二日或初三日比試弓馬,竊恐是日值雨泥濘,于引試程文日分相逼。
乞從本部于七月下旬擇日比試弓馬。
」從之。
八月一日,臣僚言:「武舉進士試期已近,而無保舉者尚多。
乞令兵部關報,應合舉官未曾保奏武舉人者,各令依數保奏。
其無保官者,令入狀互保,依前舉例放行比試,試中即赴解試。
俟解試中,仍召升朝保官一員,赴省試。
(試依)候試畢,令令所别行立法。
」先是,進士諸葛文明等言:「今舉已奏人數方及二百餘人,在外已得奏狀,未投者凡五十餘人,而未得保官者五倍,乞展限收接奏狀。
」诏展半月。
至是臣僚以為遠方士子赴舉,欲求剡奏,誠未易得,故有是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今次武舉緣有免省九人,令通取三十九人。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有免省十一人,诏通取四十一人。
三月十八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每舉同。
二十三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每舉同。
同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蔣介以下四十一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等七名,平等三十一人,内三十人與承節郎,有官人郭光轉一官;特奏名二人,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二十四日,诏:「武舉正奏名殿試,策入優等一名,補秉義郎,堂除三衙并諸軍計議官;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注授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一任回,與轉忠翊郎,不隔磨勘;第四、第五名補承節郎,注授諸州兵馬監押,一任回,與轉保義郎,不隔磨勘;餘人并依逐舉例補官及舊法注拟差遣。
已上如曾經省試上三名武學上舍生,與注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
舊指揮武舉絕倫人并三平等人,殿試程文俱入優等,即絕倫人,合升在優等人之上。
若平等人已系第一名,即絕倫人不升,止與第一名恩例。
如絕倫人(保)[系]優等第一名,除推恩外,臨時聽旨。
」先是,上宣谕令武舉人比類進士及第第一人以下所授官品并合注差遣,校量輕重,作旁通進呈。
舊制,武舉第一人補保義郎,堂除三衙或諸軍主管機宜文字。
上曰:「可補秉義郎,令與進士第一人承事郎相等。
所差機宜,元不得預軍州事,須創置一官,令在機宜之上,使得裨贊主帥,庶見所長,以備擢用。
自第二人以下,并以進士賜第人恩例為準,取旨裁定。
」又令吏部自今省試前一年刷阙,依黃甲注授。
若第一名系絕倫,合得第一名恩數外,其第二名亦系絕倫,止依今來立定第二名格推恩。
如又系省試第一名,即與第一名恩例。
餘絕倫人候一回任,各更轉一官,并不隔磨勘。
内第二人如已該第一名恩例,更不加轉。
吏部自今省試,将見牓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二十四阙,依黃甲例留充前項武舉人集注。
四月三日,诏:「自今武舉特奏名進士唱名日,各特賜紫羅窄衫一領、一 十兩數金鍍銀五子荔枝腰帶一條。
」 五日,诏武舉特奏名樊仁邁、許惟能并策入平等,馬步射一事應格,授進義校尉,減三年磨勘。
十三日,诏武舉朝集增給錢三百貫。
自此每舉如之。
五月二日,宰執進呈忠訓郎張世奕狀,元系武舉出身,授殿前司主管機宜文字,阙遠,願從軍,乞差殿前司正副将。
上曰:「若自外從軍便為正副将,恐妨軍中升轉。
令别踏外路諸軍差遣陳乞。
」 七月二十五日,诏:「今次武舉比試,量增一十人,通取一百一十人為額。
」 五年四月十一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陳說以下四十四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第)[等]十人、平等三十一人與補承節郎。
成镛轉兩官,候一任回,更轉一官。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武舉登科人,須于軍中任,不隔磨勘,通及七年,無遺阙,願離軍者,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書寫機宜文字或幹辦公事,任滿,入諸路副将。
第四名、第五名并省試第一名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依舊法補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同準備将,依正額人支破請給。
到軍及七年,無遺阙,願離軍者,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準備差遣,任滿,入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
第六名以下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依舊法補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準備差遣,任滿,入諸州兵馬監押。
已上若後來立到軍功,或人材出衆,特旨擢用, 不拘此限。
其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令樞密院铨量。
如不願從軍,或雖願從軍,人材不應選人,并依幹道八年已前舊法,第一名補保義郎,注沿江巡檢、駐泊、捉賊、押隊,不入等,承節郎、沿邊親民巡檢、縣尉、準備差使、緝捕盜賊,第二名以下補承節郎,不入等,承信郎、注沿邊親民巡檢、縣尉、準備差使、緝捕盜賊。
」上曰:「武舉本欲取将帥之才,今前名皆令從軍,以七年為「為」下疑有脫字。
,則久在軍中,谙練軍政,将來因軍功擢為将帥,庶幾得人。
」 十九日,诏:「武舉解試、省試隻依舊額,其保官自今許文臣升朝官、武臣正使以上各保奏二人。
」幹道二年三月,有诏監司、帥臣、管軍、侍從諸使習熟武藝,講論兵機,谙識調發,委以事任,則凡絕倫抱藝者得以其長。
望令有司詳議,就軍中别立優異窠阙,如準備之類,使經曆兩任,然後擢之朝列。
他時将帥之儲,取用于此。
诏令兵部相度。
本部相度:「武舉出身人有立定注授差遣條法,乞從朝廷指揮,參酌立定窠阙任使施行。
」從之。
七年三月三日,兵部尚書王希呂言:「淳熙元年及四年兩舉,承指揮将武舉無保奏人放行比試。
今舉恐士人臨時複引前例陳乞,如循例放行,不唯沖改成法,兼無以機察奸弊。
乞明示舉人依條召保奏舉,如無保官,不許收試。
」從之。
四日,宰執進呈兵部措置武舉貢舉補官差注格法,并從之。
武舉貢舉格:絕倫,弓兩石兼馬射九鬥力,策入優等。
三平等并依舊法,第一等弓一石一鬥力兼馬射七鬥,第二等弓一石力兼馬射七鬥,第三等弓九鬥力兼馬射七鬥。
已上殿試合用馬射,令就大教場内引試,宰執按閱。
其補官差注格法,第一名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補秉義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同正将,依正額人支破請給,到軍及五年,無遺阙,願離軍者,除諸軍計議官,任滿,入諸路正将;第二、第三名堪充兵将官願從軍 人,補保義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同副将,依正額人支破請給,到軍及五年,無遺阙,與轉忠翊郎。
州軍監守臣薦舉武舉人,七年八月又诏自今内外各許奏舉二名。
至是,合門舍人林宗臣言,乞诏有司寬保官之法,增其人數。
上曰:「來之欲廣,擇之欲精。
」故有是诏。
淳熙七年七月十一日,兵部言:「前舉奏到武舉止有二百餘人,今舉緣文武臣許保奏二名,已奏到約有七百餘人。
若不申明分場引試,竊恐連夜試驗,弓馬不精,别生奸弊。
乞将絕倫弓并三平等人步射先作一日呈試,将合格人照元給呈試弓馬關子,于次日絕早赴教場門首,令馬軍司差有心力識字使臣三五員照驗,放令入赴馬射。
如代名呈試,并依貢舉條法科罪。
」诏分三日引試,餘依。
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江伯虎以下四十四人,第一名江伯虎補秉義郎,第二名黃萬石補保義郎,餘皆平等,補承節郎;特奏名四人,一人補進武校尉,三人補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江伯虎等十八人願從軍。
閏三月九日,宰執進呈武舉特奏名依文舉當殿給敕牒,拟稱賜武舉特奏名補官。
上曰:「其間恐有下班副尉之類,未合稱官。
」乃改作武舉推恩。
同日,宰執進呈蜀中武舉進士薛九齡以疾趁今歲殿試武藝不及,次日卻曾赴策試,兵部欲比作一事不中之人唱名補官。
诏令承旨司就大教場按試。
四月五日,诏:「武舉進士從軍人,欲令習知軍務,以俟器使。
如因職事已見委系利便,許赴主(師)[帥]陳述。
遇有過犯合加罪責,申樞密院 取旨施行。
」 五月十一日,武舉進士及第江伯虎等乞:「先次參部,出給料錢文曆,卻行從軍差遣。
其料錢文曆,乞依不願從軍之人一例幫行,及比附不願從軍人曆巡尉、知寨差遣。
從軍及六考,并許理作關升資序。
」從之。
十四日,诏:「武舉進士出身人,已有淳熙七年三月四日指揮,其淳熙二年、五年武舉不願從軍人,并合依幹道八年指揮施行。
内已曆過差遣人,與依舊差注。
」 九年五月七日,诏:「訪聞武舉從軍之人,
今舉系奏舉二名,比前舉增添數多,恐舉人皆七月終到阙,不唯于比試弓馬日逼,又恐内有詐冒,稽考違礙不及。
乞依條于六月終以前到阙,如限内不到,并不收試。
其被舉人,往往于比試前一兩日投下奏狀,使有司倉卒難以辨驗。
乞自今須管于六月終前投下,如在七月一日已後,并不許收換。
今舉奏舉增倍數多,若依例于八月初二日或初三日比試弓馬,竊恐是日值雨泥濘,于引試程文日分相逼。
乞從本部于七月下旬擇日比試弓馬。
」從之。
八月一日,臣僚言:「武舉進士試期已近,而無保舉者尚多。
乞令兵部關報,應合舉官未曾保奏武舉人者,各令依數保奏。
其無保官者,令入狀互保,依前舉例放行比試,試中即赴解試。
俟解試中,仍召升朝保官一員,赴省試。
(試依)候試畢,令令所别行立法。
」先是,進士諸葛文明等言:「今舉已奏人數方及二百餘人,在外已得奏狀,未投者凡五十餘人,而未得保官者五倍,乞展限收接奏狀。
」诏展半月。
至是臣僚以為遠方士子赴舉,欲求剡奏,誠未易得,故有是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今次武舉緣有免省九人,令通取三十九人。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有免省十一人,诏通取四十一人。
三月十八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每舉同。
二十三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每舉同。
同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蔣介以下四十一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等七名,平等三十一人,内三十人與承節郎,有官人郭光轉一官;特奏名二人,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二十四日,诏:「武舉正奏名殿試,策入優等一名,補秉義郎,堂除三衙并諸軍計議官;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注授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一任回,與轉忠翊郎,不隔磨勘;第四、第五名補承節郎,注授諸州兵馬監押,一任回,與轉保義郎,不隔磨勘;餘人并依逐舉例補官及舊法注拟差遣。
已上如曾經省試上三名武學上舍生,與注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
舊指揮武舉絕倫人并三平等人,殿試程文俱入優等,即絕倫人,合升在優等人之上。
若平等人已系第一名,即絕倫人不升,止與第一名恩例。
如絕倫人(保)[系]優等第一名,除推恩外,臨時聽旨。
」先是,上宣谕令武舉人比類進士及第第一人以下所授官品并合注差遣,校量輕重,作旁通進呈。
舊制,武舉第一人補保義郎,堂除三衙或諸軍主管機宜文字。
上曰:「可補秉義郎,令與進士第一人承事郎相等。
所差機宜,元不得預軍州事,須創置一官,令在機宜之上,使得裨贊主帥,庶見所長,以備擢用。
自第二人以下,并以進士賜第人恩例為準,取旨裁定。
」又令吏部自今省試前一年刷阙,依黃甲注授。
若第一名系絕倫,合得第一名恩數外,其第二名亦系絕倫,止依今來立定第二名格推恩。
如又系省試第一名,即與第一名恩例。
餘絕倫人候一回任,各更轉一官,并不隔磨勘。
内第二人如已該第一名恩例,更不加轉。
吏部自今省試,将見牓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二十四阙,依黃甲例留充前項武舉人集注。
四月三日,诏:「自今武舉特奏名進士唱名日,各特賜紫羅窄衫一領、一 十兩數金鍍銀五子荔枝腰帶一條。
」 五日,诏武舉特奏名樊仁邁、許惟能并策入平等,馬步射一事應格,授進義校尉,減三年磨勘。
十三日,诏武舉朝集增給錢三百貫。
自此每舉如之。
五月二日,宰執進呈忠訓郎張世奕狀,元系武舉出身,授殿前司主管機宜文字,阙遠,願從軍,乞差殿前司正副将。
上曰:「若自外從軍便為正副将,恐妨軍中升轉。
令别踏外路諸軍差遣陳乞。
」 七月二十五日,诏:「今次武舉比試,量增一十人,通取一百一十人為額。
」 五年四月十一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陳說以下四十四人推恩:第一名補秉義郎,第二、第三名補保義郎,策入優(第)[等]十人、平等三十一人與補承節郎。
成镛轉兩官,候一任回,更轉一官。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武舉登科人,須于軍中任,不隔磨勘,通及七年,無遺阙,願離軍者,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書寫機宜文字或幹辦公事,任滿,入諸路副将。
第四名、第五名并省試第一名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依舊法補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同準備将,依正額人支破請給。
到軍及七年,無遺阙,願離軍者,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準備差遣,任滿,入諸路安撫司準備将領。
第六名以下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依舊法補官,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準備差遣,任滿,入諸州兵馬監押。
已上若後來立到軍功,或人材出衆,特旨擢用, 不拘此限。
其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令樞密院铨量。
如不願從軍,或雖願從軍,人材不應選人,并依幹道八年已前舊法,第一名補保義郎,注沿江巡檢、駐泊、捉賊、押隊,不入等,承節郎、沿邊親民巡檢、縣尉、準備差使、緝捕盜賊,第二名以下補承節郎,不入等,承信郎、注沿邊親民巡檢、縣尉、準備差使、緝捕盜賊。
」上曰:「武舉本欲取将帥之才,今前名皆令從軍,以七年為「為」下疑有脫字。
,則久在軍中,谙練軍政,将來因軍功擢為将帥,庶幾得人。
」 十九日,诏:「武舉解試、省試隻依舊額,其保官自今許文臣升朝官、武臣正使以上各保奏二人。
」幹道二年三月,有诏監司、帥臣、管軍、侍從諸使習熟武藝,講論兵機,谙識調發,委以事任,則凡絕倫抱藝者得以其長。
望令有司詳議,就軍中别立優異窠阙,如準備之類,使經曆兩任,然後擢之朝列。
他時将帥之儲,取用于此。
诏令兵部相度。
本部相度:「武舉出身人有立定注授差遣條法,乞從朝廷指揮,參酌立定窠阙任使施行。
」從之。
七年三月三日,兵部尚書王希呂言:「淳熙元年及四年兩舉,承指揮将武舉無保奏人放行比試。
今舉恐士人臨時複引前例陳乞,如循例放行,不唯沖改成法,兼無以機察奸弊。
乞明示舉人依條召保奏舉,如無保官,不許收試。
」從之。
四日,宰執進呈兵部措置武舉貢舉補官差注格法,并從之。
武舉貢舉格:絕倫,弓兩石兼馬射九鬥力,策入優等。
三平等并依舊法,第一等弓一石一鬥力兼馬射七鬥,第二等弓一石力兼馬射七鬥,第三等弓九鬥力兼馬射七鬥。
已上殿試合用馬射,令就大教場内引試,宰執按閱。
其補官差注格法,第一名堪充兵将官願從軍人,補秉義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同正将,依正額人支破請給,到軍及五年,無遺阙,願離軍者,除諸軍計議官,任滿,入諸路正将;第二、第三名堪充兵将官願從軍 人,補保義郎,差充三衙并江上諸軍同副将,依正額人支破請給,到軍及五年,無遺阙,與轉忠翊郎。
州軍監守臣薦舉武舉人,七年八月又诏自今内外各許奏舉二名。
至是,合門舍人林宗臣言,乞诏有司寬保官之法,增其人數。
上曰:「來之欲廣,擇之欲精。
」故有是诏。
淳熙七年七月十一日,兵部言:「前舉奏到武舉止有二百餘人,今舉緣文武臣許保奏二名,已奏到約有七百餘人。
若不申明分場引試,竊恐連夜試驗,弓馬不精,别生奸弊。
乞将絕倫弓并三平等人步射先作一日呈試,将合格人照元給呈試弓馬關子,于次日絕早赴教場門首,令馬軍司差有心力識字使臣三五員照驗,放令入赴馬射。
如代名呈試,并依貢舉條法科罪。
」诏分三日引試,餘依。
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江伯虎以下四十四人,第一名江伯虎補秉義郎,第二名黃萬石補保義郎,餘皆平等,補承節郎;特奏名四人,一人補進武校尉,三人補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有差。
」從之。
江伯虎等十八人願從軍。
閏三月九日,宰執進呈武舉特奏名依文舉當殿給敕牒,拟稱賜武舉特奏名補官。
上曰:「其間恐有下班副尉之類,未合稱官。
」乃改作武舉推恩。
同日,宰執進呈蜀中武舉進士薛九齡以疾趁今歲殿試武藝不及,次日卻曾赴策試,兵部欲比作一事不中之人唱名補官。
诏令承旨司就大教場按試。
四月五日,诏:「武舉進士從軍人,欲令習知軍務,以俟器使。
如因職事已見委系利便,許赴主(師)[帥]陳述。
遇有過犯合加罪責,申樞密院 取旨施行。
」 五月十一日,武舉進士及第江伯虎等乞:「先次參部,出給料錢文曆,卻行從軍差遣。
其料錢文曆,乞依不願從軍之人一例幫行,及比附不願從軍人曆巡尉、知寨差遣。
從軍及六考,并許理作關升資序。
」從之。
十四日,诏:「武舉進士出身人,已有淳熙七年三月四日指揮,其淳熙二年、五年武舉不願從軍人,并合依幹道八年指揮施行。
内已曆過差遣人,與依舊差注。
」 九年五月七日,诏:「訪聞武舉從軍之人,